“临时工”魔咒求解

2013-12-20 03:55贺海峰
决策 2013年7期
关键词:编外人员执法权副职

贺海峰

近来,在诸多公共事件中,“临时工”频频被推向风口浪尖:“飞腿踏头”的城管是临时工,发飙砸人的警花也是临时工;强拆民房的是临时工,引发火灾的也是临时工……结果,临时工往往被迅速辞退,相关领导却仍屹然不倒。对此,临时工自嘲为魔咒、宿命,舆论界则穷追猛打、质疑不断。

是的,为什么总是临时工?

长期以来,政府职能没有转变到位,公共管理事务有增无减。在机构改革、简编定岗的大背景下,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转而聘用大量的临时工。临时工的艰辛劳动、重要贡献自然不容否认,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先天缺陷,临时工越来越被异化成为“替罪羊”。在部分官员的眼中,平时让临时工冲锋陷阵,出事时祭出临时工,成为了一种屡试不爽的“政治智慧”。

以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为例,被处理的最高领导只是监察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所谓的“处理”也只是停职待岗,市城管局领导层竟无一人站出来担责。坏事是临时工干的,都已经开除了,说明领导是重视的,临时工的下场也很可怜,舆论又何必非要置人于死地?

如此“壁虎断尾”之术,看似高明至极,既保全了自己的官位,又保全了职能部门的形象,实则严重透支了政府公信力,欠下了民众的感情债、公平债,成为酿就更大矛盾的导火索。

从法理的角度看,临时工不具有被授权或被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资质和条件,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一旦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首先应当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担责之后,方才进行内部追责。

不过,在实践中,官员问责屡屡遭遇棘手难题。首先,“领导责任”到底应当如何界定?什么样的事故可导致更高级别官员被问责?现有法律法规语焉不详。在操作上,副职问责显著多于正职问责,副职顶缸现象一点也不逊色于临时工。但事实上,很多决策往往由“一把手”最终拍板。现代行政理论认为,有权必有责,权责要一致。何种情况只需分管副职官员辞职,何种情况主管正职官员也要辞职?至今仍无明文规定。

其次,潜规则仍时常兴风作浪。比如,辽宁某县委书记乘坐豪车,至少涉及两大违规:一是车辆严重超标,二是套用警车牌照。事后,肇事官员回应,车辆是跟朋友借的,已经退还;军牌是临时工司机套用,司机已主动辞职。荒谬的是,监管部门居然默认结果,不再有问责下文。如此一来,临时工岂止是被问责主体安排的卸责对象,更像是监管部门与被问责权力的公然合谋。而由于各种明规则与潜规则纠缠不清,对于地方阳奉阴违、违规提拔被问责官员等问题,甚至连中央部委也无可奈何。

显然易见,非霹雳手段不足以服众,也不足以震慑官员。在把权力关进笼子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保障媒体、司法的相对独立性。谁赋予临时工行政执法权的?谁允许擅自聘用临时工的?临时工的工资福利从何而来?这些关键事实,都需要来自行政体系之外的独立调查。

而全面清理规范临时工,也已迫在眉睫。我国究竟有多少临时工?迄今,尚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由此,可管窥编外人员管理的混乱。可喜的是,今年3月,《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明确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6月,南京市政府也专门发文,规定行政机关编外人员不得超出行政编制的10%;编外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公安、城管等部门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

从更长远来看,还应当启动一场更深层面的“编制革命”。有关部门不仅应对每一起临时工事件进行彻查问责,还应花大力气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质而言之,就是在更大范围内实施聘任制、合同制,从而彻底打碎在编人员的“铁饭碗”,彻底破除在编人员的“贵族化”。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形成竞争压力,做到能者上、庸者让,谁用工、谁担责,下属违法、领导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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