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雯,张新宽
(1.山东财经大学 MPA教育中心,山东济南 250014;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济宁市分行,山东济宁 272000)
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未富先老”的国情使得这一问题在我国更为突出。有效解决养老问题,实现老年人安度晚年是我国当前并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养老服务模式的选择对解决老年问题意义重大。居家养老模式实现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综合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双重优势。该模式自本世纪初建立开始,各地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被大力推广和不断完善。实践证明,该新型养老模式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难题,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出路。
按照国际银行标准,60岁以上人口数量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都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自此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行列。而且近年来,这一比重逐年提高。到2011年,该比例更是达到9.1%。详见图1。
据2011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显示,从2011年到2015年五年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增长4300万,相应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增幅高达2.7%。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养老问题在我国面临着严峻挑战,探索解决养老问题的新途径成为有效解决养老问题迫切的现实要求。
图1 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和老年抚养比(1995-2011年)数据来源:2011年中国统计鉴,第六次全人口普查主要公报(号)华民共和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家庭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由于我国从1972年开始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人口生育率下降,家庭规模缩小,“四二一”家庭模式凸显。如图2所示,六次人口普查中,我国家庭户规模整体呈逐年下降趋势,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已由第一次人口普查的4.33人降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3.10人。
二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思想观念的代际差异增加,由此促成的社会流动及代际分居现象使得空巢家庭增加。在2010年11月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介绍,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比重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甚至高达70%。而这一比例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仅为25.8%,十年间这一比重增长一倍还要多,足见我国老年人空巢现象的严重性。此外,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压力的加大,传统邻里关系互助功能逐步弱化,加速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现代生活方式的改变。
图2 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家庭户规模(人∕户)变化数据来源: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机构养老是现行主要养老模式之一,它以服务专业化、经营规模化为特点,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持续、稳定的专业养老服务,成为许多老年人养老的良好选择。但是,机构养老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运行成本高、服务面小、养老设施不足、专业人员匮乏、服务质量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近年关于养老院的负面报道更是加深了人们对机构养老弊端的印象。
相比发达国家我国机构养老资源十分匮乏。考察机构养老的发展情况,我们发现在发达国家相关机构提供的养老床位数可到达老年人口总数的5% -7%左右,即便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也能达到2% -3%之间。但在我国这一比重较小,近十年来均在2%以下。此外,由于受传统观念和子女劝阻的影响,老年人大多因为亲缘和地缘关系不愿离开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因此机构养老不是最佳的养老保障模式。
受自由和自立观念的影响,西方国家中老年空巢和独居现象相当普遍。父母不习惯与子女住在一起,多数老年人认为自己有能力独立生活,所以大多数老年夫妇都在家里安度晚年,真正去养老机构养老的只是少数。据不完全统计,91.4%的荷兰人、95%的美国老人选择在家养老,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6.9%。在对于选择机构养老的不完全统计中,多数国家的比例低于10%,英国为4.5%,美国为3.7%,瑞典为4.8%,菲律宾为7%,泰国为13%,印度尼西亚最高为16%。[1]居家养老模式成为世界上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剂良方,我国也应该跟随世界潮流,吸取先进经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
由于人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加之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的局限性,很多地区都积极发展居家养老,形成了一些优秀的模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比较典型的模式有北京市“三结合无围墙养老院”模式、宁波市“两走”居家养老模式、济南市“快乐老家”居家养老模式和大连市“家庭养老院”模式。具体如表1。
表1 我国部分城市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实践
以上四种模式是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实践中比较优秀和典型的模式。它们的运作在当地取得了巨大成功,受到了人们普遍好评,有效缓解了养老问题压力。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品牌,其中宁波市海曙区于2005年底在北京召开的两岸四地社区服务交流大会上,被评为全国惟一的“居家养老示范区”。各地居家养老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动员家庭、社区、社会三种资源,更多的企业、非营利机构、自发组织、志愿者参与其中,使得居家养老得到更快的发展。
现实运作中各地政府在项目立项、财政补贴、土地划拨、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制定了具体的扶持政策。政府自己建设服务中心或鼓励其他组织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特别是在服务购买中,将购买社区养老服务的资金纳入当年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了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活力,解除了缺乏家庭护养的困难老人养老的后顾之忧。如宁波市海曙区政府每年出资150万元为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同时,对兴建的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及老年活动中心提供资金补助。
充分利用了家庭中的房产,节约场地资源。城市老年人由于过去的福利住房政策多半拥有自己的房产,只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使他们成为空巢或独居老人,儿女们处于“有心无力”的两难状况,这部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成为其子女最大的心结。社区服务式的居家养老使老年人在熟悉的环境中居住,由其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帮助照料生活起居,让儿女们卸下包袱,也使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得以提高,有更多的时间参与社区活动。服务人员优先从本社区的“4050”人员中招聘,她们年富力强、经验丰富,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爱心。而且与老人熟识,具有邻里间亲情基础,沟通方便,避免了专业养老机构中由于生活照料服务质量无法反馈而造成的道德风险。
养老不仅是个人及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因而需要社会各方主体的广泛参与。企业、民营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区自发组织、志愿者、社区居民都应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捐款、捐物、兴建社区养老设施等。从现实看,社会参与在养老服务提供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且这一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由本社区及其他一些社区外的社会人员组成的北京市宣武区的爱心社、宁波市海曙区的敬老协会、济南市A街道的俏夕阳老年互助小组等在居家养老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服务监督等反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不同老年群体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和消费能力是有差别的,这就要求养老服务体系要全方位,充分考虑每一类老年人的真实需要和承受能力。上述地区在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时将老年人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老年人给予了有差别的补贴和照料。满足各类老年人的真实需要,实现了居家养老的科学、良性发展。
在养老保障中,很多人认为养老保障及养老服务是公共物品,理所应当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养老保障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大包大揽。不过正是有了这种错误的认识,在养老服务实践中,作为需求方的老年人参与不足,导致居家养老服务中无偿、低偿服务实施效果较好,但自主购买有偿服务与预期相差较大。同时老年人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了解程度不高,如表2所示,这也成为老年人参与不足的重要原因。
表2 老年人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了解程度[2]
不仅是老年人或者是其他个人对居家养老服务认识不足,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和服务部门也存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的问题。他们仅仅把发展居家养老作为试点工作或日常工作,还没把它提高到有效解决养老问题、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作为企业,由于养老服务业带有公益性质,与他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传统认识有背离,他们致力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热情并不高。
在我国不同城市不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早晚、好坏,服务经费不足是各城市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时普遍存在的问题。目前,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列入政府年度预算的财政投入。这些投入要用于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等机构,用于提供老年服务设施,用于解决服务机构运行的行政成本,用于为部分老年人购买服务,用于服务人员的培训及工资发放等。“未富先老”的现状和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使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并不宽裕,许多地方的服务对象仅仅限于生活极端困难的老年人,财力上的限制直接制约着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及该模式效果的发挥。近年来,多数地区政府有意识地在这方面加大了投入,但各地发展情况不同。所以,单靠政府补贴资金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办法。而且,投入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带有不确定性的社会福利彩票的收入,加之街道、社区配套的不到位,使得部分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发展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同时,社会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民办非营利机构捐款热度不高,也成为制约该项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多偏重于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物质生活层面的多,而精神文化层面的少。这一现象的产生跟老年人的现实状况有很大关系。目前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接受政府买单的服务;二是享受服务补贴,相当于接受低廉收费服务;三是自己购买服务。对于第一类老人来讲,他们无经济实力自己购买服务,且他们享受政府购买的无偿服务的时间较真正需求来讲明显不足。如济南市最困难的老年人每月享受20小时政府购买的无偿服务。这20个小时,他们完全用于接受生活照料都略显不足,更不用提进行精神慰藉等得需求购买了。对于第二、三类老年人,经济状况稍微好一些,但花钱进行较多的精神需求购买也比较吃力。所以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种类较少、层次较低,且满足率不高。根据调查,目前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总的满足率只有15.9%,各服务项目满足率和实际相符,其中家政服务满足率最高为22.61%,护理服务满足率次之为8.3%,聊天解闷服务满足率最低,仅为3.16%[3]。在服务质量方面,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和健全的评估机制导致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地点养老服务质量差异性较大。且由于待遇水平不高,工作压力大,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专业社工队伍不稳、数量偏少、缺乏专业培训使得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受到较大制约。
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应更多的承担组织者、管理者和购买者的角色,而不是生产者。否则如果政府干预过多甚至形成垄断,由于政府部门垄断了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缺乏竞争就会导致服务质量的低下及形成垄断高价。同时由于缺乏竞争,政府部门没有相应的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这就使得财政资源被极大浪费。政府很难仅靠自己力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4]。因而,养老服务供给仅靠政府是不够的,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它需要个人、家庭、企业、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广泛参与。
此外,我国志愿者队伍较为薄弱。据团中央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我国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注册的志愿者人数达到3047万,自1993年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累计有4.03亿多人次的青年和社会公众提供了超过83亿小时的志愿服务[5]。而据美国学者莱斯特·赛拉蒙介绍,美国共有9300万志愿者,数量是中国的三倍还要多,他们平均每周参加志愿服务4.2小时,合计为203亿小时。一周的志愿服务时间比我国16年的还要多。作为居家养老服务重要补充的志愿者队伍,我国与国际惯例相差较远[6]。
非营利机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是制度上的问题,也是各地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跟A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交谈时,他们也提到非营利机构发展中存在受行政干涉太多、“竞争禁止”规定等的制约。
“归口登记、双重负责”是非营利机构在行政管理体制上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非营利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指导清算事宜等方面对非营利机构进行管理。实际操作中,两个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规定更多的是对非营利机构的约束,而少有对主管行政部门行为的规范,在权力义务的设置上显失公平。
而对我国非营利机构发展壮大更为不利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两项法规中都有对非营利机构设置进行限制的规定,具体规定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如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非营利机构,民政部门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对非营利机构的成立申请不予批准。这里反映的政策是阻碍了非营利机构之间竞争,即同业“竞争禁止”。现实中,我国目前许多领域都有政府部门成立的非营利机构,民间如再想成立同类机构获批的可能性变得较小。这构成了有志于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非营利机构发展上的瓶颈。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即便是在社会保障领域也仅仅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因此,我国在发展社区居家养老社服务的进程中,亟需制定《老年福利法》等单行法律,健全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区服务提供中的法规,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等发挥法律的指导性作用。在这方面,一些省市做出了表率,如北京市2005年颁布了《北京市民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试行)》,辽宁省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等,为本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出台更为详尽、严密的法律,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政府、非营利机构双方权、责、利,从法律的高度详尽严格地明确各方行使职责、权利的边界,为非营利机构的独立运作、自主管理、公益服务、良性发展创造合理的空间。消除“竞争禁止”规定对非营利机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限制。
政府在居家养老中的合理定位应该是:第一,政府应在政策上引导、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通过立法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第二,政府应丰富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资金。第三,担任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走访或电话访谈,了解服务提供情况,以保证养老服务供给的质量以及老人的切身利益。第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满足更多老年人对的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第五,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使老年人或其家庭有足够经济实力购买养老服务,满足养老需求。第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贫富差距,丰富和改善老年福利体系。通过竞标选择养老服务的生产者,并补贴生产者和购买服务者,使老年人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服务[7]。
养老问题的妥善解决既是关系个人、家庭生活的微观问题,又是关乎社会文明程度、国家和谐稳定的宏观问题,养老问题的解决必须动员和利用各项社会资源。在“未富先老”的国情面前,我国仅靠政府的力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是远远不够的。当然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也不能完全委任于市场,避免市场失灵给部分老年群体带来的损失。根据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实现投入多元化。运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非营利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服务成本。同时在社区,广泛动员社区关系网络资源,建立公开便捷的社区服务资金捐赠平台,将养老产业列入扶持产业名录。政府进一步放宽非营利机构接受社会捐款的限制,增强公益组织在吸收社会资金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在养老服务产业领域建立稳定的银企合作机制,争取银行贷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体采取贷款利率优惠,优先保障其发展所需资金,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投融资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依托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个人账户,由社区民众自愿选择开户。定期向账户内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由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在老人需要居家养老服务时,可从账户定期领取一定的资金购买服务,相当于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提前储蓄。规定省、市、县各级政府每年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比重,并保证所投入的资金落实到位。尝试从税收和福利彩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在市级层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统筹基金,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并对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较好的地方及机构予以一定的奖励。同时,提高老年人退休金水平,使得老年人有富余的钱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才是该项事业发展的源头活水,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多了,才能更加体现这项服务的优越性,也更利于该项事业的规模化发展。多数老年人为退休企业人员,我国从2005年至今,已经连续八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近几年每年的调整幅度都达到10%[8]。这一制度应该持续下去,直到退休老年人收入达到合理水平。
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其内部还可以进行细分。如按年龄大小可以分为高龄、中龄和低龄老年人;按生活自理程度可以分为自理老人、半自理老人和不能自理老人;按居住方式可以将老年人分为独居、和老伴居住、和子女居住;按照家庭结构可以将老年人分为孤寡老人和非孤寡老人。老年人的生活处境不同,其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相差较大。老年服务是一种细分产品,要在对老年群体进行科学划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按需提供。而现在国内居家养老服务由于缺乏市场竞争,不重视市场需求及目标市场细分,习惯于提供大一统的、同质化严重的服务产品,“人家有的我有,人家没有的我也没有”是其写照。目前,全国的居家养老服务行业所能做的多是进行一些简单的家政服务和护理,养老服务只能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平均水平,深层次、高质量的服务缺乏。按需提供异质化的养老资源是丰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日渐明显,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面对越来越多的养老需求,居家养老要告别建立之初经验式、粗犷式的发展方式,实现精细化、产业化发展。应尽快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资源共享,各服务网点之间交流信息、平衡供需。实现网络化、连锁化经营,使社区服务从分散、个体化,转向群体、集团化,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规模经营。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中指出,要鼓励社会资金以各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这表明我国的养老服务业已经彻底向社会资本开放。而养老服务产业又不同于一般产业,它有着较强的公共性、福利性特征。要站在全社会的立场上,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竞争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机制和政府、社会、集体、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多渠道的养老服务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服务外包等方式,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运作力度,使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事业逐步向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养老做成产业,纳入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养老服务实现规模化生产,才更能保证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9]。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是约束、指导行业发展的准则和依据,对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1974年日本厚生省公布了“收费养老院设置运营指导方针”对养老机构的属性、设施标准、人员配置和优惠贷款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了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了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而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至现在,均没有出台相应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的缺失,使得我国在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各地服务模式、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利于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我国亟待建立国家级或省级的居家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可以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经济、文化、人口等因素,建立差别化的标准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
居家养老服务要想实现科学的发展、真实的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应该在多方面建立评估机制:
第一,建立老年服务对象确定评估机制。居家养老服务的享受一方面要靠老年人申请,一方面要进行科学、有效地评估。特别是对享受政府购买的送时服务的老年人更要严把评估关。在确定服务对象时,可以由专业社工、街道工作人员、民政局工作人员、热心老龄工作的老年志愿者按照不同的比例或组合组成服务对象评估委员会,考虑申请者经济、身体、居住方式等多方状况合理确定服务对象。如济南市A街道便是通过组建5-7名社区热心老龄工作的老年志愿者组成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评估组,确定服务对象。
第二,建立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就是对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可保证政府的补贴资金真正用到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身上,发挥最大的资金效用。要综合考虑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各项指标,包括老年人的性别、年龄、生活自理能力、收入水平、家庭照料能力、婚姻状况、居住方式等。
第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机制。服务之前,服务人员要和服务对象签订合同书,让服务人员从心理上重视服务质量。像服务对象发放服务质量反馈表,对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作为评估服务人员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同时专业社工或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定期走访服务对象、约谈家庭成员或对服务提供进行电话回访等方法,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组建中介性评估机构,培养职业评估人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展NGO性质的专业评估组织,逐步使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成为一种职业,让评估变的更加公正、科学和有效。同时,政府应建立对评估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受理制度。
我国各地区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时间、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效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比较好,形成了比较先进的模式,如北京市宣武区“三结合无围墙养老院”模式、宁波市海曙区“两走”居家养老模式、济南市“快乐老家”居家养老模式、大连市“家庭养老院”模式。这些地区可以总结经验,将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心得和方法编辑成册,将服务实践拍成视频,以有偿出售或无偿赠送的方法提供给其他地区,供其他地区学习和参考。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刚起步或成效较小的地区,一方面可以购买先进地区的书籍和录影带等资料,另一方面可以到先进地区考察,或者邀请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较好地区的相关工作人员到本地指导、培训,加强地区间的经验交流。
国外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较早,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我国要加强双边、多边国际合作,积极与其他国家在老龄事业上进行经验交流,借鉴先进经验的同时发挥我国在国际养老领域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在养老服务国际合作、交流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积极参加世界养老问题高级会议,先后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第一、第二次世界老龄大会以及有关国际性和地区性老龄会议。成功承办第二次世界老龄大会亚太地区后续行动会议,参与制定国际老龄行动计划及亚太地区老龄行动计划,并积极予以履行。近几年,我国共加入6个国际老龄组织,与联合国相关组织、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老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在老龄化、老年扶贫、老年教育等领域共同开展研究或合作。在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国际合作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并不断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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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悦丹.我国注册志愿者人数突破 3000 万名[EB/OL].http://www.ccyl.org.cn/newscenter/tendency/200912/t20091207_318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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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尹蔚民.养老金调整注重向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倾斜[EB/OL].http://news.qq.com/a/20120307/001428.htm.
[9]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处.济南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对策研究[EB/OL].http://www.jndpc.gov.cn/NewsId=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