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1981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尚在沿用。规定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但是,该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这意味着,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 “探亲假”未包含非公企业、外资企业。最近这一规定引发网友热议。与其强化绝大多数劳动者不符合条件的探亲假,不如督促劳动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休息、休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