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梅
(河南大学外语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情态动词是汉语研究中一个热点和难点,含有情态动词的构式本身概念结构就复杂,随着情态动词语法化程度的加深,其语法结构和概念结构中的不对应现象就更为明显。因此,发掘出包含情态动词的句法构式的特点具有重要研究意义。“要”是汉语中一个典型的情态动词,据北京语言学院教学研究所出版的《汉语词汇的统计与分析》的统计,现代汉语情态动词里频率最高的前三个是“要”(31.6%)、“能”(26.2%)、“会”(17.7%)[1],由此可见情态动词“要”在汉语情态动词系统中的重要性。现代汉语的“要”兼有实义动词和情态动词 (即助动词或能愿动词)两种词性。本文把“S要VP”看作汉语中的一个独特构式,借用Palmer对英语动词表达的情态意义的分类,认为汉语情态动词“要”在此构式中体现了动力情态义、道义情态义与认识情态义[2],探讨“要”在不同情态义下“S要VP”构式的语义和认知特点,并试图解释“要”的不同情态义下“S要VP”构式的概念结构和语法结构之间的关系。
和大多数情态动词相似,包含情态动词“要”的构式拥有独特的句法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句法中包含两个谓语动词。其中“要”被称为助动词、情态动词或能愿动词,“要”后面的动词是主要动词。
第二,“S要VP”这一构式所唤起的概念结构中的一些内容在语法中是隐含的,如例(1):
(1)你要好好学习。
例(1)中事件“你好好学习”中的义务施加者在语法中是没有得以体现的。而主语“你”既是“好好学习”这一义务的接受者,又是潜在事件“好好学习”的实施者。具体来讲,我们把包含情态动词“要”的构式的句法结构描述为:
S要VP
其中,S是主语,一般由名词短语充当,有时可以省略,如“要好好学习”。“要”是情态动词(助动词),VP是这一构式的主要成分,其中V是主要谓语动词,表达“要”的动作或过程。如:
(2)男孩子要勇敢面对生活中的挑战。
(3)天要下雨了。
作为一个多义的情态动词,“要”具有三种主要情态义,即动力情态义、道义情态义与认识情态义[3]。我们将从这三个方面出发,对不同情态义下“S要VP”构式的语义作出描述。
“要”表达动力情态意义时,构式“S要VP”表示主语有意愿做某事或让某事成真。
(4)我突然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我要与这些群众演员打成一片,为他们拍一部纪录片!
(5)我要在北京待下去,我要好好奋斗。
(6)他给了我一张名片,请我有时间到他的服装店坐坐,他要请我喝酒。
例(4)—(6)中含有“要”的句子都表示主语有意愿做某事,如例(4)有与群众打成一片和拍纪录片的意愿,例(5)有在北京待下去好好奋斗的意愿,例(6)有请我喝酒的意愿。
当“要”体现为动力情态义时,主语一般是有生命的、能够具有意愿的个体,典型代表是人,情态意义是以主语为导向的,体现主语的意愿。主要谓词表示的动作是潜在的主语发出的动作。
“要”表达道义情态义时,构式“S要VP”表示事物的客观规律、说话人、某种权威(authority)、某种社会准则规范或风俗习惯等要求施事实施某种动作行为,或施加给施事某种义务。
(7)他指出:朝鲜战争将会是持久的、长期化的战争,要作好各方面的准备,准备出兵。
(8)碰到客户,你要忘掉麻烦,好好关照客户。他们可是你所选择的衣食父母。
例(7)中,通过使用情态动词“要”,说话人施加给施事准备出兵的义务,施事既是被动的义务接受者,又是潜在的义务完成者。例(8)中,义务施加者是社会准则规范“员工要好好关照客户”。道义情态下,主语(可以不出现)通常也是有能力做某事的有生命的能动个体,以人为典型。
当“要”表现为认识情态义时,“S要VP”构式表征说话人对情态动词后面的动作过程的必然性的主观推测,即认为事件或动作过程在将来某个时间会发生。说话人主观推测的依据是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
(9)这位专家说,中国航天员走出飞船、行走太空的梦想,估计要到发射“神舟”七号时才能实现。
(10)在联合国总部大厦中央大厅中,陈列着一尊巨大的青铜雕像。它张开双臂,左手前伸,右手微举,全神贯注,似乎要迸发出千钧之力。
(11)时间慢慢地滑过去。这三位富裕中农一动不动,看样子要展开静坐竞赛。
例(9)—(11)分别表达说话人对“要”后面的动作过程的现实可能性的判断。通过使用情态动词“要”,例(9)表达专家对宇航员行走太空这一事件成真的可能性的推测;例(10)表达说话人根据青铜雕像的样子对其气势的推测;例(11)中说话人从三位中农的表现推测他们将要静坐。主语一般是人,也可以是被评价的事件,如前面的例(3)“天要下雨了”。
通过以上的观察不难看出,构式“S要VP”句法看似简单统一,其蕴含的语义和唤起的概念结构却是十分复杂的。构式语法认为,作为概念化的产物,语义和认知驱动句法的形成。不同情态义下“S要VP”构式的识解过程具有各自独特的特点。
基于人的认知和感知经验,Langacker提出了三种基本的认知模型来描述典型的小句的概念结构和句法结构形成过程。它们分别是台球模型(billiard-ball model)、舞台模型(stage model)和标准事件模型(canonical event model)[4]283-293。其中,台球模型可以用来解释实体之间力量的传递过程,即处在空间和时间中的物体A在力的作用下和物体B接触,将能量传递给B,以此类推,直至能量耗尽为止。一个典型的事件对应一个包含有施事、受事、工具的行为链,它们之间的关系通过能量的传递体现。典型的及物小句凸显一个单一事件过程,充当主语的典型角色是能量传递者施事,充当直接宾语的典型角色是能量接受者受事,小句的中心成分是及物动词,表示施事和受事之间的能量互动关系。舞台模型中,观察者如同一个位于台下的观众,把自己注意力集中在舞台表演区,观察和感知事件参与者在舞台上的互动。标准事件模型是台球模型和舞台模型的综合体。不同的语言表达式就是借用了这一模型中的结构,对不同要素的组合和安排的结果。Langacker认为,情态动词展示了力动态(force dynamics);和实义动词不同的是,情态动词凸显的事件是潜在的(potential)而不是实际出现的;情态动词和主语控制的减弱有关,随着主观化程度的加深,力量的来源不再和主语有关,越来越隐含和主观[5]。下面我们将依据标准事件模型,结合情态动词的特点,分别分析当“要”体现为动力情态义、道义情态、认识情态时“S要VP”构式的概念结构和语法结构的特点,找出其中的认知理据。
“要”体现为动力情态义时,“S要VP”构式表达句子主语有做某事的意愿或希望。此时,和包含诸如“想、愿意”等心理动词的句子相似,“S要VP”构式的概念结构由意愿拥有和意愿履行两个阶段构成。行为链由两个次事件构成,一个为非自主非完成事件,一个为自主完成事件,如例(12):
(12)他要吃饭。
“他要吃饭”这一句子的概念结构中包含“他要”和“他吃饭”两个事件。构式唤起的概念结构分为两个阶段,共涉及两个参与者:第一阶段表达一个非自主的意愿拥有事件。这一非自主事件中的参与者是意愿的拥有者,一般由句子主语充当,表达参与者具有做某事的意志或愿望。第二阶段是意愿履行阶段,这一阶段的事件是一个潜在的自主完整的意愿履行事件,参与者是意愿实施者,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阶段的意愿拥有者和第二阶段的意愿履行者一般由同一参与者担任,两个角色融合为一个。如例(13)中意愿“把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的拥有者和履行者都是主语“我”。所以一般认为动力情态是以主语为取向或表达主语(行者)的情态。动力情态下“S要VP”构式的标准事件模型分析如图1所示。
图1 动力情态下“S要VP”概念结构标准事件模型分析
(13)能省一分就是一分,我绝不乱花,我要把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在图1中,最大辖域(maximal scope)为一个表达式所激活的全部概念内容,在最大辖域中与表达目的直接相关的是直接辖域(immediate scope)。当“要”表现为动力情态义时,“S要VP”的概念结构中,最大辖域中的参与者包括意愿拥有者和意愿履行者,两者都是句子主语。主语(意愿拥有者以及意愿履行者)是具有力动态(force dynamic)的主体,对行为链第一阶段——意愿拥有阶段的“要”及第二阶段——自主阶段的潜在动作有直接的支配和制约关系。
此构式中的认知主体位于最大辖域以外的舞台下,对参与者关系的识解未涉及到“言语场景”(ground)。射体(主语)对动作有支配力,是力或能量的发源地。此时,“S要VP”对当前情景进行客观描述,没有涉及概念化主体的参与。
“要”表现为道义情态义时,“S要VP”构式的意义是:道义力量强加给施事某一义务,促使施事履行义务。概念结构包括两个阶段:义务施加阶段和潜在的义务履行阶段。此时共涉及义务施加者、义务接受者和义务履行者三个参与者。第一阶段的义务施加阶段,即非自主过程中义务施加者强加给义务接受者某一义务,如例(14):
(14)在家里,是他们抚养你成人的,当然你要尊敬他们。
义务“你尊敬父母”是由社会道义强加给义务接受者和义务履行者“你”的,义务施加者在句子中没有句法体现。大多数情况下,道义情态中义务施加者是无形的社会道义,力的来源可以追溯到事物的客观规律、某种权威(authority)、社会规范等。概念结构的第二阶段是潜在的义务履行阶段。如例(14)中“你尊敬他们”是潜在的义务。“在家里,是他们抚养你成人的,当然你要尊敬他们”中“你”充当义务施加阶段中义务接受者和义务履行阶段中义务履行者两个角色,和句子“John argued Mary into a frenzy”中的感受者“Mary”的角色相似,既是第一阶段事件中力的目标,又是第二阶段事件中力的发起者。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与动力情态下“S要VP”的构式相比,道义情态下“S要VP”构式的概念结构中增加了一个参与者:义务施加者。道义情态中行为链非自主过程(义务施加者施加给义务接受者某一义务)是背景化了的,在语法上没有得以凸显。但这一概念过程却还是位于直接辖域中,因为这一过程(义务施加过程)对道义情态的识解不可或缺。义务履行者这一角色在概念结构的第二个阶段,即潜在的义务履行阶段的存在这一事实解释了为什么当“要”体现为动力情态和道义情态义时,后面的动词一般不会出现在完成体或进行体中。其原因在于完成体表征已经完成的动作,进行体表征正在进行的过程,作为主动的义务履行者,概念主体不能对其进行改变,所以完成体和进行体不能出现在动力情态和道义情态中。如:
(12)他要吃饭。
(15)你要好好学习。
(16)﹡他要吃了饭。
(17)﹡你要好好学习着。
道义情态下“S要VP”构式的标准事件模型分析如图2所示。
图2 道义情态下“S要VP”概念结构标准事件模型分析
和动力情态下的“S要VP”构式相比,道义情态下的“S要VP”构式的概念结构发生以下变化:
第一,直接辖域范围增大。因为义务施加者这一参与者的出现,使得“S要VP”的构式所激起的概念结构中直接辖域范围增大,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在语法上并没有体现出来。如例(18):
(18)学生应该好好学习。
义务施加者是外界的社会道义力量,一般不会出现在句法中,但施加义务这一概念过程是存在的。
第二,客观识解转向主观识解。语言的意义不仅仅存在于客观世界里,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情感也会对语言意义以及语言结构产生影响,这是语言主观性的体现。Langacker在其早期著作中将主观化的特征描述为“把某种关系从客观轴调整(realignment)到主观轴”[6]。主观性源于认知主体观察视角的改变,当认知主体的注意力完全集中于位于舞台上的客体时,主体和客体完全分离,实体与实体之间的关系不引发“言语场景”,这种关系处于客观轴上,此时是客观识解。如果引发“言语场景”,这种关系就处在主观轴上。
当“要”体现为动力情态义时,情态力的来源在舞台之上就可以找到,此时并不涉及到场景中认知主体的参与。相比之下,当“要”表现为道义情态义时,认知主体被看作是情境述义中的参照点,场景和台上所凸显的过程之间的联系被建立起来了,情态力的来源需要追溯至舞台下的社会道义力量。此时,该构式从对“外部情景”的客观描述转向对“内在情景”的评价和感知,主观化和主观性程度加深。主观化所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最大辖域的扩大,即场景中的认知主体也被视为最大辖域的一部分。
“要”表现为认识情态时,说话人使用“S要VP”构式表示其根据事物发展规律,对情态动词后面的动作过程的必然性作出主观推测。此时出现在动力情态中的意愿拥有阶段和出现在道义情态中的义务施加阶段都消失了。“S要VP”构式的概念结构由一个事件构成,即说话者推测有可能会发生的一个潜在行为,整个概念结构中的参与者只剩下这个潜在行为的主语。如例(3)“天要下雨了”中,没有意愿拥有者,也没有义务施加者,只有“天下雨”这一个事件和“天”这一唯一的参与者。
“天要下雨了”这一句子所描述的情景并无具体实体(即句子主语“天”)的显性运动,而且主语“天”不是具有力动态的主体,与动作“要”及“下雨”无直接的支配或制约关系。这种运动表达的是说话人对当前情景的一种心理扫描。说话者对“天下雨”的状态加以评判,属于主观识解。比起动力情态和道义情态,认识情态下“力”的发源地(source of potency)完全从运动主体转为概念化主体。情态力的来源不再是具体的句子主语或社会道义,而变得越来越抽象。借用Langacker的理论,此时的情态力可以视为是现实动态演变力(dynamic evolutionary momentum),即现实是按照一定的结构,在动态演变力的作用下沿着既定的道路把现实带入无尽的未来[4]276-279。认识情态下“S 要VP”构式的标准事件模型分析如图3所示。
图3 认识情态下“S要VP”概念结构标准事件模型分析
与动力情态和道义情态下“S要VP”的构式相比,认识情态下的“S要VP”构式概念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第一,直接辖域缩小。认识情态下,“S要VP”构式概念结构中直接辖域的范围缩小,不包含动力情态下的意愿拥有或道义情态下的义务施加阶段,没有意愿拥有者、义务施加者和义务履行者等参与者角色,只有一个参与者和一个潜在的说话人所推测的过程。动态力的来源不是句子中的运动主体,即主语,也不能被追溯到社会道义上,认知情态力与主体对未知现实的判断有关,即Langacker所讲的动态演变力。
第二,主观化程度加深。和道义情态相比,认识情态下“S要VP”构式的主观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了,概念内容中实体与实体之间的关系需要引发“言语场景”才可以得以阐释,即实体之间的关系已经由客观轴转移到主观轴上。构式的作用完全从描述一个“外在情景”转向了对“内在情景”的评价和感知。在主观化过程的驱动下,最大辖域扩展到把说话者(认知主体)看作情境述义中的参照点。认知主体的参与使得动力情态和道义情态行为链中的非自主过程(分别为意愿拥有过程和义务施加过程)消失了,情态力的直接来源变成了原本处于舞台之下的观察者。
通过运用标准事件模型对比分析动力情态、道义情态和认识情态下“S要VP”构式的概念结构,可以看出当汉语情态动词“要”表现为不同情态意义时,构式“S要VP”的识解过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从动力情态向道义情态、认识情态的发展过程中,构式“S要VP”的主观性不断增强,“要”所体现的情态力越来越抽象,来源越来越模糊,概念结构呈现出越来越深的复杂性。具体体现为:
其一,概念结构呈现出不同特点。“要”体现为道义情态义时,“S要VP”构式概念结构中直接辖域范围比“要”体现为动力情态义的时候增大,而在认识情态下,由于说话人的主观参与造成情态力来源的转移,“S要VP”的构式概念结构中的事件参与者减少,造成直接辖域的范围最小化。
其二,主观化程度越来越深。在从动力情态向道义情态、认识情态的发展过程中,说话人对话语的识解经历了从客观向主观的转变。“要”体现为动力情态义时,“S要VP”构式对概念结构中参与者的识解未涉及到“言语场景”,是一种不涉及概念化主体参与的客观识解。当“要”体现为道义情态时,情态力的来源需要追溯至场外的社会道义力量。此时,该构式从对“外部情景”的客观描述转向对“内在情景”的评价、感知,主观化和主观性程度加深。和道义情态相比,认识情态下“S要VP”构式的主观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了,构式的作用完全从描述一个“外在情景”转向了对“内在情景”的评价和感知。
注释:
①文中例(1)—(3),(12),(15)—(18)为自创例句,其他语料均来自北京大学现代汉语语料库。
[1]北京语言学院教学研究所.汉语词汇的统计与分析[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5:35.
[2]Palmer F R.Mood and Modalit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22.
[3]彭利贞.现代汉语情态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5:80.
[4]Langacker R W.Foundations of Cognitive Grammar.Vol.ll:Descriptive Application[M].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5]Langacker R W.Grammar and Conceptualization[M].Berlin and New York:Mouton de Gruyter,1999:307-308.
[6]Langacker R W.Foundations of Cognitive Grammar.Vol.1:Descriptive Application[M].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