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理论视角下的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探讨

2013-11-16 06:47浦义俊宋惠娟邰崇禧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均等化正义

浦义俊,宋惠娟,邰崇禧

(1.常熟理工学院 体育部,江苏 常熟 215500;2.苏州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1 问题的提出

《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在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速背景下,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正日趋庞大。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经达到4 000万—5 000万人,依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 450万亩,每年约300万人沦为失地农民,预估到2030年时将增至1.1 亿人左右[1]。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但由于我国征地安置政策的不完善,使得安置区内的各种配套设施较为简陋,基本公共服务缺乏[2],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组成部分的体育公共服务更是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目前已有研究表明,失地农民心理异常率高达42.5%,高于发达国家失业人群的心理异常率23.4%,也高于国内城市失业人群心理异常率28.6%,且在躯体化、强迫、忧郁、恐怖等因子得分高,突出表现在身体不适、抑郁、恐怖、强迫等方面[3]。也有研究指出,失地农民的主观幸福感分数明显低于非失地农民[4]。在失去长期赖以生存的田地后,失地农民无论是在精神世界还是在物质生活上,都背负了沉重包袱,他们的身心健康必然受到巨大的打击,如果不加以正确疏导和救助,极易产生严重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体育对身心健康具有独特的干预和矫正作用,是心理问题有效的疏通剂,在公平正义的基本伦理面前,失地农民同样享有体育发展的权力,享有获得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权益。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和义务为处于社会边缘状态的失地农民提供相应均等的公共体育服务。本研究以正义理论为视角,对失地农民的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部门进一步构建公平公正的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路径提供有益参考。

2 有关正义理论

公平与正义历来是政治、经济和法律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正义理论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近代以前的正义理论可以清晰地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古希腊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思想家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另一个则是近代卢梭、洛克、休谟、康德等思想家的正义理论。柏拉图认为,所谓正义无非是社会或国家中的三个阶级,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阶级各自安分守己、忠于职守而导致的社会和谐;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守法和平等;伊壁鸠鲁认为正义是为了彼此快乐的契约;休谟认为正义是强者的一种尊重财产权的人为美德;卢梭认为正义是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是一种公意;西季维克认为正义是同样的实情应该同样对待[5]。以上先哲对于正义的理解见仁见智,他们的看法有的透露着古典主义的朴实,有的散发着浪漫主义的感性,也有的体现着现实主义的理性。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以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为代表的现代主义正义理论的开启,正义理论才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系统。在正义理论体系内部,以英国哲学家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诺齐克的正义理论以及阿玛蒂亚·森的正义理论为代表,形成了当今发展较为独立和成熟的正义理论流派(表1)。从这些理论演变的脉络上看,最先进入人们视野的是边沁功利主义所关注的结果正义,然后是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强调的形式正义,最后是过程正义,即结果公平、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6],罗尔斯和阿玛蒂亚·森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表1 四种主要正义理论流派

3 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的非正义缺失问题

从1982年至1986年,以及从2004年至今,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一再强调“三农”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中之重”的地位,这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农民问题上的正义价值取向。然而因中国快速城市化而导致无地可种的失地农民却显得极为尴尬:一方面失去农户身份的他们无法享受国家的惠农政策;另一方面,取得城镇户籍制度的他们因就业、文化素质和经济条件等制约而被城市边缘化。在公共体育服务问题上,失地农民同样是十足的弱势群体,在国家大力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以行政村为主要实施对象,将小型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到农民身边,推动农村体育组织建设,构建农村体育服务体系时,失地农民的公共体育服务何去何从?与非失地农民相比,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遇到了更为复杂的非正义缺失问题。

缺失表现一:失地农民被排斥于都市公共体育服务之外。失地农民在失去田地后,就此告别了农业社会“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田园生活,不得不另觅出路,开始背井离乡的都市生活,尤其是劳动力尚存的青壮年在缺乏专业技术技能和文化学历背景的现实下,不得不走上农民工的打工生涯。吴修敬在其论文《和谐社会条件下我国农民工体育模式构建》中指出:“尽管现代城市公共生活空间不断拓宽,体育场馆、游泳池、各种活动场所为数不少,然而,这一切大多农民工都享受不到。而且,在被调查的城市农民工当中,大多数农民工认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体育场与设施均难以满足需求。”[7]又如刘宏业在《农民工体育“荒漠化”的社会致因与脱困出路》中所述,“在目前户籍制度的制约下,农民工群体通常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可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城市居民所享有的体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如城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时,限于财政支出往往只考虑当地市民,而把农民工群体排除在外,忽视了他们的体育参与权。”[8]另外,进城务工的失地农民由于受到城市居民对农村人根深蒂固的歧视与偏见,在参与体育活动中往往遭遇当地人的排斥,他们的体育活动也往往隔离于市民的体育组织和活动之外。无论是从都市政府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倾向上还是在公共体育场馆及其人员的服务详情上,失地农民工群体被排斥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政策、资金、组织、活动、指导和场所之外,已成为不争之实。

缺失表现二:失地农民游离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边缘。与相对完善的都市公共体育服务相比,目前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只能说处于建设的起步阶段。农村体育的重点和基层单位在乡镇,把大力开展乡镇体育活动作为农村体育发展的龙头已成为农村体育发展较为普遍的思路。但现在我国体育行政部门最低只到县级,没有延伸到乡镇,由于一无编制,二无活动场所,三无稳定的体育群体,四无体育骨干,五无体育经费,乡镇文体站在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上举步维艰[9]。尤其是在西部农村地区的公共体育服务更是捉襟见肘。有研究指出,尽管近年来国家通过“雪炭工程”“体育三下乡”和“农民健身工程”,使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有所改善,但也只有半数的西部农村配有体育场地或器械,另外在体育组织管理服务、体育活动服务和体育信息服务方面水平较低、覆盖面小,以及服务体系不健全,在供给结构方面更注重场地器材等物质性供给[10]。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薄弱、失衡以及结构性问题等显而易见。从失地农民群体来讲,以失地家庭为单位,家庭部分成员如老人和部分妇女因进城务公能力不足而留守农村仍为数不少,其收入来源于微薄的征地补贴和家庭青壮劳动力的打工所得,农业收入荡然无存,这必然对家庭经济造成一定冲击,再加上自身体育锻炼能力和意识的不足,他们自然成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游离者。另外,外出打工的青壮年失地农民虽然可能具有一定的体育需求和健身意识,但返乡时间短,也只能偶尔体验那相对简陋和贫瘠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

4 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正义价值取向

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其实质是通过改善社会最不利者的生活处境,达到降低社会不正义程度的结果。那么何种正义模式更加适合现实?首先必须弄清楚后果正义、形式正义和过程正义的逻辑关系,后果、形式与过程三者在社会正义中紧密相关,并各有相应地位。其中后果正义是首要的,但无法脱离形式正义而存在,形式不正义的后果正义并非真正的社会正义。后果与形式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追求最大后果正义可能会损害形式正义,而单纯的形式正义并不能自然地达到后果正义。因此真正可行的正义存在于形式与后果之间。罗尔斯和阿马蒂亚·森的正义观点所强调的过程正义则是具有现实性的正义价值取向。该现实性就在于其在社会制度安排中通过过程调解的手段,承认正义的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在不过分损害形式正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后果正义,并不断地向理想正义形态靠拢。过程正义是社会正义不可或缺的部分。形式正义离开了过程正义可能造成后果不正义,而对后果正义的追求离开了过程正义则有可能造成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侵犯[6]。从上述正义理论流派的基本观点并结合我国失地农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现存的公共体育服务现状来看,功利主义所强调的结果正义虽然在出发点上没有问题,但是通过转移其他社会群体的公共体育服务来填补失地农民的做法显然容易触犯其他群体的利益;而诺奇克所倡导的权利不可侵犯的形式正义显然也无法在失地农民身上得到真正实现。较为实际和可行的正义价值取向更为偏向于形式正义和结果正义之间的过程正义。

5 正义视角下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发展对策

首先,政府应为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和组织指导保障,以促进其形式正义的发展。目前,以《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及《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纲领性文件为代表的制度保障,以及以全民健身工程为代表的设施保障等内容,在相当程度上给予了我国城乡居民公共体育服务的形式正义支持[11]。然而失地农民群体由于特殊的身份定位而游离于这些形式正义的边缘,政府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时对这部分弱势群体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在政府相关体育政策文件上,我们很难看到对失地农民群体的体育关怀,因而,在没有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失地农民也将无法获得真正的结果正义。但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在起点上的不公已是既成事实,因此,为了尽可能保障结果正义的实现,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部门应在形式正义上给予失地农民群体以较大的扶持,如可以通过相关法规制度明确赋予其体育权益并给予相应的体育优惠;又如,可以将失地农民群体的体育工作纳入城市体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之中,为其提供一定规模效应的体育设施和指导服务;再如,可鼓励、指导和促进失地农民通过成立规范的体育组织和体育协会进行体育“自治”发展等等。总之,政府相关部门在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发展中必须发挥引领和主导作用,这不仅是社会正义实现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其次,在发展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应循行过程正义原则,注重差别原则,分段实施,统筹规划。失地农民群体总体上处于社会弱势地位,这决定了其不可能获得与其他优势群体完全平等和一致的公共体育服务[12]。因此,在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过程中不可一味追求结果正义,而应追求过程正义。如可以通过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消除身份歧视,还可以通过社会动员,加强正面宣传与引导,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客观了解失地农民,引起社会的共鸣和关爱,消除社会对失地农民的歧视。为失地农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时还要注重差别原则,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对具有不同经济基础和体育服务基础的地区和区域采用针对性和灵活性的门类和标准,同时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时,要结合失地农民的居住环境,充分考虑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有效距离问题。此外,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推进要分段实施,统筹规划,一般应遵循“形式均等的初始均匀阶段—转化过程的过渡均衡阶段—全面均等的优质均质阶段”的发展规律[6]。

最后,发展失地农民公共体育服务时要注重扩展个人最大功能性活动空间,从而实现个人可行能力的提高。阿马蒂亚·森认为如果一个人的生活选择集合中没有包含足够实现某项功能活动所享有的可资利用的资源组合,那么,这个人就可能面临着这种可行能力被剥夺的威胁[13]。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组合。可行能力是一种“自由”,用日常语言说,是实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如免受苦难的基本可行能力,享受基本教育、享受政治参与等方面的自由[14]。对失地农民而言,提高其个人可行能力是摆脱贫困的精神和物质生活的重要动力,对失地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现实中由于其自身包括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在内的可利用资源的有限性,其可行能力必然受到很大限制。因而,政府在对失地农民进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时要从多重角度出发,不能仅仅将体育器材的提供作为服务供给的本质,而是要借助较为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促进农民自身体质、心理、思想、素质、人际、教育等方面的综合性能力的提升,最终实现个人可行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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