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刘胜江
资金集中管理是大型企业财务管理的趋势。目前,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以下统称母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或成员企业大多实施资金集中管理,资金集中的好处得到普遍认可。但是,对资金集中的合法性也受到不少质疑,特别是受到小股东的质疑。下面,就控股公司资金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其必要性和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可:通过各成员企业资金余缺的调剂,减少了集团的整体资金沉淀、银行借款规模和财务费用;大大降低了资金风险,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提高了集团资金整体运作能力、强化了对成员企业的内部控制、夯实了财务监控力度,也拓展了财务管理服务经营发展的领域。母公司对控股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对防范公司的资金和财务风险,提高股份公司整体资金运作能力,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1.结算中心模式。控股公司一般不开设账户,而是在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账户,控股公司对外资金收支全部通过母公司账户进行。该模式一般适用于控股公司距母公司距离较近且比较集中的企业。
2.资金上存下拨模式。控股公司收到的资金通过银行直接上划到母公司,需要资金支付时,先上报资金支出计划,由母公司下拨到控股公司资金账户,由控股公司对外支付。该模式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大,地域分散的企业,对资金的计划性要求较高。
3.财务公司管理模式。控股公司一般不开设账户,而是在母公司所属的财务公司开设账户,资金收支都进入财务公司账户。母公司所属企业之间结算都通过财务公司进行。财务公司管理模式与结算中心不同的是,财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是经过银监会审批的,属于金融机构,可以开展很多金融业务,而结算中心属于企业内部普通管理机构,不能开展金融业务。
4.母子账户模式。母公司没有独立账户,而是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母公司的总账户下开设子账户或虚拟账户,控股公司取得的收入通过银行划入总账户,支出也通过银行在总账户支付,但银行对每个子账户的收支也进行逐笔记录。
大型企业由于地域比较分散,一般都会根据情况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模式,以便于加强管理。
1.将控股公司资金直接上存母公司账户,容易被误认为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控股公司将资金上存母公司,从行为实质上,没有占用控股公司资金的故意,更没有抽逃出资的意图,因此母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的资金收拨大都不属于明显抽逃出资的行为。但由于实行资金集中的控股公司货币资金一般没有体现在账面上,加上工商等部门执法水平和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被定性为抽逃出资的可能性(实际操作中也发生过相关的案例),特别在企业年检时很可能出现类似的现象,给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带来不便,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2.对控股公司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是否违反了金融法规
母公司对控股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一般都存在资金上收、下拨和贷款业务,下面就这两个环节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在资金上收(吸收存款)环节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所谓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母公司对控股公司实施集中,吸收存款的对象是特定的,并非社会公众,且这种资金集中模式是国家鼓励的。母公司吸收控股公司存款没有违反金融法规。母公司对控股公司的资金下拨业务,如果资金拨付在控股公司上存范围内,属于吸收存款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违反金融法规。
在对控股公司贷款环节上。如果贷款是通过财务公司进行的,按照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第5号令)的规定,财务公司可以对成员企业办理贷款业务,因此通过财务公司对控股公司进行贷款是合法的。如果给控股公司的贷款业务没有通过财务公司,这部分业务与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的规定相冲突。母公司直接向控股公司发放贷款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3.控股公司资金集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1)营业税。对没有通过财务公司直接给控股公司的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以及控股公司上存到母公司的资金而取得的利息,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对这部分利息收入都没有缴纳营业税,则存在纳税风险。
(2)所得税。母公司直接支付给控股公司的存款利息以及控股公司直接支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如果没有合法票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没有适当票据证明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抵扣,存在一定纳税风险,除财务公司管理模式外,其它三种资金管理模式都存在这个问题。
4.控股公司、小股东可能会人为制造法律障碍和纠纷
某种程度上,实施资金集中管理不可避免地会引起部分控股公司、小股东的抵触情绪,甚至会人为制造法律障碍和纠纷,给股份公司在资本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5.在履行程序上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对控股公司而言,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对外大额借款都属于公司的大事,不少公司对此类事项可能会在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中做出比较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控股公司在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对母公司申请大额贷款时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很可能会引起小股东的不满,甚至带来法律纠纷。
6.对上市公司实施资金管理存在的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因此,如果将上市公司的资金集中到母公司,很可能引起证监会的处罚,也将对母公司和控股上市公司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一)有条件的企业可将对控股公司的贷款和上收、下拨业务全部通过财务公司运作。对控股公司的贷款通过财务公司运作,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缴营业税,控股公司所取得的票据也可以在税前抵扣。将控股公司资金上收下拨通过财务公司运作,可以解决资金集中带来的税收问题。财务公司是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母公司不再直接向控股公司支付利息,解决了目前利息支出税前抵扣存在的问题。控股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在会计账簿和报表中直接体现为银行存款,工商部门就不会认为公司有抽逃出资的嫌疑。
文宣/供图
(二)控股公司在实施资金集中及向母公司申请贷款前,按照本公司内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形式同意母公司对其资金实施集中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拟新设立的控股公司,尽量在章程中明确母公司对其实施资金集中管理。
(三)加强对控股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宣传工作,让控股公司及小股东充分了解母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和作用,同时,做好对控股公司的服务工作,使控股公司和小股东充分享受资金集中管理带来的好处,最大限度消除抵触情绪。
(四)对上市的控股公司,暂不实行资金集中管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给公司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为加强控股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可以在控股公司内部采取资金集中管理方式,母公司对控股上市公司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并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与银行签订协议,对不能在财务公司开户的控股公司开设母子账户,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或地区公司账户下分别开设收入子账户,支出账户由控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开设,并报母公司审批,支出账户采取拨款或者透支模式,由母公司给与拨款或下达透支额度。控股公司收入户的资金体现为银行存款,但不能自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