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佳期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论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的儒家法律价值观
——以《张船山判牍》为考察中心
洪佳期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自隋唐确立科举制,中国传统社会官员大多由科举而入仕途,所学所考皆为儒家典籍,最终成为各级地方父母官,而占据地方官员行政事务很大比重的司法审判活动无疑是实践儒家价值观的最佳途径。《张船山判牍》收录张船山在山东莱州府任职知府期间审理的相关案件,司法审判强调明断是非、解决纠纷、裁判的合情合理合法。其中儒家法律价值观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作用,包括“明法断案”、“情理法”的“礼法合一”观,父母官的“教化为先”,其核心在于维护天理人伦。
《张船山判牍》;明法断案;礼法合一;教化为先
孔子创立儒家学派,提倡“礼治”、“德治”与“教化为先”等儒家政治法律观,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兴起“春秋决狱”,把儒家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审判中,儒家经典一度成为判案之依据,唐朝律典的“一准乎礼”更是礼法融合的典范。隋唐时期确立科举制,官员由科举而入仕途,所学所考皆为儒家典籍,最终成为各级地方父母官,而占据地方官员行政事务很大比重的司法审判活动无疑是实践儒家价值观的最佳途径。本文即以清朝张问陶(号船山)所判的案例为研究文本,对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所体现出的儒家法律价值观予以阐述与分析,以期对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审判文化提供某种研究视角。
张问陶(1764-1814年),清代官员、著名诗人、书画家。字仲冶,一字柳门,因故乡四川遂宁城郊有一座孤绝秀美的小山,形如船,名船山,便自号船山,也称“老船”,因善画猿,亦自号“蜀山老猿”,其诗被誉为清代“蜀中诗人之冠”。乾隆五十五年(1790)进士,曾任翰林院检讨、都察院御史、吏部郎中。后出任山东莱州知府,因违背上官意志,辞官居吴县(今苏州)。晚年遨游大江南北,病卒于客舍。
张船山作为乾嘉诗坛泰斗而显名后世,其诗集《船山诗草》博大精深,意远格高。目前学界代表性研究有胡传淮主编的《张问陶研究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及胡传淮编著的《张问陶年谱》(巴蜀书社2000年),侧重于其诗书画及文学地位的研究,而对其任职莱州府署期间裁判司法的探讨则几乎未见。1934年上海中央书店出版了襟霞阁主编、秋痕廔楼主校之《张船山判牍》一书。著者小史云:“张船山,名问陶,遂宁县人。……官山东莱州府知府,政声卓著,为一时冠。盖张公虽喜闲情,而宗理学,且熟于历代史事。凡古之所谓循吏良史者,无不熟谙其施行之方法。而采精撷英,以临其民,宜其有神明之目,无冤抑之事也。且工于文词,其所著判牍批词,均斐然成章,为后世称诵。盖循吏而兼儒林也。”本文仅以此所搜案例对张船山司法审判思想予以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之用。
《张船山判牍》收录张船山在山东莱州府任职知府期间审理的相关案件,其中判词28个,批词12则。28个判词中,涉及家庭纠纷的有:夫妇失和案、背夫私逃案、兄弟互殴案、图卖兄妾案、争夺遗产案、主人恋婢案、遗失窖金案、凌虐翁夫案;涉及婚姻纠纷案:套良作妾案、控媳别嫁案、撮合鸳鸯案;涉及奸、盗、斗殴、人命案:叔嫂通奸案、僧尼成奸案、鸡奸自首案、纵女行奸案、纵子作贼案、雅贼偷花案、索债口角案、恶吏诬盗案、顶凶卖命案、因谑致命案、卖姊逼死案、拒奸杀人案、报仇杀人案。其它案:无赖窥浴案、私设娼寮案、私造假银案、贪赃枉法案。当然,这些案件之间有交叉,如纵女行奸案、纵子作贼案,虽然案件关涉奸罪、盗窃案,但关系人是母女、父子之间。如卖姊逼死案,虽是人命案,但是姊与弟之间。这些案件的关系人涉及到夫妇、兄弟、兄妾与夫弟、主人与婢女、媳妇与丈夫翁姑、邻里之间,基本涵括各种人伦关系。12则批词中,涉及财产的有“倒闭钱庄”、“侵吞公款”、“店伙卷逃”、“兄弟争产”;涉及婚姻的有“一女两嫁”、“老翁娶妇”、“冒认本夫”等,还涉及奸案、人命案的有“诬控强奸”、“奴奸主妇”、“新娘杀人”、“妾杀大妇”、“驳诘命案”等。从这些案件的裁判中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清代判词的语言魅力、张船山的个人性情才华,还可以了解作为法官的张船山是如何依律或情理作判,而作为“循吏兼儒林”的张船山在裁判过程中体现出的儒家法律价值观更是值得探讨。
儒家推崇循吏而反对任用“酷吏”,循吏要“明法断案”。中国古代虽然未能形成西方法制史逐渐确立的“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罚”之理念,但并不代表古代司法审判是远离法律恣意之为。明法断案即是古代很早就形成的司法理念之一。汉代的郭躬、张释之等均是因坚守“明法断案”而著称于世。郭躬云:“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而张释之则坦言:“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1](《郭陈列传》)皇权至上,固然可以超越法律,但作为臣子判案则须用法平允,这也许是皇权体制之下的“法治”。而后世也一再上演“皇权”与“法治”之争,如赵绰、戴胄、狄仁杰等,[2](《赵绰列传》)[3](《戴胄传》,《狄仁杰传》)虽然这些案例中均以皇权的退让而告终,但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这些敢于抗争皇权、坚持明法断案的官员们之所以能流芳百世,在于他们的“凤毛麟角”,明君与谏臣两者缺一不可。
一般官员在司法审判中同样奉行“明法断案”,这与是否严格依照律文判案存在较大差异。在重罪案件中,成文法具有特殊地位,正如一学者所说:“无论在哪一个社会中,按照国家强化统治效率的逻辑,都会出现不同形式的严格限制解释和裁量余地的法律决定论。”[4]《刑案汇览》中有相当部分案件均依照律文作判,甚至有较极端案件,如“孙伦元因窃锯孙守智树枝,被殴后自缢身死一案”,被告是受害者的无服族孙,依律卑亲属殴伤尊亲属在本罪上加一等处罚。皇帝认为受害人是咎由自取,不应加刑,刑部则坚持依律断罪。*此案载嘉庆元年(1796)说帖《刑案汇览》卷十八《刑律》,对此案的分析参见(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03-404页。这并不意味着古人奉行严格的法治精神,但也不等于中国传统社会没有恪守的司法理念与价值取向。近年来考察民事案件及轻微的刑事案件(笞杖刑案件)是否严格依律判案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黄宗智先生在对三大档案的221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有170件(77%)都经由知县依《大清律例》,对一方或另一方作出明确的胜负判决。但遭到以滋贺秀三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认为州县堂谕依情理而非律例作判。王泰升则提出是否依照律例判决,必须划分不同层次加以讨论。[5]考察《张船山判牍》的28个判词,其中15个判词比较明确“依律”、“酌理衡情”等作判,而“依法”裁判就有13个判词之多。如下表格:
序号案名案情审判结果裁判依据法、情、理1私设娼寮鸨妇李黄氏私设娼寮,容留陈阿玉、袁琴仙等女子卖淫,破获到案。李黄氏杖一百,递解回籍。陈阿玉、袁琴仙、张大妞一并发交官媒择配。“酌理衡情”理、情2兄弟互殴郝燕山、郝鹤山兄弟因田地租金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将郝鹤山开释,即着当堂领回。“律可原情减宥”情3叔嫂通奸秦肇荣妻与其弟秦肇贵通奸,两人被秦肇荣捉获,扭喊到署。秦肇贵、秦白氏当堂重责,秦肇贵并枷示头门,饱受众人唾骂;秦白氏犯七出之条,照律断离,仍追秦肇荣聘娶财物,具领另娶。“在行奸所捉获,于法例自无宽恕”法4索债口角谢泰和欠张启华货价四两银,去年除夕张启华让其孙索讨旧债,出言不逊,双方口角,后张启华儿子张小华闻信赶来,引发斗殴,谢泰和弟弟因劝解反被张小华殴伤。张小华合将以手足殴人成伤律问罪。谢泰和欠张启华银四两即饬当堂清偿。“查律载,手足殴人成伤者问罪。”法5私造假银耿阿仔与素不相识之蒋良相遇,帮同伪造假银六锭,先后卖给过路人。均以从犯处刑,起获假银等销毁。“按律载,伪造银锭分别首从拟徒,姑念无知愚民因贫犯法,减一等。”依法、原情6因虐致命曹家庆与黄仁亮同为兴园饭馆佣工。黄仁亮时患头晕之病,曹家庆戏称黄思家装病,黄则以欲同曹妻睡宿回谑。双方争执殴打,黄仁亮磕伤肚腹,因伤殒命。原县拟将曹家庆依戏杀律拟断在案。张判:依律载斗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拟绞监候,惟念衅起戏谑,死由推磕,应酌入秋审缓决,尸棺饬埋。“戏杀云者,两者皆知所为足以相害,而情愿和同以为之,因而致伤人命也。…今曹家庆因黄仁亮用言戏谑,先将其推倒受伤,继复因黄仁亮回推,又用拳将其格伤,迨被再扑,该犯既已闪侧,乃复从后推送,致将其扑跌受伤身死。一推一扑,再接再厉,虽未互相骂詈而争斗情形已无辞可为之曲解,安能以衅起戏谑,遂强附戏杀?”依法7争夺遗产滕君立是滕国柱、滕家圭等的五服外族叔,有二子,长子富发(后身故),娶妻龚氏,生子滕小玲(经商在粤,传言病卒,无确信);二子贵发(早故),娶妻顾氏(后身故),无子。滕富发故后,所遗银钱由龚氏经管,其表兄汤秀芳帮管。后龚氏身故,丧葬一切均由汤秀芳经手办理,其遗存衣物契单亦寄放汤家。滕国柱等怀疑汤侵吞财产,来署具控。汤秀芳年逾七十,从宽免议。所剩1055两中提银100两,交滕国柱、滕家圭经手休墓斋蔗,余银暂行存案,等满三年如滕小玲仍无消息,再行入官。“查绝灭之家,无人承继,例应将其财产入官,不能听外人侵吞。”依法,原情8卖姊逼死江生道哄骗其姊姊,以250两银子将姊卖给其朋友为妾。其姊恐受辱,投水而死。张船山悉心审问,至五次才得其实。判江生道斩立决,其朋友卫元贵通详上宪缉拿,并旌沈江氏贞烈。“按律强卖期亲服尊长之妇女,因而致死者,斩立决。功服者减一等。”依法9拒奸杀人陶文凤垂涎弟妇丁氏美貌,屡调戏之。一日,乘其弟因事赴亲串家,夜不能返之机,一手执刀,一手执两只银锭,从窗跳入丁氏房中求欢。丁氏后乘其置刀登榻,拔刀斩陶文凤致死。判陶丁氏无罪“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依法
续表
序号案名案情审判结果裁判依据法、情、理10报仇杀人龚大大自幼丧父母,长大后其叔方告诉他实情,其父为土豪杨世南陷害并贿赂狱卒而毒毙,其母王氏被强抢为妾。龚大大听后佯作无事,三年后生一子,将儿子托付其妹,自己藏于杨世南家附近,伺其出门,擒之并缢死。县令拟判绞监候。申详臬使,臬使以其太重,发府重判。张船山改判为杖五十、流一千里。狱卒吕元标受贿杀人,按律自应枭首,但已病故,其家无存,免议。前任县令周之旦办事颟顸无能,应即详革。“查律载杀死人者,斩立决。有故者,减一等。挟恨报仇,情出义愤者,再减一等。”“应仰体皇上仁孝之心,免予一死,杖五十流一千里。”依法、原情(“以仁孝治国,凡遇仁人孝子,无不曲法施恩,以旌于国,以示于朝。”)11贪赃枉法昌邑县举人陶尔昌以窃贼为名解送仆人蒋成至县衙典史署惩办,蒋成供称主人与其妻有染,欲夺为妾,故出此事。典史唐如松准备开释。陶尔昌拿出二百两贿赂,要求毙之以绝后患。唐令鞭背一百,并暗示差役从重击责,蒋成毙命。其妻惨睹其夫之死,向县告状。唐如松杖一百,流五千里;陶尔昌绞监候。蒋妻邢氏杖五十,发交官媒价卖。知县督查不严,酿成属吏贪赃枉法虐杀民命等事,详记大过一次。“查律载,官吏枉法毙人命者,杖一百,流五千里;贪赃杀人者,加一等。”依法、原理(蒋妻“通奸主人,杀害丈夫,本应杖责,姑念事前未及闻知,事后首先告发,从宽杖责五十”)12遗失窖金曹子安与弟弟子发同埋二千金于床下。当时两人未娶。后来子安娶妻生子,儿子也已成婚。兄弟间起冲突,不得已举行分析,但不料窖藏已不见。兄弟互疑,致讼。邵生朗偷窃藏金依律杖五十,徒一年。所有家产仰该县悉点交曹子安子发兄弟收执,用作赔偿。“依律杖五十,徒一年。”依法13纵子作贼莱州府署前一开小店铺的席元大有子金囝,游手好闲,好入人家中行窃。告其父,不仅不理,更是反唇相讥。一日,金囝乘知府审案之际,混入看审人群中偷窃。被当场抓住。重斥其父,并勒令具结,今后永远不再纵儿子行窃。赃物两件当堂发交失主领去完案。“按律,凡子女未满十五岁犯罪者,罪其父母,其父母故纵者,按律加一等。”依法14鸡奸自首昌邑县朱刚木恋上朋友章天权弟章天亮。一日借为母祝寿之名,邀请章天权兄弟至家饮宴,乘天亮醉卧而污之,天亮醒后自缢身亡。众疑鬼魅所为。一年后,朱刚木自行投案。县令判将朱刚木绞立决,以自首故,减轻一等,为绞监候。臬司驳斥不准,发回重审。县令仍以绞监候顶详。臬司将本案发交府宪审问。判处朱刚木杖二百,流三千里,详请臬司核准。“本府鞠审再三,供证确实,按以律例既难合于强奸,握诸旌典亦不同乎贞烈”;“朱刚木着即按照威逼致死人命罪减一等,杖二百流三千里。”依法15顶凶卖命即墨县发生一命案,例交由莱州府张船山过堂。凶犯王小山直认杀人不讳,且背诵本县供词极熟,与详文一字无异。张船山心生疑窦,再三驳诘,细问之下,才知杀人者是富家子屈培秋,出二百金让王小山顶罪。判处屈培秋斩立决,行刑前先杖二百;王小山从宽免责。王小山父王桂林从宽准予免责。即墨县令从宽详请撤任。“顶凶卖命,依律亦应杖责”;“依律应处无故杀害子女罪减等,杖二百流五千里。”依法,原情(“姑念孝心”)
在他的12个批词中也多有“按律严惩”、“细心审断,以申国法”之批。这些判词或批词所涉案件既包括判处斩绞之人命案,也包括“薄惩”或“斥责”之细故案,而无论是重案还是田土之类纠纷,“依律”判案似乎在判牍中较为常见,40个案件的裁判,其中有17个是较为明确地提出“依律”裁判或“明法”断案,剩下案件的裁判也并不代表不符合律例的规定。但仔细分析,会发现“明法断案”司法理念在中国传统社会具有特殊内涵,其一,明法断案即依律裁判,更高要求是“情真罪当,无失入失出之弊”,如“妾杀大妇”案,张船山援引成案,认为知县拟判虽符合正律规定,但没有考虑所杀对象的不同和杀人者主观情况,没有做到“情真罪当”。该批词“援律因详,据例纯熟”,是难得之文。其二,“明法断案”并不意味已形成严格依律断案的至上原则,更遑论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如前列表格序号10的龚大大“报仇杀人”案,该判词中不仅查律例之规定,还对此前所发生的类似复仇案件及其相关处理均作了详述,虽然强调此案与前述所列案件不同,龚大大殴死杨世南未经报官,但其“仁孝刚毅”与上述各案无殊,判其免予死刑,为杖五十流一千里。这里,依律作判并非唯一追求目标,而类似案件的分析也志不在法律适用的准确与否,更多为说明皇上“仁孝治国”,减轻处罚而设,究其根本仍是“情理”,以期维护儒家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思想,维护伦理至上。其三,律例与情理并非相悖,尤其是田土婚姻钱债之类诉讼中,官员审判原则基于裁断是非、平息纷争,而不在于律例如何规定及其适用。正因为如此,一些官员在判词中往往是“均应法处”、“本应大法重惩”、“本应律拟”,但“姑念乡愚,为良佐鼓惑”、“姑念年已衰老”,从而“从宽免究”等。[6]张船山判牍亦如此,如“私造假银”案的“姑念无知愚民因贫犯法,减一等”,“纵子作贼”案虽然“按律,凡子女未满十五岁犯罪者,罪其父母,其父母故纵者,按律加一等”,但判决却是“重斥其父,并勒令具结”,仍是明国法、循人情、重伦理。
儒家主张“礼法合一”,以礼引导法,以礼治理国家。其思想顺应中国传统社会对家族的重视与需求。其反映在传统司法审判活动中体现为“情理法”裁判的司法理念。社会的存在,必然意味着国家与私人关系的存在,人与人之间纠纷的存在。在面对这些问题之时,中国古代与西方是一样的,即要依赖权威机构的解决,依赖于建立一整套的诉讼审判机制,也同样是依赖于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工具,只是中国古人有其独特的一套方式。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基本上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天理、国法、人情”,这三者是统一的,它们都是天道在不同事情上的显现形式而已,天道在宇宙表现为“天理”,在朝廷表现为“国法”,在百姓表现为“人情”。[7]“天理”,指天道、自然之规则。《庄子·天运》中:“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儒家称之为人的善良天性,《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后世儒家将此结合,“天理”成为自然和人类的共同规则。“法学家所说的正义法、自然法、社会法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天理。”[8](P.274)天理是存于自然规律、存于人类亘古不变之人性中,合乎良知和民意。“法学家所说的习惯法以及经验法则上的事理,就是中国人所说的人情。”国法就是法学家所说的制定法或成文法。[8](PP.276,277)
天理、人情、国法三者并行不悖,宋帝诏令:“原情定罪,有国之通规”。[9]“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倘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10]法律不合情理即非善法。中国古代审判中奉行“依律断罪”,更强调“情理法”判案原则,即裁判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实现“礼法合一”。上列的15个判词有7个判词是较为明确地“酌理衡情”,“律可原情减宥”,或者在依律之外“原情”、“原理”作出裁决,其他不在此列的判词或批词中蕴含其意也不在少数。如“一女两嫁”案,蒋心泉初将其女嫁给同乡沈逸舟,嫌其卑微,将女领回,不认沈为女婿,沈上门被殴。后慕汪万年家富,称女是寡妇嫁之,汪以蒋是秀才未及细问而愿娶。沈得知愤而投水自尽,被人救起,助之诉至县署。县令拖延该案审理,让蒋自己处理。汪恐遭讼累自行至县衙申诉一切,县令仍让蒋在外调处,蒋不理。逾半年,沈愤不可遏告至府署申雪。张船山受理该案,批词层层剖析,怒蒋心泉作为秀才之“违法乱纪”,更斥责知县之拖延,致使蒋心泉横行,“国法荡然,天理何在”?蒋心泉之“嫌贫爱富”是“无天理,无国法,兼无人心也”。“情理法”合一,一女不能二嫁,既是国法,也是礼义;蒋乃秀才,熟读四书五经,更知礼义廉耻,却罔顾王法;一方县令,在为民牧者,须不畏强御、不欺鳏寡,以情理衡之方得其平。类似之判非此一例。“天理人情国法”不仅仅是作为匾额挂在县府衙署而具有象征意义,更重要的在于将其精神蕴含于日常司法审判之中。
儒家主张“德治”,德者教化也。“君子德风,小人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司法审判中提倡“以教化为先”,要以德服众,否则地方不靖,民众争讼,不仅影响地方官员的政绩与升迁之路,而且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官员们也往往会自认是其未能担教化之责。这与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与社会结构相关,官员是一方百姓之“父母官”,自然要承担教化之责。当然,地方官员们施行道德教化方式多样,形式多途,不过在审判中进行道德教化是解决百姓讼争的最好阵地。既可解决纠纷,又可教导训诫,以诲世人。
道德教化有两方面,一是以自己为道德榜样感化对方,二是对对方循循善诱以自生悔意,从而达到教化之目的。前者如《后汉书·许荆传》,许荆任太守,耒县人蒋均兄弟争财,互讼,许荆自责:“吾荷国之重任,而教化不行,咎在太守。”让属吏“上书陈状,乞诣廷尉”,兄弟感悔,各求受罪。后者如《魏书·杜畿传》:“民尝辞讼,有相告者,畿亲见,为陈大义,遣令归,谛思之。若意所不尽更来诣府。乡邑父老自相责怒曰:‘有君如此,奈何不从其教,’自是少有辞讼。”此类记载不胜枚举。*如《后汉书·吴祐传》:“吴祐为胶东相,民有争讼者,必先闭门合自责,然后断狱,以通譬之,或亲到闾里,重相和解,自是争讼省息,吏人怀而不欺。”《后汉书·鲁恭传》:“(鲁恭)拜中书令。恭专以德化为理,不任刑罚。讼人许伯等争田,累守令不能决。恭为平理曲直,皆退而自责,辍耕相让。亭长从人借牛而不肯换之,牛主讼于恭。恭召亭长,敕令归牛者三,有不从。恭叹曰‘是教化不行也。’欲解印绶去,椽史泣涕共留之,亭长惭愧,还牛,诣狱受罪,恭贳不问。”《后汉书·严延年传》记载酷吏严延年因轻教化而重刑遭其母斥责:“幸得备郡守,专治千里,不闻仁爱教化,有以全安愚民。顾乘刑罚,多刑杀人,欲以立威,岂为民父母哉!”更有较极端办法,明朝张瀚任郡守,大名县一对兄弟因财产诉讼,“各讦其私,争胜不已”,县令不能决,申解至郡。张审此案,问他们是否为同父母所生,答曰“是”。继而斥责他们“同气不相念”,互相攻击,无异于同乳两犬争一骨头。命令重笞两人,取杻各械一手,置于狱中不问月余。亲属等数十人入告说两人已悔罪,希望予以宽宥。张将两人唤出,兄弟俩潸然泪下,后悔不已,自诉两人反目已十余年,现经这段时间的同食共宿,积宿之怨尽释。并对天发誓。张瀚笑曰:“知过能改,良民也。”遂释之。[11]先用刑惩责两人,再将两人同杻拘于一室,让其日夜相处而自我感悟,而对涉讼财产无只言片语。
《张船山判牍》判词中“说教”、“教化”之辞亦多见。如同为兄弟涉讼的“兄弟互殴”案,郝燕山和郝鹤山是兄弟,祖上遗留房产未分析,每年兄弟两人轮流收租。前一年本轮到郝鹤山收管,房客欠租,第二年才将该租金补上,而这年轮到郝燕山收租,房客则以已交给郝鹤山为借口拖延,郝燕山回去跟弟弟理论,郝鹤山告知所收是去年旧租,郝燕山以为弟欺己,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动武,郝鹤山跌倒撞伤,互扭控官。张船山在了解前情之后,判曰:
讯得……当面对质,据各供认前情。尔郝燕山、郝鹤山既系同胞兄弟,平日友于甚笃,无有毫末微嫌,甘苦共尝,颇识伦常大义。讵以细故,竟起争端,舌战不休,继以殴击。夫使鹤山所收之租,若系今岁新租,则既非值管,焉可乱收?加以扑责,分析宜然。乃鹤山收系旧租,并非越位。燕山听房客一面之辞,辄敢用武。万一阻挡不及,或致非命,尔燕山上则显违国法,下则难对父母。和气致祥,古有明训。乃弟即有不是,不妨反复开导,俾其自新。至尔鹤山亦不能诿为无辜。兄长呵斥,理宜忍受。即有抱屈,可候其心平气和之后,善为说辞。不然,可见房客三面对质。何为于乃兄盛怒之时,相持不下?尔之愚昧,诚属可悯,幸而对簿公堂,各知悔恨,相对哭泣,求恩曲予矜全。委婉禀陈,隐若互相庇护。念尔为兄者,实缘旁言之误听;为弟者,不过肆应之无方。两非有意寻仇,律可原情减宥。兹有郝燕山请将郝鹤山开释,即着当堂领回。兄兄弟弟,各安本业以为生;泄泄融融,共享皇家之雨露。若再因财起衅,逞忿召凶,则王法森严,决不能为尔等宽也。切切。此判。
判词中,先言郝燕山和郝鹤山是同胞兄弟,本是友爱,却因收租之细故竟起争端,从舌战发展为殴打。继而分析案情,认为兄弟两人均有过错,其兄听人一面之辞,动辄用武,而弟未能劝导其兄,亦非无辜。最后告诫“兄兄弟弟,各安本业以为生;泄泄融融,共享皇家之雨露”,若是再次“因财起衅,逞忿召凶”,那么王法严惩不贷。判词中充满循循善诱却又不失严厉,道德教化充盈其中。又如“老翁娶妇”案,有老翁66岁,因儿死无嗣,想续弦又担心守寡儿媳阻挡,遂去府衙备案。张船山更是谆谆教诲,以己度人,认为自己才40岁,“床底之好久逊少年”,而老翁却已近70,是否风烛残年恐只有其自知了,既然想娶,“本府焉有不准之理”;但仍叮嘱一番,所娶婆娘年纪不能太小,娶妻后要优待孀媳,不得偏听后妻一面之词。批词言之凿凿,情之切切,金玉良言,一个设身处地、思虑周详的“父母官”跃然纸上。
道德教化成为中国古代官员司法审判之理念,原因多种。其一,百姓眼中的官员,是具有权威性的父母官,自然有教育之责,其教化之辞更具权威性。当然,官员在百姓眼中的权威性,不是法律的崇高,而是对行政官员的畏惧与崇敬混合所致。其二,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士大夫精神对官员的影响,从而形成自我认可。在官员看来,他们面对的均是小民、乡愚,其教化责任感油然而生。其三,古代司法官员缺乏“法律素养”及其他因素的作用,影响审判中法律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守。这些从科举走上仕途的司法官吏们,受到“君子不器”思想的熏陶、“诗书礼乐”的浸淫,一旦涉足具体案件的审理,往往注重“教育感化”,自觉不自觉地脱离了制度的约束。此外,司法官吏们还由于受到官场人际关系的制约,或出于对个人前途和家族命运的考虑,而使用了超越法律常规的手段,使得大量的法外因素渗入到诉讼活动当中。[12]
当然,西方司法判决道德说教也不少见。“甚至在今天,英美法官尤其是较低审级法院的法官,很容易让人想象为给遇到麻烦的不和当事人以帮助的父亲或邻居。充斥于法庭的那种显系教育性或道德性的说教,至少间接地告诫全部参加人在这样一个剧务中各司其职。”[13]但中西方之间的说教存在差异。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说教,令道德与法律趋于同化,判决中道德情操与威刑原则紧密结合。而西方判决中道德说教的作用,在于强化司法权威的至高无上性,培养人们对各项裁决的崇敬感,况且西方社会的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与冲突十分明显。加之中国古代官吏们崇信天理人情高于法意,在判案中注重说教而漠视逻辑,而西方的法律推理则全凭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受非法律和非逻辑因素的干扰。[14]其本源在于中西双方的文化不同,虽然以目前看来西方的法律发展方向成为现代社会主流。
无论是“明法断案”、“情理法”的“礼法合一”观,还是父母官的“教化为先”论,其核心仍在于儒家所维护的天理人伦。中国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特点是中央行政权力自上而下,至县为止,基层社会自下(里、乡)而上(县),保持原发性家族化的格局和自治权力,这两轨各有其运行规则。史华慈先生将法家慎到提出的“势”称为“神秘权威原则”,认为慎到的发现与韦伯注意到的是同一个事实,强制力建立在对权威的接受上,君主依靠权威才能成为法典和维系社会秩序的控制机制的终极根源,系统的运行为统治者罩上神秘外罩,而系统的运行,需要将环绕在统治者头上的符号化的权威光环内化到人民的心灵中,否则整个系统很容易崩溃。[15]法家以“势”、“法”立威,强调“君权神圣性”,儒家更关注内在“道德”,基于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原发性,强调“人伦至上性”。秦汉之际的历史选择,儒家的“天理人伦”成为修身立国之本,法制与伦理的融合自在情势之中。儒家提倡和维护的“伦理”成为上述两轨的交叉点或共通点。也许,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解释中国古代司法审判追求的终极目标不是实现法律,而是社会秩序和稳定。
也正如此,在对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探讨中,我们关注官员们是否都做到“依法判决”具有多大意义?徐忠明教授指出:“如果衙门做出的裁决能够被原被告所接受,那么是否援引法律或者有无法律依据,事实上也不是根本问题。……如果裁决不能为两造所认可,那么是否‘依法判决’才会成为司法官员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16]尤其中国古代审判文化自始未形成“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司法理念。而对此的探讨与争论其实是站在现代法律体制与价值立场判断的,固然这是历史研究的重要立场之一,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审判是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的司法审判。从以上对《张船山判牍》的分析看来,司法审判的目标强调明断是非、解决纠纷、裁判的合情合理合法;而其中儒家法律价值观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作用,致使中国传统审判呈现出独特发展之特质。不过,应指出的是,《张船山判牍》中的判词毕竟数量有限,本文也缺乏对张船山本人性格、经历的探讨,尤其是不同官员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是否存在差异性,是否有规律可循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无疑有助于以后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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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hineseTraditionalLegalValuesofConfucianism—BasedontheJusticeofZhangChuanshan’sCourtVerdicts
HONG Jia-qi
(Law School,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20, China)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mperial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system in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peopl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mostly enter the official career at different levels by the imperial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which tests their knowledge of Confucian classics.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which make up a large proportion of local officials’ civil services can be seen as the best practice to apply Confucian values.ZhangChuanshan’sCourtVerdictsincludes the legal cases he judged when he was Laizhou Prefect in Shandong. Judicial trials emphasizes reasonable, just and legal judgment, in which Confucian legal valu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such as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ing etiquette into laws” underpinning “judgment according to law” and “balance of feeling, reason and law”, and local officials’ “educating and enlightening first” representing heavenly principle and human relations.
ZhangChuanshan’sCourtVerdicts; judgment according to law; integrating etiquette in laws; educating and enlightening first.
2012-12-21
洪佳期(1972-),女,安徽歙县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明清法史、近代法史研究。
D929
A
1674-2338(2013)01-0104-08
(责任编辑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