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风险控制原理与担保企业集团化的必要性研究

2013-10-11 11:57李铁宁罗建华唐文彬
华东经济管理 2013年2期
关键词:大数业务量代偿

李铁宁,罗建华,唐文彬

(1.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2.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其中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模式是信用担保方式[1]。因此,担保企业本身经营状况的优劣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缓解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本文首先对担保行业和担保企业运作及担保产品特点予以规范性分析,然后从信用风险概率分布及业务规模和业务规模与组织规模匹配两个层面阐述了担保企业风险控制的原理,以此揭示了单体担保企业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弊端。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担保企业集团化的必要性和对于担保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担保行业和企业运作及担保产品的特点

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担保业诸如高风险性、新兴行业等特点必然会对担保企业的经营运作产生影响。而担保产品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担保企业运作必然遵循其自身运作的特殊规律。

(1)担保行业高风险性。信用担保业务风险类似于保险行业,如果担保企业业务量足够大,那么根据大数原理,可以用大部分的担保业务成功弥补小部分的代偿损失。国内学者王传东(2006)进一步的研究认为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小;反之偏差越大。风险的高发生和高损失的概率,要求担保项目所集中的风险单位的数目应该充分大[2]。另一方面,从担保企业实践操作经验看,担保企业每发生一笔风险代偿,需要以损失10笔以上的已盈利项目为代价弥补损失。因此,如果在业务运作流程中,由于某个环节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发生担保业务的风险,甚至导致担保企业的破产。

(2)担保风险分布的非均衡性。担保风险的分布并不是平均分布在担保业务项目中。在担保业务的某个局域内发生风险的概率可能很高,而在另一业务局部区域内发生风险的概率可能很低。因此,在经营状况欠佳的中小企业容易发生风险代偿,而在经营比较好企业发生风险的概率则很小。

(3)担保企业运作的区域性。担保企业的产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担保企业在某区域开展哪些类型的担保产品取决于其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小企业的特点和技术水平是千差万别的,对担保的要求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在某一区域内只适合开展某一类或几类担保品种,该担保业务不能任意推广到其他地区。

(4)担保企业产品的单件性。由于担保企业提供的服务受到地域性限制,而每一笔担保产品业务的特点和要求也是不相同的,因此,要为每一项业务进行单独的产品业务设计、管理,并为之配备专门的担保业务经理负责担保业务流程管理;而业务经理从担保业务的受理到解保都要全程负责管理。

二、信用风险违约概率分布与担保企业风险控制原理

(一)信用风险违约概率分布规律

国内外对于信用风险分布的研究表明,信用风险的概率分布服从“尖峰肥尾”的不对称分布[3-4]。瑞士银行也曾在1997年做过研究,结果表明信用违约率和损失率趋向于“更为厚实的尾部”[2]。分布状态如图1所示。可见,信用风险确实不是平均分布的,在某一区域范围发生风险的概率要远高于其他区域。

图1 信用损失函数曲线

(二)基于业务规模的担保企业风险控制原理

由概率论的知识可知,大数定律是指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是偶然性的,相互抵消而呈现出某种必然收敛的数量规律。国内外学者发现具备一定业务量的担保风险的发生率也是服从“大数法则”的。本文结合担保业务风险的实际发生情况,可以解释为当担保公司承保的业务量足够多时,实际风险数与企业风险数的误差将很小。例如,在所承保的担保业务中,在一定的担保业务审核标准条件下,如满足大数定律的“大数”的条件,才能够保证在100笔业务中不出风险的概率为3%。但是,担保企业在其所承保的业务中,业务风险发生并不是均匀分布的。那么,为确保在全部业务的局部区域出风险的概率低于3%,则势必在该局部业务领域要提高担保业务审核标准,而审核标准的提高又会导致该局部区域的担保业务在审核过程中审核通过率降低。这样又会造成承保的业务量达不到“大数定律”所要求的“大数”的规模量,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恶性循环,担保风险必然大为增加。因而,为确保把担保风险的发生率控制在我们预先设想的水平之下,承保的业务量必须达到某个“大数”。下面就用数理统计的方法确定该“大数”的数学表达式。

担保的风险发生次数X服从二项分布,即要么发生风险,要么不发生风险,X~B(n,p),即有n个承保业务,假设每项业务需要代偿的概率为p。故,可以用x1,x2,…,xn表示n个承保业务需要代偿的随机变量,则Xi~B(n,p)。由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理,可知当n很大时,平均代偿次数x~N(p,p(1-p)/n),得到平均代偿次数置信度为1-α的置信区间置信区间长度为当置信度为1-α=95%时,1.96,此时置信区间长度为:当要求置信长度为一个较小的ε时,可以解方程从而求得“大数”(承保业务量)。因此,可以得到下式:

上述公式表明了担保企业所承保的业务量与估计的风险发生概率和实际风险发生率与预期风险发生率不超过期望值这两个指标之间的函数关系。

下面再通过两个算例,进一步来解释。

算例1:某担保公司承保中小企业投保业务,根据担保实践经验,该类担保业务在一年内发生风险的概率大致为0.1,担保公司希望有95%的置信度,使实际风险发生率(风险发生次数除以承保业务量)与预期风险率之差不超过3%。那么,至少要承保多少担保业务才能达到这一要求?

由已知条件,p=0.1,置信度1-α=0.95,查正态分布函数值表,得到Z1-α/2=1.96,实际风险发生率(发生的风险次数除以承保业务量)与预期风险率不超过3%,即ε/2=0.03,则ε=0.06,将上述数值代入公式(1),得到:

取整数,得,n=384。

该计算结果的担保的经济含义为:至少要有384笔担保业务承保,才能保证风险代偿的变动频次不超过384×0.03≈11次。如果代偿次数正常,则平均数将为0.1×384≈38,标准差为

算例2:在上例基础上,如要求实际风险代偿率与预期风险代偿率不超过1%,即。

ε/2=0.01,ε=0.02,则:

取整数,得:n=3458。

所以,在置信度不变情况下,要求精度提高两倍,则承保业务量需要提高将近10倍。该计算结果的担保方面的经济含义为:至少要有3458笔担保业务承保,才能保证风险代偿的变动频次不超过3458×0.01≈34次。如果代偿正常,则平均数将为0.1×3458≈346,标准差为

由以上规范分析和数理分析,本文将基于担保业务规模的风险控制的原理表述如下:担保企业只有通过增加担保的业务数量规模,来满足“大数定律”的“大数”条件,才能有效控制局部担保业务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基于组织规模匹配的担保企业风险控制原理

在单体担保企业组织规模一定的条件下,单体担保企业控制担保风险与提高业务效率之间的矛盾在单体担保企业中是很难有效解决的。加之,担保企业人员工作能力限度的约束,以及由于单体担保企业组织规模扩大而带来的管理成本和协调工作量的迅速上升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本文认为单体担保企业实际开展的业务规模是很难达到“大数定理”所要求的“大数”的业务规模条件的。为此,单体的担保企业组织规模的有限性就会严重限制单体担保业务规模的扩大,进而不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换句话说,单体担保企业开展业务的规模与其组织的规模是相匹配的,即有多大的组织规模就决定了能够开展的业务规模的大小。

既然单体担保企业的组织规模限制了其业务规模的增加,而单体担保企业有限的业务规模又不利于担保风险的控制,因此,就有必要采取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而本文认为集团化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在集团企业中,业务规模通过组织规模,也就是通过开设子公司数量的增加而得以增加,“大数定理”所要求的业务量在整个集团内部的所有子公司所开展的全部业务量得以满足。因此,从整个集团来看,所开展的业务量是满足“大数定理”所要求的业务量需求的。也就是说,集团内所有子公司开展的业务规模与集团的组织规模是相匹配和适应的。正是由于企业集团在对风险控制所起的显著作用[5],集团化模式在我国担保业也正逐渐被采用。

三、担保企业集团化的必要性分析

(1)由于单个的担保企业承保的业务量的有限性,就目前操作的业务量远没有达到“大数定律”的要求。就课题组对我国最大的商业性担保企业集团——中科智担保集团下属的各个单个的子公司的调研,我们了解到集团内部也是将下属子公司作为独立进行业绩考评的主体,各子公司的担保业务量显然是难以达到“大数定律”中关于“大数”的基本特征。但是,目前仍有不少人将“大数定律”不加任何前提条件,就作为担保业务的风险特点,这种错误的观念会影响担保业务风险的控制模式。

(2)我国担保企业的现实情况是,通常受保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不足以全部覆盖风险敞口,因此需要担保企业依靠部分软资产来加以弥补。而实践中,一旦受保企业经营恶化而使得抵押物的价值贬值,那么其软资产的价值也会相应打折扣。可以借鉴的是,银行是在总行控制下的分行和支行管理模式,类似于集团模式,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特征符合“大数定律”。银行强调使用借款企业的“硬资产”抵押来覆盖所有风险,以及对抵押物处置上的足值性的要求,这样就有效防止了不良借贷资产的产生,降低了借贷风险。

(3)担保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且担保风险分布不均衡。单体的担保企业由于为防控业务控制风险而提高审核标准和业务运作效率之间的矛盾是很难做到兼顾的。随着单体担保企业承保担保业务的项目数量的增加,当担保业务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由于担保企业的业务经理和风险控制经理开展业务的能力及二线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的限制,也很难控制担保业务风险,同时也很难再提高业务效率,这样将导致风险控制的难度也随之增加。因此,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讲,单体担保企业对担保风险防范的是有相当局限性的。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由于单体担保企业难以达到“大数定律”所要求的“大数”条件,因此对担保风险的控制十分不利。但如果担保行业中的企业能够通过组成担保集团,那么担保风险从整个集团角度来看就是服从“大数定律”的,单个担保企业局部业务的风险可以通过集团内部其他担保企业业务的盈利得到化解和弥补,在担保集团整体的内部形成风险化解和防范的良性状况,从而既可以有效防控担保业务风险,又提高了业务运作效率。

[1]刘志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研究综述[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1):28-32.

[2]王传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06.

[3]Javier Mencia,Gabriel Jimenez.Modelling the distribution of credit losses with observable and latent factors[J].Journal of Empirical Finance,2009,16(2):235-253.

[4]M Hashem Pesaran,Samuell Gregory Hanson,Til Schuerman.Firm heterogeneity and credit risk diversification[J].Journal of Empirical Finance,2008,15(4):583-612.

[5]潘爱玲,吴有红.企业集团内部控制的功能和关键控制点——一个经济学的分析视角[J].东岳论丛,2006(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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