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群马 健马 山
(1.济南军区青岛第二疗养院,山东 青岛 266071;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医院,山东 青岛266071)
胆汁反流性胃炎属中医学“胃脘痛”、“嘈杂”、“呕苦”等范畴。西医治疗本病易出现疗效欠佳、症状复发、不良反应多等缺点。笔者采用疏肝活血祛湿汤治疗胆汁反流性胃炎肝胃不和证,取得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1 临床资料 所选100例均为笔者所在医院2009年5月至2010年6月消化科门诊患者,中医辨证为肝胃不和证,随机分为治疗组及对照组。治疗组50例,男32例,女18例;年龄22~70岁,平均年龄50.80岁;病程1个月至3年。对照组50例,男28例,女22例,年龄29~68岁,平均年龄50.20岁;病程2个月至3年。两组在性别、年龄、病程、症状、胃镜检查等方面,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治疗方法 治疗组采用自拟疏肝活血祛湿汤(柴胡、茯苓、白术、陈皮、厚朴、苏梗、清半夏、干姜、丹参、三棱、莪术、槟榔、枳壳、蒲公英、麻黄、杏仁、乌梅、泽泻、薏苡仁、香附、白芷等),并根据每个患者病情不同而随症加减,每日1剂,水煎3次共600 mL,每次口服200 mL,每日3次。对照组选用吗丁啉10 mg口服,每日3次。两组疗程均为6周。服药期间停用影响本病药物评价的其他药物。
1.3 观察指标 (1)临床症状主症:胃脘胀痛、烧心、嗳气,按症状轻重分为 4 级(0、1、2、3)积分分别为 0、2、4、6。次症:两胁胀闷、烧灼感、恶心、呕吐、食欲不振、梅核气感、便秘、便溏,按症状轻重分为 4 级(0、1、2、3),积分分别为 0、1、2、3。(2)胃镜观察:两组于治疗前及治疗后6周做常规胃镜检查。(3)停药复发观察:两组停药后12周随访其症状变化,观察两组复发情况。
1.4 疗效标准 胃镜分组疗效、临床综合疗效和症状积分评判,均按文献[1]执行。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t检验及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见表1。结果示治疗组总有效率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显著(P<0.05)。
表1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n)
2.2 两组临床症状积分比较 见表2。结果示两组临床症状积分与治疗前自身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5)。治疗后两组组间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5)。
表2 两组临床症状积分比较(分,±s)
表2 两组临床症状积分比较(分,±s)
与本组治疗前比较,*P<0.05;与对照组同期比较,△P<0.05。
组 别 n 治疗前 治疗后治疗组 50 22.30±3.63 6.70±1.92*△对照组 50 19.80±4.25 14.30±5.43
2.3 两组胃镜分级疗效比较 见表3。治疗后组间疗效比较差异显著(P<0.01)。
表3 两组胃镜分级疗效比较n(%)
2.4 两组复发率比较 见表4。停药12周后两组复发率情况比较,差异显著(P<0.05)。
表4 两组停药12周后复发情况(n)
2.5 不良反应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尿常规,肝、肾功能检查均在正常范围。
胆汁反流性胃炎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胆汁向胃腔内逆流,胆酸盐呈碱性,损害胃黏膜屏障,从而引起胃黏膜炎性病变,出现充血水肿、出血、糜烂。临床表现以上腹胀痛、烧心、嗳气、呕吐、食欲不振等为特点,属中医学“胃脘痛”、“嘈杂”、“呕苦”等范畴。其中烧心为胆汁刺激所致,并不是胃酸过多。
中医学认为胆汁反流性胃炎因脾胃失和,七情失调,脾胃虚弱,运化无力,胆气随肝气横犯于脾,上逆于胃。肝失疏泄,郁而化火或脾胃虚弱,气血化源不足,又可使胃阴亏虚,胃络失养,脉络枯而成瘀。本病多虚实夹杂,脾气虚弱,胃阴不足为本,气滞、气逆、血瘀为标。应治以疏肝理气、降逆和胃、清热除湿、活血化瘀法。疏肝活血祛湿汤方中柴胡、香附、厚朴、枳壳、木香、槟榔、苏梗、白术疏肝理气、降逆和胃;蒲公英、清半夏、干姜、薏苡仁、泽泻清热利湿;麻黄、杏仁利水消肿;丹参、三棱、莪术、白芷活血祛瘀、行气止痛;乌梅味酸生津,中和胆汁。本方活血化瘀药贯穿始终,不宜用抗酸药及黄芩、黄连、黄柏,因三黄含生物碱,更加重胃酸之不足,且又有苦寒伤胃之虞。亦不宜使用解痉药物,因可使幽门松弛,加重胆汁反流。如呕吐加大黄、茯苓、白术、泽泻;腹泻加丁香、肉蔻;合并胆道系统炎症或结石加栀子、郁金、槟榔、大黄、海金沙利胆泄热退黄排石;腹痛明显加延胡索、乌药、小茴香温中理气止痛;胃黏膜充血糜烂加麻黄、生地黄、薏苡仁清热利水消肿;胃大部切除术后加黄芪、沙参、麦冬、党参、白术养阴健脾。
本研究表明,疏肝活血祛湿汤治疗胆汁反流性胃炎临床总有效率为92%,其在改善上腹胀痛、烧心、嗳气、呕吐等临床症状及胃镜下胃黏膜炎症,停药12周后复发情况与对照组比较,明显优于吗丁啉,且无不良反应,值得临床推广与应用。
[1]李乾构,周学文.中医消化病诊疗指南[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6:7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