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贸易壁垒的特点及我国行业协会的对策*

2013-09-26 08:00
关键词:行会行业协会企业

林 珏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上海200433)

一、境外对华贸易壁垒状况与特点

自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对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2001—2012年,商品进出口总额从5 096.5亿美元扩大到38 667.6亿美元,扩大了 6.7倍;其中出口额从2 661亿美元增加到20 489.4亿美元,增加了6.7倍;进口额从2 435.5亿美元增加到18 178.3亿美元,增加了6.5倍。与此相应,年贸易顺差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从225.5亿美元增加到2 311.1亿美元,增加了9.2倍(见图1)。2012年美国商品进出口总额为38 628.6亿美元,而贸易逆差为7 279亿美元;①该年中国贸易规模小幅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

中国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出口和顺差规模持续的扩大,引来了进口国对华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的增多。尤其从2009年以来,在世界经济不景气背景下,各类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被频繁动用。观察境外对华贸易壁垒特点,主要表现为:

图1 2001—2012年中国商品进出口贸易状况(单位:亿美元)

(1)反倾销立案调查与最后实施措施比高。1995—2012年上半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高达884起,在世界比重中占21.4%;最终被实施反倾销措施643起,在世界比重中占24.3%;立案—实施比高达72.73%,高于世界平均64.2%的水平。特别是2009年经济危机期间,反倾销实施措施案件数达到最高峰,当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立案调查77件,最后被实施措施的56件,达到历年的最高峰(见表1与图2)

表1 1995年1月—2012年6月遭受反倾销调查与反倾销实施最多的国家(地区)案件数

图2 2001—2011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实施的案件数(单位:起)

(2)发展中国家(地区)是对华反倾销主要调查者和实施者。从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和实施措施看,最多的前三个国家依次为:印度、美国和欧盟,三国占到世界各国(地区)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41.6%、实施措施的45.4%,平均立案—实施比达到79.3%。但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既是遭到反倾销立案调查的重灾区,同时也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实施者,从1995年以来,发展中国家(不包括韩国、波兰、以色列)对华立案调查就达559件,占世界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总和的63.2%;实施措施达406件,占世界对华实施措施总和的63.1%,平均立案—实施比达72.6%。(见表2)

表2 1995—2012年6月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和实施措施的国家与地区(单位:起)

表3 2001—2012年6月世界各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商品类别及案件总数(单位:起)

(3)反倾销立案调查几乎遍及各产业部门或行业。1995—2007年在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中,贱金属及制品、化工品、机电品、塑料和橡胶、杂项、纺织品、陶瓷和玻璃等几类产业的产品在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占到82.4%的比重。2008年以来遭受反倾销的产品又扩大到新能源领域。表3显示的是按HS分类的22类产品,从中可见,2001年以来,除第21类、第22类产品外,世界各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涉及20类,其中主要集中在贱金属及制品、化工品、塑料和橡胶、机械与电器设备、纺织品、纸及纸板制品等产业,而这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产品。

(4)反补贴调查增多。2004年首先是加拿大,其后是美国,对华进行反补贴调查。到2012年6月30日,各国对华反补贴立案调查案件数达57起,实施措施37起,均超过自1995年以来统计的各国遭受反补贴的数目,中国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和实施最多的国家。(见表4)

表4 2004—2012年6月反补贴案件数目(单位:起)

(5)双反调查持续进行。从2011年以来美国对华立案调查看,不少产品在遭受数年反倾销、反补贴到期后,进行日落复审终裁的结果仍为“产业损害”,这意味着延续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实施。由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往往持续一年之久,即使最终终裁结果为“否决实质性损害”,不开征税收,涉案企业也因官司被拖累,所以国内一些中小企业一遭调查便放弃应诉,主动退出美国市场,由此也促使美国企业频繁诉讼。此外,某一产品在美国遭调查,他国也会相应对中国同类产品进行调查,所以在敏感产品上中国出口企业面临严峻挑战。

(6)各类调查名目繁多。除了反倾销反补贴外,一些国家还根据本国法律,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开展各类反不公平竞争的调查。比如,美国有337调查、反规避调查、301调查等。所谓337调查是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的调查。而“不公平行为”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或行为进入美国,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阻碍美国相关产业建立,压制、操纵美国商业和贸易,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知识产权等行为。仅2012上半年,美国对中国产品或企业就发起了10起。所谓反规避调查(anti-evading investigation),是指针对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采取各种方法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行为所进行的调查,它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中国“入世”以来,2002—2005年美国对中国进行过14起反规避调查。2006年后随着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日益增多,反规避调查也增多起来。比如,2009年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定尺碳素钢板作出反规避终裁;2010年美国对原产于中国、从泰国出口的柠檬酸钠以及从越南出口的衣架和薄绵纸进行了反规避立案调查,其中薄绵纸的反规避调查这时已是第3次;2011年美国对英国Superior Graphite公司向美国出口由中国生产的小直径石墨电极进行反规避调查,而该产品2008年就进行过反规避调查;2012年美国对马来西亚Reztec公司通过从中国进口零部件在马来西亚简单组装后出口至美国的非封闭内置弹簧产品进行反规避调查;……此外,美国还发起301调查。比如,2010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应钢铁工人联合会的申请,对中国清洁能源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301调查,虽然中方提交评论意见,驳斥申请书中的不实指控,但是美方依然于12月宣布中国《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补贴内容涉嫌违反世贸组织规定的禁止性补贴。

无疑,本世纪以来,各类贸易保护主义的调查与措施的实施已成为各国政府对本国企业进行贸易救济最常用的工具。对于中国这一出口大国来说,既想扩大出口,又不想遭遇反倾销,显然是完全不可能的。为此,本文认为,作为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如何通过外交途径、政策导向来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等诉讼频率;作为企业,应思考如何调整自己的行为,以规避反倾销等调查风险;而作为行业协会,则不仅应在建立预警机制方面,而且还应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及打赢官司方面有所作为。

二、已有案例的经验总结及其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建立预警机制

比如,在“美国诉中国球轴承倾销案”中,中国机电商会不仅在组织企业应诉方面有所作为,而且还通过预警机制的建立帮助企业去应诉。在该案发生前,中国机电商会曾多次召开球轴承出口反倾销应诉协调会、培训会,就企业问卷调查表的填写、报送和其他一些相关事项,对上百家轴承出口厂商的厂长经理进行专门培训和全面指导,由此避免了企业面对美方问卷调查表束手无策,不知如何填写的窘况。

(二)组织或代表涉案企业积极应诉

组织工作包括召开会议商量对策、聘请律师、确定应诉策略等。比如,在“美国诉中国球轴承倾销案”中,当美方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后,中国机电商会立刻行动起来,商会下属机械基础件分会条法部和出口部为企业应诉进行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从召集涉案企业开会,到奔赴美国寻找代理律师,又到协助企业和律师配合美方调查以及参加应诉策略的商定。在整个应诉过程中,担任着引领者的角色,为最后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又如,在“南非诉中国等国钢制车轮倾销案”中,当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获悉相关信息后,及时通知、组织有关企业参与诉讼,虽然最后只有宁波英达皇公司一家参加应诉,但经过商会与企业的一起努力,最后使该行业涉案企业全部赦免。

(三)与政府部门沟通反映诉求

比如,在“南非诉中国轮胎倾销案”中,针对轮胎企业在国外多次反倾销应诉中多次败诉,或因企业市场份额小,多数轮胎企业不愿应诉的情况,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和轮胎分会采取措施,通过中小企业的集体应诉和大企业的单独应诉相结合的做法,代表全行业整体抗辩。初裁结果出来后研究对策,并利用南非有关官员来华的机会,请求中国商务部领导协调此事,最后在政府部门的帮助下,中国企业终裁获胜。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会组织和商会组织都能在反倾销应诉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分析原因,精力不足是一个原因。由于国外对华反倾销等调查的频繁,并且主要集中在几个产业,因此对于那些涉案产业的行会和商会来说,其精力主要放在涉案金额较大、对全行业影响较大的案子上。比如,在“印度诉中国等国轴承倾销案”中,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至少在组织企业共同参与应诉上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可能是因为过多精力投放到正在应诉的美国官司上;也可能出于策略考虑:如果与美国的官司打赢,印度自然就会放弃调查。

此外,在帮助企业对外积极应诉上,行业协会组织似乎不如商会那么有所作为。在“美国诉中国汽车挡风玻璃倾销案”“南非诉中国车用钢化玻璃倾销案”等案例中,只看到企业(如福耀)的奋力抗争,却看不到玻璃行会的作为。虽然这些案子最终获得较好结果,但主要来自中国外交努力的影响或企业自身的努力。在“加拿大诉中国汽车挡风玻璃倾销案”中,虽然中国玻璃行会帮助企业填表,但面对南非反倾销申诉主体——南非汽车玻璃制造者协会,在中国汽车玻璃企业最需要行会代表本行业企业以集体的形式应诉时,行会却没有这么做。作为中国汽车玻璃协调委员会主任、福耀集团董事局主席曹德旺先生曾对自己为什么不带领整个协会去抗争时的解释是这样说的:“中国汽车玻璃协调委员会是挂靠在中国建筑玻璃和工业玻璃协会下面的汽车玻璃专业委员会,这个协会里有十四个专业委员会,都不是法人,因此没有资格代表大家去应诉”。[1]

三、中国行业协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专门法规范

中国的行业协会众多,但至今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行业协会法》,除了广东与江苏两省有本省制定的《行业协会条例》,大连、天津、济南、合肥、郑州、南京、上海等市有当地的《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或《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外,大多省市没有行业协会单行管理法规,或仅仅将行业协会纳入中介组织或中介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换言之,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能管理等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因此,行业协会在帮助企业应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功能方面,地区差别与行业差别很大。

(二)非法人地位

行业协会法人地位模糊,一方面行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构成要件,另一方面由于它们大部分由政府组建,附属于行政,既不是行政主体,也不是行政相对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还存在许多在名义上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行业协会,它们挂靠在其他社团法人名下。例如,在上述一些案例发生时期,2004年底挂靠工商联系统的行业商会有5 000多家,只有2 000家商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那些没有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其地位与职能履行就更成问题。[2]

(三)职能不清

迄今中国的《行业协会法》还在酝酿,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能管理等都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一些地方自行出台政策,规范行会职能。从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看,大部分行会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受政府干预大,缺乏独立性。1998年民政部曾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的成立需先由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民政部门不予登记。这一规定使得不少地方成立的行业协会变为由政府部门牵头或依托政府部门改制的公司创办的机构。据2003年统计,当时全国性行业协会292个,全部为政府所创办;广东省112个省级行业协会中有103个由政府倡议成立;上海134个行业协会,58.69%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由上级部门人员兼职。[3]124如此,行会体制十分不顺,官办色彩较浓厚,习惯依靠政府行政命令开展工作,组织、管理、经济、人员配备上缺乏独立性,运作方式准行政化。当然,全国各地行业协会组织情况参差不齐,既有较好发挥协调、服务功能的行会;也有在利益驱动下,热衷搞收费评比活动,摊派经费,服务差,干扰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行会;还出现什么也不做,有名无实的行会。

(四)行业服务面有限

行业协会本应该是行业企业的自治组织,代表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为会员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服务。但考察中国行业协会与企业的关系可以发现:第一,行业协会的行业覆盖率低,行业代表性不足。例如,292家全国性行业协会,管理范围多停留在原系统内部,非国有企业会员不超过50%的高达79%;在行业协会势头发展良好的上海,行业协会的行业覆盖率平均仅为50.7%,只有50%的行业协会覆盖率达到80%;[4]在广东,112家省级行业协会中,只有广东省期刊协会、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市政工程协会、银行同业协会5家协会的行业覆盖率在50%以上,其他省级行业协会都在 10%以下。[3]108第二,行业协会公信力不高,企业认同度低,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例如,对上海49家工业行业协会的统计表明,会费收缴不足50%的有13家,收缴率在50% ~80%的有25家,平均收缴率仅为61.2%。[4]不少会员企业认为“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只是主管部门的延续,并不代表自己的利益,不能给会员企业带来任何好处。第三,缺乏一支具有专业知识的职能化工作的队伍。21世纪初中国行业协会组织的这种状况,自然影响其在帮助企业应诉方面的能力。

四、中国行业协会反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在国外行业协会组织中,美国的行会组织经验最值得借鉴,美国行会无论是在国外市场开拓上,还是在对外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都发挥出其极大的作用。例如,为打开中国农产品市场,美国大豆行业协会、柑橘行业协会多次到中国进行考察,其中大豆行会不仅到中国推销其产品,而且还不断地派人前来研究中国大豆的生产情况和消费市场。中国一位国家领导人曾对此感叹地说:“如果我们的协会都能像美国大豆协会那样,我就很高兴了。”[1]

(一)预警服务

目前反倾销等各类调查的“预警”机制建立在国家一级上,但多半是国外企业诉讼立案后的通告,而真正事先预告与提醒缺失,这一工作应该由与企业联系密切的行业协会承担起来。

1.设立行业反倾销反补贴等问题的研究中心。可以与科研院校合作,建立专门的研究中心,考察主要出口市场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及变化以及应诉过程;分析典型案例,建立案例库(比如,无损害抗辩是反倾销的“釜底抽薪”之计,有必要将这方面应诉经验写入书中,供企业学习);可能的话,进一步了解主要竞争对手的生产概况、价格变动情况以及国内政治状况,为企业反倾销应诉策略提出咨询意见。

2.进行国外市场调研,加强与企业利益相关方联系。从反倾销案件来看,不少国家有所谓“公共利益考量”,进口国调查当局会对各相关方进行调查,进口商的积极参与并表示反对开征反倾销税的态度,对于本国政府的终裁影响很大。由于进口商与下游用户在反倾销调查中与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征收反倾销税会大大提高他们的生产和贸易成本,因此他们往往会站在进口国的立场上进行陈述。由于在反倾销“正常价格”的判定中存在“替代国”的做法,因此接触国外同行,相互交流,了解彼此,发现合作机会,限价销售,既有利于保护制造者、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

3.建立企业反倾销反补贴等应诉基本知识培训制度。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帮助企业了解各类调查程序,了解应诉程序中各个关节点,了解各主要进口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的基本知识、应诉程序;通过模拟问卷的填写,帮助出口企业了解问卷调查表的内容,学会自己填写;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的学习,使出口企业懂得规范企业财务账目的重要性。

4.建立企业出口价格临界点制度。根据国际市场或出国市场价格确定临界点价格,及时了解与掌握本行会会员出口动态,当某行会成员的出口价格低于该价格时,发出行会警告。

5.完善行业协会网站。与律师事务所、高校学者建立长期合作共建网站的关系,开设法律知识、案例点评、时世评论、国外市场信息等栏目,及时公告最新行业动态,使行会网站真正成为行业内企业有所收获、了解最新消息的信息平台。

6.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出口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重要商品和主要市场的出口数量、金额、价格的监测,引导出口企业合理调节出口增长节奏,避免在某一市场集中过快增长。规范贸易出口管理,对于一些反倾销频繁的行业产品,由行会规定出口限价,低于该价征收出口差价税。如此,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7.建立各类调查应诉专家库。包括法律顾问、律师、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等信息。以便一旦发生案情,便可立即调动人员,分析案情,确定应诉策略。

(二)组织协调

组织与参与应诉工作,包括召集涉案企业会议,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收集与整理行业内信息,提供证据;指导企业填写调查问卷表,提供反倾销等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选定代理律师,帮助制定应诉方案;配合进口国当局的调查工作,补充相关材料;注意每道程序的截止点,协调应诉过程中所有相关方关系等;积极配合商会等组织协调国内企业应诉,从国内产业的整体利益出发,提出无损害抗辩、公共利益抗辩等。另外,在国内贸易救济方面,由行会出面,搜集翔实数据和信息,代表本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代表本行业提起反倾销反补贴等申诉,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

(三)规范监督

中国出口产品屡屡遭受反倾销等调查,除了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因素外,也存在中国出口企业自身的问题,比如同行恶性竞争、违反知识产权等不公平竞争问题。为此中国行会应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与贸易行为:行会应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行业会员的自律;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主义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制订行业技术标准。目前世界上有不少产品都没有工艺标准、技术标准,中国行会可以通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来规范本行业竞争秩序,既提高企业的生产质量,同时也占据市场份额。

(四)调研参政

行会组织是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信息的桥梁,政府在权衡国内产业与行业利益及制定相关法规时,需要行业协会的信息提供与参与。比如,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决策程序中,在确认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差额上,在确认产业是否遭到损害上,向政府提出精确的定量数据及建议;在免除条款提出程序中,作为国内产业代表,为政府提出本产业的意见;在为国家安全目的实施保障措施的过程中,向政府提供外国竞争对本产业经济福利、失业、技能的丧失等影响证据等,由此确实起到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信息交流的渠道作用。这需要行会本身应该做好行业内统计工作与调研工作,由此才可能持有充分的信息参与到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中,为国家行政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议,真正反映出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好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制订出完善有效可执行的法律和措施等。

总之,行会要发展,就需要有所作为,关心与解决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行业协会不仅应成为一个服务型组织,还应该成为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学习型组织、思考对策的研究型组织、为企业和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参谋型组织,这需要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来实现。高校应承担起应诉专业人才培养的职责。目前国内缺乏熟悉国际反倾销的经贸、法律人才,企业在国外争取权益基本上依靠的是外国律师,为此培养精通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迫在眉睫。高校在学科调整中,除了应加大法律、外语、国际贸易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外,建议在工商管理(MBA)专业学位中专门开设“反倾销应诉研究方向”,学员可以定向培养。

此外,上述对策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经费基础,从美国行业协会组织的经费来源看,行会经费主要来自会员的会费、培训班与展览会或学术讲座收入、政府机构或企业赞助等。中国行业协会可以借鉴。此外,为鼓励更多涉案企业加入到应诉队伍中,应建立起应诉基金,该基金可以部分来自中国对外国产品开征的反倾销税。最后,确立行业协会组织独立法人地位,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等相关法规。

[1]唐清建.刘海燕.应诉反倾销国内行业协会“姓无能”[N].中国经营报,2002-04-23.

[2]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完善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的几点思考[C].2008-01-04.

[3]沈恒超,胡文安,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24.

[4]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54.

猜你喜欢
行会行业协会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武大郎要在开封城卖炊饼有多难
河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敢为人先的企业——超惠投不动产
广东省铸造行业协会十周年会庆暨第四届理事会就职典礼成功举行
宋代行会初探
行会 异军突起的经济体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