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

2013-09-21 07:15夏章霞
长春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个税贫富差距公平

夏章霞

(安徽铜陵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系,安徽 铜陵 244000)

目前,我国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如果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势必受到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改革全局也将受到阻碍。我国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个税法》不太关注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使个税的调节功能减弱。从2007年元月起,新的《个税法》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个税。从对已申报人员情况的分析来看,交税比重高的来自于工薪阶层,而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较少。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40%―55%之间,发展中国家也达到9%―13%,而目前我国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10%。由此可见,我国的个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是偏低的,没有实现财富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二次分配显现一种“倒流”状态,长此以往,20%的人将拥有80%的社会财富,而穷人中的特困人群将无法维持生计。这显然与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违背,社会贫富差距将继续扩大。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久而久之会动摇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念,也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本文拟对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问题进行探讨。

1 目前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

表1 二元结构论分析

有数据统计:1990-2008年,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比重上翻了一番,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显现不断扩大趋势: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2:1,2000年为2.79:1,2008年进一步扩大为3.3:1。城乡收入差距已远远高于国际标准。

1.2 权力寻租的蔓延

现阶段,我国缺乏公平、公正的分配规则与秩序,权力寻租导致社会总福利的缩减,同时也导致官僚主义的腐败。一旦权力寻租显均衡状态并蔓延到整个经济领域时,社会成员就可能见怪不怪了,甚至导致道德扭曲和效率扭曲。

1.1 二元结构的负面效应

宾建成等从多重二元结构角度研究后认为,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如表1所示。

表2 几种收入论的影响

1.3 经济体制、政策改革的偏向

我国经济改革初期的成就是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从整体上弱化了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由于计划经济下的政策一直保持着较强的惯性,如城市居民享受的福利补贴政策,对农民的户籍政策、用工政策、教育和培训政策,农产品的低价收购政策等等,致使城乡差距不断扩大。而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也导致了沿海与内地的差距。由此派生出的一系列加剧贫富差距的政策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对外企的税收优惠上,从而造成目前我国收入最高的群体之一就是在外资企业工作的高薪阶层。最终导致了“富的越发富有,穷的越来越穷”的恶性循环局面。

1.4 个税政策的滞后与不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以下问题:①实行分类税制,难以综合计算个人收入;②全面执行代扣代缴系统难度大;③征管力度不足,征管条件差;④不能有效体现量能课征的原则,不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缺乏人性化;⑤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但对不同的课征对象采用的级差不同,其结果是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

1.5 法制的不健全

曾国安认为,法制不健全或执法不严致使非法非正常收入大量存在。非法收入渠道包括:①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②国企改制用低廉的价格购买国有资产,牟取个人私利;③制售假冒伪劣产品;④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所获得的超额利润;⑤走私、偷税、漏税、骗取银行或其他公司债款;⑥官商(房地产)勾结炒卖地皮获得巨额非法收入等。法制的不健全无形中造成了一夜暴富现象,加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

1.6 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内生增长理论认为,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可以归纳为三方面:①公民享受的机会和自由选择权不公平;②教育资源的区域性配置不公平;③不同教育资源发展环境不公平,教育资源过多地向大中城市倾斜,农村地区、西部地区投资明显不足,导致国民受教育水平的差异,加大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

1.7 信息化监控的失衡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是全球化和信息化,与之密切相关的税收信息化进程缓慢,税源监控乏力,办税条件、信息服务等欠缺,使城乡纳税人之间享受的公共服务产生了级差。具体表现为:①数据可靠性差。现有数据采集的来源既有自身录入的数据,也有通过其他系统采集的数据,系统信息有很多问题(采集不准、录入出错、申报不实等),从而导致信息可信度低。信息失真和数据的不全,难以达到较好的利用效果。②数据开发利用率低。目前基层采集的大量数据存入数据库后,只用于申报、开票等简单业务,其管理功能、分析功能、交换功能、监控功能和数据处理功能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③数据信息单一。目前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基础信息资料较为单一,税源监控等模块由于与现实工作流程不匹配,致使很多税源流失。

2 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2.1 个税具有“劫富济贫”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个税在西方国家叫做“罗宾汉税种”,意思是说个税带有“劫富济贫”的色彩。我国个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例:1998年为3.4%,10年后达到了10%,即使这个比例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有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很低的。因此,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确实不是主体税种,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美国第一次开征个税就把富人作为对象,个税收入在美国税收总额中占有很高的比例。1969年,美国通过了“变通最低税”法案,对高收入人群上缴税收的规定是: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成为纳税的主体。到1998年,个税占美国的税收收入达到50%左右,日本、德国等国家个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40%左右。而印度、泰国、波兰等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也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15%左右,这些税款的60%以上是富人缴纳的。由此可见,国外对个税的征收在秉承公平的同时,对富人纳税有更苛刻的要求。而我国的个税至今仍然是一个大部分由工薪阶层缴纳的小税种,在国家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低微,可想而知,它对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也是非常微弱的。

2.2 “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的涉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人成为了个税的纳税主体,这不仅可以调节收入分配,也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然而现行收入来源的多元化、隐蔽化使我国税务机关难以监控,从而使个人收入差距日益扩大,贫富分化加剧,而游离于个税征税范围之外的“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也越来越多。

在我国,“隐性收入”是影响居民收入正常统计值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具有非公开性的特点。隐性收入者聚集在高收入人群,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比较典型的诸如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他们的收入均有各自的经纪人管理,隐蔽性很强。而“灰色收入”是指未规定为合法的那些收入。以私营企业主为例,他们一方面为了少交税将个人生活费用计入企业费用;另一方面为了不交个人所得税,减少企业的分红,甚至不分红。此外,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医生动手术收红包、拿药品回扣,不良服务行业的收入等,都不是合法收入。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差额累进税率,因此大量不合法收入无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个人收入、促进社会再分配公平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不仅扩大了贫富差距,而且其隐蔽性也导致对其无法征税;与此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主要针对农民和工薪阶层的合法收入,显然是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的。因此在个税征收过程中,应当将个人所有的收入都纳入个税的征收范围,税务征管部门可以通过银行系统来实现征税监控,而其收入是否合法则是司法部门应考虑的范畴。

税法的无因性不考虑收入的性质,只按课征对象征收,所以“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都属于个人的财产和收入理应征税。从这一点来看,税法作为经济法的现代性特性,使得“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等个人所得具有可税性,通过征收“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

2.3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大力推广

随着信息化技术水平的发展,今年推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①责任分工到位。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好软件推广的衔接工作。②宣传与培训到位。采取集中培训与重点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使每一个单位都能熟练掌握新软件。③指导与服务到位。以优质服务为核心,组织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员对扣缴义务人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及时解决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④信息反馈到位。税务局对软件推广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将问题进行分类,组织业务和技术人员对问题逐一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来就可以普遍加强和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大大改善纳税环境,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提供了可能。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目标确定为由分类制转为综合制及分类综合结合制,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提出了要求。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金税三期的总体框架下,组织开发了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并要求在全国所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推广使用。

3 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设计应以人为本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收入再分配形式,具有普遍性特点,即所有有经济收入的社会成员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各级税务部门一方面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发挥个税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另一方面必须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统领税收工作的根本理念,个税的设计与改革都必须以人为出发点。

我国是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税的,以后几年多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税款;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调到3500元,全国将有6000万人不缴个人所得税,这种调整对依靠工资收入的人会减轻负担,但对富人来说没有多大影响。其实从个人所得税修改的内容和幅度来看仅仅是微调,改革力度不大,因此对缩小贫富差距、增强个税收入调节功能作用不明显。与此同时,西方各国进行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尤其在个税的“人性化”设计上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

3.1 灵活多样的起征点

目前,法国和巴西都调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率,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费负担,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俄罗斯个税改革重在合并税率,提高起征点。2007年12月,阿根廷议会对个人资产税进行大幅调整,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个人资产越多税率越高,中低收入阶层的个人资产税得以减免。此次调整旨在减少对中低收入阶层征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表3 巴西和法国个人所得税调整情况

俄罗斯和阿根廷个人所得税调整情况表4

3.2 兼顾家庭及子女的情况

日本个税起征点是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变动;法国个税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来征收的,每个家庭交纳的所得税会随家庭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发生变动;美国在2005年公布的个税规定:每抚养一个孩子,申请扣减1000美元,如果孩子接受中等教育,家长享受扣减1500美元。可以看出:美国人缴纳个税时,即使是收入相同的两对夫妇因有无孩子所交纳的个税相差也是很大的。同样,德国个税的比例每年都在调整,德国政府对不同的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

3.3 个税因经济波动而调整

2008年2月,美国国会和财政部宣布暂行减税等一揽子计划。执行此方案,每一个工薪阶层至少可获300美元退税。这项暂行减税方案是用以尽快刺激消费的,经测算这次退税总额将达1000亿美元,约1.18亿户家庭得到实惠。实际上,工薪阶层大部分可获得600美元/人退税,每对夫妇也可获得相应的退税。据不完全统计,3600万户低收入家庭因此受益。此外,家庭有子女的退税对象可获额外退税,每户最少可获1200美元。2004年3月,瑞士国会决定,税改计划将纳入个人所得税“档次上升”的补偿条款。“档次上升”是指纳税人的收入随通货膨胀的提高而提高,但其收入的税率层次也会上升一个档次,因此将承担更多的实际税负。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采取措施对纳税人进行补偿。

4 结语

简单明了的税制体现了税收效率中的行政效率。而我国个税一向搞一刀切,虽便捷但不科学,无法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个人所得税除了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外,还有为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保障分配公平、拉动消费、维护社会稳定等政策服务的职能。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税收公平原则更是追求税制的完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个税改革不是简单的起征点的调整,需要在恰当时机进行全面的整体改革,实现“人性化”的设计。今年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两会期间建议:根据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即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以家庭中夫妻双方共同所得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申报时根据纳税人家庭中赡养、抚养、就业和教育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扣除数。当然这需要信息的完备和制度的完善。这个建议的实质是要求个人所得税法理应把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考虑进去,此举已逐渐显示出我国税法改革的“人性化”设计理念。不管是在学界还是在两会的议题中,有关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都是目前税制改革的大方向之一。当然建议个税改革还应遵循3个原则:放宽税基(即各种收入都要纳税),低平税率(税率要低并提倡公平),计入负担(考虑家庭赡养人数)。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正朝着“人性化”道路发展,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大力推广,不久的将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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