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钧涛
摘要:关键词:警务实战;武力使用;课程设置;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3)03-0099-05
一、引言
警务实战,一个在中国公安教育系统中全新发展且方兴未艾的警察训练体系,至今已有十来个年头,已为众多民警熟知。在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日臻完善的情况下若重新讨论其基本概念和含义,似乎显得不合时宜。然而,正因为其自身的不断完善,对于最初设定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框架、理论解释已逐渐在不经意间形成自身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制约着公安业务和公安教育训练理论实践的方向。在日常教育训练过程中,往往警务实战教官和公安业务指挥员对“警务实战”的概念理解大相径庭,导致两者在训练内容上的安排存在严重的偏差。究其原因,其实不难看出其关节点在于对“警务”、“现代警务”、 “实战”等含义的不同理解。
为了突破瓶颈,使警务实战理论和实践发展具备专业、规范、持续的特质,更好地借鉴国(境)外先进的执法行动理念与教学训练经验,提高我国警务实战训练的效能和管理能力,促进实战训练整体水平的提升,有必要对“警务实战”概念及其训练体系作进一步的厘清。
二、关于“警务实战”和“武力使用”概念之辨析
(一)“警务实战”概念的提出
“警务实战”在当今公安机关已然成为警察行动的一个专业术语,当大练兵开始时,它悄然而坚定地出现在众多领导专家的言语表达和文字正稿中以及全体民警面前,渐渐成为约定俗成的词汇。对此笔者作了一定的考证,“原有的警务技能又称军体课或警察体育。以军体课为例,教学训练内容由擒拿格斗、射击、驾驶、游泳四部分组成。1995年以后,公安院校陆续开设了查缉战术,在内容体系中,身体素质训练融于警察体育课教学过程,警械的使用只限学捆绑技术、上铐技术、警棍使用等方面”[1]。在随后的实践中,特别是大练兵开始,警务技能体系以素质训练为基础,建立了技能训练和战术训练两个平台,充分体现出相互“大融合、小分割”的特点。公安部第一期警务实战教官培训班在全国做了示范,运用了“警务技能与战术训练”的名称,又在而后的教官培训班中发展使用了“警务实战训练”的名称。这个名称的诞生以及随之发展形成的一系列内容体系,成了全国的典范和权威,引领了全国的实战训练,成为实战训练的标杆和灵魂。按照现在的通常解释,“警务实战”也称“警察实战”,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照法律授权,以履行职责为目的,以强制手段为主要形式而进行的对抗性执法活动。”[2]
(二)对“警务实战”概念的再解读
带着科学和发展的眼光回眸,不难发现,对这一具有灵魂性、标杆性的概念有必要作理性而冷静的重新思考。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个普遍的现象,在我们与专业警种部门的一些专家、业务骨干交流时,会经常遇到他们的质疑:难道警务不包含国保、刑侦、交通、治安、监管等警种的业务吗? 现场勘查、路面执勤、案件查处、巡防控制等工作不属于实战吗?尽管我们会对他们进行广义和狭义的“警务实战”概念的区分解释,但他们往往依然只是茫然地“被接受”。这里对“实战”含义的认识,没有根本性的偏差,但对警务一词所包含的内涵、外延,其看法则大相径庭。笔者以为,目前广义狭义之分只是相对的权宜之说,只是将现在所说的“警务实战”的外延作了强行限定,即前文所述以警体发展而来的那部分内容。显然,此解释颇为牵强。诚然,要给现有的、正在飞速发展的“警务实战”训练作出恰当的定义确实很费思量。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现代警务的研究文献已经浩如烟海,但是笔者至今没有找到西方警务界对现代警务所下的明确定义。现代警察思想从清末传入我国已经一百多年,改革开放后,现代警务概念引入我国也已近二十年,尽管我国警务理论部门对现代警务作了大量研究,但也没有形成非常权威的界定。纵观大量的学术资料可见,警务概念的内涵既包括物质技术层面的,更包含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它必须对警察存在、警察活动、警察行为方面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英国警务学家约翰·安德逊在《警务自由》(Policing Freedom) 一书中指出“狭义警务是指警察队伍所干的事情”,即“警务是警察队伍(机关)的工作和行为。在警察科学研究和警务实践中,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警务既可以是指全部警察行为的综合,还可以是指具体的某一项警察行为。总之,警务就是警察行为”[3]。对警务概念的理解,可以借助英文Policing的词义理解,通常说的是警察行为,即我们说的公安工作;以动词理解Police即为警察行为,其动名词Policing,则可理解为所有警察行为。都是同一英文词语,“警务”为我国大陆的翻译,台湾地区则称“警政”。按照现在我国警察理论研究的成果考量,一般把“警务”的狭义广义区别界定为:“法律规定的警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力,履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治安管理和惩治犯罪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警察事务[3]。”这实质上是公安机关对外的行为,是调整整个机关外部社会关系的警务范围,此为狭义理解。广义的理解应该加上“调整公安机关内部关系的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内容。总而言之,“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警务的范围为“承担依法预防,防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参见《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2条。。
(三)为“警务实战”概念正名
显然,对现有“警务实战”概念理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先天的不足。随着对外交流的扩大,笔者对境内外的同行专家的看法有了较广泛的了解,特别是在“警务实战”训练方面,香港地区的同行们对此问题有着精辟的见解、精炼的概括。他们采用的名称是“武力使用”。香港长期沿袭英国警察训练(课程)体系,其执法意识、训练理念深受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主义”价值倾向的影响,代表着当今世界先进警察执法思想和训练方法的潮流,其理论的精确和实践的务实都值得借鉴。
笔者认为,“武力使用”比“警务实战”要精确贴切,在其他同类名称用法之上。“武力使用”对应的英文是Use of Force ,其词义和语境两者相同;而“警务实战”与其表达的意思相差甚远。如果从“警务”概念想开,我们很容易想到,各个警种条线所从事的业务都应该属此范畴,因而,除了警察从事的与违法犯罪人员的对抗性执法活动外,警务有着广泛的外延;而如果从“实战”角度理解,那么所有警察个体和群体的具体工作行为都可称为实战。香港的李杨志李杨志:美国执法人员枪械教官协会终身会员,国际训练委员会委员,香港警务处警察学院荣誉顾问。先生是香港地区警察武力使用训练的奠基人之一,他为中国大陆警务实战训练走向正规化、科学化倾注了无数心血,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据笔者了解,李先生每年在大陆为警察无偿开设很多训练科目和讲座,在诸多教学中,从未见其使用“警务实战”的称谓,而是按照在国际上华语国家、地区通用的说法,使用“武力使用”的名称。
其实,我国大陆也有采用“武力使用”概念的先例。上海市公安系统是警察训练工作的典范,他们从一开始就直接与国(境)外警察训练接轨,经过多年的发展努力,其警察训练工作正步入国际先进行列,逐渐达到“国内领先,亚洲一流,国际先进”笔者注:上海公安专科学校的办学目标。的水平。在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课程体系中,全部以“武力使用”替代“警务实战”。
从发展的方向看,武力使用的概念会对后续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铺平道路。西方发达国家对警察武力使用都有完备的法律支撑,其“武力升级”的理论已经落实到警察的执法手册中,如美国加拿大的“六步武力升级”规则,这是我们所欠缺的,也是下一步我国武力升级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方向。此外,“最小武力原则”是世界范围内警察行动中使用武力的“原则之王”,是现代警务理论中两大基本原则之一笔者注:另一原则是“满意决定警务原则”。。故此,“武力使用”概念应该替代“警务实战”的提法笔者将在下文直接使用“武力使用”。。
三、关于“武力使用”训练(课程)体系的构思
(一)传统课程训练体系的缺陷
笔者全程参加了由福建警察学院、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福建基地主办的“2012年国际警务实战论坛”的两个阶段——教官培训和管理者交流。交流中笔者发现,众多与会代表中绝大多数是从事“武力使用”训练的教官,其中许多人都有一种共同的忧虑:在长期的执教生涯中,训练内容不断要求“创新”后,接下来对民警要训练什么?以后怎么教学?忧虑的源头是来自于训练内容设置缺乏系统性,上级公安部门对训练有原则要求却没有系统的层级纲要,与公安部“三个必训”体系不匹配。
作为公安民警个体,“武力使用”是必备的素质和能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新中国建立以来,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的制约,长期以来,公安教育缺乏系统全面而又层级分明的训练(课程)体系。改革开放后,公安教育训练事业迅速恢复并迅猛发展,然而,为了保证人才培养取得立竿见影式的效果,公安教育体系相比于其他教育体系,在发展进程中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的系统内,人才培养体系庞大却孤立,学科设置较西方的“宽学科”而言属于典型的“窄学科”,渐渐形成“近亲繁殖”的局面,课程设计的思路和教学方法常常在自身体系内运转,重文轻武现象普遍。随着公安教育体制实行改革以来,特别是2003年开始实行大练兵以来,民警能力素质的培养才逐步完善,“武力使用”课程渐渐成为其中的重要部分。但是,在开展警察“武力使用”训练之初有一个先天的不足,就是许多人认为武力使用是军事体育甚至是群众体育的警察业务化,因而,在最初的阶段,从事这一领域训练的教员几乎都是清一色的 “武行”出身,或是来自部队军事训练的人才,或是转行于群体和竞技体育的专业人员,很少有原先从事法律研究和从事公安一线执法业务的专家人才,而这也许正是当初把“警务实战”的概念唱响的重要原因。现有的警务实战训练(课程)体系完全是在短促考量香港警察训练(课程)体系基础上进行的“推磨式”的结果,当初始的“警务实战”训练内容闪亮呈现在众人面前时,确实使人耳目一新。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中国警察素质实现了质的转变,形象上实现了华丽转身,原来“文气”、“文弱”的形象被赋予了威武、刚猛的气质。
我们在向中国警察警务实战训练的奠基者、开创者们由衷致敬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冷静地看到其明显的缺陷?在经过这么多年的兴旺发展后,瓶颈在慢慢出现,忧虑在滋长,当那些训练内容我们都已经“走”一遍后,下一轮怎么办?
(二)关于“武力使用”训练(课程)体系的新思路
一个基本的常识告诉我们,知识与能力有联系但并不相同,以培养和提高能力为主的“武力使用”内容,作为训练科目和课程而言,不必长久的“创新”,当然,创新是不竭的动力和要求,但“武力使用”的创新应重在理念,重在运用,重在方法,重在与业务的结合上。试问,一名普通的民警是否一直要朝着特警、武警的能力目标发展?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既没有必要也无可能。显然,我们的目标设定是要紧紧围绕“能力与素质”这个中心。人民警察应有较强的“警察素质”,其中包括警察意识、警务能力(广义)、武力使用能力等素养。要有较高的武力使用能力也无须要求每人都成为特警、武警高手。很显然,符合民警实际情况的“武力使用”训练(课程)体系要有恰当的目标和内容设定。
1.课程定位。课程设置是指“一定学校选定的各类各种课程的设立和安排” 参见百度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927439.htm。。公安院校包括职业培训性质的民警培训(训练)学校的课程设置需要建立在公安教育训练整体定位的基础上,通过扎实调查研究,经过科学的论证。课程设置要设立课程类型和课程门类,设定各层级的先后顺序及课时分配,还要简单设立各门类各学科各课程的目标、内容和要求。课程设置应该包含:合理的课程结构和内容,包括各门课程与课程之间的结构、单门课程本身;合理的课程先后顺序,每个环节衔接有序,让学员通过课程的学习,达到知识与能力的提高。另外,课程内容设定要与知识论规律相符,要反映科目的知识要义、主要方法论和时代发展的要求。“武力使用”训练(课程)体系,必须符合民警素质和能力培养目标的要求。
2.课程设置要素。笔者认为,“武力使用”训练(课程)体系设置要紧扣的要素是“理念、知识、能力、素质”,其中理念引导应包含意识的培养。公安部“三个必训”是对民警职业培训系统的高度概括,如果说人民警察培训学校(院)训练(课程)体系是树状结构的话,“三个必训”的要求就是“树干”,所有课程设置都应该是树干上的“枝叶”。对“三个必训”认真解读,不难发现,“逢晋必训”是总树身,因为它是根据民警职业生涯渐次发展的主线设定的培训总要求。
3.基本思路。对于训练(课程)体系设计,笔者的基本思路是:以每个衔级作为一个培训层级,根据层级内民警的年龄层次、文化结构、业务担当、职务职级等因素,分层级选定匹配的课程要目,其课程量占比为大部分,比如可以设定70%~80%,剩余的课程量留给当年的公安工作重点、热点问题;分层级力求以内容与难度并存作为标准;武力使用训练(课程)内容作为整个训练(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比例按照一段时间内的实际需要而定。也许大家会有疑问,现有民警培训内容都是民警所需要的,无法给定具体层级标准。其实很简单,警衔晋升中“司晋督”课程体系公安部已明确给定,其基本设置思路就是针对三督以上民警属于基层公安机关骨干这一现状,而凸显管理和指挥的课程内容,这无疑给分层级树状体系提供了极好的样板。再如,体能训练和测试分层级已广为周知,体能测试标准中虽然科目相同,但标准不同,青年组与中年组有明显的区别。同理,设定“武力使用”训练(课程)体系时,当内容不宜分层级时,难度指标即是主要区分标准。
4.主要内容。笔者认为,“武力使用”训练(课程)体系可以包括的内容有:(1)基础训练。主要包括队列、警容、礼仪、匍匐前进、攀越障碍等内容,目的是为警务化管理和后续武力使用训练打下基础。(2)素质训练。包括心理素质训练和身体素质训练两部分。(3)基本技能训练。包括防卫与控制训练,水中技能训练(水上救护、水中缉拿),驾驶技术训练(基本驾驶技术和警察特种驾驶技术),列装武器训练,武器对抗训练,列装警械装备训练,警务救护训练(紧急自救和救他)。(4)基本战术训练。包括盘查、车控、搜索、抓捕、突发和危机事件处置等等。
诚然,科学完整的训练(课程)体系建设是个庞大的工程,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才能成功,可喜的是苏州警校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分层级武器使用训练规范》、《分层级武力使用技能训练规范》 相继出台,标志着“武力使用”训练(课程)体系乃至警察职业训练(课程)体系已现雏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与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察训练(课程)的完整体系定会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王平,严文萍.警务实战技能教学训练内容体系初探[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6).
[2]左锁粉.警察实战训练与应用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胡晓东.关于“警务模式”理论的研究综述[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6).
(责任编辑:黄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