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 申曙光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就事论事地看,《意见》有诸多值得肯定之处,也值得期待。但是,从新时期我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新要求来看,《意见》尚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从这一角度对其进行简要评述,旨在为该意见出台后后续配套方案与实施细则的制订提供参考。
《意见》的最大特点是全方位地提出了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原则、任务与对策措施,是一个覆盖范围广泛的重要的政策文件。如果能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必将对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对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和方式、解决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等问题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的作用。因此,《意见》的贯彻执行值得期待!
但是,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意见》不但需要着眼于解决历史造成的问题,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更需要为未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这就需要充分考虑一个基本情况:我国已进入一个民生发展的新时期,这对收入分配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换言之,要使《意见》能够与时俱进,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具有更长久的价值与意义,则需要考虑得更长远,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解决方案。
我们认为,中国头三十年可谓“政治三十年”(当然也有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有民生发展,但主旋律似乎是“政治”——以阶级斗争为纲),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可谓是“经济三十年”(当然也有政治发展和社会建设,有民生发展,但主旋律似乎是“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多方面来看,我国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民生三十年”时期。在这个时期,同样要大力发展经济,要有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但主旋律应当是“民生发展”;无论是政治建设、社会建设还是经济发展,都应当以发展和改善民生为目标。简言之,民生三十年,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社会经济发展主旋律的时期。
“保障和改善民生”绝不是给某一个或几个群体的人增加收入的问题,也绝不仅仅是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问题,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在经过经济快速发展的“经济三十年”之后,在经济仍将保持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问题,实质上转化成了另一个问题:如何调整和优化劳动就业格局,调整和优化税收结构、财政收支结构、个人与家庭收支结构,调整和优化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收入分配关系、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以更高更好地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并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换言之,收入分配改革,不但是解决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钥匙,也将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中,在民生三十年的新时期,成为影响全局的关键性问题。
“民生三十年”的新时期对收入分配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不但要立足于现在,更要着眼于未来,以此来制订和实施收入分配改革的有关意见与方案。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可以对《意见》进行两个方面的简单评述。
第一,对问题的分析到位,对问题的原因分析不到位。收入分配的问题往往不是分配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很多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造成的。问题甚至制度本身只是表现和结果,如果不从体制机制等方面找原因,则无法对症下药,难以形成正确的思路与对策。
第二,对过去的认识到位,对目前与未来的形势判断和认识不到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收入分配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意见》没有很好地考虑到这一点,这会导致无法预见性地研究和解决未来的问题。
第三,任务与目标阐述到位,对策提出不到位。任务和目标可以说是明确了,也明确地分析和点出了问题。完成这些任务应当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存在的收入分配问题。但关键在于,对策尽管很多,很具体,但存在着三“多”三“少”的问题,因此可能会引起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第一,“重申过去的政策”多,新的对策措施少。不少对策都是过去提出来的,有些是提出来或讨论了很久但没有真正实施做的。新的、突破性的对策较少。重申过去的政策有其意义和必要性,但作为一个专门的意见(方案),应当更多地着眼于新的对策的提出。
第二,分项考虑多,系统考虑少。对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税收、灰色收入、农村与农民收入问题等,都有较好的考虑,但缺乏更为宏观的总体上的思路与方案设计,因而难以从更高层次上提出综合性的解决对策。例如,对于因灾致贫、因病致贫、因“学”致病、因残致贫、因各种原因长期或短期陷入生活困难或贫困状态的,可以建立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但因《意见》主要是分项考虑,就未能提出类似的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第三,一般性问题的对策涉及多,关键与难点问题的对策涉及少。关键问题与难点,如垄断行业问题、社会结构有固化之趋向的问题、公平的就业环境与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问题、劳资关系方面的问题、中小企业如何发展的问题、中产阶级如何发展壮大的问题等,对策涉及较少。又如,《意见》明确地提出,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但是,没有分析改革的阻力在哪里,也没有提出克服阻力的思路与对策,因此,如何攻坚,如何克难,无法明确。
从“民生三十年”这一新时期对收入分配改革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的角度出发,有必要正视《意见》的不足之处,弥补和解决以上“不到位”或“少”的地方,整体性地、前瞻性地部署收入分配改革,并出台合理的配套方案,制订有效的实施细则,完善相关体制与机制。
收入分配的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领域,相关部门的配套方案将成为收入分配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这需要相关部门有全局观和正确的理念,协调行动,共同发力,而不是“各自为战”,要让各部门出台的配套方案与《意见》构成一个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严密的对策体系。
除此之外,还需明确各项配套政策的推进步骤与阶段目标,即将“有序推进”的“序”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到位,以保证收入分配改革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地推进。
《意见》只是从国家的高度提供了一个指导性、总体性要求,各地方政府尚需因地制宜,针对各地的主要问题和难点,进一步提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对策措施。各地都应当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创新观念,积极探索具有突破性和创新性的做法。地方的突破与创新性做法将会为全国的改革提供经验与启示。
这里不是指有关部门的配套方案,而是指体制机制上的改革方案。收入分配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只有众多体制机制改革协同并进才能顺利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相关部门的配套方案还是地方的实施细则,尚不足以解决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有可能形成改革难以落实的局面。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尚需从根本上“对症下药”。可以说,体制机制的改革是突破口,也是关键。例如,国企改革(国企利润分配改革;垄断行业工资调控政策),行政体制改革(反腐败,官员申报个人财产情况),财税体制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税收调节的具体办法),城乡体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就业制度改革),市场经济秩序等体制机制的改革意义非凡且任务艰巨。配套性体制机制改革办法的出台将是从长远和根本上理顺相关关系,优化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建立良好的收入分配体系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