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涛
论民国的比较法教育
黄涛涛*
伴随着民国比较法研究的发展,民国比较法教育也取得一定的成就:各种类型的法律院校均开展比较法教育,在组织模式、课程设置方面积累了经验,促进了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对这一时期的比较法研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民国 比较法 法律教育 课程设置
华勒斯坦认为,19世纪后半叶以后,通过大学以学科名称设立科系、成立国家学者机构、图书馆开始以这些学科作为书籍分类系统等途径,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制度化。①[美]伊曼纽·华勒斯坦:《超越年鉴学派》,载伊曼纽·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刘健芝编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13—214页。德国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和克茨更是直接指出:“比较法最终被承认是一门新的学科,也许必须从比较法被列入大学教学活动来认定。”②[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5页。民国时期,通过院校和科研机构成功地开展了比较法教学和研究,比较法研究获得了发展。
民国法律课程经历了从固定科目到选修制,从各校自定课程到各校自定课程与教育部统一课程相结合的演变过程。各院校在执行有关统一课程规范的基础上,还有一定的法学课程设置自主权,各类学校所开展的比较法教育也有其自身特点。
所谓一般院校,即是国立、省立及私立院校。需要说明的是,教会大学也属于私立大学范畴,但此处所指的私立大学仅指由国人或本国法人创办的大学。
关于各院校的比较法教育开展情况,主要通过下列表格说明。
③ 李贵连等编:《百年法科——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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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分析,民国时期一般高等院校所设置的比较法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比较法教育强调实践导向,理论性较弱。总体而言,民国各院校所开设的比较法课程是一门工具性的、辅助性的科目,以比较部门法为主,其中,以比较宪法、比较民法和比较刑法等课程最为普遍,个别院校还开设了比较司法制度、比较行政法等课程。而理论性较强的比较法绪论课程则很少有院校开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比较法研究与教学仍附属于相关的部门法研究,独立性不够。
2.各院校普遍重视英美法和罗马法教育。与清末比较法主要学习日本法律制度不同,民国时期比较法的学习对象已转向大陆法和英美法。从上表可以看出,各个学校普遍设置了英美法和罗马法课程。这与民国时期法律实践中的比较对象是相吻合的。相对而言,罗马法课程设置更为普遍。这既是借鉴国外法学教育模式的结果①从中世纪到近现代,罗马法一直是欧洲各国法学教育的基础科目,民国的法律教育也受到这种课程设置的影响。,也是由于罗马法教育的特殊功能所致。罗炳吉就曾将罗马法课程视为学习中国法律的“导论”课程,将罗马法视为对普通的法律人士有着特殊价值的比较法课程。②罗炳吉:The Place of Roman Law the Legal Curriculum,载《中华法学杂志》1922年第1卷。中国学者也有类似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欧洲古代,号为文明之中心,希腊罗马是也。希腊学说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其素所研讨多倚哲理、政治,而于法律则鲜究探。故欲考欧洲古代法律发达之迹,不能不求之罗马也。”③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1919年版,第116页。邱汉平更直接地阐述开展罗马法教育的理由:“要之,吾人研究罗马法之目的,非欲以稽古自炫。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研究罗马法者,所以溯其本而究其始也。良以吾国新民法泰半因袭大陆,而大陆诸国之法源,几尽滥觞罗马法。即此一端,已足示吾人研究罗马法之重要。苟从法学之价值观之,罗马法为治法者之基本学问,倘能融会贯通,法学知识已习过半矣。”④邱汉平:《中国法律学生应研究罗马法之理由》,载何勤华、洪佳期编:《丘汉平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6页。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是以大陆法系为模板而建立的,从事法律教育的中外法学家普遍认为,罗马法课程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介绍西方基本法律(主要是大陆法系)的概念、特有原则和法律术语的功能,是一门基础性课程。
3.清末时期,不少比较法课程是必修课,而到了民国时期,则更多地转为选修课。这说明民国时期对比较法课程的定位已有所变化。民国时期,更多地将其定位为带有研究性质、用于扩展域外法学知识的课程。很多比较法课程是各院校在政府规定的课程体系模式之外设置的,因此,各院校普遍将比较法课程安排在选修课中。民国时期,随着各项立法的开展,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以本国法为主要学习载体的条件已经具备,而不再像清末时期那样,离开西方法律制度,就根本无法开展法学教育,比较法课程也逐步转变为一门以深化或者拓展法学专业知识背景为目的的课程。
民国时期有三所教会大学创办了法学院:由美国基督教会所办的燕京大学法学院和东吴大学法学院,由法国耶稣会教会创办的上海震旦大学法学院。由于教会学校的性质和特点,比较法教育成为其法学教育的重要特色。
燕京大学法律系开办时间较短,并没有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传统,但有关课程设计同样比较完备。当中也有开设比较法课程的要求,包括罗马法、外国法和比较宪法等课程。另外,政治学系针对三、四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了英吉利法。①《燕京大学本科课程一览》,1928年,第57—58页。
需要指出的是,燕京大学法律系规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原本为5年,在科目表上还列出了第五年的课程,如各国法律制度概要、中国法律史、欧陆英美法律学史、比较民法学、立法方术论、法律解释学、法律哲学、法德日文法学名著选读、高深法理专题研究等。但这个计划报经校务会议议决后又进行了局部的调整,将期限由5年缩短为4年,另外决定自次年起添聘教员、增加课时,并将原定第五年课目的一部分划入研究院法律课程之内。②王健:《燕京大学法律系——一个逝去的记忆》,载《法学》2001年第8期。
1920年,震旦大学设立法学院,分法律学和政治经济学两系,改法科学制3年为4年。③蒋晓伟:《上海法学教育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由于震旦大学的实权实际上由法国天主耶稣会掌握,在法科课程的设计上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震旦大学法律系秉持“要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欧美法律是最佳参考”的教学理念,始终非常重视比较法教学。其比较法教育有以下特色:
1.开设比较法课程数量较多,涉及的部门法领域也较广,形成了完整的比较法教学体系。主要的比较法课程包括:第一学年的比较法、比较民法;第二学年的比较民法(债编)、比较刑法、比较宪法;第三学年的比较民法(夫妻财产制度、赠与继承)、比较商法(一);第四学年的比较商法(二)。①蒋晓伟:《上海法学教育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4—65页。
2.震旦大学法学院的比较法课程以法国法为重点。震旦大学法学院的比较法课程一般由法籍老师任教,如比较法学由彭廉石讲授,比较民法由冉宗柴讲授,比较刑法由戴路安讲授等。②同注①,第59—61页。这与该校强调法国法教学有关。即使到了20世纪30年代,震旦大学的教学重点已经转向了中国法,震旦大学法学院还是很强调法国法的学习,法国民法和刑法还是该校的必修课。根据该校的课程公告,法国法是学生学习中国法律的入门课,它与比较法依然和从前一样重要。③忻福良、赵安东编:《上海高等学校沿革》,同济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3.震旦大学法学院的比较法教育持续性较强,基本未中断。震旦大学法学院在课程安排上始终坚持“先授以法国法典相类各编,然后将吾国法典比较研究,庶几,学者先有深切体会,然后再授以本国法条,自可一触及通”④《私立震旦大学一览》,1935年,第65页。。因此,其课程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比较法与法国法”一直沿袭相历,始终是教学的主要内容。
东吴大学法学院以其比较法教育享誉中外。学校的英文名为“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中国比较法律学院),表明兰金、罗炳吉等人在酝酿建校时即确立了比较法的原则和特色,以后的37年间,东吴法学院虽几经动荡与变迁,这一原则与特色始终坚持未变。曾在东吴法学院任教的哈德森(Manley O.Hudson)在其于1927年在东吴法学院的演讲中说到:“虽然我对世界其他地方的法学院略有所知,我却没听说过任何其他的比较法学学院……但据我的理解,你们是不同的,在这里国内法是在与英美法和大陆法相比较的基础之上教授的,你们是我所知道的唯一一所堪称比较法学学院的学校。”①哈德森:《就职典礼上的讲演》,载《中华法学杂志》1927年第3卷。早在1933年,孙晓楼就骄傲地宣称:“若于东方,其注重比较法学之研究者,当推我上海东吴法律学校。”②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的摇篮》,载《东吴法学》2003年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徐谦也认为:“中国南部之讲比较法学者,当于东吴法科大学首屈一指。”③徐谦:《〈法学季刊〉发刊词》,载《法学季刊》1922年第1期。可以说,东吴法学院是中国英美法和比较法教学与研究的象征。④艾永明、陆锦璧:《中国法学的骄傲》,载艾永明、陆锦璧编:《杨兆龙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其比较法教育具有以下特点:
1.设置了大量比较法课程。1915年东吴法科的第一份课程表就有大量比较法课程,包括:一年级下学期的罗马法(近世民法),二年级上学期必修课主科的罗马法,二年级下学期必修课主科的比较宪法、英美刑法、罗马法,三年级上学期必修课主科的英美契约法、英美侵权行为、大陆民法(德或法),三年级下学期必修课主科的英美契约法,必修课副课的英美侵权行为、大陆民法(德或法),四年级上学期必修课主科的比较刑法,选修课的英美亲属法、英美买卖法、英美代理人法、英美公司法、英美保证法、英美公证人法、各国法制史,四年级下学期必修课主科的比较刑法,选修课的英美继承法、英美信托法、英美运输法、英美合伙法、英美损害赔偿法、英美衡平法。
20世纪30年代,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所设置的比较法课程数量更多、范围更广,具体有:罗马法、比较宪法、英美刑法、英美契约法、英美民法选课、英美侵权行为、各国法制史、各国诉讼法比较、各国刑法比较等等。⑤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132页。
1943年的东吴大学法律系课程中,仍有不少比较法课程。包括:英美法大纲、英美刑法总则、罗马法、英美契约法、英美侵权行为、大陆民法、英美亲属法、英美继承法、英美诉讼法、英美动产法、英美衡平法等比较法课程。⑥蒋晓伟:《上海法学教育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2.以比较法作为本体教学法。东吴的教师始终坚信比较法学习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的价值。因此,在建校后的各个时期,东吴法学院的管理层都努力以各种形式保持比较法作为教学重点。他们也始终将比较法作为一种本体教学方法,融入各门法律课程中。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东吴法学院冠以比较法学院之名,行的并非是孤立比较法教育之道,而是将比较法视为法学教育的本体方法论,它推进的不是分离的比较法,而是将比较法植入普通法学教育”①龙卫球:《走出孤岛的比较法》,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2期。。“它提供了独特的职业训练和比较法教育,使得其毕业生可以对于差异巨大的不同法律体系应付裕如。”②孙伟:《近代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东吴法学院之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育的特色集中表现于教学内容上不局限于某一系一种法律,而是以英美法和中国法为主,同时广泛涉猎两大法系的其他法律,聘请各国驻华法律专家,引导学生对德、法、日、苏联、意大利、比利时等国法律作比较研究。③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的摇篮》,载《东吴法学》2003年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东吴法学院采取中国法和英美法并重的“双轨”课程设置。“教材方面,大概1/3为各国比较法,用英语或各该国语言教授;2/3中国现行法规,用华语教授。”④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203页。哈德森教授也认为东吴法学院“国内法是在与英美法和大陆法相比较的基础之上教授的”⑤哈德森:《就职典礼上的讲演》,载《中华法学杂志》1927年第3卷。,那时两个法律体系的课程其实还是分开讲授的,而比较研究则留给学生们自己去做。东吴法学院的比较法教育在设置了大量比较法课程的同时,也通过让学生们选修大陆法、英美法和中国法的课程,在学习这三种法系之中基本的法律领域的过程中,让学生自觉地对这些法律做出各种比较,从而形成中国的创新法学。
3.比较法教学层次和教学形式丰富。1934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1935年,经国民政府教育部核准,东吴法学院在原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法科研究所”。
在其研究生教育中,东吴大学法学院同样坚持以比较法教育为主导的教学方针。研究生部规章指导学生“以比较的方法研习法律”,证据表明事实的确如此。第一年需上课,上课时间仍循旧制,置于周一至周五下午的六时至八时之间,以便日间有工作的学员钻研法律;第二年则专作论文。必修课有:英美民法、法国民法、瑞士民法、苏俄民法、国际公法、国际关系。⑥孙伟、王国平:《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载《苏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当然,研究生阶段的比较法教育要求是比较高的,“对民法学习的专注也意味着研究生不会仅仅从事简单的规则比较;作为追求的目标,这样的学习将使得学生们能够去探寻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的概念和观念,并以历史的视角来审视这些概念”①康雅信:《中国比较法学院》,张岚译,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2页。。从课程使用的讲义可以看出,研究生的学习是建立在中国法律与其他五个国家民法的比较研究基础之上。以英美“民法”课为例,这门课由一位受过美国教育的教师讲授,根据课程目录的介绍,使用的课本中引用了“能形成与新颁布的(中国)法律的对比的案例”②康雅信:《中国比较法学院》,张岚译,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2页。。也有其他一些使用导师提供的油印讲义的课程声明采用直接的比较法研究方法,如法国民法课的课程说明表示该课程讲授法国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与中国现行法律相比较,并让学生习惯于进行比较法研究。③康雅信:《中国比较法学院》,张岚译,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2页。
除了日常教学中的比较法教育,东吴大学法学院通过讲座等形式开展比较法教育。东吴法学院自1922年起,陆续设立了比较宪法自由讲座、比较法学讲座等长期讲座,④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的摇篮》,载《东吴法学》2003年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邀请吴经熊等著名学者主讲,是日常比较法教育的一个重要补充。
总体而言,教会大学较之其他类型的大学更为重视比较法教育,不仅比较法课程数量较多、涉及领域较广,而且,课程的连续性和规范性也优于其他一般院校。这当中,以东吴大学法学院最为突出。就法律教育而言,开展比较法教育,沟通中西法制,是教会大学的优势所在,也是由其学校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1.与教会大学所处的地理位置有关。教会大学主要集中上海等沿海城市。通商口岸的开放刺激了沿海城市的经济发展,商业较为发达,但中国商事法律还处于草拟阶段,其商业完全受控于英国和美国商业界。另外,多个国家在沿海城市内设置的租界更令其政治环境十分复杂,不少沿海城市,如上海,在当时是一个混合的司法区域。总而言之,近代沿海沿江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急需大量专业人才,私立大学的人才培养具有明显的现实需求导向。
2.与教会大学的办学目的有关。各教会大学的教育目的不同程度上是作为扶植其在中国根本势力之方法,“以使这样的学校在对中国教育和社会施加影响方面成为推广的楷模和典型”①王立中、马芳城:《近代中国的比较法教育》,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3期。。以东吴大学为例,1915年至1927年,东吴法学院由美国人领导,其教育出的学生为英美等国在华,特别是在上海的外交、外贸利益服务。因此,学校纯粹采取英美法教育。1927年后,中国对英美等国的侵华权益有所收回,上海会审公廨被改造后不久又遭废止,租界内的司法权被逐渐收回国有。同时,东吴法学院等教会学校发生改换中国籍校长,改任中国人为主的董事会,改向中国政府注册,遵守中国政府的教育方针等中国化变革。在这股时代潮流下,东吴法学院的教育文化也发生变化。吴经熊上任后,作为学校第一任中国籍领导,对具体人才培养模式加以调整。学校一方面继承原先的英美法和比较法教育传统,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对中国法律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介绍与研究,对学生的培养目标也不局限于为英美等国的在华利益服务,而面向整个中国司法界,为中国司法改造输送人才。②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的摇篮》,载《东吴法学》2003年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与其师资配备有关。在教会大学中,所选择的重点比较对象,往往与其主办国家有密切关系。例如,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创办者是美国人,早期的教师是在上海从业的美国律师,其比较的重点落在英美法上。而震旦大学重点比较法国法。因此,教会大学法学院的主导者与承担具体教学任务的教师很多是外籍人士,很多比较法课程也是由其设计的。教会大学的比较法教育的延续性也较好,由于教会大学有合格的师资作保障,一般不会出现小型院校所存在的由于师资不济而导致课程中断的情况。
从严格意义上讲,清末时期出现、民国大量涌现的法政专门学校大部分属于私立学校范围。但其数量庞大③据1916—1917年全国专门学校统计,全国20个省、地区,至少各有一所法政学校,有的省份多达七八所。吴霓、胡艳:《中国古代私学与近代私立学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6页。,其法学教育内容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这类学校的比较法教育具有其自身特色。
法政专门学校是清末时期法政学堂在民国时期进一步发展的产物。1912年10月教育部公布了《专门学校令》,11月公布《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按照规定,法政专门学校为专门学校之一种,以养成法政专门人才为宗旨,修业年限为本科三年,预科一年,并规定了预科及本科学习科目。法政专门学校以“费最短之时间,而能增进各种法科之知识”为办学宗旨①《民国法律学校》,载《民立报》1912年3月,转引自李学智:《民初法政学校论略》,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因此,法政专门学校的教学内容较为单一,培养目标也是有针对性的,所谓“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以应用”。在这样的教育目的指导下,法政专门学校的比较法教育往往带有很强的实践目的。
民国时期开设比较法教育的法政学校主要有:
1.上海法政学院开设了比较宪法、罗马法、比较刑法;②《上海法政学院》,1933年,第41—42页。
2.上海法政大学开设了比较宪法、比较政府、比较刑法;③《上海法政大学五周年纪念刊》。
3.首都女子法政讲习所开设了比较刑法;
4.国立广东法科学院开设了外国法课程;④《国立广东法科学院概览》,1934年,第72—92页。
5.湖北法政专科学校开设了比较宪法;
6.浙江私立法政学校开设了比较宪法和罗马法;⑤《私立浙江法政专门学校纪略》,1918年。
7.甘肃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开设了比较宪法和比较法制史;⑥蔡大愚:《甘肃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同学录》,甘肃省图书馆西北文献室藏书。转引自朱长彦:《从甘肃官立法政学堂到国立兰州大学》,兰州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8.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开设了罗马法和比较法制史。⑦《国立(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四年度校务计划书》,载朱有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21—622页。
法政专门学校课程设置主要依据《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而设,在比较法课程的设置上,各法政专门学校并没有进行开拓性的尝试,甚至有不少学校限于师资等因素,没有能力开设政府所要求设定的比较法课程。与普通大学法律教育兼顾大陆法与英美法不同,“专门法政学校的法律教育则主要以德、日大陆法为中心”①侯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与社会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6页。,对英美法的介绍较少。显然,这与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有关。实用性较强的法政专门学校课程主要关注与现实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内容。
除了普通院校,其他一些法律教育机构也开展了比较法教育。
司法讲习所是民国政府培养司法实务家的重要机构,该所也开展了比较法教育。根据《司法讲习所规程》第30条的规定,司法讲习所开设的比较法课程有:司法制度比较研究、民商法比较研究、刑法比较研究、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人事及非讼事件程序法比较研究、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证据法规及比较研究、中外判决例评读等。②李启成:《司法讲习所考论——中国近代司法官培训制度的产生》,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
与大学法本科相比,司法讲习所的课程设置更加注重中外各种部门法的比较研究,这是有一定的背景原因的。当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在实际裁判中,必须依靠以西方法学理论为主体内容的“法理”,所以法律的比较研究对于一个合格的司法官来说是必须的要求。随着本国立法的逐步完善,司法讲习所的比较法课程也逐渐减少,在1918年课程改革后,比较法课程仅保留“比较民商法”及“比较刑法概要”二科,其余悉行废止。③李启成:《司法讲习所考论——中国近代司法官培训制度的产生》,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
司法储才馆是继司法讲习所之后又一法律实务培训机构,由北洋政府司法部于1926年10月成立。从司法部颁布的储才馆章程第9条来看,储才馆开设了比较刑法概要、比较民商法概要、中外成案等比较法课程。④俞江:《司法储才馆初考》,载《清华法学》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但需要指出,储才馆办学时间较短,且不够规范,因此,其实际办学效果并不理想。
(初审编辑 陈国飞)
On the Comparative Law Education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Huang Taotao
Ccompany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mparative law theorie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ROC),comparative law education prospered.In developing comparative law education many law schools gathered experiences of teaching and curriculum settings,and promoted research on comparative law theories.
Republic of China(ROC)Comparative Law Law Education Curriculum Settings
*黄涛涛,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