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的实像
——以朝阳大学夏勤、郁嶷和王觐的《法学通论》为中心

2013-09-09 08:28:15
朝阳法律评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通论朝阳法学

程 波

法律教育的实像
——以朝阳大学夏勤、郁嶷和王觐的《法学通论》为中心

程 波*

宣统二年(1910)冬,由汪有龄、江庸等人牵头,联络北京的立法、司法界人士,以研究法学,鼓吹法治为目标,筹议办以一所大学、一个刊物、一份报纸为中心的法学会,就商沈家本。沈家本极为赞成,并捐款相助。同年11月,北京法学会成立,沈家本被推举为首任会长,汪有龄①汪有龄(1879—1947)字子健,浙江杭县人。清附生,1897年以浙江蚕学馆官派生身份赴日学习新技术,后奉浙抚廖中丞改派东京学习法律,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回国任京师法律学堂教席,清政府商部商业杂志编辑。民国成立后,1912年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1913年被选为参议员,1914年任参政院参政,1918年8月任安福国会参议员,大理院推事。1920年任《公言报》社长。1913年朝阳大学首任校长。1921年至1931年任朝阳大学校长。1931年后到上海以律师为业。总理会务。根据法学会筹创以研究法学和开展法学教育为主的高等学府的宗旨,汪有龄与襄助办学的黄群、蹇念益等人,殚精竭虑,各方奔走,他们呈请清政府审批建校,结果被驳回,只同意建法律研究机构。直到1912年才批准法学会建校,定名“民国大学”。接下来是校址选择,汪有龄先呈请大总统袁世凯,获得允准用前清翰林院房屋来建校舍。可是,工商部总长刘揆一,以国务院早先已将房屋批给工商部办公为由,拒不交房。出于无奈,民国大学于1912年10月一纸诉状把工商部告到京师“地审厅”,这就是所谓的民国“国民控告官署”(民告官)第一案。刘揆一以民事诉讼管辖不明为借口,称京师“地审厅”是司法机构,无权审理民事案件,拒不出庭答辩,仅以工商部公函知照地审厅。作为民国大学原告的汪有龄当庭表示:“当此行政裁判所未立之先,人民据约法当然有诉讼法院受其判审之权,不然即人民无所控诉,岂非约法所载之权利横被剥削?”尽管汪有龄的观点十分在理,但在当时情况下,民国大学依然败诉。①这桩“民告官”第一案虽以“官”胜诉告终,但另一方面却引出了民国初年中国的行政诉讼采取“一元制”还是“二元制”立法与司法的争论,其意义十分深远。国务院只好另批北京朝阳门外的“海运仓”旧址给民国大学,取名朝阳大学,含有“早晨的太阳光芒万丈,向民主法治迈进”的寓意。新成立的朝阳大学首推汪有龄为校长,1913年8月学校招生,9月10日正式开学,至1916年即有蒋铁珍等129人毕业。②汪有龄:《初版序》(中华民国6年12月),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16年10月版。在朝阳大学执教者中,有夏勤、郁嶷和王觐等人先后任过朝阳大学《法学通论》课程的教员。在本文中,笔者将以朝阳大学《法学通论》的任课教员为中心,辑录包括夏勤、郁嶷等人在内朝阳法律学人为《法学通论》写的序文,力图展现朝阳大学的夏勤、郁嶷和王觐等从事法律教育的实像。

一、夏勤、郁嶷与他们的《法学通论》及其《法学通论》序文辑录

夏勤(1892—1950),原名夏惟勤,字敬民,一字竞民,江苏泰州人。夏勤16岁时,考入由沈家本和伍廷芳奏请成立的京师法律学堂。20岁那年,入日本东京中央大学深造。毕业后,又在东京帝国大学法科研究部专攻刑法。1917年归国,担任大理院推事,并“以其学诏后进,所成就甚众,凡京师各法政学校无不有夏子讲席焉”③万宗乾:《序》,载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1919年版,第1页。。

1919年至1928年夏,夏勤出任朝阳大学教务长。在夏勤长朝阳教务期间,“校务遂日益发展,来校者趾踵相接”。每届高等文官及司法官考试,朝阳同学录取比例很高,多次名列前茅。迄至1926年,全国各地法院普遍有朝阳毕业生的席位,“无朝不成院”成为当时司法界广为传播之语。朝阳大学多次因办学认真、成绩卓著而屡获教育、司法两部的明令褒奖。①1914年9月,北洋政府教育部派员视察该校,许为“管教认真,成绩大有可观”;1916年11月,教育部以该校办理成绩卓著而颁发特别奖状;1918年3月30日奉司法部第2928号指令,许为“法学模范”;1921年12月10日奉司法部第155号批示,许为“课士程功,历久不渝”;1922年6月17日奉教育部第302号批示,许为“办学认真,教育有方”;1924年,司法部批奖“课程邃密,造就益宏”;1927年2月11日奉司法部第99号批示,许为“成绩优异”;1927年2月14日奉教育部第42号批示,许为“办学认真,成绩卓著”;1929年11月15日奉司法行政部第1484号批示,奖以“该校自创办以来,成绩卓著,殊堪嘉尚”;1931年复奉教育部指令,谓该校“办理有年,近更努力扩充,益求精进,自足嘉尚”;1933年1月11日奉司法行政部第52号批示,谓“第三届法官初试,本学院毕业生录取几及三分之一,复多名列前茅,具征成绩优良,深堪嘉慰”;1934年8月,复经教育部认为该校法科办理成绩优良,特补助法科图书费八千元,1935年继续补助;1935年1月17日奉司法行政部第62号批示,奖以“办理有方,成绩卓绝”。“校史志略”(四),载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另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1929年在世界法学会海牙会议上,朝阳大学被肯定为“中国最优秀之法律学校”。朝阳大学对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影响深远,其毕业生在全国法律、政治等专业毕业生中所占比例最大,而且每次国家司法官考试被录取的朝阳大学毕业生几乎占三分之一。由于该校毕业生从事司法工作遍及全国各地,因此,有“无朝(阳)不成法(院),无朝(阳)不开(法)庭”之说。上述成绩的取得,亦与夏勤“励精图治,擘划周详,惨淡经营,日不暇给”的教务工作是分不开的。

作为朝阳教务之长,夏勤不仅自己亲身执教、亲编教材,以树立榜样,而且鼓励和协同教师,在认真教学之余,“穷探广搜”,撰述“朝大讲义”。当时,朝阳大学办有印刷部,教授自己编撰讲义,按课印发。这些法律学讲义自成系统,阐述中外法理,回应立法争议,成为北京各大学研究法学或参加司法官考试、文官考试的学生必备参考资料,许多人以拥有“朝大讲义”为荣耀并加以保存。夏勤后来总结说,朝阳大学自创办以来,“教科首重法学,凡主讲斯学者,皆当代名流,所授讲义类,网罗欧美鸿喆著述,而撷其菁英。参酌吾国现行法令,以评其得失,学者由此研求,既事半而功倍,政治家资为考镜亦驾轻就熟。所以嘉惠士林,开拓学圃者,为效尤巨”①夏勤:《再版序》(中华民国9年12月),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16年(1927)版。。在夏勤和朝阳大学教师共同努力下,朝大“法科讲义”,“世论推许,颇负今誉”。②夏勤:《五版序》(中华民国15年1月),载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学讲义),中华民国16年(1927)版。

中华民国8年(1919),“年少才俊,志守端直”的夏勤与郁嶷,“同居北京城,罕接人事,扺掌盱衡,相约著书”③郁嶷:《序》,载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1919年版,第2页。,通过“朝夕潜研”,合编出版《法学通论》四卷。在这本《法学通论》的版权页上,明确记载系由朝阳大学出版部发行,北京东西制版所印刷,时间是中华民国8年(1919)9月10日印,10月10日发行,全书128页。从民国6年(1917)开始,朝阳大学将教师讲义正文及学生听讲笔记及参考而得的资料,编为疏注,先后出版《法学通论》、《法院编制法》、《宪法》等29种“朝大讲义”。夏勤与郁嶷共同讲述的这本民国8年的《法学通论》亦是其中之一种。作为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的《法学通论》于民国9年(1920)再版,到民国16年(1927)10月,该书出至第六版。在民国8年(1919)这本《法学通论》的初版扉页上,汪燨芝④汪燨芝(1882—1928),字鹿园,安徽休宁人。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历任清农工商部主事、京师法律学堂教习、修订法律馆协修、民国法制局参事、大理院推事兼庭长、法典编纂会调查员、北京总检察厅检察长。民国北京政府时任大理院一庭庭长,司法部司法讲习所学科主任兼教员。题有“法治阶梯”,民法专家余棨昌①余棨昌(1881—1949),字戟门,浙江绍兴人。1902年以京师大学堂高才生选派留学日本,1911年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毕业。回国后曾任清政府户部主事。民国北京政府任大理院民二庭庭长,司法部司法讲习所讲师、所长。历任法制局参事、司法惩戒委员会委员、司法训练处处长兼法典编纂委员会顾问、大理院院长兼司法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修订法律馆总裁。民国后,除抗战八年,一直任朝阳大学教授。南京政府成立后,任北平大学法学院教授。题有“法学津梁”,铜仁万宗乾及是书编纂者之一郁嶷分别作序。为保全资料,特全文辑录万宗乾、郁嶷写的《法学通论》初版序言。

万宗乾序《法学通论》全文:

我国自建共和以来,八载于兹,政变纷呈﹝乘﹞,讫无宁日。法治国之正轨,既不可得而见。即宪政之幸福,亦渺不可期。推原其故,实由一般人民缺乏自治能力。政识瞢闇,常为武人政客所挟持。此国民教育所以不可无法政常识以陶铸之也。同学郁子宪章夏子敬民,赋性孤介,不好徵逐,自顾同居北城,杜绝尘俗。朝夕潜研,陶然互乐。近以合编法学通论见示,属为弁言。余不禁有深感焉。郁子本博古通今之才,抱艰苦卓绝之志,曾任江宁地方审判厅庭长,选主金陵、沈阳、燕京各校法科讲席,其言论风采之表现,于各种新闻杂志也。望之者莫不叹为今之古人。宜其屡为南北当道诸公所罗致。然又每有用不能尽其才之憾焉。夏子为江南志士,游学东瀛。学行优美,常冠其曹,毕业首选,誉闻海外。归国后,以其学诏后进,所成就者甚众。凡京师各法政学校无不有夏子讲席焉。近复供职法曹,本其经验,著《指纹法》一书,海内风行。叹为创作。其学理经验,两俱渊富。实为时贤中所不易观也。二君造诣之深,其法学名著已达于专门名家之境。顾惟汲汲以法学通论问世,先其浅者近者,而后其精者深者。盖有见夫法政常识为国民教育所不可少之学科。思有以启其钥而通其穷,以徐至夫广大高明之域,法治前途,庶其有豸。其用心亦良苦矣。第法学通论之作,近人译著不下数十种。而择其最适用,可称完全者卒鲜,是编详明要约、辞旨雅训,教科善本,得未曾有,行见洛阳纸贵,意中事也。余讬同学旧谊,知之有素,故乐为之序。

铜仁万宗乾拜撰②万宗乾:《序》,载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1919年版,第1页。

上文中,提及的“郁子宪章夏子敬民”,即指郁嶷和夏勤。郁嶷(1890—?),又名祖述,字宪章,号愤园,湖南津市人。光绪三十三年(1907)7月,郁嶷入北洋法政专门学堂。1912年秋,郁嶷参加了北洋法政学会,他和同学李大钊被推选为学会编辑部长,负责筹办法政学会刊物《言治》,主编法政学会刊物《言治》共6期。先后在《言治》、《言治季刊》、《晨钟报》、《甲寅日报》、《斯觉》、《甲寅日报》、《青鹤》等刊物上,或为编辑,或是撰稿。有《人治与法治》、《言治季刊宣言》、《欧洲与移民》、《欧洲人口出生率衰减之原因》、《人口过庶论》、《人口过庶后论》、《代议非易案》等文章传世。1918年,郁嶷在朝阳大学执教,同时兼任北大教授。郁嶷曾任湖南财政厅厅长,担任过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主持制订了《亲属法》。他的《中国法制史》是比较方法运用的杰出成果,尤其在亲属法等方面,表现出扎实的基本功和独到的见解。1927年4月28日李大钊遇难后,郁嶷辞去公职,致力于法学教育与研究,笔耕不辍。郁嶷先后执教任于奉天省立法政专门学校、北京大学、朝阳大学、中国大学、河北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学府,亦先后出版了《中国法制史》(1920年)、《法学通论》(1919年)、《继承法要论》(1932年)、《比较宪法》、《政治学史》、《货币纲要》、《法学通论》等10种著述。还出版了《郁嶷文集》、《郁嶷论文集》。原《言治》编辑、云南省高等审判厅厅长黄旭先生在《郁嶷文集》序中说:“余闻自古文人,鲜达而多穷,穷之者,所以工其文也。以郁子之怀负如彼,而十年以来,长刑讼于南京,总财政于长沙,艰屯错午,皆不得行其志以去。比者主京师中国朝阳两大学讲席,一志学术避远政潮。岂天将困厄之使颛力于文之一途而工之耶?吁是可叹也。”

郁嶷序《法学通论》全文:

国人习性,喜徵逐,蹑浮响,或枉道辱身以求荣,或纵情歌舞以堕志。自僻州陬境至通都巨埠,皆然。而京师为最。余旅京三载,所接士大夫,工语酬应,研精丝竹者,十尝八九,而冥缒孤往,有志学术者不一二观也。同学夏子敬民,年少才俊,志守端直,处京师纷华之会,值政局扰攘之秋,而抗志千古,独行踽踽,励品竺学,殚心撰述,所著指纹法一书,本其经验,宏阐理蕴。既为海内所称颂而于刑法及刑事政策,肆力专攻。洞烛纤微,节解枝蒐,征引精博,亦将以次饷。世之浇学丧,国亡无日,得夏子榰柱其间。庸能振聩发微。闢榛芜乎。余(梼味款?)启又迫穷患,幽忧侘傺,学殖荒落。夏子顾引为同调,辱与讨论,迩者同居北京城,罕接人事,扺掌盱衡,相约著书。弥月之间,遂成法学通论四卷。夏子蕴渊富,区区短简,岂足尽平生。余以疏陋,附名其间,实增渐愯,爰书卷首,以志歉焉,抑以见夏子虚怀为谦,不自封殖之盛德也。

民国八年秋九月澧阳郁嶷序

在《法学通论》绪言中,夏勤认为,法学通论“总阐法学之要义,示初学者以准的也”。“不独法学有专门,而诸法之中,类别业分。亦各驰思于所欲焉,以自为方,然其始也,非粗识大体,则无由进研邃密,此钩元箕要,为法学要旨之诠释,有不能不资乎法学通论也”①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1919年版,第1页。。这一看法,在当年中国法学理论教育起步之时,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进而夏勤明确地指出,法学通论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作用,“一方为学者进攻专门之阶梯,一方又为普通人类所应具之常识”②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1919年版,第1页。。

从来编纂法学通论者,其详略次第,虽各不同,然夏勤之《法学通论》体例,首论国家,次述法律,再次论权利,最后殿以法学,自有其特色。对这一编纂体例,时人称善,谓之为“先其浅者近者而后其精者深者”,“思有以启其钥而通其方,以徐至夫广大高明之域。法治前途,庶其有豸。其用心良苦矣”。③万宗乾:《序》,载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1919年版,第1页。夏勤在绪言中,对此作了简要的说明。现抄录如下:

积人类而成社会,由社会而演国家,国家既立,法制斯起,政治以生。芸芸者众,既不能离国家而独立,以生斯国也。苟于国家之义何居尚尔茫然,其去榛狉未化之民几希。故本书编纂次第首论国家。

继国家而起者,是曰法律。法律者,所以范制吾人外部之行动,齐其不齐,一其不一。抑强横,扶羸弱,以维持国家社会之秩序也。国有常刑,犯者必惩。朝莫跬步,举有法律绳其后,国俗境禁,遨游所抵,且需闻问,乌有长蛰斯土,而于法律之谓何瞢然茫然。能以遂其生存者乎。故次述法律。

法律所保护者,是曰权利。人自呱呱坠地,即具人格,为权利义务之主体。泊夫渐长,权利之欲望盛,而藉法律为保障之塗﹝途﹞益广,然而权利之观念不明,斯行使之方术多窳。故法律意义既明之后,次论权利。

近世国家,号称法治,法所由兴。类缘于学,学术榛芜,则法律终古无进步之望矣。故总览古今,殿以法学。①夏勤、郁嶷:《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1919年版,第1页。

这一编撰体例,论题已涵盖法学通论的核心内容。夏勤如此编纂,一方面是因为近代中国大学的法学理论教育以法学通论为建构的起点,并没有编撰先例可循;另一方面则是夏勤在京师法律学堂和日本留学,系统接受和学习西方法学理论使然。至于夏勤《法学通论》的内容特色,笔者在《朝阳法学评论》第二辑的一篇文章②参见程波:《“法学津梁”——法学家夏勤与朝阳大学》,载《朝阳法律评论》第二辑,中国华侨出版社2009年版。已经作了说明,此处从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时光流逝,夏勤和郁嶷在1919年写的《法学通论》教科书,现已经难得一见,甚至一些著名的图书馆也未有收藏。与朝阳大学渊源极深的中国人民大学,其图书馆藏亦仅存孤本。笔者在知见这本朝阳大学出版的《法学通论》教科书时,发现本书纸张发黄、动辄易碎。至1946年,这本《法学通论》又由夏勤单独署名出版(高承恩发行,正中书局印刷实验所印刷)。这一在战争时期出版的版本,使用的是时称“土纸”的纸张,色泽不一,品质极差,纸薄透明,间或有洞,以至今天欲影印都已不能。为抢救、整理这些朝阳大学的法学作品,笔者在点校夏勤、郁嶷的《法学通论》过程中,特别参考了夏勤、郁嶷1919年的《法学通论》版本及1927年《法学通论》(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第六版。而这本作为“朝大讲义”的《法学通论》版本,收入夏勤、郁嶷合述、王选疏的《法学通论》和何超杰述、李祖荫疏的《法院编制法》等法律讲义有两种。通过这本“朝大讲义”第六版,笔者再将汪有龄写的初版序及夏勤为《法学通论》写的再版序、五版序和六版序,加以整理并辑录出来。这样,加上万宗乾、郁嶷写的《法学通论》初版序言,以及居正于1946年为夏勤《法学通论》所写的序文,①民国35年(1946)10月,夏勤在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的基础上,将其与郁嶷合述的《法学通论》稍作修订,单独署名出版,发行人为高承恩,由正中书局印刷实验所印刷。该书在原版本的基础上,对所引西哲人名,均后附英文,并增加注解以释观点,有利于查证《法学通论》之思想来源。时任司法院院长的国民党元老居正先生还亲自为夏勤这本《法学通论》作序。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分析,这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学人编撰的法理学教科书。所有这些序文,既为朝阳大学法学院的《法学通论》教学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又为我们描绘朝阳法律教育的实像提供了珍贵的线索。以下是汪有龄写的初版序及夏勤为《法学通论》写的再版序、五版序和六版序的全文辑录:

汪有龄初版序全文:

朝阳同学蒋铁珍等一百二十九人,既毕业乃收集三年来之讲义及闻诸诸先生之口授者,以为讲义录。既成,问序于余。余维综核学说,研求法理,此学法者之事也。依据法条,平亭狱讼,此用法之事也。用法学法,虽分为二事,而其本则一。诸君今既毕业,是学法之事已终而用法之事将始。虽然用法之难也,非公则私,非平则偏。吾国自改革以来,虽朝野昌言法治,然民商无适切之规程,判断以意思为法律。或罪本相同而处刑则异,或身蒙大戾而问责无从。有法而不能用,与用之不得其固由盲从之舆论,与武断之政治左右于其间,抑与学法之初心固大相刺谬矣。诸君学法既成,他日用法,吾愿斤斤于公平两字也。此则余今日不能已于言者。是为序。

中华民国六年十二月汪有龄撰

夏勤《再版序》全文:

庚申季夏,朝阳大学法律科毕业诸君拟收集历年讲义。分任校雠,由校对付诸剞劂。余主讲是校,五稔于兹。近复承乏教务,与诸君相处既久,与是校关系尤切。谊不能无一言以弁简首。夫学术盛衰,国运系焉。而名喆硕儒,潜讨幽缒,鸿儒巨制,层出不穷,则学术隆盛之表征也。

余曩者负笈东瀛,见彼邦人士修业之勤,进德之猛,著述浩瀚,日新月异,心窃慕之。以为其国运蒸腾,度越等夷者,有自来也。

吾华文明凤居彼上。迺近古以还,风气固陋,学术榛芜,芸芸者众,相率于颓废靡俗之中。既酣嬉而不迫。而二三操觚之士,有志撰述者,又往往摭拾膡义,自欣拱璧,灾祸黎枣。贻讥大雅。他勿具论。即以法学一科言之,海通以后,承学之士,习以綦众。然诚走偏﹝遍﹞书肆,欲求一法理精善之著述,不可得也。有识君子宁不引为深忧乎?本校自创办以来,教科首重法学。凡主讲斯学者,皆当代名流。所授讲义,类网罗所授讲义,类纲罗欧美鸿喆著述,而撷采其菁芜。参酌吾国现行法令,以评其得失,学者由此研求,既事半而功倍,政家资为考镜,亦驾轻而就熟。所以嘉惠士林,开拓学圃者,为效尤巨。爰刊以饷世,藉广流布而国运之盛。其或造端于此乎。余所厚望也。

中华民国九年十二月夏勤序

夏勤《法学通论》五版序全文:

法贵适时,而因应蜕变。张皇补苴于不敝者。学术为之也。故瞻人国者,考其学术之盛衰,而法制良窳可验矣。海通以来,国人竞言兴学,顾通都大邑,□舍林立,而髦士论著,斐然成章,足资研讨者,阒焉无闻,私窃深扰。以为士习儇薄,学殖荒落,至于此极,预期法制之革新,是却行而求前也。宁有幸乎。朝大立校,垂十余稔(年),法科讲义,刊行四次。世论推许,颇负今誉,虽不敢诩为名篇巨制,足以润色鸿业。而精义谛解要,可潜发幽光。鹖冠云,中流失舟,一壶千金。撰述诸公,穷探广搜,嘉惠士林。风雨如晦,鸡鸣不已。其庶几一壶之献乎。兹值五版,特弁数言。异日学术之兴,渊源有自,则法制改革,于焉攸赖矣。

中华民国十五年一月夏勤序

夏勤《法学通论》六版序全文:

韩非曰,国有常法,虽危不亡。明乎法者,国之纪纲,缉暴锄恶,风行草堰。所以安堵民生,宁谧闾阎者。此物此志也,顾美列强,揭橥法治,政绩斐然,彪炳人寰,古贤今喆,后先辉映,东西同揆,良足尚矣。改革以还,国人竞言法学,远搜旧闻,旁撷欧化,浸淫鼓荡,垂十余稔(年),而徒胜口说,著述阙然。将何以验进修之臧否,资来学以考镜乎。本校法科讲义,历年锓行,今凡六版矣。诸家论列,与时革新,学士疏注,不囿师说,际此法学凋敝,弥望荒凉,故不敢诩为馈贫乏之粮,而要于寥落沉寂之出版界中,少纾耿光。庶使好学敏求之彦,感奋兴起,其于提倡法治,或不无小补欤。

中华民国十六年孟秋夏勤序

居正《法学通论》序全文:

治国准绳,示民轨范,穷于理者唯心,本乎事者唯物,其惟法学欤。条绪纷披,文理密察,综万殊而会归其适,约一贯而要言不烦。其惟法学通论欤。夫法者典也,天下之公道也。非任人之所得私也。私则作法自毙己。法者律也,天下之正诣也。非任人之能得骫也。骫则民无所措手足,乱之所由兴也。吾侪法界,青年读法,皓首明刑,果体证到自性能生万法,万法本乎一心,法立而不犯,令行而不悖,上也。听讼犹人,片言折狱,哀矜勿喜,察必以情,次也。思不出位,案牍劳形,又其次也。若夫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媮为一切,不顾国患,此路温舒之所痛绝,斯为下矣。

吾人须知法学者,形而上之学也。包括宇宙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上通于无上大乘各种之宗教哲学者也。释家言一真法界,何谓一?纯粹精也。何谓真?其实不虚也。儒家亦言,惟精惟一,允执厥中,为尧舜禹相传之心法。不几与释家言,若合符节也乎。虽然,心法吾知之,而不知法界因何建立,是则孔子所訾,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扣其两端而竭焉,适足见其义,堕耳。故宗教家言一真法界,有理法界、事法界,所以者何?法必因事而生,法即据理而立。若离乎事,远乎理,而求别有所谓法者,从古至今,由中推外,无有是处。此可断言也。故事理者,法之实相也。然若偏计所执,而谓事是事,理是理,法是法,拘泥而不通,支离而不贯,是又着相而不由其道也。故必进而推究阐扬,至理事无碍法界,事事无碍法界,何以故?碍者,障也,塞也。碍于理则理障,碍于事则事障,碍于事事则事事障。如果只排除一事障,而或有理障,则仍滞塞而不通,排除理障,而或有事障,推而极于事事障,其不通也更甚。故必至于无碍,则事障、理障、事事障,均排除净尽,融合无间。由有陋悟人,无陋有学,辩证无学,亦行布,亦圆融。斯乃朱子所谓:“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亦即孟子所谓:“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是则通之至也。夏子敬民,蜚声法界,垂三十年,探赜妙门,精穷奥义。近出其平日所授《法学通论》,付诸梨枣,问序于余,余为杂说如上,或不免有隔靴炙踝、画蛇添足之讥。然学者,苟因此玩索而有得焉,庶几与夏子《法学通论》互相发明,言语道断,我法双意,倘亦为法界善知识所许也乎?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谷雨前三日,居正觉生氏序于重庆山洞准提陋室。①范忠信、尤陈俊、龚先砦编:《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5—406页,收入这篇为夏勤《法学通论》写的序。据编者交代,该序文选自李翊民等编:《居觉生先生全集》(下册),台北1954年印行,第593—594页,但上书编者考证该序文写作时间有误。本书点校者认为,这篇序文不是居正于1927年为夏勤《法学通论》出版所撰序言,而是1946年为夏勤《法学通论》出版所作的序言,落款日期为民国三十五年亦即1946年。居正在序文中说:“夏子敬民,蜚声法界,垂三十年,探颐妙门,精穷奥义”,亦可证明该序不是写于1927年,而是1946年。——点校者注

以上《法学通论》教材的编写和时人关于《法学通论》的序文写作,从一个侧面展示了朝阳大学法律学人“学法”、“用法”的心路历程,而这种作为朝阳大学学生的“法治阶梯”和“法学津梁”的教科书,亦是朝阳大学法律教育实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能普及法学知识于国民”:王觐与他的《法学通论》

在夏勤之后,曾在朝阳大学任教的湖南浏阳人王觐亦曾编撰过一本《法学通论》。王觐(1890—1981),字漱平,1914年于上海中国公学毕业,后留学日本明治大学习法律。师从日本刑法学大师牧野英一博士。1919年归回,历任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河北大学教授,系主任、教务长及朝阳学院代院长。王觐曾著有《中华刑律论》,时人“喜其可为明刑弼教之助”,①王文豹:《“中华刑律论”序》(中华民国14年5月),载王觐:《中华刑法论》,姚建龙勘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并称许王觐“于古今中外刑法学说论述,以及沿革,博习淹通,精微洞见”。②吕复:《“中华刑律论”叙言》(中华民国14年4月),载王觐:《中华刑法论》,姚建龙勘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王觐这本《法学通论》,由公慎书局于民国10年(1921)6月18日初版发行,1923年1月出至订正增补的第4版。该书封面的“法学通论”四个字由曾在日本学习法政的范源廉先生题签,并有郑晟礼先生为之作序,郑晟礼在序中说:

法学通论为泛论法律之学。持义贵新,取材尚富。世界学者,精研法理思想变迁,率月异而岁不同。非若一成不变之物,著以为法令者比也。若夫治斯学者,陈陈相因,旧说是封,则往编具在,岂待更有所论述哉。是非取精用,宏得钩玄,则失之则远矣。予友王子漱频,劬学有年,研究深邃,出其所学,转输学子,别成《法学通论》一书……学子得由此,以为阶梯,进而窥公私各法之堂奥。原来问学,俾法律常识普及于人人,则王子斯书,不惟有裨学益,更于法治之途为助非浅焉。……③郑晟礼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1页。

王觐在自序中,对编纂这本《法学通论》亦有所交代。他说,“欲臻国家于法治域……贵乎完善之法律,尤贵乎能普及法学知识于国民”④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1页。。在作者看来:

法律之于国家和个人关系,即重且大。……惟是法律之学,乃精神的科学,欲究其奥蕴,穷其深理,既非一朝一夕。研究所得而能。复不能强人人以悉,喻是则对此浩瀚之法,又悉其梗概,明其纲领,必有响导(向导)引之以入,必有阶梯携之以升。阶梯响导舍法学通论其谁属哉。……⑤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1页。

据此,我们大致可以知道,王觐在编撰这本《法学通论》时,作为一名讲授这门课程“有年”的资深教员(瞿同祖先生在燕大读书时,就听过王觐讲授过《法学概论》课程),对当时社会上“陈陈相因,旧说是封”的《法学通论》教科书是不甚满意的。因此,王觐在自序中指出,“诸学子咸以坊间陈物不足以资考镜”①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1页。。这样,在当时法理学资源相对匮乏的京城法政教育的现实中,王觐从“能普及法学知识于国民”的目标出发,特别强调法学通论的“阶梯”、“响导”作用,并期待该书“以期为法治之助”,从而表达了他的写作目的。

王觐的这本《法学通论》,全书篇幅不大,共156页,分绪论和本论两篇结构。当时,对我国法学理论教育影响颇大的日本《法学通论》教科书均流行有“各论”。对此,王觐一方面认为,“我国法律不备,仅能就通论述其原理原则,而于各论一编,多无成规可循,不得同时付梓,深为遗憾”,另一方面,他又表示,“拟俟异日,法律公布再行庚续”。②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1页。正是这种“深为遗憾”,王觐这本《法学通论》与稍早的夏勤那本朝阳大学的《法学通论》讲义,均开创了中国人自己编撰《法学通论》教科书的传统。即以“就通论述其原理原则”的“本论”为主体的《法学通论》编纂模式,为中国法理学形成发展作了初步的准备。

在绪论中,王觐对上述编纂体例作了说明。他认为法律学通论是“说明法律学之大体,为初学法律者之阶梯”,“进而为各种法律之研究,养成实地应用之法律思想为目的”。③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1页。这是因为,“法律有公法私法,国内法国际法之区别,其间相互关系之处,皆须融会贯通,是故考究法律者,非晓然法律学之纲领,通观法律相互之关系,则有如堕入五里雾中,茫茫不知所之”。因此,在王氏看来,法学通论“乃是以网罗法律学之全体,而无所遗,庶异日研究各种法律特殊之原则,得寻其途径焉”④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1页。。于是,王氏对这本《法学通论》的编纂之顺序为绪论与本论二篇,作了以下说明:

以绪论为三章,第一章说明科学之类,藉悉法律学之位置。第二章说明法律学之范围,以示法学通论之本领。再于第三章中说明法律与其他科学之关系。然后及于本论关于法律之意义、渊源、效力、分类既权利义务等法律全体之概念,加以说明焉。⑤同上,第2页。

接下来,结合王觐这本《法学通论》教科书的相关“知识论述”,作些说明。

关于法律学的范围。当时,一般均认为,法律通论是“说明法律学之大体”。故王觐在绪论的第二章中,特别就“法律学”之范围加以说明,“以示法学通论之本领”。在王氏看来,“法律学者为研究法律之学”:

(法律学)研究基于人类知性之社会的生活之秩序,说明其过去、现在、将来之科学也。法律的现象变迁靡常,因地因时,亦自有异,故所谓,不得为科学之目的,仅能以之为技术,供吾人之应用者。是殆不然。何则科学之为何物,系相对于诸种法律现象,理解其因果关系,智识之总体而言。至技术则为达实际上之目的。谙练通达而已。若是则对于法律的现象,悉其原则,理解其因果之关系者,曰法学,仅因实际应用得精熟法律之技术者,曰法术。……故研究法律者,须考其根本之科学,然后于末叶之技术焉。①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9—10页。

在第二章的前三节中,王觐还分别讨论了“沿革法律学”、“比较法律学”和“系统的法律学”等法学研究的方法。在他看来,沿革法律学是以“历史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律,叙述古代之变迁及于现在之关系者也”②同上,第11页。。而比较法律学者,“比较古今东西之法律,研究其性质之差异,取其共同点,以理解法律进化之原则为目的者也”③同上,第13页。。至于系统的法律学者,“分析一国现行之法律,发见其原理原则,以系统的排列而研究其法理之谓也”④同上,第14页。。在上述三种法学研究方法中,王觐特别服膺“系统的法律学”,实际上就是今天我们常说的“分析法学”,王氏认为,“法律研究以理解现行法之法理为急务,故系统的法律学诚为法律学中的枢键”⑤同上,第15页。。

在“法律学”这一章的第四、五节,王觐又说明了“法律哲学”和“法律学通论”这两个概念。所谓“法律哲学”者,“以研究法律之现象最高原理或根本的原则为目的者也”①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16页。。正是基于研究法律现象之“最高原理”和“根本的原则”,王觐区别了沿革法律学、比较法律学和系统的法律学与法律哲学的不同,他认为,法律哲学的终极目的在于,“能洞悉法律之进路,评判现行法律之善恶,为将来之法者所采方针之指导,以冀增进国家人民之福利”②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16页。。而所谓“法学通论”,王觐讲了四层意思:一是“为法律学之阶梯也”,二是“明法律学之本领也”,三是“明法律学之概要也”,四是“为法律哲学之阶梯也”。以上四者,王氏总结说:

要之,法学通论之目的,不独使学法律者得法律全体之智识,并令一国之人通晓国法之大体。盖国民公私之生活,皆统御于法律,生命、生身、自由、财产,莫不惟法律保护之,是赖此普通教育学校,近无不增此一科者。

法律与其他学科之关系。在法律与其他学科之关系中,王觐从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认识出发,分别讨论了法律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医学的关系。他认为,“法律者为政之要道也”,“法律随政治变迁而发达,故研究法律须注意政治之沿革。观一国之政治,须知一国国家组织之宪法,研究一国之宪法,尤以洞悉其政治史为必要。宪法为政治史之结晶物,是宪法之研究与政治史之研究,有密切之关系,不可须离也”。③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16页。在王觐看来,“为人类社会生活秩序之法律,发生于人类社会组织国家以后,是国家为法律之源泉”。故“无国则法律亦不成立,无法律国家亦不存在。……国家制定法,规律社会生活秩序,依此统治国民,以达其行政目的,是法律为国家行使政策之一种手段”④同上,第22页。。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在王觐看来,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法律为保护经济关系而存,经济关系赖法律保护始发达。”⑤同上,第24页。至于法律与医学的关系,王氏从法律家研究法学以资实际应用,医学者以医学研究之结果,行审判鉴定时,则是法律家须有医学上之知识,而医学者亦必有法律上之知识也。

关于法律的概念。王觐认为,法律者维持人类社会的生活,定生活关系之规则为一般的且强而行之者也。对这一定义,王觐强调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律者秩序之规则也;二是法律者生活关系之规则也;三是法律者维持人类的生活,定生活关系之规则也;四是法律者依共同团体之公力得以维持生活关系之规则也。①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27—29页。在该书第四、五章,王氏分别讨论“法律之发生及目的”和“法律之维持”,这两方面的内容,都与王觐对法律的概念的认识有关。例如,王氏从“法律者为维持团体生存,整理秩序而发生也”②同上,第40页。。进而认为,边沁关于“法律之目的,在使最多数之人民享最大之幸福”的享乐主义,以及耶林关于“法律为确保人类生存之要件,苟能保一般国民之安全秩序”的秩序主义均是最为重要的“法律之目的”。③同上,第41—42页。至于“法律之维持”,王觐说:

法律固赖有国家权力之强制以维持其效力,然维持法律仅持形式上之强制,其力量异常薄弱,是故非有他物为之辅助,不为功。他物者何?曰内部之强制是也。内部之强制力分为三:恐怖心、道德心、实利心。④同上,第43页。

关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王觐认为,国家者是以一定土地为基础,有统治“组织之共同团体”,在这种共同团体中,“有治者与被治者之区别。治者以团体全体之公力,强制其各部使各团体成员服从共同团体公益上必要生活关系之秩序”⑤同上,第32页。。王觐认为,国家这种“公力”乃是统治国民最高权力,即主权。关于国家主权,王觐通过两个方面加以说明:对外,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独立权,又曰对外主权”⑥同上,第11页。。对内,主权在用法上称为统治权,“统治权者,国家之最高惟一之权力,与独立权为对等之权利也”⑦同上,第11页。。在作了上述说明之后,王觐指出,国家主权虽属一国最高之权力,而其作用活动也得分立法、行政、司法之三面而言之。⑧同上,第33页。因此,王觐分别就“国家制定法律”、“利用法律且执行法律”以及“解释法律而适用之”等三个方面定义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关于法律与宗教及道德之关系。对这一问题,王觐论述得较为详细。他认为,时至今日,政治思想发达,法律亦随之进步。宗教与政治分别益显。于是“信教自由,莫不认为宪法上之大原则”。①王觐为《法学通论》作的序,载王觐:《法学通论》,公慎书局1923年订正增补4版,第34页。王觐认为,法律与宗教教义虽同属人类行为之法则,但在“客体”、“威力”、“制裁”、“目的”等方面,亦存在差异。在对法律与道德关系上,王觐列举了八种重要学说,在他看来,“法律与道德混淆时代,道德为主,法律仅资辅助”,“二者独立分离,性质亦有所异”。②同上,第37页。因此,王觐取其适当者为区别之标准,指出道德与法律,虽也有“客体”、“威力”、“目的”等方面的差异,但“二者素不抵触,不过其支配之行为有广狭而已。故违反法律者必定背乎道德者,非即违犯法律之规定也”。这种认识在当时已属先进。王觐还说:

近世文明各国道德与法律相辅而行。如亲属法关于夫妇间权利义务之规定。亲子间权利义务之规定,以及亲属相互抚养之义务之规定等,莫非由道德上之思想而来。诚以法律有明文,则道德上之法则,可藉国家强制行之,如其不然,吾恐无良心之人,肆其不道德之行为,法律将无可如之何矣。是法律所规定,俟国民道德心之发达始先达其目的。道德养成亦惟法律是赖焉。③同上,第39—40页。

在这里,王觐还表达了他的法律之效用观。他认为,法律既无万能,于是道德、宗教、良心、习惯等,均是“补助法律之效用”的“辅助资料”。④同上,第45页。其他诸如法律制定之手续、渊源、效力、解释、分类、制裁、内容以及法律上之权利,限于篇幅就不一一介绍了。

总之,通过对上述作为基础科目《法学通论》教科书的研究,笔者认为,20世纪20年代以后,这些由朝阳大学夏勤、郁嶷和王觐等人编撰的《法学通论》教科书,可以视为是一种过渡的、可塑的形态,成为“传统”法学向“近代”法理学“嬗变”之间的媒介,为近代中国法理学的形成发展做了初期准备。

(初审编辑 林艺芳)

Real Image of Legal Education:Focusing on General Theory of Law by Xia Qin,Yu Yi and Wang Jin at Chaoyang College

Cheng Bo

*程波,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教授。

猜你喜欢
通论朝阳法学
美是童年朝阳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2021年3期)2021-08-13 09:22:44
迎朝阳
科教新报(2021年22期)2021-07-21 15:09:05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2021年4期)2021-03-23 07:55:52
阮春黎 迎着朝阳,一直跑
海峡姐妹(2020年11期)2021-01-18 06:16:04
协通论视佛经一例
不许耍赖
安全通论(16)——黑客生态学
安全通论(16)——黑客生态学
法学
新校长(2016年5期)2016-02-26 09: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