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理学教育考

2013-09-09 08:28:16李平龙马作武
朝阳法律评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政法理学学制

李平龙 马作武

中国近代法理学教育考

李平龙 马作武*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源于晚清时期,法理学教育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近代法科学制中的法理学课程设置、中国近代法理学课程实际开设的情况、法理学教学师资(研究者)与教材、民国时期对法理学教育的评估与反思等几个方面对中国近代法理学教育进行考察,揭示了近代中国法理学教育的一般状况,扩宽了学界对于中国法理学史的认识。

法理学史 法理学教育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

“中国古代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是在19世纪后期随着西方的法律和教育制度的传入而出现的,是中国近代法律制度发生变革和近代学制确立后的产物。”①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具体而言,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最早可追溯至1869年京师同文馆开设的国际法教育②参见李贵连:《中国近现代法学的百年历程》,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247页。1867年12月同文馆聘请丁韪良开设国际法方面的课程,1869年9月丁韪良正式被任命为同文馆的总教习兼国际公法教习。参见李贵连等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而中国近代系统的法学教育则始于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的“律例门”,主要的法律课程有: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英国罪犯律(英国刑法)、万国公法、商务律例(商法)等③天津中西学堂分设头等学堂、二等学堂各一所,前者学制四年,类似于今日本科教育,后者为前者的预备学校。头等学堂设专门学五门,律例学为其中一门,以美国法律教育模式为蓝本开展法律教育。义和团运动曾一度使学堂陷于停顿,1903年复建,改名“北洋大学堂”,律例门改为“法科”。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156页。,民国时期大法学家、外交家王宠惠即于1899年毕业于该校律例门。几乎与此同时,清末大批留学日本的法政留学生们在日本接受比较系统的近代法律教育,而随着清末新政的推进,各种法政学堂相继设立,国内的法律教育蓬勃发展。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随着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展开,近代中国的法理学教育也因此展开。本文从法理学课程开设、法理学师资和教材、近代法学家对法理学教育的反思等方面考察中国近代法理学教育的总体状况,以管窥近代中国的法律教育。

一、中国近代法科学制中的法理学课程设置

中国古代并无“法理学”、“法律哲学”这类名词和学科。1897年,康有为最先引入“法理学”一词,至20世纪初,“法理”、“法理学”等词在各种论文、译文和译著中频频出现,迄至民国时期,“法理学”、“法律哲学”基本上成为法学界普遍使用的概念。在法学教育课程设置方面,多数情况下使用了“法理学”之名称,同时“法学通论”也是法理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①关于“法理学”、“法律哲学”的考辨,详见本文第三节。从法理学思想传播上看,传播法理学思想的重要载体是以“法学通论”为名的各种著作、讲义,以“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命名的著作比较少;不过,在教学上,“法学通论”与“法理学”是不同的课程。

中国近代学制历经“壬寅学制(1902,未实际施行)—癸卯学制(1904)—壬子癸丑学制(1912—1913)—壬戌学制(1922)—戊辰学制(1928,未实际公布,但有实际影响)”的演变,本文以此为基本线索考察各种学制关于法理学课程设置的基本情况。

(一)癸卯学制中关于法理学课程的规定

作为清末新政重要内容的教育改革以学制改革为切入点。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仿照日本学制,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提出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学制体系,史称“壬寅学制”,由于种种原因,“壬寅学制”虽经奏定颁布,却未能施行。1903年,清廷又派张之洞会同张百熙、荣庆在“壬寅学制”的基础上修改议订,制订出了《奏定学堂章程》,1904年1月清廷旨准颁布,史称“癸卯学制”,成为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颁布并实施的学制。“癸卯学制”提出了一个完备的从小学到大学的学制体系。从纵的方面看,它把整个学校教育划分为三段六级:第一阶段为初等教育,包括小学堂、高等小学堂以及不列入正式学制的蒙养院;第二阶段为中等教育,设中学堂;第三阶段为高等教育,包括高等学堂(大学预科,“以教大学预备为宗旨”),大学堂(“以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通儒院(研究生院,“为研究备科学精深义蕴,以备著书制器之所”)。

高等学堂学科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经学科、政法科、文学科、商科;第二类为格致科、工科、农科;第三类医科。第一类之学科共十门,其中一门为法学,于第三年开设“法学通论”课程,每周2学时。②参见《奏定高等学堂章程》,载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料》,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561—565页。

大学堂分为八科:经学科、政法科、文学科、医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政法科大学分为二门:政治门、法律门。政治门于第一年、第二年开设“法律原理学”,周学时均为1钟点。法律门共开设14门课程,其中“法律原理学”于第一、二、三年开设,第一年周学时分别为2钟点,第二、三年均为1钟点。该章程对“法律原理学”的说明是:“日本名法理学,可暂行斟酌采用,仍应自行编纂。”①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料》,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572—582页。

(二)壬子癸丑学制关于法理学课程的规定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成立中央教育部,教育总长蔡元培立即着手对封建主义旧教育进行了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造,确立“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的教育宗旨,在学制方面,1912—1913年,教育部陆续颁布了《学校系统令》等一系列规定,逐步形成了一个新的学制系统,史称“壬子癸丑学制”,是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学制。②这个学制,规定整个教育期限为17或18年,共分三段四级。初等教育二级,初小4年,为义务教育,男女同校,高小3年,男女分校;中等教育设中学4年;大学为6年至7年。小学之前有蒙养园,大学之上有大学院,均不限年限。从横的方面讲,也分三个系统,除普通教育系统外,有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师范教育分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二级,相当于中等和高等教育阶段。实业教育有乙种实业学校和甲种实业学校,相当于高小、中等教育阶段,还有专门学校,相当于大学教育阶段。参见谢兰荣:《中外教育简史》,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1.大学法科。根据壬子癸丑学制,“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分文、理、法、商、医、农、工7科,设预科及本科,预科3年,本科3或4年,大学毕业可进大学院。③《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载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料》,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640页。预科分三部,第一部为自愿入文科、法科、商科者设之,科目有外国语、国文、历史、伦理、论理及心理、法学通论。④参见《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载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料》,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657页。法科分为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门,修业年限为四年。法律学门开设的必修课为:(1)宪法,(2)行政法,(3)刑法,(4)民法,(5)商法,(6)破产法,(7)刑事诉讼法,(8)民事诉讼法,(9)国际公法,(10)国际私法,(11)罗马法,(12)法制史,(13)法理学,(14)经济学,(15)英吉利法,德意志法,法兰西法(选择一种),另有“比较法制史”等四门选择科目。法理学同时也是政治学门的必修课。⑤《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载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料》,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644、649 页。

2.法政专门学校。民国初期设专门学校,“法政专门学校以养成法政专门人才为宗旨”,分本科(分法律、政治、经济三科)、预科,修业年限分别为三年和一年。预科科目有:法学通论,经济原论,心理学,论理学,伦理学,国文,外国语。法律本科开设必修课12门,法理学为选修课之一。①参见《教育部公布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载潘懋元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473页。

1917年教育部《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评议会,学科课程由评议会审议,从而赋予各校以自行设置课程的权力。

(三)壬戌学制中关于法理学课程设置的情况

在历经多年酝酿、广泛讨论,反复修改的基础上,1922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了主要借鉴美国的《学校系统改革案》,史称“壬戌学制”(又称“新学制”),该学制在中等教育方面改革最大。在高等教育方面,该学制规定大学校设数科或一科均可,单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校,如法科大学校之类,法科大学校修业年限至少五年,较过去增加一年。取消大学预科(高级中学校未遍设以前,国立大学校得暂设预科),大学校用选科制。1924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国立大学校条例》,废止了民国初期的《大学令》和《大学规程》,确定了新学制下国立大学的管理办法。该条例第17条规定,国立大学校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教授会,规划课程及其进行事宜,各科系规划课程时,讲师并应列席。这实际上是授予学校自行设置课程的权力,而没有规定统一的课程。因此,对于大学法科而言,从这以后一直到1929年为止,均由各校自行设置法学课程。②参见《国立大学校条例》,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教育》,第173—175页。换言之,法理学课程是否开设,是必修或选修,均由大学自行规定。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理学课程设置规定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法学课程设置的情况比较复杂。

1917年《修正大学令》及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均规定大学课程由各校自行规划,这在客观上带来了各学校课程设置参差不齐,甚至出现“泛复凌乱,缺乏体系”,“轻重倒置,先后失序”的混乱状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迅速着手整顿大学教育,严定课程问题摆在了面前。③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

1928年6月,大学院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又称“戊辰学制”(未正式公布)。①该《系统案》分为原则、学校系统表及说明三部分,但没有正式公布。同年8月9日,大学院只公布了《学校系统表》。《戊辰学制》虽未正式公布,但实际上是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学制,成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基本依据。参见郑登云:《中国近代教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2—353页。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组织法》、《大学规程》、《专科学校规程》。据此,高等教育机关分为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院和研究院(研究所)四种,大学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亦可专设法律学系)。由于“法、医两科直接关系人命,间接影响社会生存”,因此,只有大学或独立学院始得设立,专科学校的种类中不包括法科在内。“凡旧有公私立法政、医学两种专门学校,一律从18年度(1929)起停止招生,办至现有学生毕业时结束”,法政专门学校形式的法律教育正式退出历史舞台。②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276页。在课程方面,1929年颁布的《大学规程》及1931年的《修正专科学校规程》对于课程只是规定了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外文等为共同必修科目外,“各学院或各科之科目分配及课程标准另定之”。从这个角度看,法理学课程是否设置仍由各学校自主决定。

然而,实际上,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教育管理的介入,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了《司法院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规程》(后于1930年修正),规定国立大学法律科之课程编制及其研究指导,由司法院直接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应以下列学科为必修科目:(1)三民主义,(2)宪法,(3)民法及商事法,(4)刑法,(5)民事诉讼法,(6)刑事诉讼法,(7)法院组织法,(8)行政法,(9)国际公法,(10)国际私法,(11)政治学,(12)经济学,(13)社会学,(14)劳工法。以上科目授课时间应占该法律科总授课时间2/3以上。可见,“法理学”并未被纳入必修课程之列。

教育部门对大学课程的整理工作在1938年有了明显进展。1938年教育部公布了《文理法三学院各学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根据此项整理结果,教育部于同年9月22日颁发了《大学法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1939年教育部颁布了《大学各学院分系必修及选修科目表》,规定“法理学”为必修科目之一,安排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学分为3学分。①王健教授认为是安排在第三学年,似有误。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1942年,教育部又公布《修订大学各学院分系必修及选修科目表》,增加“法学绪论”课程,为2—3学分,于第一学年上学期开设。“法学绪论科目之目的在使学生对于‘法’之基本概念、作用及体系、世界重要法系之发展概况、各国法学教育之现状、研究法学之方法等有所认识,引起其对于法学之兴趣,进而研究各部门法学科目”。“法理学”仍为必修课程,学分有所增加,增至4—6学分,安排于第三学年下学期、第四学年上学期开设。②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286页。同年,国立中央大学等9所院校增设司法组,教育部为此公布了《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司法组必修选修科目表》,同时开设“法学绪论”和“法理学”课程,学分及课程安排与《修订大学各学院分系必修及选修科目表》基本相同。③参见刘英杰主编:《中国教育大事典:1840—1949》,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11—612页。

可见,从学制方面看,法理学作为一门法学必修课程确立于癸卯学制时期(1903—1904年),从1917年《修订大学令》之后一直到1938年,法理学课程的设置并没有强制规定;1938年后,法理学一直作为一门必修课程,课时量有所增加,显示出法理学此时更受重视。

那么,法理学课程在实际上的开设情况又是如何呢?

二、中国近代法理学课程实际开设的情况④ 由于史料收集的困难,欲考察每一学校、每一学年开设法理学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现根据笔者所收集到的史料简单叙述,但这注定是不全面的。

为了与学制规定进行相应的对比,本文分三个时段考察,即1903—1917年(此时学制规定法理学为必修课)、1918—1938年(此时法理学课程未被强制要求)、1938年之后(法理学再一次被作为必修课)。

(一)1903—1917年

1903—1917年间,从事法律教育的主力军是法政学堂,大学校的数量还比较少,根据当时教育部1918年公布的《全国大学概况》,当时国立大学校主要有北京大学、北洋大学、山西大学。北京大学法律门共4个班,学生182人;北洋大学1个班,学生23人;山西大学法律学门3个班,学生93人。另外有几个私立大学,朝阳大学即为其一,学生人数也较少。

就大学而言,1903年,北洋大学堂法科开设“法律学原理”一课。舒国滢教授认为,这“应视为中国现代抽象法学理论专业教学和研究的开端”①舒国滢:《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1902年山西大学堂成立,1907年其西斋开办了法律四年制本科,即有法理一课。②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1910年,京师大学堂正式开办分科大学,法律学门开设了法律原理学一课。③同上,第174—175页。

就法政专门学校而言,直隶法政学堂于1905年11月开办,较京师法律学堂开学时期要早。分预科、正科,总学习期限为2年,在预科阶段开设“法学通论”课程。④同上,第200页。1905年,为培养法律人才,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奏请设立京师法律学堂,并于1906年10—11月间实际开学。学习期限三年,于第一学年开设“法学通论”课程,第一学期6学时,第二学期4学时。由冈田朝太郎任教,冈氏编写了《法学通论讲义》并由沈家本为其作序。⑤同上,第192—195页。

1907年,京师法政学堂成立,学堂“以造就完全法政通才为宗旨”,分设正科、别科与讲习科三套计划,于预科中开设“法学通论”课程。⑥同上,第202页。

总体而言,清末新政十年期间,在改革原有书院的基础上全国各省共开设27所高等学堂,仿照《钦定高等学堂》或《奏定高等学堂》的规定设置课程,在不同程度上开设了法律科(门)或者法制(即法学通论)或万国公法之类的课程。⑦同上,第181—182页。

民国初年,教育部对法政学堂进行了整顿,在法学课程方面,绝大多数学校均按照教育部《法政学校专门规程》开设,在预科阶段开设“法学通论”,“法理学”为本科阶段的选修课。

(二)1918—1938年

1918—1938年间,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法学教育由以法政学校为主转向以大学法学院为主。一方面,民国初年开始了对法政学校的整顿,到1916年,法政学校比1912年减少了一半,学生人数也相应减少;到1926年,公立、私立的法政专门学校只有25所;①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到1929年,所有法政专门学校停止招生。另一方面,大学法学院逐渐增加。到1936年,全国设有法律系的公立大学(国立、省立)有9所,如中央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公立独立学院3所;私立大学及独立学院共有15所,如著名的朝阳学院、东吴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②当时的国立大学13所,其中设法律系的有6所,分别是:中央大学、北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省立大学9所,其中设法律系的3所,分别是:河南大学、山西大学、云南大学。参见《全国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一览表》,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第306—317页。

从学制上看,这段时期,法理学并没有被列为一门必修课,由各学校自主决定是否开设。但实际上,大部分大学或独立学院的法律系实际上都开设了法理学课程(必修或选修),笔者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将各法律系开设法理学课程的情况整理,见表1。

表1反映出,在法理学并未强制作为法科必修或选修课程的1918—1938年间,在许多学校的法科,法理学在较长时间内都是必修或选修课程,甚至有的学校同时开设“法理学”和“法律哲学”课程,但课时量一般不大。另外,也存在着课程表上虽然设置了法理学课程,但实际上并未开课的情况,比如,在国立北平大学,根据其1929年的课程表,“法理学”为选修课之一,但《国立北平大学两年来事务报告》(二十—年二十二年)显示,这几年并未开设“法理学”一课;根据《国立北平大学法商学院一览》(二十三年度)课程表,改“法理学”为“法律哲学”,是选修课之一,但其课程说明中又注明“本年停授”。为什么没有开设,原因不得而知,或许是师资方面的原因,也许也与其“尤注重于养成法官”的办学宗旨有关。③“大学为最高学府,所授法律科学自应讲求高深之学理。惟使学生成为用世之才,于学理外不可不兼重应用之术。本学院系尤注重于养成法官,故所定各科目就(原文如此,‘就’字似多余)中如民刑商事及诉讼等法,于讲授时务多引实例广为譬解,更设诉讼实务一门以资练习。”参见《事务报告》第17页。

(三)1938—1949年

这一时期,法理学重新作为必修课程,各大学法科实际开设《法理学》课程的情况,笔者根据有限资料,简述如下。根据《国立中央大学要览》(30年度),中央大学法学院按照学制要求,同时开设法学通论(第一学年,必修,6学时)、法理学(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必修,3学时);根据《国立北京大学总览》(三十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也同时开设法学通论(第一学年,必修,8学时)、法理学(第四学年,必修,4学时)。朝阳大学于第四学年开设法理学(必修),任课老师有赵之远、杨震文等。①参见熊先觉、徐葵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

此外,法科政治门(系),甚至经济门(系)也通常开设法学通论课程,如朝阳大学经济科、政治科根据1941年《北京大学总览》,其政治学系于第一学年第一、二学期开设法学通论,周学时均为4学时。

表1 1918—1938年间中国部分法学院(法律系)法理学课程开设情况简表

续表

三、法理学教学师资(研究者)与教材

(一)师资

关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师资(研究者),目前研究极少,在此,结合学界的少量研究和笔者收集的少量资料提出如下看法。

第一,中国近代法理学的研究者不限于以法学教学与研究为业的职业法学家,职业法学家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而,从法理学教育的角度,中国近代法理学师资比较缺乏,如前面已经提到,某些学校课程表上安排了“法理学”课程,但实际上却并没有安排老师讲授;一些学校则安排非法学老师讲授法理学课程,如据著名政治学家萧公权回忆,他曾经被安排讲授法理学课程。①参见陈夏红:《法意阑珊处:20世纪中国法律人自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第二,即使是职业的法学家,以法理学为学术专业者极少,从另一方面说,中国近代法理学的教育及研究者往往具有多重知识背景,基本都跨部门法甚至跨出法学学科,刘星教授称此现象为近代法学人物的“百科全书”现象。如民国时期以法理学见长的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先生,在法学领域,除了法理学外,对宪法也有精深的研究,而在法学之外,更涉及文学、哲学、宗教等领域。①参见许章润:《编者说明》,载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志让先后在北京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任教,对法理学有精深的研究,同时对民法也有广泛的研究,如他发表过《论出嫁母与亲生子之法律关系》②载《法轨》创刊号。、《英德契约法之比较》、《德国民法之根本主义》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办公厅、研究室编:《张志让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等论文。燕树棠除了法理学研究和教学外,对国际法也有广泛研究;蔡枢衡主要研究刑法,对法理学也有深入研究。

第三,笔者尚未掌握足够资料以统计的方式分析中国近代法学家的留学背景,但从一些比较有名的法学家来看,主要是留日、留美者居多,如吴经熊先后留学美国、德国,丘汉平、燕树棠、孙晓楼留学美国,李炘、张知本、蔡枢衡、李达等留学日本。根据1930年《国立中山大学一览》,该校法科法律系四位教授均留学于日本:朱显祯、余群宗、胡恭先均为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士,薛祀光为日本九州帝国大学法学士,这几位教授均对法理学颇有研究。

(二)教材

1.以“法理学”或“法律哲学”为名的教材。

虽然“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已经成为一门相对固定的课程,但在教材方面,以“法理学”或“法律哲学”为名的书籍却很少,主要是一些简单的讲义,可见表2。但另一方面,以“法学通论”或“法学绪论”等为名的书籍却非常之多,其总论部分的内容与法理学讲义的内容高度一致,或许,也充当着法理学教材。

表2 近代中国的法理学教材

续表

2.法理学教材的内容。

这些法理学教材具体内容如何呢?沈祥龙编写的1936年度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法理学讲义》共17章,80页,主要内容集中于前13章(占70页),后4章系提纲性质。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法理学概论(包括法理学之概念、研究法理学之方法、法理学之效用、法理学之分派四节);第二章,分析派之法理学;第三章,哲学派之法理学(包括纯哲学派、自然法派、社会哲学派三节);第四章,历史派之法理学;第五章,比较法学;第六章,社会学派;第七章,法律之进化;第八章,法律进化之指导原理;第九章,法律之目的(包括历史的解答、哲学的解答两节);第十章,法律之性质;第十一章,法律之内容;第十二章,法律之形式;第十三章,法律之本位;第十四章,法律之适用及其执行;第十五章,根本观念之分析;第十六章,法律之系统;第十七章,财产权。该讲义深受日本法学家穗积重远所著之《法理学大纲》的影响,而其主要内容仍在传播西方法理学的基本知识。

赵琛所编写的上海法政学院《法理学讲义》共分5章,概述研究法哲学的目的、法的理念、本质、进化、派别等。关于法律的进化,著者引述了庞德的五个时期说,即:古代法时代,严格法时代,自然及衡平法时代,法律成熟时代,法律社会化时代。后附著者的《最近法理学之新学派》。①参见何勤华、姚建龙编:《赵琛法学论著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7页。

3.法理学教材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代中国的法理学教材,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创见,抄袭严重。以清末民国时期广东法理学教材为例。笔者检索中山图书馆晚清民国时期图书发现,当时广州法政专门学校、广东警察传习所、广东全省地方自治研究所、广东法官学校,广东高等学堂等,均自编《法学通论》教材。但是,这些教材大同小异,有些甚至几乎完全雷同。如,由赵敬编述的《法学通论》(广州法政专门学校讲义,具体时间不详)与金章讲述之《法学通论》(广东全省地方自治研究所讲义录)从体例、章节设置、观点、文字表述等方面,几乎完全雷同。(此二书可见中山图书馆馆藏)

这种情况到民国时期仍没有根本改观。不仅如此,这种现象也不是法理学界特有的现象,实际上,整个法学界乃至整个学界、教育界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当时有学者这样描述说:“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西洋法律书籍又无法读懂,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助日本人大部分用汉字写成的西洋法律著作。很多人东渡日本研习法律,因而中国的法律学校不久就被从日本学成归来的中国人所把持。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它是一所拥有700名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律学学生的学校。今年(即1923年)5月,该校校长讲,学校所用教材的70%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有60%的教员是留日学生……中国关于西方法律的大部分知识是从德国转由日本而来的。”①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2页。

杨兆龙批评当时的法学讲义说:“不说别的,就拿有些学校的法律讲义来讲吧。其中有许多是十年、二十年前,甚而至于光绪、宣统年间所编而未经大改动过的;又有许多是从前几年朝阳大学出版的法科讲义直抄而来的;更有许多是仅将法律条文拆散,编为普通文字,而毫不加以说明、评论或比较的。甚至有些人连讲义都无从编起,只好跑到他的朋友那里去,把人家的讲义,不问好歹,不问新旧,甚至也不问中外,听说曾有一位教中国民法的教授而用一本中译《日本民法概要》作讲义借来就用。其敷衍塞责,又何等骇人听闻呢!”②艾永明、陆锦璧编:《杨兆龙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页。

(三)教学内容

当时的法理学具体讲授什么内容呢?笔者目前尚未掌握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情况的一手材料,但,或许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法学院给学生开出的学习指南或考试情况间接了解一下。

1.《国立北平大学法商学院一览(二十三年度)》中对“法律哲学”课程的解释是,“说明法律之起源及其哲理。”

2.《国立北京大学一览(二十四年度)》中对“法理学”课程(任课教授:燕树棠)的解释是,“本课目讲述西洋法学家之派别及其学说异同之点,法律思想之变迁,法律之基本观念。”并指定了斯塔姆勒、庞德等法理学家的原著为参考书目。

3.《上海法政学院一览(二十一年度)》中对法理学课程内容说明如下:“本学程讲述法理学之意义及其派别、法律之本质、法律之内容、法律之形式、法律之本位。”

4.安徽省1929年选拔公费留学生考试,法律学系共考四门科目:法理学、罗马法、国际公法、近代中国法律问题,其中“法理学”试题几乎全是关于西方社会法学派的内容。如下:

(1)斯丹默纳Stammler之学说中,关于正法Just Law之重要原则有几?试分述之。

(2)什么叫做法律之社会化?

(3)试述分析派与历史派学说之异同与优劣。

(4)耶陵氏Rudolf Vor Jhering对于法理学最大的贡献为何?彼所攻击最甚者为何派之法理学?试详述之。①安徽省政府教育厅编译处:《一年来之安徽教育》,第310页。

四、民国时期对法理学教育的评估与反思

民国时期,许多学者在反思中国法律教育时指出,过去的法学教育过于轻视法律理论、法理学或法律哲学、法律伦理学等课程,强调要重视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如,杨兆龙在总结我国近代法学的教育时批评说,清末法学教育上的重实用、轻理论的风气一直影响到民国的法学教育,“许多法律学校,对于理论法学不甚重视”,“像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学方法论、立法原理等科目,只在少数学校里被列入课程,而与其他法律科学并重”。这种忽视理论法学的直接后果就是,许多学生和法律专家“对于各种法律制度,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视条文、判例及解释例为法律学的全体而置法律的理论于不顾”。②艾永明、陆锦璧编:《杨兆龙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

苏秋实虽然同意法学属于实用科学,但他仍然批评过去的法学教育过于忽视理论法学,“……但因注重实用的结果,必又引起中国法界不幸的结果,就是研究法学的人,几乎完全忽视了理论法学。因此我们的法界纵然不乏良好的法官,必是很少法学家。或以为只要有好法官,没有理论法学家,是无关重要的。其实不然。一个理想的法官必须同时是一个法律哲学家。因为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的目的与功用之学。此项抽象原则时常支配法律思潮的趋势,左右法官的思想,遇有疑难案件,每有决定作用。每一具有创造性而非单纯宣告适用条文的裁判,均系法律目的与功用问题的反映。法官必须兼行立法者的职务,以弥补立法空罅的场合,是时常有的。在这种场合,法官必须同时是一个法律哲学家,才能胜任愉快……中国变法和办理法律教育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迄今未能创建一个中国本位的法系,都是因为忽视了理论法学的研究,未能在法律思想上找出一个重心的所在”①苏秋实:《当前中国法律教育问题之商榷》(1943年),载《高等教育季刊》第3卷第1期,第21页。。

他认为,“中国自有法律学校以来,法律教育就受着讲义制度和条文主义的流毒”,这导致中国“始终没有产生中国本位的新法学,国民党统一中国已经十几年,迄今不但没有三民主义法学的产生,并且很少见如何使法学主义化的文字发表。这不能不是我国法律教育的失败。”因此,他主张要通过开设“法律学、法律哲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以促进学生“法律思想的启发”。②苏秋实:《当前中国法律教育问题之商榷》(1943年),载《高等教育季刊》第3卷第1期,第21页。

毫无疑问,这些批评意见,对我们今天仍不乏启发意义。

(初审编辑 赵桂民)

Modern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in China

Li Pinglong Ma Zuowu

Modern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start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Jurisprudence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thereof.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latter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the curriculum of jurisprudence,the actual establishmentofcourse, faculty and textbooks, and the evaluation and reconsideration thereof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ROC).It reveal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modern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in China and broadens the academic understanding of the history of jurisprudence in China.

History of Jurisprudence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Modern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李平龙,广州医学院法学系讲师;马作武,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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