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明明是2012年12月21日罐装下线的饮料,生产日期却标为2013年1月1日、2日,北京禧宝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让自己代加工的三元核桃花生乳、杏仁露等产品“早产”最多达13天,这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考虑到这个日期适逢跨年,有网友开玩笑说:“乖乖,这不早产了1年么!”民众就事论事,玩笑可以这么开,但食品生产日期事关食品安全,企业却绝不可玩笑视之,随意标写,不然会出大问题。
按该企业内部一位员工的说法,之所以要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是因为现在是销售旺季,供货量大,厂家怕经销商来进货却拿不出货,又怕生产日期太久,经销商不要存货和“过期货”,只好先将饮料提前生产、存放,等客户取货时直接拉走。从企业利益角度看,这样做还真是一举两得,然而从消费者利益和监管角度看,这却是欺诈。事发后,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称企业上述行为属于“提前标注生产日期”(即俗称的“早产”),涉嫌违法,已封存相关产品,并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本想多赚点儿,却落个关门停业,大过年的,多闹心!
企业被查出来了闹心,要是没被查出来,就该消费者闹心了。事实上,近些年关于食品“早产”的事闹了不少,从2005年6月光明“早产奶”事件开始,之后差不多年年都有“早产”事件发生,消费者的心早就被闹得不安宁了。食品安全专家表示,食品企业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性质上与涂改生产日期的行为是一样的,其对社会的危害很大。食品在严格规定的保质期内是安全的,但超过这个期限(“早产”或涂改都是人为延长保质期),原本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的细菌群,通过繁殖可能出现几何级放大,而原本不应存在的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色葡萄球菌等健康杀手也会乘虚而入。相比企业被查,消费者受到健康安全威胁,才是真的“大问题”。
对于食品“早产”等日期失真现象,监管部门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加强监管,然而效果似乎并不理想。为了治理“早产奶”,国家质检总局出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必须在外包装的醒目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而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都有关于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具体罚则。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监管效果何以不理想呢?一方面,处罚力度过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对仿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处罚最高只有1万元罚款。这种毛毛雨似的罚款怎么可能触动企业的利益,让它们收手呢?另一方面,企业违法动机难除。这既包括主动获利动机,也包括被动避害动机。目前食品流通领域比较通行的一个行规,是商家对包装食品剩余1/3保质期的拒收,剩余2/3保质期的被纳入促销对象,而最终过期的商品则要退还厂家,损失都由厂家承担。这种不合理的风险承担模式,逼迫厂家动起伪造食品保质期的歪心眼儿。
看来,杜绝食品生产企业玩“日期游戏”,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外,还要想办法改变市场游戏规则。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应在流通领域推行格式化合同,禁止过期食品回流厂家,相关损失由销售商、生产商共同承担。可借鉴国外做法,引入第三方机制,扶持第三方企业将过期食品制成饲料、肥料,或者发酵生产甲烷,作为工业能源。企业都不害怕过期食品了,解决了后顾之忧,日期游戏自然也就没必要玩了。当然,在技术上,还有一个治理“早产”的简单办法,就是参照国际经验,要求国内食品包装标注“销售截止日期”而不是“生产日期”,这样既便于消费者识别,出了问题监管部门也容易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