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学的教学主线

2013-08-15 00:45李大欣
潍坊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主客观主线刑法

李大欣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教学主线是教师在反复研究教材的基础上形成的较为成熟的教学思路,是整个教学过程的灵魂。如果一门课程的主线不明,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是难以想像的。近期关于刑法学教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学生能力培养诸方面。学者们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许多极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但未见有人就刑法学的教学主线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本文想就此谈谈个人的理解和认识。

一、构建刑法学教学主线的必要性

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构建教学主线是相当重要的。

(一)构建教学主线是刑法学的学科特点决定的

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虽然内容体系均已比较稳定和成熟,但学生要准确、系统、完整地掌握所学内容,也并非易事。首先,刑法学体系庞大,内容复杂。刑法学是犯罪科学的重要分支,作为犯罪规范学,与犯罪学、刑事司法学、犯罪预防学的分支学科相比,刑法学的体系不象其他学科那样,内容相对单一,体系相对简单,涉及问题相对单纯。刑法学具有体系庞大、内容繁多的特点。我国的刑法学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二大部分。总论部分包括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三部分。分论部分除了罪状等基本问题外,由十章内容构成,涉及诸多的社会关系,内容相当复杂,可谓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次,刑法学头绪繁多,涉及专业知识范围广泛。刑法总论涉及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构成、正当行为、犯罪形态、刑事责任、刑罚种类、刑罚的裁量与执行等问题。其中,对许多问题,国内外学界往往存在不同学说、不同观点和不同认识。刑法分论涉及的内容更为繁杂,我国刑法规定了十大类犯罪,四百三十多个具体的罪名。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人身、财产、社会管理等多种社会关系,有的犯罪还包括多种次层次的社会关系。可以说,刑法分论几乎涉及到其他所有法律部门涉及的法律关系。每个罪名又都涉及罪状、法定刑,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与把握。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属不易,需要学生有多学科、多部门的法律知识储备。第三,刑法学所解决问题具有其特殊性。作为犯罪规范学中的实体法,刑法学解决的是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如何适用刑罚等实体问题。刑法学解决的犯罪与刑罚问题,关系到犯罪行为人的资格、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等切身利益。刑法问题的解决需要慎之又慎,这就要求刑法适用者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司法实践中,往往又难以很好地做到这一点,面对一个具体的案件,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如何适用刑罚,不论是实务界,还是学界,往往会因观点不同、出发点不同而产生较大争议。对同一行为,甚至会得出绝然相反的结论,出现罪与非罪的质的对立。近几年实务界关于许庭、李庄等案件的争论,也足以从实证上说明这一点。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如何培养学生正确的司法理念,是教学者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确立和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学主线。

(二)构建教学主线是教学改革的需要

长期以来,刑法学基本上沿用了传统的法学教育的讲授式教学模式。这种模式注重学生对刑法学的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主要特点是老师讲、学生听的“满堂灌”。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位置,没有或缺少批判思考的空间,因而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师生课堂上的“纸上谈兵”,练成的是学生的“花拳绣腿”,不可避免地出现学生毕业时难以具备符合实务操作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该种“填鸭式”的授课方式加之以老师灌输的观点作为标准答案的考试模式,造就了大批“考试型”的学生。针对此种法学教育的不足,许多高校的刑法学教育工作者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能力培养、课堂教学等方面,尤其是教学方法方面对刑法教学的改革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提出了诸多的改革措施和解决方案,就教学方法提出了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主体教学法、角色转换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混合教学法等方法。可从实际效果看,法科毕业生难以适应刑法实务实战要求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性的改观,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并没有飞跃性的提高。在分析刑法学教学的现状时,有学者指出,刑法学教学“在法律思维上,欠缺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在教学理念上,忽略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1]这些当然是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但却不是根本的原因。根本的原因在于教师没有在教学主线的构建和贯穿上下功夫,没有形成刑法学教学的“魂”,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构建和贯穿教学主线,会使学生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哲学高度去理解和认识问题,会起到提纲挈领,牵一发而动全身,举一纲而目全张的作用,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根本上理解和把握刑法学的体系和内容,较好在实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构建和贯穿教学主线,会对刑法学的教学改革,提供方法论层面的有力支撑,使刑法学的教学改革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构建教学主线是培养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需要

综合性地方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其目标主要是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地方法制建设所需和适应能力较强的法律人才是教学的必然要求和重中之重。从实际情况看,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在专业知识的培养上,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但在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上却存在突出的问题。有相当数量的毕业生,在校理论课的成绩比较突出,却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往往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后,需要一个较长的适应期,这与实务部门的人才需求预期不相适应。要弥补这一不足,应不断增强法律文本与客观实际的联系,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就刑法学教学而言,教学主线的构建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较大程度上减少学生对知识理解和掌握的难度,从而大大提高刑法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为学生从宏观上把握刑法学的理论体系,领会刑法学的精髓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为理论学习与实务训练的有效对接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刑法学的教学主线

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的重要原则。有学者明确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原则。[2]主客观相统一不仅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是刑法教学的主线。虽然对刑法的概念存在不同认识,教材体系安排有所差异,但刑法学的内容不外乎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和刑法各论几部分。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无论针对哪个层次,什么基础和什么水平的学生,教师都应时刻注意教学主线的贯穿和把握,应结合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来贯穿教学主线。

刑法论涉及刑法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等内容。该部分内容是刑法学习的入门内容,主客观相统一的内容难以具体体现。教学过程中,尤其是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教学过程中,应着重讲清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刑法学中的地位,为教学主线的贯穿和学生对后续教学内容的掌握奠定基础。

犯罪论主要包括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正当行为和犯罪形态三部分内容。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理论是从犯罪成立的角度,解决行为在什么条件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一般概念、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规定,在立法上确立了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刑法关于意外事件的规定则从不构成犯罪的角度进一步说明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刑法坚持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原理,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就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3]犯罪构成理论的讲授,教学过程中主要有两大流派,一派是四要件说,另一派是三阶理论。四要件说主张行为构成犯罪应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其主客观相统一的思路非常明显。三阶理论从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来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三阶理论与四要件说对于犯罪构成的理解和把握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二者在主客观相统一问题上却是一致的。该当性从客观角度、有责性从主观角度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在犯罪构成问题上,三阶理论与四要件说均未离开主客观相统一的主线。正当行为理论实际是从什么行为不是犯罪的角度来分析和认识犯罪问题。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是因为两者均缺乏罪过,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反,如果行为人完全具备了罪过,即使其行为从形式上貌似符合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条件,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与承担刑事责任上的决定性作用。犯罪形态理论包括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罪数形态三部分内容。成立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犯罪既遂形态需具备主客观要件是确定无疑的,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的成立也都应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我国刑法没有将犯意表示也视为犯罪,就是因为犯罪表示不具备一定的客观行为,这就“排除了犯意行为的犯罪性,表明了我国刑法不惩罚思想犯的立场”;[4]罪数形态理论中,一罪与数罪区分的依据是犯罪构成,当然也就体现了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刑事责任论中,关于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结论是“实际的危害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学依据。”[5]刑罚具体运用制度中的自首、立功、累犯、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都考虑和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分论是刑法总论的展开,二者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对每一具体犯罪的构成、法定刑和犯罪形态的分析和认定,都离不开刑法总论的指导和约束,因而,刑法分论研究的内容从更加具体的层面上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上,主客观相统一是贯穿整个刑法学理论的一条主线,将主客观相统一确定为教学主线符合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科学的、准确的。

三、贯穿刑法教学主线应注意处理的几个关系

教学主线确立并不意味着刑法学的教学就可完事大吉,更重要的应该保证这一主线在教学中的贯穿。在贯穿这一教学主线时,应准确把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模式改革的度,注意处理以下关系,更好地实现教学主线把握的科学化。

(一)刑法教学的“本”与“末”

刑法学的教学主旨是在使学生真正把握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具体知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刑法学教学中,理论传授是“本”。教学主线的贯穿是学生学好刑法学的工具、钥匙和根本方法。教学过程中应当强调能力培养,注重刑法学的实用性。但是,理论教学终归不能被实践教学所代替。理论教学环节是在注重系统知识的传授的同时,兼顾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为学生进入实践教学环节做好准备和铺垫。理论教学不能因过分注重实务操作,而影响了系统知识体系的传授。目前个别教师过分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有的教师过分注重司法考试内容的传授与训练,忽视理论教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有的人随意缩减理论传授的课时,甚至以实务训练作为刑法学理论教学的主线,这样做势必会偏离刑法学理论教学的主轨道。任课教师应注意处理理论传授与能力培养、方法掌握与知识掌握、司法考试与理论体系讲授的关系,防止理论教学的舍本求末。

(二)刑法教学的“主”与“次”

理论课教学,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在教育界已经达成共识。但是,以学生为“本”和以学生为“主”有着本质的区别。有人过分强调学生积极性的调动和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参与程度,甚至有人在教学改革过程中,过多地让学生参与课堂教学,这种做法是欠妥的。受教学内容、学时等方面的限制,课堂上过多地让学生发挥是不现实的。一是学生的精力有限,二是会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三是冲淡了理论教学的主旋律,不利于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提高。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教师起着主导和关键作用,学生居于主体和被引导地位。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的主要功能是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而不是用学生的参与来代替教师的知识传授。需要明确的是师生“互动”不是师生“互替”,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占用过多的时间,否则就会造成课堂教学的“喧宾夺主”。

(三)刑法教学的“形”与“神”

近年来,刑法教学中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多媒体课件、音像资料使用比率不断加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不断增加,与之相适应,课堂教学效果越来越好。可是有的教师却存在教育观念落后,忽视学生个性发展的问题;有的教师不注重教学内容的合理安排,不注重教学主线的构建与贯穿;还有的教师不注重学生的课堂参与,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式。作为刑法教学,教学手段是“形”、“器”、“目”,教学主线则是“神”、“魂”、“纲”。就现状看,目前的刑法教学,“形”已基本具备,缺的是“神”。现在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不是“形”的提高与改善,而是“神”的凝聚与贯通。任课教师应努力做到教学的形神合一,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同时还应注意“满堂讲”与“满堂灌”区别。“满堂讲”可以做到形神合一,可以较好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可以有效地利用教学资源,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而“满堂灌”则与现代化教学背道而驰,只能是事倍功半,人为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

(四)刑法教学的“内”与“外”

课堂教学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限制,其所起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学生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还需要课外实习、实训作为重要补充,刑法理论教学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外”是“内”的重要补充和合理延伸。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所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理论教学是要培养学生的理论基本功和学术理念,实践教学则主要是实现学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应该说,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尽人意,与理论教学的缺陷或不足有关,但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应该是实践教学出了问题。这里有学生不重视实践教学的原因,也有校内教师指导与校外教师指导脱节的原因,还有学校经费投入不足,校外指导教师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不能将学生实践能力的不尽人意归责于理论教学,而应该全面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当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者不可偏废。应努力做到“课内”、“校内”与“课外”、“校外”的有机结合,甚至要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国内”与“国外”的有机结合。

构建和贯穿刑法学的教学主线,培养学生符合实务需求的操作和实践能力,需要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力合作,需要对刑法学教学规律的不断探索。可以相信,随着刑法理论教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教师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刑法学的教学质量定会在较短的时间内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1]李芳晓.刑法学教学改革探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2).

[2]聂立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地位论要[J].法学家,2004,(3).

[3]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4]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5]严励.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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