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生态伦理法律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2013-08-15 00:52
关键词:法律化伦理思想儒家

熊 勇

(烟台职业学院,山东 烟台264000)

自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重大问题以来。全世界的科学家、社会学家、环境学者纷纷进行反思和探索,探讨环境危机后面深层原因,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

西方传统的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发展到极致,它认为主客二分,从而把人与自然割裂开来。这种思维方式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相结合,就使人的主体性更加膨胀,认为对自然的无度索取理所当然,导致人与自然的冲突更加剧烈,终于出现了全球性的环境危机。于是,更多的有识之士把目光投向了充满智慧的中华文明,以图寻觅到环境危机解决的应对之道和伦理价值的支撑点。

中华文明中包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而吸收了“天人合一”哲学思想养分的儒家生态伦理思想,为我们应对全球环境危机,提供了有益的伦理价值依托。与此同时,儒家通过法律化手段来践行自己的生态伦理思想的做法,同样也为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有着一定的启示和参考价值。

一、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哲学基础

“天人合一”是中国占主导地位的哲学思想,既是哲学的主干,又是人生的理想和最高境界。[1]

在“天人合一”哲学的发展历程中,儒家做出了很大贡献。历代儒者们尽管对于“天”的理解大异其趣,但在坚持“天人合一”这一哲学理念上,他们的观点是一致的。

追本溯源,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始于孟子。孟子认为人与天是一个整体,仁义理智都是本于天,源于天。把仁、义、礼、智化为精神主体,便能达到思想和行为与四德的高度统一,从而实现天人合一。[2]汉代董仲舒的“天人相类”的思想是“天人合一”的另一种说法。他认为上天也有高兴发怒的现象、悲哀快乐的心情,和人相一致。天与人意气相投,心性相近,即所谓物以类聚,于是天人便可合而为一了。张载在《易说》中阐述了“天道即性”的天人合一观。他认为天理与人理、天性与人性相通。天道的变化是自然之理,所以人事谋画的理在于顺化性命,如此就能达至天人一体的境界。程颢和程颐提出“天人一理”哲学,他们认为“天理”是自然和人类的共同法则。因此天理的这种意义本身就表现了天人合一。二程之后,朱熹、王夫之、戴震等人主要是对《易传》中“天人合一”思想进行阐释、深化,使“天人合一”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

概言之,“天人合一”哲学思想中包含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自然观。这种“天人合一”自然观认为人和自然是互相依存的,与西方传统中人主宰自然的观念大异其趣。而自然观是环境伦理观的哲学基础和理论基点,自然观制约着伦理观。人类和自然的统一性,既是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基点,也是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的哲学基础和理论基点。[3]

儒家生态伦理思想是中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的一部分,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天人合一”思想,既是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前提和出发点,也是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哲学基础。

二、儒家生态伦理思想考察

儒家的生态伦理思想根植于“天人合一”哲学,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概言之,最能体现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精髓的,莫过于仁人爱物的生态爱护思想和“以时禁发”的生态保护和利用思想两个方面。

(一)以仁为逻辑推演主线仁人爱物的生态爱护思想

从孔子开始,儒学以人类的血缘亲情为基本出发点,展开并构建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以“仁”为中心的儒家生态伦理思想。尊崇天人合一哲学的儒家学者大多具有热爱自然的生态伦理情怀,有的甚至纵情山水之间。孔子也是这样一个人,他具有乐山乐水生态情怀,并把把热爱自然与“仁”联系的起来,认为生态伦理情怀与君子的德行息息相关。孟子把儒家的仁,从亲爱亲人到仁爱百姓,更进一步扩大到仁爱万物。而汉代董仲舒认为仅仅爱民还不足以称之为仁,只有将爱民扩大到爱鸟兽昆虫等生物,才算做到了仁。[4]宋儒周敦颐认为仁是天道之诚的展开或表现形式。为天道和人道的贯通做出了尝试,以天道立人道,是“仁民爱物”伦理观的进一步发展。张载提出“民胞物与”,将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认为人与自然界中的万物同生同在,人类应该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善待宇宙间一切生物,彰显其宇宙关怀的仁者情怀。程颢则真正打破了仁与物的界限,提出万物为一体论。他从道德价值论的角度论证人与自然的统一,认为人与天地万物的关系是靠仁来维系的,正因为人有仁性,所以才能视天地万物如同自已的身体一样,从而像爱护和保护自己的身体一样去爱护万物,保护万物。明代王阳明从人的恻隐之心出发,通过人心把自然万物包涵在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仁是整个伦理价值的基本原则。[5]

综上所述,儒家主张把仁爱由人类自身扩展到万物乃至整个自热界,这种以“仁”为中心的的生态伦理思想,在伦理学上是从仁的人际道德向生态道德的扩展,是符合人类道德进化的方向的,因此仍然具有超越时空的魅力和继续传承、发扬的必要性。

(二)“以时禁发”的生态保护和利用思想

对中国古代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来说,儒家的“以时禁发”的思想都意义重大。早在春秋时期,管仲就提出“以时禁发”的思想。“以时禁发“的要义是按照自然规律,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保护。这一思想虽由管仲提出,但为儒家所接受并加以传承和发扬,使之成为我国古代自然资源保护乃至于农业生产所遵循的信条。其中,以孟子和荀子对这一原则的发展贡献最大。孟子提出以时养民的思想,主张按时节进行农业生产而“勿夺其时”,遵时令采伐山林,即“以时入山林”,渔业生产要“数罟不入洿池”,民众如果这样做就有吃不完的粮食伐不尽的木材,就有捕不尽、吃不完的鱼鳖虾蟹。国君如果做到这样,就能富民强国。荀子更是把这一思想上升为“圣王之制”的高度。按照荀子构建王者之制的思路,君王要施行王道仁政,就应行王者之法,顺应天时,根据季节的演替来管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可以采用不纳税方式进行管理,即所谓山林泽粱,以时禁发而不税。正因为儒家强调“以时禁发”,并用道德和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而使保护动植物资源的意识深入人心,成为当时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也对古代环境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法律化

儒家思想法律化真正始于汉,儒者通过制定法典和对律文进行注疏和解释,把礼制规范和儒家伦理价值引入法律体系,开始了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至唐代,儒家思想达到顶峰,其后宋、元、明、清历代立法,仍沿袭此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轨迹。

与此同时,虽然儒家生态伦理思想在整个儒家思想中并不居于主流地位,但在整个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历史洪流中,儒家生态伦理化的痕迹依然是清晰可见的,历代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也深深烙上儒家伦理思想的印记。特别律令中保护动植物以彰显儒家生态爱护思想,以及体现“以时禁发”思想的规定,可以说是儒家生态伦理思想渗透到环境法律的重要表征。体现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中国古代环境法律比较零散,难以一一列举。现以汉以降的几个朝代的相关环境保护律令为例予以说明。汉代以来统治者都强调保护动植物,重视“以时禁发”的思想,禁止非时滥捕禽兽,诏令保护部分野生动物,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自然生物资源,为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汉代统治者重视按时令对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多次诏令积极采取措施。汉宣帝三年,“令三轴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汉书.宣帝纪》),也就是说为了护飞鸟,宣帝下令在京城的三辅的地方,不准在春天夏天到鸟巢取鸟蛋和弹射飞鸟。[6]汉章帝也曾在诏令表示:“人君伐一草木不时谓之不孝。”(《汉书.章帝纪》),意思是说人君不按四时之禁,随意砍伐一草一木都是不孝的表现。

唐代法律对于山林、园陵、道路的树木都有保护的法令。除禁止乱砍乱伐之外,对干防火也十分重视。不按季节进行烧荒,也要受到处罚。[7]唐玄宗开元年间曾制定法令,要求按照动物的生活习性,将所列的鸟兽之类被生擒的动物,放归大自然。

宋代屡屡以皇帝下诏的方式颁发保护生物资源的禁令,这些禁令也遵循着儒家生态伦理的准则。宋太祖建隆二年下诏“禁春夏捕鱼射鸟”(《宋史》卷一,《太祖本纪》),即禁止老百姓的在春天捕食鸟兽,因为春暖花开的时节,正是鸟兽繁育的时侯,捕食鸟兽对鸟兽生育的危害很大。这是合乎动物繁殖的自然规律的。宋真宗在封泰山时,诏令随从人员不得损坏树木,同时将各地贡献的珍禽异兽放归自然。宋真宗也曾下诏,严禁盗伐河上榆、柳。宋仁宗景佑三年下诏禁止捕鹿,制造与戴着鹿胎冠,煞住盛行朝野的鹿胎冠风。[8]

四、儒家生态伦理思想法律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中国产生过辉煌灿烂的农业文明,但是进入工业文明的时间比较晚。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突飞猛进迅速实现工业化,然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增长方式难以为继,也给我国带来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等诸多问题。

面对严峻挑战,中国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上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首次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把它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在十八大报告中,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胡锦涛同志把生态文明建设置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基础地位并强调制度建设,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

儒家思想在中华文明历史进程中上起到过重要作用。其中所蕴含的丰富生态伦理思想历久弥新,儒家生态伦理思想法律化的实践也令人深刻,因此对以实现美丽中国为目标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我和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要求。天人合一是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哲学基础。其中包含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自然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要求高度契合,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一定的哲学指导,因此应该予以继承和发扬。

培养生态意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儒家“仁人爱物”的生态爱护观和“以时禁法”“勤俭节用”生态保护和利用观,可以为生态意识的建设提供借鉴,培养公民保护动植物、尊重大自然、勤俭节约理性消费等良好的生态意识。

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法律化让我们了解到以天下为己任的儒者们把自己的生态思想付诸于法律的伟大历程,也让我们深深刻认识到生态伦理之于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环境法制建设是生态制度文明建设关键之所在,因为其他任何制度的建设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都将难以得到实现。与生态伦理相比,环境法律体现出更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儒家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影响力之所以深入民心,应该说儒者们将之法律化的实践功不可没。此一做法对于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有很大参考意义。环境法发展到今天,应该在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环境法要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这种关系还要受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的制约和支配,这正是环境法与环境伦理的契合之处。所以在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特别是在进行环境立法时,既应该融入中国古代传统的生态伦理思想,也要融入人与自然和谐、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等现代生态伦理思想,从而使环境法律获得更强的道德支撑,这也有助于缓解当前环境法律建设过程屈从于短期经济发展而引发的困境。

[1]余谋昌.儒学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A].儒学现代性探索[C].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183-184.

[2]万丽华,蓝旭.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7.8.

[3]朱坦.环境伦理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42.

[4]佘正荣.中国生态伦理传统的诠释与重建[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2.113.

[5]赵载光.天人合一的文化智慧:中国古代生态文化与哲学[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231.

[6]严足仁.中国历代环境保护法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11.

[7]罗桂环.中国环境保护史稿[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66.

[8]袁清林.中国环境保护史话[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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