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军锋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case-based teaching),教师不是讲授者,而是设计者、激励者;体现了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1]案例教学法具有启发性、参与性和民主性的特点。尽管国内有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不适合我国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2]但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和特点,决定了其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民族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重任,在其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既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又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锻炼和提升民族院校学生司法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形式或者方式,是指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实施的具体模式或者方法。结合目前国内各院校法学教学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成果,案例教学在“模式”上包括课堂讨论、观摩审判、模拟法庭和媒体教学等;[3][4]在“方法”上有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和实习案例法[5]以及案例讲授法、案例模拟法、案例讨论法和案例练习法等。[6]经过分析和比对,以上案例教学模式和方法大部分是相同的,只是表述名称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课堂教学场景下可适用的包括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案例讲授法和媒体教学模式;另一类是必须借助于审判场景方可适用的方法包括观摩审判模式(即旁听案例法)和模拟法庭模式(即案例模拟法)两种。综上所述,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形式主要包括课堂案例法(其中以课堂讨论案例法最为典型)、模拟案例法和观摩案例法三种。结合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特殊性,我们针对不同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主要采用了课堂讨论案例法、模拟案例法和观摩案例法等教学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课堂讨论案例法是指教师系统讲授法学理论之后,选取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交由学生在课堂分析讨论的一种形式,是法学案例教学法中最为典型、并普遍适用的一种形式。其适用的目的是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并使学生学会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大多来自于西藏,文化素养和学习基础相对较低,课堂讨论案例法在专业教学中得到了普遍适用。
课堂讨论案例法的实施步骤为:(1)教师选取案例。教师根据教学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综合性案例是课堂讨论的前提。我们一般从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必要编写和加工;有时也从有关案例书籍和司法考试试题中选取案例;(2)学生课前准备。教师将案例在课前布置给学生,学生须认真阅读,熟悉案情;查阅有关资料,寻找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准备书面材料,为课堂讨论做准备。(3)课堂讨论进行。课堂讨论是该方法的核心。我们根据学生人数确定了小组讨论和全班讨论两种不同的方式。讨论采用自由方式,要保障学生自由发言的权利,凡有不同意见,均可随时表达;允许不同意见和观点之间的辩论。教师应控制讨论的秩序与节奏,特别要鼓励藏族同学发言,表达其见解。(4)教师综合点评。在学生充分讨论后,教师要对课堂讨论进行总结点评。教师应就案件法律关系、法学理论和法律逻辑推理等进行点评,使学生能够明确自己的优势和自己的不足;[7]同时,就学生的思维方法、分析方法及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否适当也要进行点评。(5)撰写分析报告。学生在课堂讨论后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是对课堂讨论活动的总结,它既能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与学习,又能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分析报告应包括案情简介、要点分析、法律观点、最后结论以及个人感受等内容。
不足之处:选取的案例不切合教学实际,缺少西藏司法实践方面的案例;学生课前准备不足,惰性较强;藏族学生和女学生讨论不积极,缺乏主动性;教师对课堂讨论缺乏管理;教师不遵守实施步骤,缺少综合点评和撰写分析报告环节。
完善措施:首先,从西藏地方法院收集典型案例用于教学;其次,教师要引导和带动学生重视课前准备;再次,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以鼓励藏族学生和女学生积极投入课堂讨论;最后,要求教师加强对课堂讨论的管理,并要求教师严格课堂讨论的环节,促进课堂案例讨论的有效运行。
观摩案例法即旁听案例法或观摩审判法,是指教师为教学需要,组织学生参与法庭旁听的一种教学方法,是观摩教学法在法学教育的运用。其适用对象是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和诉讼法知识的三、四年级学生;其适用目的是让学生直观法庭审理过程,了解诉讼程序运行机制,其适用可提高民族院校学生的法律综合能力。
我们进行观摩教学法的组织方式有两种:一是带领学生去人民法院审判庭进行旁听;一是邀请人民法院到我校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来审理案件,组织学生旁听。学生通过法庭旁听,了解和熟悉了各类案件审理的程序,明确了诉讼主体的地位以及作用,对于学生毕业实习以及将来就业,走上工作岗位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不足之处:学生不能提前了解案情,旁听时注意力不集中;语言方面存在障碍。庭审中法官及当事人大多用陕西当地语言,影响旁听效果;学生组织散漫,出现违纪和不服管理的现象;缺乏总结环节;无观摩审判报告撰写要求,学生缺少压力和动力,影响实施效果。
完善措施:一是使学生提前了解主要案情,提前熟悉可适用的相关法条;二是要求法官和当事人尽量使用普通话,以消除语言上的障碍;三是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配合法庭搞好旁听秩序;四是重视总结环节。在法庭审理结束后,由审判人员和指导教师对庭审进行总结,从法理和法律依据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最后,要求学生撰写观摩庭审报告,以利于学生理论知识的提升和写作能力的提高。
模拟案例法即模拟法庭法或模拟审判法,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扮演案件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的角色,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模拟审判案件的教学活动和方法。它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庭为平台,以庭审为内容,是在观摩审判的基础上将所学法学知识和理论进行综合运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多年来,我们主要在诉讼法教学中实施模拟审判法,对提高少数民族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很有帮助。
实施的步骤为:(1)选取案例。我们一般选取从当地人民法院收集的较完整的卷宗案例,有时也就社会热点问题选取典型案例;(2)角色分配。我们根据学生自愿申请和教师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扮演角色的人选,并尽量鼓励和满足藏族学生扮演角色的要求;(3)审前准备。扮演角色的学生要根据角色定位,阅读并熟悉案情,查找相关资料,撰写必要的司法文书,明确审判程序以及处理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正式模拟审判前还要进行必要的演练和彩排;(4)模拟审判。模拟审判时,各角色按照其诉讼地位和审判程序要求进入法庭。审判必须严格遵守各诉讼法规定的诉讼阶段和诉讼顺序,不得省略或者跨越诉讼阶段和程序。审判长负责整个案件审理秩序和程序的运行,要注重审判程序与阶段之间的衔接;(5)总结评议。模拟审判结束后,教师要对模拟审理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从实体方面到程序方面,从各个角色的表现到程序的总体把握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不足之处:一是审理前准备不足。由于学生审理前准备不充分,导致审理程序不连贯或者中断;二是审理的重点不明确。学生虽能遵守诉讼程序,但由于对审理的重点以及技巧把握不清,导致模拟审判没有目标,效果低下;三是总结评议缺失。模拟审判完毕,大多数教师不注重综合评议环节,使其不能发挥提升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的作用。
完善措施:一是教师要在模拟审判前指导和要求学生熟悉案情,掌握案件审理的一般流程,熟悉诉讼文书拟定的一般要求,为模拟审判打好基础;二是教师要在发现和确定案件争议焦点、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要求、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判断、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和处理等方面指导学生,以帮助和引导诉讼顺利进行;最后是要重视评议工作。模拟审判完毕,教师要对审理的整体情况做客观真实的评价,肯定其积极的方面,指出其不足的地方,对不足的方面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改进。
案例教学法对于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在教学中广泛实施和运用课堂讨论案例法、观摩案例法和模拟案例法,既能激发民族院校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能力;又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法律实践能力。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要查找原因,弥补漏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改进和完善,使案例教学法在民族法学教育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案例教学法[EB /OL].百度百科网,http: //baike.baidu.com /view /703601.htm
[2]宋贻强.中国法学案例教学法批判[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9).
[3]胡慧华.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探析 [J].华章,2012(4).
[4]任彦君.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实施[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08(1).
[5]魏斌.法学系列案例教学法及其运用[J].肇庆学院学报,2002(1).
[6]王春捷,余净植.案例教学法对法学教育改革的促动[J].中国成人教育,2002(9).
[7]王茉霖,李体欣.法律案例教学法在民法课程应用中的新探索[J].时代金融,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