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文熠
(新疆喀什师范学院组织人事部 新疆·喀什 844000)
禁忌是广泛流传于民间的一种文化现象,在中国,随着跨文化交际研究和民俗研究发展,一些学者在早期论著中或多或少地提到了禁忌习俗,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禁忌研究出现于80年代,随后就成为了国内具有吸引力的热点问题,从90年代起,国内出版了一些专门研究民间禁忌的著作和论文,从而初步形成了中国民间禁忌的研究体系。这些研究中虽然涉及到了西北地区各少数民族的禁忌习俗,但是他们对这些民族民间禁忌习俗的研究大大少于对汉族和南方数民族禁忌习俗的研究,而且都是非常零星的、笼统的。跨文化交际学诞生于70年代初,80年代引入中国,在国内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主要集中在跨国跨文化研究,针对国内民族之间的跨文化研究,尤其是汉维跨文化研究基本还是空白,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汉维跨文化交际活动的日益频繁,进行汉维跨文化交际的研究迫在眉睫。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尤其是跨文化交往中常常会遇到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这就是禁忌。它无处不在,像一种无形的戒律束缚人们的语言和行文,在不同文化中,禁忌的差异很大,这为人们的跨文化交际设置了障碍。维吾尔族作为我国西北地区一个重要的少数民族,拥有独特且悠久的历史文化,禁忌也是其文化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其民族精神,对维吾尔族的社会生活有着深远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汉族同胞来到新疆与维吾尔族进行经济、文化、生活的交往,但在此过程中,在语言没有障碍的情况下,跨文化交际的失败现象很多,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对彼此的禁忌文化不了解,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以至于跨文化交际的失败。
“禁忌”一词在人类学、民俗学、社会学和语言学中都得到广泛的使用。禁忌是人类普遍具有的文化现象,国际学术界把这种文化现象统称之为“塔布”(Tabu或Taboo)。 英国航海家柯克 (Captain James Cook 1728-1779)船长考察波利尼西亚后第一次将"Taboo”一词介绍到欧洲,当时人类学家中流行的观点是禁忌习俗的存在仅局限于太平洋沿岸的棕种人和黑种人中,十九世纪中期以后随着民族学和人类学学科的产生与发展,认为只有波里尼西亚人才有禁忌习俗的这种观点发生了改变,英国人类学家弗雷泽指出“波利尼西亚人有关禁忌的行为和信仰仅是这类的迷信体系中的一例。这些迷信体系在很多民族,甚至所有民族中曾以不同的名称和多种变异形式,为在社会诸方面或诸要素间建立起一个复杂的社会网络起过很大的作用。社会诸方面或诸要素在这里指的是宗教、社会、政治、道德和经济等各个领域”。
英国人类学家汤姆士(Northeote.W.Thomes)在给《大英百科全书》的“禁忌”一词作解释时写道:“严格地说来,禁忌仅仅包括:(A)属于人或物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或不洁的)性质。(B)由这种性质所引起的禁制作用。(C)经由禁制作用的破坏而产生的神圣(或不洁)性。”在汤姆士的观点基础上,佛洛伊德从禁忌的对象来给予界说:“塔布(禁忌)就我们看来,它代表了两种不同方面的意义。首先,‘是崇高’、‘神圣的’;另一方面,则是‘神秘的’、‘危险的’、‘禁止的’、‘不洁的’。 塔布在波里尼西亚的反义字‘noa’就是‘通俗的’或‘通常为可接近的’的意思。所以,塔布即意指某种含有被限制或禁止而不可触摸等性质的东西之存在。我们通常所说的‘神圣的人或物’在意义上和‘塔布’便有些相同”。英国的学者弗雷泽在《金枝》一书中对禁忌的说明比较全面,他把包含在禁忌现象中的三个因素都概括进去了,这三个因素是:禁忌的主体(实行禁忌的人)、禁忌的对象、禁忌的目的(避免想象的不幸结果)。在禁忌的三个因素中,如果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种,就不足以构成一个禁忌。
在中国,与“塔怖”相对应的词便是禁忌。禁忌一词,早在汉代就见著于史籍了。《汉书·艺文志》云:“及拘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后汉书·朗顺传》云:“臣生长草野,不晓禁忌,披露肝胆,书不择言。”
汉民族自古就有着禁忌的习尚。托名黄帝成书于秦汉的《素问·宣明五气篇》就有五劳(心劳、肝劳、脾劳、肺劳、肾劳)禁忌。《周礼·秋官·士师》有五禁(宫禁、官禁、国禁、野禁、军禁)之说。汉武帝好黄老之术,社会巫风大盛,阴阳家者流“动辄拘忌”(《汉书·艺文志》),提出“九谷耕种各有忌日”(贾思勰《齐民要素·种谷第三》),这是禁忌文化的逆流。维吾尔是其民族自称。这一族名自南北朝的《魏书》起,曾先后汉译为袁纥、韦纥、回纥、回鹘、畏兀儿等。现在主要分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中约80%聚居在天山山脉以南诸绿洲中,另有极少数人分布在湖南省桃源、常德等地。维吾尔族先民在信仰原始宗教和各人为宗教的历史时期,曾用许多词汇来表示“防止超自然力量所带来的灾难,不触犯神圣和不洁的事物、预防巫术的阴谋”等概念。在这些词汇中,有的是在古代维吾尔语中原本就有的,还有的是外来宗教中表示宗教戒律的。麻赫穆德·喀什噶里解释《突厥语大词典》中有“Qorigh”一词为庄园,是富豪们专门放牧的牧场。被保护和被监督的任何东西也用此词。”当代维吾尔学者伊明·吐尔逊在《古代维吾尔历史文化简述》一文中说麻赫穆德·喀什噶里所解释的“Qorigh”和“Taboo”是同义词。在吐鲁番发现的古代突断文文献中有“bachagh”一词,它又写为“Pachagh”,其意是“忌讳”“吃素”。维吾尔人信奉尹斯兰教以后,在不断放弃佛教中的戒律专用语的同时,接受了伊斯兰教中的禁忌和戒律用语,习惯用“Yaman bolidu”(如果这样想、做、看、接触等你不会得到好报、而遭到凶患)来表示禁忌。
不论是汉族还是维吾尔族,都非常忌讳裸露自己的身体。汉族民间有“男不露脐,女不露皮”的俗语。在旧时,也可能是出于男性上体无性刺激敏感特区的考虑,所以男性上体的裸露限制尚不太严格,对于女性要求的严刻是惊人骇世的。原因除了有失礼貌或者男女间的私情以外,深层的信仰根源是人们认为在别人看到自己裸露的肉体的同时,自己的灵魂也就被这人摄去了、占有了、控制了,裸露者完全失去了自卫的能力,这种深层的根源在后世封建礼教的影响下变得更加隐蔽罢。现代人们对于裸露身体仍是有所忌讳的,对于乳房、性器官的裸露是禁止的,不过不像旧时那样拘泥,对于四肢和其他不太性感的地方听之任之。维吾尔人身体裸露程度的要求在各个时代也不尽相同。维吾尔先民在信奉佛教的时期就严禁裸露,信奉伊斯兰教以后,对裸露身体的禁忌就更加严格了,直到解放时期,妇女在外出时或在异性面前严盖羞体(Awrat,男人的羞体是指脐以下膝盖以上的部位,而女人的羞体是指除了面部和手脚之外的任何部位),而且这种禁忌被宗教法庭和人士严格监督。目前,城市居民在电视、电影媒体等外界环境的影响下,裸露禁忌已显得松弛,但是在农村,这种禁忌还是非常严格。
汉族和维吾尔族都有骨肉禁忌,即有关身体构造和肉体变化的忌讳心理。汉族人自古就有通过骨相、占验掌握对方灵魂从而加以避忌的实证,如王符《潜夫论笺·相列》云:“人之有骨法也,犹万物之有种类。”王充《论衡·骨相篇》云:“案骨节之法,察皮肤之理,以审人之性命,无不应者。”由于民间有对骨灵的信仰,所以迷信活动中,凡骨相不好的人便成为众人禁忌的对象,对自身骨相不好的,便也深以为忌,想方设法要改变自己的厄运。维吾尔族民间有关骨相的禁忌并不多,人们认为人骨是可怕的,并忌讳接触人骨,特别是在夜晚看见骨架被认为是一种凶兆,维吾尔族人土葬时,将死尸安在曾经埋葬死人的坟墓时,动手的人忌用裸手,大多数人不愿意目睹、接触、挪动人骨,这些禁忌很可能出于灵魂藏在骨架里的想法。汉族和维吾尔族人都认为人的肉体是灵魂依附的处所。在汉族古人的眼中,人体的骨肉同是魂魄的驻地,当骨肉归之于土时,人始化为鬼灵,所以有时人也可以有魂魄在身,以显吉凶,兆示的灵性感觉,比如身体某部位的肉在颤动,就以为是魂魄在显灵,或者是神灵附体、神灵感召的结果。古时维吾尔人认为肉体是灵魂依附的场听,根据伊斯兰理解,邪魔(Shaytan)正驻于皮肉之间,民间将肉跳、身体发热理解成一种兆头,很早就有将肉体生理反应同吉凶联系的习俗。
汉族和维吾尔人在皮肤方面最主要的禁忌是禁止文身。汉族古人有文身的历史,《庄子·逍遥游》中有言:“宋人资章甫而适诸越,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文身的图式多种多样,表现着某种具体的意象,这些具体的意象又凝聚着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方面的意义,与族群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宗教观念、民间信仰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进人阶级社会以后,文身还作为等级身份或作为秘密会社成员的标志,但凡强调文身的区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文身的禁忌风习。维吾尔人的文身历史以伊斯兰教的传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伊斯兰教以前,维吾尔先民很可能有过文身的习俗,伊斯兰教传入以后,维吾尔人的文身习俗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该教严禁扎青,人们也逐渐开始忌讳文身,文身破坏人体的本貌,而且文出的图案若是人或动物很可能激起文身者的崇拜心理。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维吾尔民俗文化开始发生变化,一些人又开始了文身,但是这些文身的人如果参加严肃的仪式,就将文身的部位掩盖起来,如果有意或无意地文了身,就会尽量将图案在死之前消除,否则洗尸时必须用刀割去,也就是说严禁埋葬刻有文身的死尸。
汉族和维吾尔族对于人体毛发都有相关的禁忌。《康熙字典》上“发”字义有“肾之华在发”、“血之荣以发”的说法,可见发须虽为首、面之毛,实则与人体魂魄亦是有关联的。民间认为如果剪掉发须,身体的健康就会受到影响;如果发须被仇人拿去,他们就会通过对发须实施的巫术来伤害自己。由于发须与灵魂有关的观念存在,再加上封建礼教、功利思想的影响,所以,关于发须的禁忌有很多,如新生儿的胎发,百日内是禁止剃去的(有些地方是不满月不能剃),否则小儿就有夭折的危险;家中有人死亡,男性一旦得知凶信,便在一个月或百日内不得理发、刮脸;一般人不希望自己灵魂的栖止地变得太稀疏或者害怕头发被别人拿去作法伤害自身等原因认为落发也是一种不吉祥的征兆;随着白发的增多黑发的减少,人的生命中的灵魂元气也逐渐跑掉了,所以人们害怕白发染首。维吾尔人的发式一般女长男短,这种习俗是在尹斯兰教传入以后才固定下来的,在此之前皆留长发。直到今天,维吾尔男子还在保留蓄短发习俗,甚至剃光头发。对妇女来说,长发是最典型的女性美标志,她们自始至终将留长发当作一种传统,得出了一系列修发方式,妇女的发型和辫子的数目要按照一定的要求来梳理,一般,未婚少女的辫数为十五、十七、二十一或四十一根,忌讳辫双数。已婚女子只留双辫,这是她已婚的标志,离婚的妇女除了留鬓发以外,要辫出十以下任一单数的辫子,忌讳辫双数。维吾尔人忌讳妇女扎独辫,并以为这是娼妇的特征。除此之外,还限制少女模仿已婚妇女的发型,忌讳盘发,并以为这样做她们难以出嫁;维吾尔先民信仰过的袄教里就指出人体脱落的毛发是非常污秽的,并且要求将其埋在偏僻的角落,一般忌讳把落发和剪发丢在水火中,据说,丢弃的毛发若被青蛙或牛吃掉,这个人就会变成秃子,人们还忌讳拔白发,这出自于伊斯兰教的戒律。
生养禁忌是人类的女性崇拜和妊娠崇拜观念的一种表现,所有民族有关生养的民俗信仰和禁忌习俗与其起源历史一样悠久。汉族社会中,孕是一件喜事,俗称妇女怀孕为“有喜了”,因为怀孕期间生理方面的反应,大家都觉得有必要而且应当乐于遵守一些共同的禁忌,认为“胎神”是专管胎儿的神灵,当胎神有害于胎儿时,人们又畏惧它,管它叫胎煞,神可敬,煞不可犯,由此对于孕妇产生很多禁忌,如忌动砖瓦土石,忌钉钉子,忌挂人物画像,忌动剪刀、针线,忌捆绑东西,忌塞瓶口,忌拆、堵门窗,忌手臂上举,忌撅动大型家具、器物,忌声响过大,忌烧烤东西,忌属虎的人闯入,忌坐、睡在熊皮、璋子皮上,忌冷水洗浴,忌肩披线、绳等。在维吾尔族人中,怀孕也是一件可喜的大事,民间非常忌讳孕妇和异性有不正当的来往,认为这是对胎儿的裹读,还忌讳别人在孕妇之前行走或孕妇给别人倒洗手水,俗信以为,孕妇很容易遭到鬼魂附体,民间很少让孕妇独处,尤其忌讳她们在夜里独处一室,孕妇也不轻易夜行或夜间独自上厕所,另外,人们认为孕妇若跨缰绳,胎盘则会缠住胎儿的脖子,若坐在紧捆的麻袋上,则会生出没有肛门的婴儿,若跨动物血(特别是祭羊),生出的婴儿则会长胎记,孕妇笑看骆驼、在骆驼身旁解便或踩跨驼迹,妊娠期则会延长,孕妇若看兔子,其子将是兔唇,若看蝙蝠,其子则是瞎子,还忌讳在有孕妇的房间内放鼓皮,以免不下胎盘,孕妇忌燎羊头羊肢,否则以为出生的婴儿没有眉睫,在打扫房屋的时候,孕妇认为少洒水会导致难产,因此尽量将地面洒湿。维吾尔孕妇忌参加红白喜事,特别是在怀孕后期忌讳参加各种丧葬活动,她们还避免扰腹部、提重物、徒步远行等。
新疆是一个汉族和维吾尔族聚居的地区,汉族和维吾尔族的文化差异很大,在进行跨文化交际时,很容易产生矛盾,所以进行汉维跨文化交际研究非常必要,禁忌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跨文化交际中一个敏感的问题。随着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少数民族——维吾尔族与我国各族人民,尤其是汉族交往的日益密切,由对彼此禁忌不了解导致的跨文化交际失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界定了“禁忌”的范畴,通过对汉族文化和维吾尔文化中的禁忌的对比研究,具体分析对比了汉维裸露禁忌、骨肉禁忌、皮肤禁忌、人体毛发禁忌、生养禁忌,为交际双方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为彼此顺利进行跨文化交际提供依据。
[1]【英】A.R.拉德克利夫——布郎著,潘蛟等译.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 [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148.
[2]弗洛伊德著,杨庸译.图腾与禁忌[M].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32—33.
[3]【英】詹·乔·弗雷泽,涂育新等译.金枝(上册)[M].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31-32.
[4]麻赫穆德·喀什噶里.突蔽语大词典(维文本卷一)[Z].新疆人民出版社,1984.486.
[5]古代维吾尔语词典(维吾尔文)[Z].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89.77.
[6]任骋.中国民间禁忌[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5,39,52,62,185.
[7]安尼瓦尔·赛买提.禁忌与维吾尔传统文化[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