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民知识化”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3-08-15 00:52陈世伟董政丰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知识化农民培训

陈世伟 董政丰

(景德镇陶瓷学院人文学院 江西·景德镇 333004)

一、前言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上提出:“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重新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对以“平等、分享”为关键词的农民现代化进行了着重的强调。历史实践证明,农民现代化需要强大的智力支持,而智力支持则意味要大力推动以赋予农民知识为目的的“农民知识化”进程。 纵观全球,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等国家在农民知识化领域已走在世界的前头。随着我国“农民知识化”进入新阶段,对于这些国家“农民知识化”领域的研究显得意义重大。通过分析、对比后,极有可能窥探到中国“农民知识化”进程中的不足之处和未走之路,从而进一步领悟到推动中国“农民知识化”进程深入发展的新思路。

二、国外“农民知识化”的模式

国外“农民知识化”进程开展时间较早,“农民知识化”体系较为完善,相关政策较为全面,方法手段较为先进,在深入开展“农民知识化”进程中,通过对比国外的先进模式,学习国外丰富的经验,从而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无疑有助于“农民知识化”更为顺利的推进。

(一)美国:特色鲜明的“农民知识化”模式

作为世界最发达的农业国家之一的美国具有两百多万个规模化、现代化的农场,据统计,“平均每个农场的劳动力为1.3 人,一个劳动力可以养活135 人”。[2]在这些惊人的数据背后是美国“农民知识化”进程的深入发展。

首先,稳定的财政投入。财政支持为“农民知识化”提供快速发展条件,“从1995 年以来,每年美国政府在农业教育上的经费拨出以8%左右的年率逐年递增”[3];其次,规范、严谨的法案制定。 美国政府对“农民知识化”的重视还体现在国家立法的支持上,从1862 年颁布的《莫雷尔法案》规定:在5 年之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的知识”的学校[4]。 此后陆续颁布了数十部的法案, 包括:《哈奇法》、《史密斯——休士法案》、《职业教育法》、《生计教育法》和《博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等。 其三,完善并适用的内容。在农民知识化进程中,美国政府将适应性和综合性作为推进的原则,“对于不同文化水平、 不同经济基础求学者的需要, 美国的农业职业技术与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多层次的教育。 在教育过程中强调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源与农村的实际相结合”。[1]其四,市场需求保持同步教育。 在“农民知识化”进程中教育机构非常重视市场需求, 强调农民在生产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市场规律和市场动态。

(二)英国:机制健全的“农民知识化”模式

在英国,国家农民教育与技术培训网络化,主要呈现覆盖面广、服务性强、培训环节紧扣衔接较好和具有可选择性。 主要体现在英国农民教育中以农业培训网为主体向外扩展,培训网由16 个地区培训中心的600 多个培训组组成, 与管理培训中心共同下辖于农业培训局。 其特点是:管理方便,对象明确,职能清晰使得知识化效率提高、降低投入成本,并使得地方特色得以发挥等。 英国在“农民知识化”进程中所颁发的政策法规主要有:1982 年的《农业培训局法》以及1987 年的修改版(推出了农民培训证书制度和资格认定方法)、1987 年设立了“国家培训奖”等。 农民培训资格证书授予过程中的严格的考试制度为英国的“农民知识化”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同时提供了统一的知识化标准。

(三)德国:校企结合的“农民知识化”模式

所谓的企教结合是指企业和教育机构功能相结合,也就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以企业为主导,将企业中的实践培训与职业学校里的理论学习相结合的职业培训形式。 ”[5]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在国际上的评价也极高。与此同时,德国为“农民知识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也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尤其在立法上, 从上世纪以来, 德国相继制定颁发了多个与农民在职业方面的教育培训的相关法令,如1969 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1981 年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以及1965 年《手工业条例》、1969 年《联邦劳动促进法》、1972 年《企业宪法》、1976 年《联邦青年劳动保护法》。2005 年4 月1 日将《联邦职业教育法》与《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经修订后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 其中在《联邦教育法》和《就业法》中提出了职业资格认证,“只有拿到“农场师傅证书”(即绿色证书)才有独立经营农场的资格。 ”[4]这些法令的颁发为德国农民在生产中创造了福祉。

(四)澳大利亚:提倡能效的“农民知识化”模式

澳大利亚地处南半球,国土辽阔、资源丰富、农业发达, 是全球第四大农业出口国。 在农民知识化进程中,澳大利亚尤其注重教育、培训对农民能力的实际增强作用和培训本身的积极作用。“只要求学生对专业理论了解一些必要的基础知识,不必深入研究。在学习期间更多的是让学生实际操作训练,反复实践。对于学生的能力评定非常注重实践考核,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推行以能力培训为本位的课程体系和教育、培训模式,目标明确的课程指导材料。 ”[6]澳大利亚对相关培训机构的要求和监管是非常严格的, 在这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的标准,“为了保证培训质量, 联邦政府制定了质量培训 框 架AQTF (Australia Quality Training Framework),对培训机构的准入和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具体有12 款。 ”[5]有了这一硬性规定,可以提高农民在接受教育培训时效率,同时,也形成了教育培训和生产实践的良性循环。

(五)韩国:层次分明的“农民知识化”模式

韩国“农民知识化”进程较早,不仅授予了农民在生产中的知识,而且没有放松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培养生产技能的同时也重视农民的民主道德公民教育,“提高他们热爱家乡的积极性和改变家乡与生活环境的精神。”[7]“60 年代以来,韩国的农民教育已经形成了3 个层次:四H 教育、农渔民后继者教育和专业农教育。 其中四H 教育是指培养head (聪明的头脑)、heart(健康的身心)、health(健康的身体)和hand(较强的动手能力);农渔民后继者教育是专门针对农业后备劳动者的技术教育; 专业农培养是面向国际市场的竞争, 在后继者教育基础上开展的更高层次的农民教育。 ”[8]

(六)日本:内外兼修的“农民知识化”模式

日本早在1961 年制定实施了《农业基本法》,提出培养个体农户是农业政策的基础,开启了日本“农民知识化”的快速通道。实际上,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就已经重视农民素质的培养。 二战以后的20 多年时间中,日本通过了发展农业科技教育, 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和程度较高的“农民知识化”。 1999 年将《农业基本法》改为《粮食、农业、农业基本法》,为农民提供了无息贷款等支持。就精英农民的培养而言,日本把教育与产业相结合,放到农业产业化大环境中去抓实施。 “日本除了对农民进行系统知识技能教育外, 还对农民进行国外农业政策、农业经营管理、农产品销售以及农牧渔的生产技术、农产品的储藏和加工技术的传授,还对农民进行健康长寿问题的教育。 ”[9]既外部重视立法、又内部重视合理性, 既外部强调可开拓性、 又内部强调可操作性,既外部增强理论研究、又内部增强实践应用。

二、国外“农民知识化”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建国以来,我国对“农民知识化”非常重视,除了着力普及农村的九年义务教育, 还通过其他形式的培训和宣传赋予农民知识, 条件较好的地区形成了初具规模的乡村图书馆和农民培训站。 国内“农民知识化”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农民的综合素质逐渐提高。但是总体上来说“农民知识化”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农民的培训教育规模较小、分布较不平均、形式较单一、内容较陈旧的特点。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在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在政策模式的考察后发现,无论是对“农民知识化”的重视程度和农民知识化的保障制度,或者是在“农民知识化”中运用的方法手段和思想理念, 都对我国在当前阶段推进“农民知识化”进程中提供了启示:

(一)完善农民教育体系

完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主要做法是从现有我国农民教育的基础上入手。 美国、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的农民教育体系都非常值得学习借鉴。其一,设立专门农民的培训院校针对农民职业进行培训, 引入农业专业训练和其他训练, 培养农民技能更为全面和娴熟;其二,完善农民教育机制,“建立政府扶持、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农民教育培训机制”;[10]其三,完善农民培训教育立法,虽然我国在1996 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是还不够全面和完善。 例如我国向德国借鉴的校企合作的“双元制”,却未完善相关立法。其四,政府需加大多元的物力和人力支持,保证师资和经费来源, 从外部对农民培训和教育进行有利的“干涉”。例如,美国在农民培训补助上推出一系列措施,不仅挽回了农民时间损失, 而且提高了农民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其五,在内容上不能顾此失彼。在新阶段,教育农民要以科学文化知识、职业技能知识为主,但是仍然要坚持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四有”意识,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才能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

(二)引入资格认证制度

认定农民职业资格、 有计划地推进农民证书制度比较贴合当前乃至未来中国农民培训和教育的实际。农民培训证书制度是欧洲发达国家关于农民培训的一大特色。 认定农民从业资格首先要制定并颁发相关政策法规, 农民通过教育培训取得的相关证书后可以享受国家农业补贴和优惠贷款。 认定农民农业资格有利于确保农民教育培训的质量, 进一步巩固了农民在从事职业过程中的自觉学习意识。 在欧洲发达国家如英国、德国和法国,政府给予农场工人一定比例的培训补助,这种激励方式可以借鉴到中国农民教育培训中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的心理负担。

(三)培养农业后继人才

培养后继人才是日本和韩国20 世纪中后段针对本国老龄化现象严重,二三产业就业机会相对较多,农业劳动者数量不断减少, 并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所提出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深入发展,预计到2030 年城市化率到达80%,并在同一时期国内老龄化达到高峰。从事农业职业者群体势必相继减少萎缩。因此,培养农业后继人才并非空穴来风。中国有句老话: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培养农业后继人才从现在做起有利于防范于未然。 我国需要在实践中借鉴日本和韩国在培养农业后继人才的方式, 并重视培养农业职业者较全面的产业化经营知识和管理知识。

(四)提升农民应用能力

十八大报告上, 胡锦涛同志指出:“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1]在当前,农业现代化已离不开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 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农民教育和培训离不开机械应用,信息技术和现代市场。对新型科技助农产品的应用、 对方便快捷的信息技术应用和对市场需求的把握都是农民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尤其在未来几十年中,要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都必须提高农民的应用能力。

[1]《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http:/ /news.xinhuanet.com/18cpcnc/2012-11/08/c_113637808.htm.新华社.2012,11.

[2]邓志军.美国农业技术与职业教育的特色[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9(246):59.

[3]向安强等.浅论国外农民教育的特点[J].成人教育,2006,1(228):92.

[4]陈丽君等.基于农业人力资源开发的欧美国家农业教育研究和启示[J].吉林农业,2010(12).

[5]蒋昕臻.德国农业职业教育对我国农民教育的启示[J].农民科技培训,2012(10):13.

[6]朱闻军.澳大利亚职业技术教育对我国农民培训的启示[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7(5):65.

[7]孙启林.韩国农村教育[J].中国民族研究,2004(4).

[8]赴日本、韩国考察团.对日本、韩国农民职业技术教育考察报告[J].国外来风,2000,7(46):45.

[9]向安强等.国外农民教育及其对“科技兴村”的启示[J].古今农业,2005(3):14.

[10]张双娜.国外农民教育培训经验与启示[J].山东农业科学,201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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