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乐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嘉兴 314036)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股权激励机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的推进,众多企业开始将股权激励机制等股份支付形式纳入它们的薪酬体制当中。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建立进行了推动和规范。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为“《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进行了专门的规范,结束了我国股份支付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规范的局面,为企业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理论及实务方面的指导。
我国股份支付准则的发展历史较短暂,因而相对来说不够成熟,细节上也还不够完善。同时,准则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和制度背景带来的影响,缺乏操作性和适应性。股份支付准则自身的缺陷以及我国目前的各种不成熟条件,很大程度上为利润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
1.摊销期被任意延长或者缩短。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企业的股份支付,无论是以权益结算,还是以现金结算,都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或者可行权权益情况进行最佳估计,并以此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或者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所取得的服务计入当期相关的成本或者费用,以及资本公积或者相应的负债。换而言之,企业应当将股份支付的费用分摊到每一个等待期内,若等待期被延长,则每一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减少,反之则每一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增加。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摊销期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
2008年4月,海南海药在其200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将股份支付费用的分摊方法进行了调整,延长了摊销期,因此当期股份支付的费用比原业绩预告金额减少了,进而减少了亏损,达到了利润操纵的目的。
2.行权条件自由化。企业激励对象的可行权条件一般会与企业的业绩相挂钩,但它们之间存不存在关联以及存在的是什么样的关联都极具自由性。
行权条件自由化的典型做法,就是企业将股份支付的可行权条件的标准订得很低,在业绩中也不考虑股权支付成本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伊利集团在2006年4月20日召开的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中通过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议案中的一项行权条件:首期行权时,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而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而伊利集团2001年到200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是22.7%、19.8%、40.6%、18.6%、21.5%,很低的期权激励门槛会导致伊利集团的高管可以轻松地获得巨额股份。
3.股份支付授予日及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最佳估计数的随意选择。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中,股份支付费用=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当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很小时,即使等待期的股票价格不断上涨,企业计入当期相关成本或者费用的金额也是很小的。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来选择授予日。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是可以调整的。《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的有所不同的,则应当进行调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则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来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因此,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是可以被操纵的。
4.不同股份支付方式的选择。不同股份支付方式的选择,会形成不同的成本和费用。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时,权益工具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时,权益工具按照“行权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不同方式的选择给企业带来了利润操纵的空间。
当股票价格持续上涨,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会持续增加,这时如果企业选择以权益结算,就能够确认较少的股份支付费用,反之,当股票价格不断下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会持续减少,这时如果企业选择以现金结算,就能够确认较少的股份支付费用。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来选择不同的股份支付方式,从而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
5.权益工具估值模型的选择。股份支付,无论是以权益结算,还是以现金结算,都是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目前来说,对各个国家都是一个难题,对我国更是如此。我国可行权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严格来说根本不存在活跃市场,所以,采用何种估值技术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股份支付》准则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有要求企业对权益工具估值模型进行表外披露。不同的估值模型计算出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自行选择权益工具的估值模型,从而操纵利润。
1.我国不具备一个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股权激励是股份支付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股票价格应与公司业绩相互对应。在一个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下,公司业绩良好,股票价格相应上升,反之下降。然而我国当前不具备这样完善的资本市场。不规范的股票市场,股票价格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业绩,股权激励不能反映经营者的真实业绩,通过股权激励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的目标就会落空,股权激励的实施难以真正奏效。
2.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股权激励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股权激励的效果与公司治理机制密切相关。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还不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股权激励的效果。
3.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不合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多方面的因素,比如:用于激励的股票价格、数量、激励方式、范围和行权价格等等。然而,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没有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订,大多数方案都是差不多的。无论从当前的经营状况或者所处的发展阶段等内部因素分析,还是从它所在的行业以及所在的地区等外部影响来看,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很大,但是股权激励计划却都很相似。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公司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这些不良因素都降低了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
进一步细化《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比如,对摊销期的规定,准则可以规定根据不同的股份支付业务规定不同的等待期。
实行股权激励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完善的,规范的资本市场。政府要着力加强对市场的规范,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使我国资本市场能尽快健全起来,使股票价格能够反映公司业绩。
2012年5月,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对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提出了若干条征求意见,基于此,《股份支付》准则还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完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第一,明确规定可供企业选择的估值模型,以及不同估值模型适用的范围。第二,明确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实行股份支付后,在确定授予日或者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允价值作出评估,并在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同时将中介机构的评估情况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编制的附有业绩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涉及以后年度的业绩预测,并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由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表外信息披露的内容可以增加:企业高管在报告期内出售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在报告期内调整过的情况;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按照目前情况估计的对以后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治理机制是规范公司各方面权、责、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公司董事会、股东、经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第一,调整公司的产权结构,从而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第二,为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应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三,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作用、防止董事会内部利益合谋,应健全董事会制度,坚持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从而保护中小股东们的利益;第四,为确保公司治理机制更加透明,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公司治理机制不断完善的同时,还应当提高企业高管的道德水平。许多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会过多考虑公司高管的报酬而忽视中小股东们的利益,因此才会发生通过《股份支付》准则来操纵利润的行为。比如,很多公司在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时,会制订很低的行权价格或者很高的行权比例,从而达到使自己最终顺利行权的目的,已获得巨额报酬。在西方,环球电讯的破产、安然的倒闭等等已经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在我国,海南海药和伊利股份也被指为“利益献高管,损失留公众”的典型。因此,要真正杜绝通过股份支付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就应该从根源上提高企业高管的道德水平。一方面,企业高管们应当自觉选择有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道路,将《股份支付》准则与企业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紧密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促使他们多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而非着眼于个人的“眼前利益”。
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在这种方式下,权益工具等指标的波动性较大。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股份支付同时相应确认的是负债,除非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发生了巨大的变动,严重影响了损益,否则,其对权益的影响是较小的;其次,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所估计的有所不同时,应当对负债的公允价值从新估值,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更能真实地反映股权激励的情况,对企业更有利。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来考虑公司高管获得股权的条件、确定合理的行权价格,同时又应当避免引发股价的剧烈波动、兼顾中小投资者们的利益,从而使股份支付政策能起到真正激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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