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腐败案件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2013-08-15 00:51杨凤华
世纪桥 2013年5期
关键词:腐败权力领导

杨凤华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广东 广州 510100)

从近年来的腐败发生情况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腐败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大有蔓延之势。近年来腐败案件频发的问题警示人们,反腐败任重道远,依然是我们党和人民面临的一场硬仗。

一、腐败案件的特点

1.涉案金额巨大。2.涉案人数众多3.涉案领域广泛。4.案件性质恶劣。5.作案手段隐蔽。6.高级领导干部腐败逐年增多。7.外向型腐败问题严重。

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是教育。无论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还是防治腐败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都要坚持教育在先。近几年来,在腐败问题上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犯罪分子主要都是掌握了一定权利的领导干部。因此,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尤为重要。

一是必须树立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应该说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比什么都重要,它是我们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立身之本,是每个领导干部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如果说精神支柱垮了,就会迷失方向,“总开关”出了问题,就会走向邪路。近几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动摇了理想信念,忽视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扭曲,价值观扭曲,就会陷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泥坑不能自拔。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二是必须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绝不能以权谋私。如何掌握使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利,是新形势下对我们领导干部的严峻考验。我们要清楚地看到,成为腐败分子的领导干部,主要是将权力私有化,权利商品化,权利特殊化,权利家长化。权利是职务的象征,职务越高,权力越大,领导干部要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权力的所有者所于人民。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诚心诚意地为人民服务,绝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损害人民利益。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掌握使用好手中的权力,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是必须加强法制教育。深入普及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各种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已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护法、守法,防止领导干部思想上的蜕变,构筑一道法律“高压线”。

四是必须严于律己。中央纪委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要能够把握自己,不能是“牛栏里关猫,来去自由”,放松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更不能搞个人说了算,凌驾于组织之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拒绝和逃避组织和群众监督;要管得住小节,注重小事,往往出事,都是从小节、小事、小问题开始,你认为是小事,群众认为是大事,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要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考验,不该做的不做,不该去的不去,不该要的不要,真正做到:不为权力所迷,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名利所惑,不为色情所诱,不为亲情所忧,把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认为是对自己的关心,自觉地去接受;以党纪国法严格要求,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与腐败斗争的决心和信心。

(二)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惩治腐败、反腐倡廉,制度是关键。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防止腐败发生的制度和机制,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机制。用人上的腐败被老百姓视为“最大的腐败”。试想那些靠买官上来的人、跑官上来的人、溜须拍马阿谀奉承上来的人,一旦目的实现,必然疯狂地把他们投入的成本捞回来,这些人的腐败是必然的。因此,各级党委要严格执行好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法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避免人事管理中的跑官、要官、买官;要完善干部考察、评价制度,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要增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和群众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实行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决策制度,减少和防止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是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制度。严格政务公开、厂务公开、财务公开,特别是权力运作的过程、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为避免暗箱操作,增加工作透明度,减少随意性,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消除权力暗箱操作产生腐败的条件。

四是坚持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的审计要关口前移,从事后审计推进到事前、事中审计,增强审计力度。实行任前审计,把好用人关,严防“任人唯亲”,近亲繁殖。强化任中审计,把好用权关,防止领导干部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确保权力的健康运行。坚持离任审计,把好退岗关,坚决避免经济上有问题的干部异地做官,甚至升官。

五是加强领导干部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规范领导干部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财产公开化,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发现和掌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财产明显增加与其正常的收入不相称的情况,向公众说明不了财产来源的,就要受到追究。这样既可对领导干部的腐败起到早期的警报作用。

六是严格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引咎辞职制度。针对领导干部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严格进行批评,起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的作用。对政治素质差、作风不好、群众威信低,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引咎辞职。

只有建立健全权力有序运作机制,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确权力动作有序,才能减少和防范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强化监督力度,完善监督体系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因此,既要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党政内部监督体制,也要置权力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完善人民监督机制。

首先要发挥权力机关监督作用。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不仅代表人民群众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而且有权任免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人,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是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进行各种职务犯罪的抑制和预防威力。

其次要发挥专门监督机构监督作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是我国目前的专门监督机构。要想充分发挥我国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有效制止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逐步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体制上保证其具有独立行使监察和审计的权力,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

再次要发挥检察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腐败犯罪,必须坚持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为前提,加大打击和惩治力度,对任何腐败分子尤其是重大案件要一查到底,敢于碰硬,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剥夺其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使其丧失继续犯罪的条件,得到应有的惩处。通过打击腐败犯罪可以起到打一儆百,教育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作用,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社会监督即人民群众的监督,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应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建立允许并鼓励广大人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等,对领导干部腐败犯罪进行检举揭发,为实施社会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是要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新闻监督是预防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进行各种职务犯罪的手段之一。新闻部门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舆论工具,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向社会曝光,使那些企图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领导干部有所戒备,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否则,他们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直至名声扫地。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查处形形色色的腐败分子,历来是我们党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这项斗争中,必须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保持反腐败的广度和力度,铁拳出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这是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是全党的意志、人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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