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媛,何铁军
(大庆师范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000)
我国金融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与对策研究
张 媛,何铁军
(大庆师范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具有多元化特征的金融体系已基本形成。在金融危机依然徘徊于人们视野的今天,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得到了更多的关注。相对于发达国家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而言,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显得颇为不足,明显不能跟上我国经济体进一步发展的步伐。就此而言,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势必有利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与金融创新能力。
金融;知识产权;保护
金融知识产权是科技、金融和法律的有效结合,是金融创新的一种定价评估机制,是金融领域财产权和人权的结合,涉及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两方面的制度设计[1]。我们所说的金融知识产权其实是指金融专利权、金融商标权与金融著作权等构成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权利[2]。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主要有如下几种:
专利权与金融知识产权的联系非常紧密[3]。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又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专利权的取得需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一,必须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其二,需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即创造性、实用性及新颖性等。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金融创新产品有如下两种分类:一类是以技术服务为基础的金融工具产品,如金融机构中使用的验钞机、取款机等工具;一类是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金融服务产品,如票据清算系统和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等[4]。一直以来,第一类产品的专利授权在实践中并无异议;第二类产品欲在商业方法的基础上获得专利权授予则颇具争议。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商业方法”属于人类智力创造的行为方法和规则的范畴,根据我国《专利法》中第25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人类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并不是专利权法的保护对象。
我国目前的金融产品具有极大的趋同性,一项金融创新产品问世之后很容易被其他金融机构所仿制。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金融机构的商业方法已与计算机电子技术相结合,进而演变成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或电子商业软件,与专利法的的“商业方法”在实际上有着诸多不同之处。对此种电子商业软件技术,固然可以有著作权法对之进行保护,但仅有著作权法是不够的,因为该法仅限于对软件内容的保护,而对于该电子商业软件最为核心的技术性构思,则还有待专利法来进一步加强保护。
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就其概念而言,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产品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等元素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产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用于区别服务来源的主要是服务商标。如各家银行的英文大写简称、行名及行徽均可注册为服务商标,以区别其他金融机构的服务商品,打造自身的金融服务品牌。另外,商标也代表了一个金融机构的信誉,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金融消费者在面对多种生疏的金融产品时,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金融机构本身信誉的影响,进而根据金融产品的商标进行选择。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各金融机构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步加强。如光大银行即在其官方网页上注明了其版权声明,大致内容为:除该行说明外,其官方网站的结构、网页设计、文字、图像和其他信息一切内容的著作权,均属中国光大银行所有;未经光大银行许可,任何他人或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之非法使用[5]。
著作权以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具体形式展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为保护对象。就金融机构而言,其需要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可以是其金融产品的图文内容、说明书、宣传手册、宣传语等等。著作权的授予可以防止金融机构间在产品形式上的完全抄袭;但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在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版权保护方面相对薄弱,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情况也并不乐观,严重影响了网络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6]。
金融领域的商业秘密,代表了巨大的无型资产,可以是其本身的经营信息、财务状况、产品技术及客户资料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信息。
金融创新产品的专业化程度高,但其生命周期普遍较短;在我国目前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内(尤其是专利法)考虑这个问题,面临着程序复杂、审批期限过长及可操作性差等诸多困境。而金融产品在市场推广过程中的可复制性又极强,由此导致诸多金融机构的产品研发成本很难收回,久而久之便丧失了创新的积极性。
另外,金融机构的“商业方法”其代表了金融机构自身的技术性构思和极大的商业利益,与专利法中的“商业方法”并不一样。如何对我国金融机构自身开发的商业模式和商业软件进行专利法保护,仍有待相关法律以进一步明确。
我国入世已十年有余,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立法方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系统,许多地方性法规、文件甚至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TRIPS规定存在冲突;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法的执行意识不强,地方保护主义与被动执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司法方面,知识产权案件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知识产权人才缺口较大[7]。另外,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尽管目前在已允许部分金融混业经营的存在,但这种体制仍在根本上限制了金融市场的产品开发,造成金融机构业务品种单一,金融消费者的需求难以满足,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的动力不足。这样的外部环境,导致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在推动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发展上,并无过多的积极性可言。
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管制并未完全放开,在利率、汇率等方面都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利率方面,利率市场化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金融机构难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产品研发成本来确定其金融产品的价格,这就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在创新方面的主动性。而汇率方面,尽管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在我国已经实现,但是,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仍然未能开放,这就意味着市场价格仍不能确定,外汇产品的创新在一定程度受到了其制约[8]。
金融创新的发展及保护状况,关乎一国的经济命脉。对此,我国应从根本上提高金融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制定相关的国家发展战略。各级政府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着眼于国家利益,增强国内金融机构对金融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将金融监管的范围扩大至金融知识产权领域,加大金融创新产品的保护力度,协调并明确各部门的机构职责,形成一套系统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首先,在立法层面,应深入了解我国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针对当前制度中的不足展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立项工作;要对普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和金融产品所必须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加以区分,以节约资源并以防疏漏;需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制定出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
其次,在执法层面,加强相应行政机关的人才培养和资源投入,完善相应登记制度,健全金融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档案管理制度;提高金融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行政效率,适当减少行政手续,加大对金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加强相应法律宣传的同时,为金融机构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9]。
再次,在立法、执法之外,构建合理的配套措施和创新激励机制。金融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各金融机构应着力培养一批既熟悉金融业务又通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对推动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而言是十分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们应在借鉴外资金融机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套合理的创新激励机制,从员工自身利益和机构利益诉求出发,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
从金融机构方面而言,其自身对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并未完全开放,国家对各大金融机构的政策保护倾向明显,这就使得各大金融机构的危机感不强,对金融创新的需求也不强烈。以目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其无论是人员配置方面,还是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员工福利,均极其贴近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金融市场本身的调节机制的作用就显得微乎其微了。就此,我国需从政策上对之加以推动,在逐步放开金融管制的同时,以引导国内各金融机构制定长远的机构发展战略。
另一方面,金融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很广且专业性很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等,金融机构目前松散的管理体制往往难以应对如此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业务;并且,金融知识产权战略的最终实施,也还是要落实到各金融机构自身的执行。面对这种情况,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中势必要加入金融知识产权的治理理念,从根本上将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融入机构的方方面面[10]。如有余力,可在机构中设置一个专门负责金融知识产权的职能部门,将金融创新的重要性在机构中以明示。
随着新一轮金融危机的呼啸而过,全球经济在复苏的同时也在寻求着突破。在如此背景之下,我国下一步的金融体制改革呼之欲出。
首先,应改进金融分业监管的机构监管模式,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同时,保障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良性发展。风险控制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长久以来,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利益和风险的双刃剑更是让各金融监管部门头疼不已。放开混业经营无疑会带来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监管困境,如若不慎,很可能出现灾难性的系统性风险。事实上,金融知识产权的申报和审批也应划为金融监管的一部分,相应的监管机构应立足于宏观调控,在审批金融创新产品的同时对其可行性作以明确指示,在保护金融知识产权的同时防控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风险。
其次,应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宏观调控。政策的支持在短期内可以促成金融机构的迅速壮大,但是,却不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利率的市场化无疑会对各大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压缩其生存空间和利益,但却会促进其不断提高自身生存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而带动金融创新的发展,提升其对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需求。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金融早已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命门所在,金融创新更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只有不断提高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金融产品创新者利益的保护能力,才能不断加大金融机构发展金融创新的积极主动性[11]。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金融体制改革方面的发展确实有目共睹,但怎样从根本上推动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发展,使之成为保障我国金融业稳步发展的利器,则有待我们进一步的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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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庆]
On Protection Path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inanc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ZHANG Yuan,HE Tie-jun
With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y,the finan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which has a plurality of features has been basically formed.Today the financial crisis still lingers in people's line of sight,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evelopment gains more attention.Compared with developed countries with strong financial innovation ability,our country's financial innovative abilities is quite insufficient,obviously can not keep up with our country's economy further development.In this regard,further consummates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Chinese finance,is advantageous to improve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and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ability of ou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inancial;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DF527
A
1008-7966(2013)01-0092-03
2012-11-30
黑龙江省社科研究规划年度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研究成果(11E141)
张媛(1981-),女,黑龙江大庆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何铁军(1973-),女,黑龙江大庆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