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善东
(北京体育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4)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所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因法定年龄解除劳动义务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目前,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依据自身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情况,建立了具有本国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遵循一些具体原则。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也各不相同,其中养老保险政策也存在差异。从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来看,各国选择制度模式的基础都是一国的国情。在比较各种模式时,必须把制度模式与该国国情结合起来,比较哪种模式更适合该国国情,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
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论是现在通常采取的 “三支柱”还是 “三层次”体系,或是未来采取的某种新模式,其制度的根本目标都是解决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1],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成为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 “三支柱”之一,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足,与公共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互相配合、补充,形成多层次、全方位、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
英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属于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所倡导的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是国家养老金,尤其是国家基本养老金 (BSP),由政府管理,提供老年退休者的基本收入;第二支柱是职业养老金,一般由雇主或行业组织委托管理;第三支柱是个人为退休后生活费用准备的储蓄、投资、理财计划、商业保险等。
德国是第一个建立现代福利制度的国家。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在1889年建立,为退休者提供了较高而且可靠的退休后收入。从2000年以来,德国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试图增加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的比例,以补充公共福利的不足,建立其他西方国家流行的三支柱体系[2]。
德国养老金体系的第一支柱也是国家养老金。国家法定养老金分为强制性的蓝领和白领工人法定养老保险、农民养老金计划、公务人员养老金计划、一些职业退休保险计划等四类;第二支柱是自愿和私营管理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可以分为两个亚支柱,即直接养老金诺言和间接养老金诺言;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包括人寿保险合同、银行账户、与保险公司的储蓄账户、共同基金等。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社会保障法》,为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此后,美国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并最终发展成为如今的较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概括起来,美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社会养老保险,该保险覆盖了全国96%的劳动人口,其经费来源于政府的税收、补贴及社保金投资收益;第二层次为企业自发建立的年金制度,资金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缴纳,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和增值,近50%的美国就业人口参加了企业年金;第三层次为个人养老保险,即个人的退休储蓄计划,由普通账户及特别账户两部分组成。前者可以享受延后纳税优惠,后者虽无该优惠,但当持有人超过59.5岁且账户满5年时,该账户所得收入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自1951年建立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有60多年的历史,期间经历了不断改革和完善。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经费来自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保险费。2005年国务院下发的 《关于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发展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运行。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保险制度只覆盖了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覆盖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这一部分人群仍然按照改革开放前的办法领取退休金,并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企业职工实际退休金的替代率在50%左右,而公务员、事业职工的退休金的替代率超过80%,这涉及到我国实行全社会养老金覆盖的一个公平性问题。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在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的 “双轨制”饱受诟病,“企业退休人员热热闹闹几百元、机关退休人员不声不响几千元”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两者的差距。如何能在社会养老金制度上实现公平,统一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等养老待遇,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上面临的一个重要考验。
职业运动员是指以所从事的体育项目为职业,具备一切法定条件,能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运动员。北美四大职业联盟、欧洲五大足球联赛等、我国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国篮球职业联赛等,都规定必须全部由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运动员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根据现行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保证职业运动员自然退役或被动退役后的基本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体育保险制度[3]。它是以运动员生存为给付条件,在运动员达到规定的条件时,由保险人按期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业运动员养老保险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按照被保险人形式进行划分,职业运动员的养老保险可以分为团体和个人两种。在团体养老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费缴付期身故还是在养老金领取期身故,保险公司都负有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在个人养老保险中,除提供终身年金保障外,保险公司还承担两项责任:一是保证给付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养老金就身故,由其受益人领取剩余期的养老金;二是退还保费和部分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身故,其受益人可以领取所缴保费和部分利息。
(2)按照运动员退役方式进行划分,大体上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然退役职业运动员的养老保险,即职业运动员到了一定的年龄自愿选择退役之后的养老保险;二是被动退役职业运动员的养老保险,即职业运动员还未到自愿退役年龄,但由于遭受意外伤病或残疾等原因,不得不选择提前退役之后的养老保险。一般而言,由于后者的身体伤害程度较深,理赔的额度较大,所以保费也相对较高。
在美国,随着职业体育联盟的成立和发展,其职业体育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美国的橄榄球、棒球、篮球、冰球等运动项目的职业联盟都相继建立了养老保险金制度,以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每个运动员每年向其所在的联盟缴纳约1 000美元保险费便可以在退役后得到一笔丰厚的养老保险金[4]。各体育联盟在支付养老保险金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如冰球联盟规定从45岁开始每月可以领取最低为3 000美元的养老保险金,条件包括运动员至少代表俱乐部参加3个赛季的比赛等。美国对职业运动员加入养老保险金制度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对运动员的年龄、运动服役期和保险费等都有明晰的实施细则。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运动员都面临着职业转换的问题。为保证运动员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基本待遇,针对运动员社会保险险种覆盖不全、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不一、试训运动员社会保障缺失、退役后社会保险转移衔接手续不清等问题,2006年,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将运动员这个特殊群体纳入国家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实现了运动员保障制度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从制度上保证了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为退役运动员顺利走向社会理顺了关系[5],但运动员养老现状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供给主体来看,政府部门对体育养老保险缺乏足够的重视,制度不够健全。由于受当前劳动力市场整体供大于求的影响,很多单位并不愿意接收退役运动员,更不愿意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运动员养老保险市场缺乏系统研究和应有的重视,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参照一般的条款,涉及体育的具体条款少、条款不够明确且缺乏灵活性,无法覆盖种类、难度、危险程度各异的各个运动项目,无法有效满足不同项目运动员的多样化需求。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举国体制的影响,运动员习惯于一切由国家包办的做法,而且很多运动员年龄尚小,自我风险意识不强,大多数运动员还没有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习惯,对未来的养老保险没有规划。
高收入的运动员只是整个运动队伍金字塔的塔尖,属于少数群体。多数运动员收入水平偏低,即使有投保意愿,也往往由于投保能力不足、缴纳保费较少而导致保障水平不高,不能形成有效的养老保障。
世界银行所积极倡导的 “五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已经逐步得到了各国政府的认可,并在多国进行了实践。基于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我国有必要积极倡导 “五支柱”养老金改革模式,使其成为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6]。同时基于我国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转型的特殊时期,改革具有紧迫性,同时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利益分配主要是增量的调整,未来利益的重新分配,改革的阻力和成本相对较小,所以积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运动员养老保险 “五支柱”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非缴费型的 “零支柱”是一种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的补贴制度,旨在消除老年贫困,是完备的退休养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非缴费型制度中只有 “低保”等家计调查型制度,还没有建立起基于国民待遇的养老补贴制度,即非缴费的 “零支柱”。鉴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基于国民待遇的养老补贴制度可以由点到面逐步推进,从运动员这个特殊群体试点,对现役省级以上运动队的运动员实行在役养老补贴制度,在运动员退役后达到一定年龄开始领取。
我国现行的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 “基础养老金”体现的主要是 “社会互济”原则,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对于运动员群体而言,目前主要需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由于运动员涉及职业转换,所以涉及基础养老金的衔接;二是运动员编制的确定,没有编制的运动员应该置于社会基本养老金体系之下,避免出现真空。所以,要针对以上问题进一步完善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障的社会统筹部分。
“个人账户”以比较直观的方式充分体现了 “自我保障”原则,反映的是个人在职业生涯中工资水平高低与劳动力贡献大小的差异。个人账户的规模与社会统筹水平成正比,随着我国社会统筹水平的提高,个人账户的规模也逐步扩大。我国运动员群体中处于金字塔塔尖的高水平运动员的收入明显高于社会一般群体和一般运动员,收入差距较大。而运动员中的最大群体——一般运动员更需要加强自我保障,但其收入水平偏低的现状造成个人账户规模较小,激励机制越弱,缴费就越困难,所以有必要提高一般运动员的收入水平,达到社会平均水平,逐步完善运动员基本养老保障中的个人账户部分。
俱乐部年金即企业年金。俱乐部年金由职业俱乐部发起、运动员自愿加入,是运动员的一项福利计划。完善的俱乐部年金方案可以吸引并留住优秀运动员,同时俱乐部还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对于运动员而言,要填补退休前后收入的缺口,俱乐部年金是有效手段之一。但是基于运动员职业的转换性,需要处理好俱乐部年金与企业年金的衔接与转换。
通过向退役运动员提供附加的非正式的家庭内部或者代际的资金或非资金的养老保障支持,以切实保障相对弱势退役运动员的生活需要。
[1]柯杰瑞,李豫,王艳平,等.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借鉴[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2:73.
[2]马青平.养老金和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76.
[3]郭锐,杨康.我国运动员职业劳动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2(6):16-18.
[4]邱晓德.体育保险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6:208.
[5]国家体育总局.拼搏历程辉煌成就——新中国体育6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51.
[6]邹东涛,李欣欣.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与制度创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