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虚拟社会法治监管问题研究

2013-08-15 00:42:13张海浴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警务室网络安全法治

张海浴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哈尔滨 150080)

所谓“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实际上就是“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它强调了该社会的“虚拟化”特性。虚拟社会是在网络空间中所形成的一个全新的社会,是由现实的和想象的虚拟化的产物——虚拟实体以及它在网络空间中的组合、联系、作用、活动,并联结在虚拟世界交互作用的人及其虚拟化存在所构成的社会[1]。

据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保持低速增长。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手机网民数量为4.2亿,年增长率达18.1%,远超网民整体增幅。网络因其交流信息的平行化,信息传递的高速化,身份认证的虚拟化,沟通途径的多元化已经成为公众舆论的主要阵地之一。对政府来说,虚拟社会既是听民意、展民心的窗口,也是政府行政行为的曝光台,是社会现象的浓缩态;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降低了犯罪的成本,提高了打击犯罪,防范信息安全的成本。因此,虚拟社会的监管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虚拟社会管理有必要纳入社会管理范畴。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在原有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制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法治建设是今后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思想无疑也将成为我国网络社会管理的重要指导思想。推进网络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将有利于维护网络秩序、创新网络社会管理、引导产业发展。

一、哈尔滨市虚拟社会法治监管的现状

在网络治安防控和虚拟社会管理工作上,哈尔滨市政府要求以公安机关牵头,其他政府部门配合,行业规范,企业自管,公众参与,统分结合,集中管理的方式,统筹各方面的资源,共同实现对虚拟社会的监管,以进一步完善对虚拟社会管理。

哈尔滨市公安局组建了网监大队,拥有自己专业的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同时在社会上聘请网络监管方面的技术专家,形成技术过硬,配备精良的网监队伍。同时,利用企业网络监管人员和社会资源组建哈尔滨网络安全协会,辅助公安机关的网监大队工作。网监大队通过网络设立网络安全警务室。通过网络安全警务室,市民可以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报案,拓宽了市民报警的途径。另外,通过网络安全警务室,市民可以反映问题,提出疑问,方便了“大调解”机制的落实。公安机关利用网络安全警务室可以随时掌握社情民意,将社会问题化解在初级阶段。网络安全警务室已经成为连接民和警、企和警之间互通的窗口。最后,通过网络安全警务室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全民的普法宣传活动。可以通过新法速递、法治宣传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精神。除了网上管理外,网监部门还积极将网上监管和网下治理相结合,真正实现网上网下互动管理。

网监部门为了保证网络信息安全设立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对网络传播的信息进行安全测评和管控,对公共场所的上网管制实行上网实名制,推进对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也是对公共上网场所的安全管理,积极预防网络犯罪。网监支队以“服务民生”为出发点,以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为突破口,实行服务前行,将预防前置。

哈尔滨市公安局的网监大队持续不断地打击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仅2012年就发现各类涉网案件线索1 000余条,破获了开办成人娱乐网站非法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获利案、利用豪哥内存精灵软件破坏6省27市(地)网吧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案、希望软件公司网络游戏点卡被盗案等38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30名。

二、哈尔滨市虚拟社会法治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不明确

虚拟社会作为新的社会生存方式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对虚拟社会管理的思维也要随着改变。哈尔滨市现有的地方性法规中对虚拟社会监管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虚拟社会中一旦构成犯罪,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通过网络的信息泄露危害国家安全的,交由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由于对虚拟社会中的日常监管主体规定不明确,因此,一旦发生网络暴力、网络侵权,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很困难。主体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权责不明确,所以涉及利益,各部门争相管理;面对责任,各部门又相互推诿。

虚拟社会的管理主体现在主要由宣传部门、公安部门、通讯部门等分割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容易出现相互推诿,责任落实不到位。虚拟社会是社会管理的延伸,所有的现实社会问题在虚拟社会都要反映。因此,虚拟社会的管理同样需要主管部门,需要明确主管部门的责任。

2.立法层级低

目前,用于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上述法律规定几乎都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缺少更高层级的立法形式。网络基本法的缺失将导致网络立法缺少原则性的指导,使国家的重大网络发展政策因缺少法律的确认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3.现有法律缺乏实效性

现有法规中,针对虚拟社会的监管缺少实效性。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两部网络法律,不仅本身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电子签名法》只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作用十分有限。而在哈尔滨,针对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规定更少,更多的是针对特定问题的指示性规定,没有普遍性,不能作为法律适用。

4.法治监管缺乏保障

法治监管作为对虚拟社会最主要的监管方式,也需要其他条件的保障。虚拟社会的存在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正是这个原因,对其监管也要以技术的发展为基础。而我们现有对虚拟社会监管的技术手段总是无法满足虚拟社会管理的复杂性。首先是人员保障不足。哈尔滨市公安局的网监大队现有专职技术人员50人左右,社会兼职技术人员30人左右,技术人才的缺失根本无法应对虚拟社会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员少、技术知识更新慢,是对虚拟社会监管中人员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是技术设备落后。现在政府办公需要信息公开,而对政府网站的维护和信息安全的保护明显不足。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和创新,就难以保证虚拟社会管理的实效性。

三、完善对虚拟社会法治监管的对策分析

1.提高立法层次,建立网络监管法

第一,出台《互联网管理法》,提高对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层级。《互联网管理法》作为对虚拟社会管理的根本大法,规定虚拟社会管理中管理者和参与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责任等。因此,必须做好立法顶层设计。

第二,制定《信息安全法》,保护国家安全。在网络社会,信息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应该制定一部《信息安全法》。在法律中赋予国家机关对网络信息有监察、过滤、控制的权力。对窃取信息资源,散播不良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信息的行为加以严厉打击。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三,哈尔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哈尔滨互联网监管法案》。虚拟社会的发展和当地的地方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建立上位法的基础上,应结合哈尔滨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网络发展情况的监管法,使法治监管落到实处。

2.明确法治监管主体,落实责任制

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网络监管主体就成为关键。虚拟社会不再只是简单的网络犯罪,不再仅仅是网络信息安全。虚拟社会囊括我们所有的社会管理内容。随着网民的增多,政府应对网络问政增多,网络媒体的信息量远远超过传统媒体,成为第一媒体宣传渠道。对于这么复杂的虚拟社会,必须明确监管主体。虚拟社会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对社会管理中的社会行为的分类方式同样适用于虚拟社会的管理。社会管理的主体也是虚拟社会中的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不仅要对管理对象进行行为约束,还要利用网络资源,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发挥政府信息咨询,信息公开,舆情搜集多元化的管理模式,最终建立对虚拟社会管理的长效监管。

3.完善《民法》,加强对虚拟社会的商事管理

虚拟社会监管中大多制定的是行政性法规,民商类立法较少。但在虚拟社会中除了政府对参与者的管理之外,更多的是虚拟社会中参与者和参与者之间的问题。面对这样以网络为媒介的民事管理,民商类的调整范围有限。尤其是电子商务、公民侵权、未成年人保护等等。因此,在完善民商类法律中,应该加强对互联网个体隐私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知识产权在网络上的保护,以解决虚拟社会不断出现的民事纠纷,规范虚拟社会中涉及的民事行为。

4.保证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管理的联动

第一,拓宽网络报警手段。完善网安警务室,使网民通过网络可以第一时间获得法律援助。网络安全警务室要快速及时地处理网民的举报以及求助信息,以解决和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二,加强网络巡逻。在现有的网络安全警务室的基础上,加强网上常规巡查,使虚拟社会的管理同现实社会管理一样,通过时时排查风险,遇到问题及时解决,以降低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将网络作为打击犯罪的一种手段。虚拟社会就是一张无形的网,让犯罪行为无处遁逃。此外,网上网下的联动,建立与真实身份相符的虚拟身份信息数据库,掌控全市网民的网上虚拟身份。

5.规范网络行为,保障法治监管的长效性

通过完善网络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知情权与隐私权、合理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诸多关系,实现网络监督的规范化,使正常开展监督者不必担心遭到打击报复,使散布虚假信息者受到应有惩处。

第一,明确政府监管网络行为的权力界限。在保证对网民的网络监督权的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第二,设立专门处理网络监管、信息收集的机关。在现有的网监大队的基础上,成立信息收集处理管理部门。认真对待网络信息,畅通网络信息的途径。

第三,规范网络举报行为。网络监管的根本就是限制权力。而网民对其举报的行为要承担责任,网络举报应规范化。一方面确保举报人的举报安全,使网民敢于监督,愿意监督。同时要确立对举报人的责任追究制。网民对其发布的网络信息的真假要承担责任,保证举报信息的真实性。

虚拟社会管理对于每一个管理者来说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哈尔滨对虚拟社会的监管也探索了很多办法,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法治的推进是实现虚拟社会监管的最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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