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光利(宁波大学红鹰学院,浙江宁波 315175)
收入分配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影响,不能单纯地把它看作是自由竞争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结果。改革开放30 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分配失衡的问题日益凸显,目前已经接近高风险区域。数据显示,自2000 年以来,中国大陆的基尼系数就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并且近十年来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及不同行业之间的结构性差异日趋明显。贫富差距长期超出警戒水平,正进一步加剧经济及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局面,有可能对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所以,深入研究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显得非常迫切。
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加强收入分配调节,试图通过缩小差距,使贫富差距回归到正常范围。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很多,其中文化身份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身份不同,其社会地位及对应的权利不同,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也有多寡。文化作为身份的主要象征之一,参与了社会收入的分配过程。因此研究文化身份在收入分配中的特点、地位、作用及路径,确保身份面前的收入均衡,对于建设公平正义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文化是“撇开一切形式可以观察到的人类行为之后留下的剩余领域。它们是内在而不可见的人类思想生活,或作为个人,或在某种难以想象的集体意义上说作为‘集体目标’、‘共同价值’和‘主观实在’的概念。”[1]当前对于以文化为标尺衡量个体或群体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的文化身份,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认识维度,斯图亚特·霍尔从两个立场对文化身份进行了诠释。霍尔的第一种立场将文化身份定义为一种共享共有的文化,即“集体的一个‘真正的自我’,藏身于许多其他的、更加肤浅或人为地强加的 ‘自我’之中,共享一种历史和祖先的人们也共享这种‘真正的自我’”[2]。按照这一立场分析,文化身份就为我们提供了“在历史变幻莫测的分化和沉浮之下的一个稳定、不变和连续的指涉和意义框架。”[3]霍尔的第二种立场认为,文化身份不但是一种“存在”而且还时刻处于“变化”之中。文化身份不但属于过去也属于未来,“它不是已经存在、超越地域、时间、历史与文化的东西,文化身份远非永远固定于某个本质化了的过去,它们服从于历史、文化和权力的不断游戏。”[4]
从文化身份形成的过程来看,它是通过性别、血统、种族、地理、家庭、伦理、宗教、语言、民族、国家等一系列要素和纽带而获得自我与群体认同的。它是与“他种”文化相区别的身份认同,是一个精神向心力和群体集体无意识,也同时是拒斥文化霸权的重要条件。文化身份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是社会性。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在他的专著《社会学》中认为:“文化是人类群体或社会的共享成果,并要通过社会交往来学习和传承。”[5]指出了文化与社会生活紧密依存的关系,可以说文化就是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层面。文化的产生以社会的存在为基础,而社会形成的过程实际也是文化形成的过程,二者是不能彻底分割开来的。没有社会不可能有文化,同样一个没有文化的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个人或群体的文化身份是在社会交往中学习和传承而来,并得到社会群体的确认而获得的,所以文化身份的社会性是非常明确的。文化身份本身具有依赖性、服从性及自觉性等社会属性。
二是层次性。形成文化身份的各要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知识水平、习俗、信仰等等),因而具有不同的地位特征,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说,身份具有等级层次,大致遵循系统论的“等级秩序”的规律。从文化身份的形态看,有高低强弱之分,如强势文化身份(士大夫文化身份、知识分子文化身份)和弱势文化身份(乡村文化身份、文盲半文盲文化身份)等。
三是情感性。文化身份获得需要社会群体承认和主体自身确认,因此个人或群体就对它有一种依赖性或情感归属性,会产生对自身文化身份的亲近感、团体意识。因为文化身份的获得和认同是一个认识、建构与重述的复杂过程,人们在这个过程中对自己所属的文化群体会“认为跟自己有共同之处而感到亲切。”[6]相反,对不属于自己的文化身份会产生一种排他或疏离抗拒的情感。
四是传统继承性。从文化产生的过程来看,文化是通过种族、血统、性别、家庭、伦理、宗教、语言、地域与民族等一系列要素和纽带而获得的。无论血统、种族、语言还是家庭、伦理都具有很强的继承性。一个人从出生到成人,他所处的文化环境具有某种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决定了其文化的大体范围。文化身份是继承传统文化的某一部分而获得的,个人或群体一旦得到文化身份的确认,固守传统成为一种自我认同和保护的行为,希望后代或他人继承自己的文化身份,这是一种天然的社会遗传特性。
五是强制规范性:个人或群体一旦确认自己文化身份,就强调以共同或共享的模式进行文化活动和社会交往,对不遵守文化身份规则的行为进行规范或制裁,以保护文化身份的纯洁性。种族隔离、种姓之间不通婚等都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一个人一旦有违反自己所属文化身份的行为,将受到惩罚或规范。
收入分配始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无论是作为一门科学还是作为一种思潮,经济学都负载着不断改善人类生活的神圣使命。从学理上对稀缺性经济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无疑是完成这种使命的根本条件。西方古典收入分配理论主要侧重于农业部门的收入分配,在假设土地的存量在较长时间内不变的情况下,讨论土地、劳动和资本三种主要生产要素之间的收入分配。李嘉图认为分配是社会总产品在地租、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分配,分配应当遵循边际原则与剩余原则。李嘉图认为土地是“由土壤固有的且毁灭不了的力量”[7],所以边际原则应当以土地报酬递减规律为基础,而剩余原则以工人生存工资理论为基础。
新古典主义学派的收入分配理论主要研究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如何根据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边际贡献,在生产要素之间进行收入分配。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和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克拉克以边际生产力为核心研究收入分配,而马歇尔则以均衡价格理论为核心研究收入分配。凯恩斯学派的分配理论认为,经济增长最终取决于国民收入的分配。认为社会充分就业时的静态均衡只是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情况,而有效需求不足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常态,利息则只是人们放弃流动性偏好的报酬。凯恩斯将工资分为实际工资和货币工资,在此基础上提出货币工资刚性理论。凯恩斯主义者认为分配不公是产生有效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想实现充分就业式的均衡,就必须首先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凯恩斯打破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传统收入分配理论,认为完全依赖市场进行收入分配是行不通的,主张以国家主动干预的方式,配合某些政策措施,建立以宏观政策调节收入差异的经济制度。新剑桥学派属于后凯恩斯主义的一个重要流派。它的经济理论主要是围绕收入分配而展开的。该学派认为现存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客观物质基础,它的存在是社会制度与其他外生历史条件沿袭的结果。资本主义国家现存的收入分配格局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这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失调和经济运行机制的混乱,最终带来一系列经济与问题,而改革不合理的分配机制无疑是摆脱这些困境的主要出路。
通过对收入分配理论的梳理,不难看出分配理论历来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对它的研究也从最初的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古典主义走向了以现代经济为主的当代理论研究范畴。从单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分配理论发展到以社会综合发展为核心的当代分配理论前沿。收入分配理论的基础不再单单是经济的发展,而更重要的是社会发展效益与公平之间的平衡,因为只有平衡的发展才具有可持续性。客观地讲,无论哪个国家的收入分配格局都具有不合理性和非公正性,这一现象具有客观物质基础,同时又具有历史性,它的存在不但是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其他因素与外生的历史条件沿袭的结果。除却如土地、资本等纯经济因素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外,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复杂化与细分化,其它因素譬如政治制度、资源环境、文化等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越来越显性化,权重越来越大,也越来越成为学术界和政府政策制定者不得不认真分析研究的对象。在诸多影响分配的因素中,文化以其柔性、普遍存在性与潜移默化性,在知识经济占主导的当代经济社会中,越来越成为学术界研究经济发展的重点。其中以文化为依托的文化身份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以其特殊性也正进入到学术界的研究视野中,这一点正是本文立论的基础与出发点。
文化身份是诸多身份分类中的一种,与经济身份、政治身份、教育身份、户籍身份、城乡身份等分类具有不同的内涵。它的形成与确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当把它放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进行研究。西方学者认为:一个社会团体在现实社会中地位的确定以两种方式展现,即其在分配社会各种资源(政治、经济利益)中所处的地位或者在分配体系中自身所处的地位、与其它团体的关系。拥有较多的知识和道德解释权的团体处于强势地位,在社会中处于较高地位的人,在“支配”或者说在利益分配体系中占有较多的优势。
文化是一种社会资源,在社会交往中文化身份也是一种社会资源,拥有不同的文化身份在社会网络或结构中就会占用不同的位置,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中自然就占有不同的份额。拥有强势文化身份(如官僚文化身份)者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网络中占有有利的位置,在社会利益分配中会占用较多的份额;相反,拥有弱势文化身份(如农民工文化身份)者在社会利益分配中会占用较少的份额。
收人分配广义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成果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对于个体而言体现为个体依据自己付出的劳动而获得收入份额的多寡。由于“权利、自由和财富如何分配,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社会制度和社会价值观念‘创造’出来的。”[8]这就决定了人们的在收入分配中获得份额的多寡是以一定的制度与法律设定的权利为前提的,即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分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收入分配。不同的文化身份体现在经济制度或政策对不同文化身份的依赖、保护与压制等多个方面。具有强势文化身份的人在收入分配中具有天然或者制度性的优势,在分配中获得较多的利益;相反,弱势文化身份的人具有天然或者制度性的劣势,在经济收入分配中总是处于劣势的地位,因而获得较少的利益。
不同文化身份在收入分配份额中所占比例不同,表现为文化身份与收入的线性直接关系,然而在这种表面的线性关系下实际上蕴含着更为复杂的收入分配因素交织网络。文化身份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其实还通过其它更为有效和隐秘的手段而实现,其中政治与教育就是两个最为明显的因素。
“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分配的对象不仅包括物质财富,还包括权利和职位等社会利益。”[9]不同文化身份在收入分配中得到的多寡与获得政治利益的机会多寡有着密切的关系,体现在政治制度对不同文化身份的依赖、保护与压制等方面。政治制度的制定者总是倾向于制定有利于与自己具有相同文化身份群体的政治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倾向是一种政治制度的自我保护。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当代社会,具有强势文化身份的个人或群体在政治利益分配中具有天然或者制度性的优势,在收入分配中总能获得较多的利益;相反,弱势文化身份者具有天然或者制度性的劣势,在政治利益的分配中总是处于劣势的地位,获得较少的利益。例如古代社会中士大夫文化身份有获得政府职务与优厚俸禄的优势地位,就是由国家制度对官员招募、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制定而获得保障的。同理,文盲半文盲文化身份者无缘进入官僚阶层的制度门槛,即是政治制度对弱势文化身份者在收入分配中限制他们收入份额的制度压制。
文化身份也通过对教育资源分配的影响而间接地影响分配收入。个人或团体的文化身份与教育资源的获得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人的地位获得中,儿辈与父辈的职业、财富、受教育水平、政治身份等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传承性。具有强势文化身份的人在社会中往往能获得较多的教育资源;相反,具有弱势文化身份的人由于权利缺失一般获得的教育资源较少。例如现实中城乡教育存在的巨大差距就反映了城市与乡村文化身份在教育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城市拥有一个地区最优秀的教师和硬件设施,教育资源的过度集中实际上剥夺了其它地区的教育资源。较多的教育资源有利于人的天赋发挥,获得较高的文凭资源,在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的当代社会中,文凭是通向高职位高收入的必要条件。从各种社会统计中所反映的文凭高低与收入成正相关的事实,即是文化身份通过教育资源分配而影响收入分配的明证。
收入分配是一个十分复杂庞大的体系,影响分配的因素众多,如何在实现利益分配公平的同时又保障效率的提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公平与效率本身具有相统一的涵义,公平并不是收入分配结果的绝对平均,而是“随着努力上的差异而来的收入上的差异”[10]。“如果某一分配既是平等的,又是有效率的,我们就说它是公平的”[11];公平与效率各有其重要性,不存在谁绝对优先谁的问题;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具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优点,但也有扩大社会成员贫富差距的缺陷,既存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但政府可以通过采取某些干预措施加以平衡与协调,“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12]。
从科学发展与统筹发展的理论出发,借鉴社会持续平稳发展的一般规律,本文以文化身份为视域对收入分配平衡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与建议。
1.在思想意识与治国理念的根本原则方面,我们必须确立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价值理念,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必须明白公平正义是人类调整社会秩序和人与人关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是现代社会基本制度设计与安排的根本依据。只有这种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思维与行动的一种定势,那么在收入分配制度的制定时,才能从制度的源头保障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均衡性。在这种理想的情况下,无论收入分配制度的制定者是士大夫官僚文化身份者、知识分子文化身份的学者还是具有海外留学文化身份的知识精英,在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时,才能抛开个人或团体的私利,制定出真正公正与效率完美统一的政策,因为制度是收入分配不公的源头。若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对中国现阶段的价值取向进行修正,通过宣传与教育,使平等、仁爱、和谐的理念成为人们潜意识的主流。
2.从某种意义上讲,接受教育的多少决定了个人的文化身份,所以要消除由文化身份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必须首先解决教育机会与资源的公平性。我们分析收人差距变化的原因,不能忽视教育收益率(多接受一年教育会增加多少收人)上升对收人差距的影响。毫无疑问,教育收益率的上升会拉大高学历者与低学历者之间的收人差距,教育变量在影响个人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也将越来越大。个人教育年限的差异和个人收入差距呈正相关。在此背景下,如果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增加的话,教育收益率的影响就会变得比较弱;相反,如果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不能增加,必然会加剧教育对收人差距的影响。比如,现在越是在名校,学生中来自农村的生源比例就越低。在这种情况下,城乡之间受教育机会和获得优质资源的差距,就潜在地构成了收人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3.收人分配政策包括初次分配政策和再分配政策。从现实看,中国的分配政策在均衡分配社会财富方面有很大的缺陷,表现为“很多相关政策都比较零散,没有从政策体系角度考虑是有效的还是可行的。”[13]从文化身份与收入分配关系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可以从税收方面进行调节,对在成长过程中获得过较多文化教育资源并且具有较高收入者,应该征收较高的收入调节税,同时加大对低文化层次、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力度。用高收入高文化者的税收专项地扶持低文化层次者文化教育的提高。其次,降低对不同文化身份者之间交流融合的门槛。例如降低某些职位的文凭限制,只要符合职位的工作要求,不论什么文化身份都应该有资格竞争。这样可以消除因文化身份不同而产生的职业歧视与收入歧视。再次,在收入分配制度的制定时,应该抛弃唯效率论的策略,尽量减小不同文化身份者的收入差距。例如脑力劳动、管理人员与体力劳动者收入分配的差距应该在合理的界限内,不能过大,这样可以有效减小不同文化身份者的收入差距与不公现象。
[1][美]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实在问题[M].霍桂桓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4
[2]王君玲、刘益梅。社会转型中的文化身份认同[J].甘肃社会科学,2009(01)
[3]罗钢、刘像愚.文化研究读本[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09
[4][英]乔治·拉伦.意识形态与文化身份[M].戴从容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223
[5]王春林、武卉昕.文化的社会学论析[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8
[6]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067
[7]阿塔纳修斯·阿西马科普洛斯.收入分配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45
[8][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9
[9]勒海山.当代中国经济关系中的平等问题[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173
[10][11][12]杨伟俊.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线索[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5)
[13]李实.中国收入分配中的几个主要问题[J].探索与争鸣,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