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政治学院 研究生管理大队,陕西 西安710068)
PAN Tong
(Graduate Management Team,Xi’an Institute of Politic,Xi’an 710068,Shaanxi,China)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反腐逐步走进公众的视野,成为反腐败的新途径。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将网络举报纳入举报新渠道,确认了网络反腐这一新型反腐利器之法律地位。自此,网络反腐如雨后春笋显示出勃勃生机,从“天价烟”局长到“表哥”“房叔”,从“雷政富不雅视频”到“单增德离婚保证书”,问题官员纷纷“触网”“下马”,网络反腐可谓战功赫赫。但我们也应看到:一方面,来自网民自身的原因所带来的网络暴力、监督不全面甚至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来自被监督者对网络反腐的穷追猛打,共同建筑了网络反腐栅栏。因此,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络反腐行为,肃清反腐障碍,是网络反腐释放正能量的最佳路径。
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技术、微博、人人、facebook等信息传播软件飞速发展,公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产物。它以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突破了传统反腐途径之弊端,在反腐的道路上独领风骚。
在我国,网络反腐始于2003年安徽人李新德所创设的“中国舆论监督网”,并于2004年在其网站上发表“下跪副市长丑行录”一文,随后该文被各大网站转载,流传开来,紧接着“下跪副市长”李信被捕,从发稿到被捕仅用了46天。此后,这种网络揭发-官方介入-问题官员下马的反腐败路径在民间盛行,一种新型反腐利器-网络反腐诞生,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网络反腐的概念
关于网络反腐的概念,我国学术界目前还尚未有一个统一的说法。2009年,中央党校出版的《中共党建辞典》正式收录了“网络反腐”这一词条,将其定义为: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是反腐败事业的新方式[1]。本文认为,网络反腐不仅仅是一个反腐平台或反腐工具,而是社会公众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参与反腐工作,与政府形成互动共同遏制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利用职权的过程,是一种“草根”反腐与制度反腐相结合的新型反腐模式。
2.网络反腐的特点
网络反腐是信息时代下的新兴产物,与传统反腐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虚拟性。网络反腐的虚拟性在于信息交流或互动双方是在互联网构建的一个虚拟空间中进行,这样避免了传统反腐面对面交流中因身份或地位的差异而不敢表达或表达不实的弊端。同时,也保护了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便捷、高效。与传统的信函举报形式相比,网络反腐不受时间、地点等因素的限制,举报人只需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随时随地即可完成举报。同时,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传播方式速度快、范围广,检举报告可以短时间内在“网声”中聚集,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促使官方介入解决,效率更高。
第三,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均衡。网络反腐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反腐形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显示,截止2008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已超过全球平均水平。然而,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水平差异,互联网普及率差异较大,一些偏僻贫穷地区网络还无法覆盖,网络反腐更是无从谈起。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中东部网络反腐事件数量比重占到83.3%,而西部地区只有16.7%[2],网络反腐发展极不平衡。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没有公民参与的政府权力,必然有腐败。现代信息社会,互联网的出现为公民参政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平台。在网络上公民可以轻而易举的让腐败“显形”,公民的参政热情得到了有效释放。网络反腐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公民参政权的实现,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扩大了民主监督的主体范围。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监督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我国公民权利主体范围之广。然而从实践来看,传统的监督途径手段程序繁杂,透明度不高,受理率底,成本较高且容易招致打击报复。因而并不为公众所认可,参与人数较少。而网络反腐凭借着网络自身的隐匿性、聚合性以及互动性,使反腐更便捷,更高效,更安全,更廉价,为公众所青睐。据相关数据统计,到2007年6月底,仅民间反腐网站就有50多家,可见我国网络反腐力量正在不断壮大[3]。
第二,拓宽了民主监督渠道。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遏制腐败的有效途径。而监督渠道的畅通与否、多样与否则关系着人民监督权利的能否行使以及行使的有效与否。为了确保公民监督权利的充分行使,我国规定了不少监督渠道,如举报、上访、检举等。而近年来一种网上揭发-官方介入-贪官下马的反腐方式成为广大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新宠。与传统监督渠道相比,这种反腐方式的效果更好、普通公民更易参与,成为传统监督方式在网络社会的延伸。
第三,提高了反腐的效率。反腐败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因为证据的毁损灭失而使调查工作陷入一定的困境。但是通过网络,可以使更多了解相关案情的人将其所知道的公布于网上,从而使案件真相得到揭示,从根本上提高了反腐工作的效率。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型反腐利器,其优势以及在反腐工作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网络反腐在我国的实际运行时间并不长,面临着来自网民自身、被监督者的层层阻碍,反腐效能受到严重制约。
正如有关专家指出的,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中,人们更容易淋漓尽致地进行社会正义需求的宣泄[4]。然而,在虚拟的庇护下,“年轻”的网民,也更容易模糊自由的界限而走向另一个极端。
第一,网络反腐不确定。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网民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和城市的35岁以下 (包括35 岁)的年轻群体中[5]。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20 岁到30岁这一阶段人的思想比较活跃,情绪波动比较大,易受外界影响。在网络反腐中,表现为趋同性、从众性,对自己感兴趣或曝光率较高的反腐线索“扎堆”关注,容易埋没其他反腐线索,使网络反腐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举报不实。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和自由性,一方面保护了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激发了群众的反腐热情;另一方面则为网络语言暴力、虚假举报开辟了道路。由于网民自身素质参差不齐,难免会因激愤的情绪而失去理性思考,在网络上使用语言不当,夸大其词,捏造事实。有学者调查发现:就网络反腐涉及人数来看,虚假信息涉及15人,真实信息涉及91人,二者之比约为1∶6,可见网络反腐中虚假信息较为严重[6]。
第三,存在侵权行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但在互联网自由的空间里,网民往往只顾动用一切力量检举、揭发腐败行为而往往会模糊了权利的界限“踩过界”,将他人隐私一并“晒”上网。在“周久耕”案中我们已经看到,网民在“扒粪”的同时扒出了不少当事人身边亲朋好友的隐私,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自2003年安徽人李得新首创网络反腐至今,网络反腐案件数量很大,使问题官员人人自危,并视之为洪水猛兽,采用各种手段制造栅栏,限制其发展。在与网络反腐的长期对峙中,被监督者中基本上形成了三种应对方式:
第一,技术手段。网络反腐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高科技反腐手段,而腐败分子也恰巧借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通过设置“关键词”为“非法词汇”而拦截和阻止相关帖子的发表,或雇佣职业删帖人,删除涉及反腐帖子,将网络反腐扼杀在摇篮中。
第二,行政手段。网络反腐的监督对象往往也是管理者,他们通过行使手中的权力,对网民实施打击、报复,或关闭相关反腐网站,以达到阻碍网络反腐发展的效果。如河南“王帅案”,以及“最猛料网站”,在成立之初,常因所发帖子涉及反腐内容而被相关部门以“非法营运”的名义关闭网站。
第三,法律手段。如果说技术手段是将网络反腐扼杀在摇篮中,那么法律手段则将网络反腐扼杀在胚胎中。有些被监督者借“立法”限制网络反腐的发展。例如2009年,江苏徐州出台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人肉搜索”做出禁止性规定。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对网民言论自由的钳制。
有人将网络反腐比作汽车驾驶,汽车驾驶除了需要合格的驾驶技术以外,还需要严格地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与汽车驾驶一样,离开法律的规制,网络反腐也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加强网络反腐立法刻不容缓,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着手:
关于网络反腐立法模式的选择,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集中模式,即通过制定一部统一法典规范和调整网络反腐的一种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立法技术较高,立法难度较大,但有利于统一标准,明确范围和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即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入网络反腐的内容。这种立法模式,灵活性、适应性强,立法成本低,但不便于从整体上把握。
本文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较为合适,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第一,网络反腐立法模式的选择必须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网络反腐从2003年创立至今,刚刚走过十个年头,尚处于发展初期,面临的问题纷繁复杂,还难以整体把握;同时,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不高,互联网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不够成熟。第二,分散式立法模式更有利于保护网络反腐。网络反腐的立法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既涉及公法保护,又涉及私法保护。分散式立法模式将网络反腐的保护渗透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角落,更有利于全方位地保护网络反腐。
网络的虚拟性一方面保护了举报人的隐私与安全,有利于批评自由和网络监督,却为虚假举报、举报不实提供了便利,而实行网络实名制虽然保障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却容易产生权力滥用。考虑网络实名制与匿名制的弊端,本文建议实行后台实名制,即在用户注册时,使用公民身份证号注册,而前台显示的姓名则由公民自由选择和更改[7]。后台实名制既避免了实名制网民因暴露身份而招致打击、报复,又避免了匿名制网民发布虚假信息难以追踪和查处之弊端。
信息公开是维护公民知情权的基本保障,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因此,网络反腐真正走向理性化、制度化,还需要政府及执法者信息的公开透明[8],否则再彪悍的“人肉搜索”也难以让问题官员浮出水面。只有政府部门及执法者能及时有效地公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网民质疑,才能有效克服网络谣言,避免“水军”混淆视听,才能促使网民理性评论,才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如在信息公开范围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官员公开的信息范围,明确法律责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网络反腐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如在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明确网民“人肉搜索”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在民法通则中,明确政府官员及其他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避免网民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侵犯他人隐私。在行政法中,加强程序立法,严格行政执法,明确责任,限制权力滥用。在公司法中,明确删帖公司或个体的经营范围,制定含有敏感内容言论的删除程序,规定在删除之前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以及任意删除重要信息的责任等。
[1]坚德惠,牛晓霞,梁达平.“网络反腐”的法律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4):47-52.
[2]杜治洲,任建明.我国网络反腐特点与趋势的实证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1(2):47-52.
[3]江勇.论我国网络反腐的动因探析[J].南方论刊,2012(7):36-38.
[4]邹庆国.网络反腐:兴起缘由、价值解读与风险防范[J].理论导刊,2012(4):8-11.
[5]倪敏.影响网络反腐的障碍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2(13):162-163.
[6]曾保根,张嘉元.我国网络反腐机制的现实问题与对策建议[J].韶关学院学报,2012(7):111-114.
[7]龙俊,张艳君.网络反腐研究综述[J].理论导刊,2009(11):110-112.
[8]孔令兵.法治视野下的网络反腐[J].行政与法,2012(2):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