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解放后第一例金融业刑事案件述评*——兼论敦裕钱庄的清理

2013-08-15 00:42张徐乐
社会科学 2013年12期
关键词:钱庄金融

张徐乐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同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金融处 (下文简称为军管会金融处),负责监督管理旧的金融机构,重建新的金融秩序。在此期间,除少数私营行庄因投机行为被勒令停业外,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能遵守政府法令,服从金融处的监管。然而,《新闻日报》却于1950年1月14日在头版醒目处刊登了题名为“敦裕钱庄、大业公司隐匿官僚资本案判决:没收孔匪两起财产,豪门走狗顾心逸兄弟蓄意与人民为敌,各处徒刑三年分别科罚金6亿4亿元”的文章,即著名的顾氏兄弟隐匿官僚资本案,成为上海解放后私营行庄公司中的第一例刑事案件,在金融界中颇具震慑作用,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敦裕钱庄的清理结束。敦裕钱庄也由此成为当时200余家行庄公司中,唯一因为涉及刑事案件而停业的钱庄。目前为止,学术界尚未有研究敦裕钱庄的专文,也未有对此案分析的文章,本文以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敦裕钱庄档案为基础史料,并参考当时的报刊资料,对顾氏兄弟隐匿官僚资本案件及敦裕钱庄清理过程进行详细述评。

1950年1月14日,《新闻日报》头版于醒目处刊登题名为“敦裕钱庄、大业公司隐匿官僚资本案判决:没收孔匪两起财产,豪门走狗顾心逸兄弟蓄意与人民为敌,各处徒刑三年分别科罚金6亿4亿元”的文章,内容如下:“本市九江路214号敦裕钱庄,前总经理顾心逸、经理顾诚斋,隐匿战犯孔祥熙、孔令侃巨额官僚资本一案,经本市人民法院两月余之侦讯调查,业告审结,于昨中午12时在第一法庭宣示判决。顾心逸、顾诚斋隐匿官僚资本各处徒刑三年,并分别并科罚金人民币6亿元与4亿元,如不能完纳,以人民币10万元折抵一日易服劳役。经其隐匿战犯孔祥熙、孔令侃财产:敦裕钱庄资产属于官僚资本部分计74.02%,大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财产,没收。审判长宣读判决文后,两被告即予还押。”同日第三版还几乎用整个版面刊登了此案的宣判书①载于《新闻日报》1950年1月14日第一版。,此前对任何行庄的报道都没有如此大的力度,因而在当时金融业中引起巨大震动。溯上海解放以后,新政府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投机违法行为,诸如私营行庄公司增资现金向外拆借或套用业务资金、暗账未依限呈报或呈报不实、黑市买卖金钞、收取暗息、账外巨额拆放等行径都受到惩处。据统计,1949年6—12月期间因违法受处罚的行庄达84家次,包括警告26家,罚金18家,责令撤换负责人2家,停止票据交换若干天22家,勒令停业16家②张徐乐:《上海私营金融业研究 (1949—1952)》,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66页。,而如对敦裕钱庄负责人的刑事判决尚属首次。因为敦裕钱庄总经理顾心逸、经理顾诚斋隐匿官僚资本的做法,是新政府决不容许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接管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是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确定的政策。为彻底推翻国民党统治,解放全中国,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联名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即“约法八章”,其中第三章明确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凡属于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③载于《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57页。据此规定,上海解放后第二天即5月28日,上海市军管会便发布命令,对所有官僚资本进行彻查。因了解到敦裕钱庄有官僚资本嫌疑,所以同日即向敦裕钱庄发出公函:“查敦裕钱庄资本官私股份不清,本会为保障人民合法产权起见,特派徐里程为本会驻该企业军管特派员,代表本会实施监督与保护,仰该企业所有人员各安职守,照常生产营业,该企业负责人员应即将全部财产情况,据实造册呈报,倘有转移隐匿等情,呈报人应依法负完全责任,仰即切实遵照为要。”④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命令接财字第三号,1949年5月28日,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敦裕钱庄档案Q76-1-21(本文所引档案均为上海市档案馆馆藏,下文不再注明)。金融处以徐里程为特派员,对敦裕钱庄实施监管。

两天后即5月30日,敦裕钱庄又接到上海市钱业公会转达的军管会金融处第一号训令,要求各行庄公司呈报股东户名、董监姓名及高级职员姓名,以及截止5月29日止所有存款户名及余额、抵押品种类和数量、代收款项户名及余额、应解汇款及汇出汇款户名及余额、仓库存货种类数量及货主姓名、保险箱租户、露封保管人户名及其寄存物品种类和数量、委托经租之房地产业主姓名及房地产所在地等。并指示上列各处户名应分为三类填报:(1)属于国民党政军特务机关、四大家族及其以各种化名出现者;(2)属于国民党政军特务机关重要人物,若与甲项有关但一时不能判明确属于甲项以及其他可疑者;(3)不属于以上两项者。同时强调:“各行庄信托公司须明确保证不得假报、少报、漏报及故意将甲乙两项财产列入丙项,企图蒙蔽,并须具结。倘以后发现有以上情事致使官僚资本逃避者,按情节轻重依法论处,并负赔偿责任。”“上述各项报告限二日内填送到本会金融处以凭核办,不得延缓。在未经本处批复前不得将上述财产擅自发还或移动,违者由各行庄信托公司负完全责任。”⑤上海市钱商业同业公会致会员钱庄函:为奉军管会金融处训令限期填报股东名册存放款抵押品等详细表,1949年5月30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21。应该说金融处的要求是明确而严厉的,任何机构不得隐匿、移动官僚资本,违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顾心逸时任敦裕钱庄总经理,在接到钱业公会的通知后,第二天便向金融处呈报所需全部表格,包括股东名册、董监名单、高级职员名单、甲种活期存款户明细表、乙种活期存款户明细表、定期存款户明细表、活存透支户明细表各一份,同时代表敦裕钱庄填写了具结书,称“以上各种表册内容如有故意蒙蔽伪国民党政军特务机关及四大家族官僚资本,致使其资财逃避,愿受法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特具切结为上”①敦裕钱庄具结书,1949年5月31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21。。

为了统一有效地管理各金融机构,新政府要求所有行庄必须重新增资注册,8月21日华东军区司令部公布《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上海市钱庄资本额为人民币6000万—12000万元,其现金部分不得少于最低资本额即6000万元,允许以房地产及其他经认可之财产抵充,但不得超过总资本额50%,并规定凡已开业之行庄须于9月20日前补足资本,经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登记,才能发给营业执照。因敦裕钱庄在上海解放时资本为金圆券25万元,折合人民币后仅2元5角,已属微不足道。为此,敦裕钱庄召开董监联席会议,讨论补足资本办法。最后决定,照《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增加资本为8500万—10000万元,原有房地产等估价后并入总资本额内。关于现金部分,先由各股东认缴,若有不足之数,再由董监设法筹足②敦裕钱庄股份有限公司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49年8月26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4。。这次会议的另外一项重要议案是讨论顾心逸辞去总经理职务的请求。

顾心逸在8月21日向董事会呈递辞职书,称“近以贱体失调,不时抱病”,“值兹庄务演进,日趋繁重之际,病体实感难以支持”③顾心逸辞职书,1949年8月21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23。。要求辞去职务,以便疗养身体。鉴于其辞意恳切,经董监会决议,“暂准辞职,惟在依法补足资本期间仍请继续负责”④敦裕钱庄股份有限公司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49年8月26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4。,顾心逸没有推辞。

随后,敦裕钱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号召股东踊跃认购,在9月15日前认缴完毕⑤股东临时会议记录,1949年9月10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4。。9月18日,再次召开股东临时会,宣告增补资本已顺利完成,总资本额为人民币1亿元,分作20万股,每股500元。其中,原资本金圆券25万元,折合人民币2.5元,连同原有房地产依法重估升值内划出24999997.50元,合成2500万元;另外7500万元则为各新旧股东认缴⑥增资完成股东临时会记录,1949年9月18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4。。会议重修章程,并选出新的董事监察人。紧接着举行了董监联席会议,公推李思浩为新任董事长⑦历任北洋政府时期财政部职务、前上海四明银行董事。,没有聘任总经理,但顾心逸仍在5名常务董事名单中,董事顾诚斋仍继任经理⑧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49年9月18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

9月19日即华东区规定的增资期限前一天,敦裕钱庄缮具验资报告表一份,连同增资现金资本7500万元送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验资凭证;同时向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呈缴章程、组织系统、业务范围及营业计划、新股东名册、新董监事及经理人姓名籍贯简历、申请登记前之营业实况、上期决算损益情况、验资报告表、财产增值表、营业执照影本、印花税款等规定各文本,申请重新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银行在查验资金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行庄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然而敦裕钱庄的行径最为恶劣。敦裕钱庄虽然呈缴了增资现金和所需的一切文本资料,但仍处于金融处派员监管之中,其整个增资过程竟未依法请示金融处核准后办理;又据会计主任钱厚培等坦白,敦裕钱庄所增之资是以变卖暗账资产所得,而隐藏的暗账资产系属官僚资本。金融处也早已接到敦裕钱庄藏匿有官僚资本的密报,于上海解放时即派员对其实施监督,但顾心逸竟代表敦裕钱庄于5月31日呈交不实的具结书。金融处工作人员多次与顾心逸、顾诚斋谈话,但二人顽固成性,始终执迷不悟,拒绝坦白,以至于金融处监督5个月余,而不能实施进一步的接管。鉴于此种情况,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法院以涉嫌隐匿官僚资本罪将顾心逸、顾诚斋收押。

经上海市人民法院两月余的侦讯调查,弄清了事实真相。顾心逸,江苏籍人,曾在前中央银行总行、财政部、中央信托局任职,后担任同孚商业储蓄银行经理。顾诚斋为其胞弟,一直从事商业活动,两人同时进入敦裕钱庄。1946年6月底上海金融业发生风潮,敦裕钱庄7月5日缺单达2亿元法币,情势极为险恶,顾心逸受人之托于当晚紧急向孔令侃求助,孔令侃即以金条百根弥补,才轧齐头寸,使其渡过难关。事后一部分董事辞职,于是召开会议改选董事会,除甘础良、邹樟、邹定荪、杨文明四人留任外,新增顾心逸、顾诚斋、沈文浩等五人为董事,并聘任顾心逸为敦裕钱庄总经理,顾诚斋为经理。由此,二人进入敦裕钱庄并充任要职,充当孔祥熙、孔令侃父子的代理人,以后通过蚕食的方法,使官僚资本占到总资本的74.02%。另外,大业地产公司完全是孔系投资,由顾心逸、顾诚斋二人出面经营的企业。上海解放后,军管会多次收到密报,告发上项两大财产是孔系投资,顾心逸、顾诚斋二人实为代理人,经金融处房地产管理处调查属实。金融处于上海解放时即派员监督敦裕钱庄,以免有官僚资本逃避的事情发生。但在监督的五个月中,二人不服政府的多次教育,始终不能主动交待。自11月8日移送人民法院审讯期间,“又狡黠万状,蓄意违反人民利益,采取与人民为敌的态度”①工商消息:敦裕钱庄人事更动,载于《征信所报》(晨刊)1946年8月5日;顾心逸简历,1949年6月7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没收孔匪两起财产》,载于《新闻日报》1950年1月14日第一版。。上海市人民法院经过广泛调查,数度审讯,并经敦裕钱庄员工协助,获得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于1950年1月13日中午12时在市法院第一法庭宣布判决:顾心逸、顾诚斋不服教育,抗拒坦白,若不严加惩处,“不足以改造成为新人和教育社会”,“又鉴于其犯罪性质,系为隐匿官僚资本,不同于普通刑事”,因而对二人各处徒刑三年,并分别科罚金人民币6亿元与4亿元;如不能完纳,以人民币10万元折抵一日易服劳役;其隐匿战犯孔祥熙、孔令侃之财产全部没收,包括:(1)敦裕钱庄资产属于官僚资本部分,总计74.02%。(2)大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包括四川中路36号迦陵大楼10楼全层,长乐路杜美新村5号、6号四屋楼洋房两幢 (连地皮),梵皇渡路太平里全里27间平房 (连地皮),以及汽车、股票等。(3)顾心逸、顾诚斋财产部分,包括林森中路、长乐路、同孚路等多处房产 (连地皮)及其屋内全部家具器物、汽车等②《顾心逸顾诚斋隐匿孔系官僚资本案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全文》,载于《新闻日报》1950年1月14日第三版。。

判决书宣布后,军管会金融处及房地产管理处立即分别派员,分赴上述各处清点扣押官僚资本。顾氏兄弟隐匿官僚资本案一时成为街谈巷议,更在金融同业中引起震动。此案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敦裕钱庄不得不宣布停业清理。

敦裕钱庄成立于1941年5月,由江浙籍商人甘础良、邹樟等集股创办,庄址设于北京路清远里,1945年11月迁至九江路214号。初设时资本仅为法币50万元,属于一家中等规模的钱庄,主要经营存放汇等业务。以后几次增资,1946年1月增资为法币2000万元,6月扩增为法币1亿元。1948年9月金圆券币制改革后,依照新规定调整资本为金圆券25万元③敦裕钱庄简史,1949年,敦裕钱庄档案Q76-1-14。。自1946年7月始,由甘础良任董事长,顾心逸和顾诚斋分别担任总经理和经理之职,一直到上海解放。

上海刚解放,敦裕钱庄遵守军管会金融处管理,以人民币为唯一通货,自5月28日起遵令改以人民币记账。也将钱庄董监股东名册及简历、客户名单及各种账册等报请金融处查核,参加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扶助工商业的两个放款银团,遵照《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进行增资验资等,但总经理顾心逸隐匿官僚资本的罪行最终被查出,并被人民法院收押。

顾氏兄弟于11月8日被收押的消息迅速在同业中传播,一些客户得此消息,立即断绝同敦裕钱庄的往来,敦裕钱庄的业务几天之内便迅速下滑。11月18日主持庄务的副经理沈文浩向金融处申诉面临的困境:截止本日,本庄搁置款项已达9500万元 (投资联合棉纺贷款1500万元、新华化工厂投资1000万元、维新染坊厂投资2000万元、准备金约3000万元、账面不敷开支约2000万元),敦裕钱庄全部资本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新增现金7500万元已缴存人民银行,又2500万元为资产升值。本身资金已无分文可供运用,日常放款俱赖存款应付。但是,“自经理被押后,外界已悉其事,致定活存款逐日激减,……查商庄10月底存款计定存32000余万元,活存7100余万元。现截至上月17日止,只有活存4000万元,定存12000余万元。除提存付现准备1100万元,暨上述不敷及搁置头寸9500万元,放出款项仅4000余万元,其余须留出备供翌日四成活存之提取及到期定存之支付。此留出之数,当日只能以一部分拆与同业,其收入存息平均约为25元,以收入息与支出息相抵,则每日约需亏损利息200余万元至300万元,而日常各项开支尚不计算在内”。可见,敦裕钱庄的正常业务经营已经遇到严重困难。由于定活存款逐日激减,放款自然紧缩,承做的长期生产贷款与投资等项又搁置了大额头寸,加上物价高涨,开支增加,形成入不敷出的局面也再所难免。而且,由于钱庄经理被押的事实已广为同业所知,一旦遇到周转不灵而向同业拆款,也必遭拒绝。考虑到以上种种情况,沈文浩等担忧长此以往,赤字势必逐日扩大至不可收拾,而钱庄原有资产也将无法保持完整,因而拟定了三项办法,以图挽救,具体为:(1)请金融处即日派员常驻钱庄,领导一切庄务。(2)前缴送人民银行增资现金股款7500万元已近二月,希望体念目前困难,转商人民银行将该款及存息暂行发还,使钱庄能藉此推展业务,以保全钱庄原有资产。如果上款尚不能发放,可否每日所有收支由金融处监督,经审查核准然后照付。(3)如每日照前述情形继续亏耗,预计至下星期钱庄已趋于无法维持之境地。拟请准许将以前所投资于生产事业之资金先行设法移让与其他同业,又缴存人民银行之现金资本7500万元必要时得无保抵借,以应付存户提取①敦裕钱庄副经理沈文浩、邹樟呈军管特派员徐里程函,1949年11月18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21。。因为案件审讯期间,一切事实未能最后明了,金融处不能做出决定,敦裕钱庄负责人只能勉力维持营运。

1950年1月13日,人民法院对顾心逸、顾诚斋隐匿官僚资本案进行判决,确定敦裕钱庄资本额中有74.02%为官僚资本,必须全部没收。同日下午三时,由法院派员会同金融处冯季衡到钱庄检点、发封。客户闻讯,纷纷来庄询问。至此,敦裕钱庄各负责人感觉大势已去,对于以后业务的维持,即使勉力也不可能有为,因而由副经理邹樟、沈文浩致函金融处,主动申请自1月14日起暂行停业。次日,军管会金融处即回复“应准照办,并限期清理,仍将清理情形随时具报备核”②军管会金融处致敦裕钱庄函关于准予停业清理由,1950年1月14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于是,敦裕钱庄在《解放日报》和《新闻日报》刊登停业清理公告,并向客户承诺待清理就绪,必定期通知发还存款。

根据金融处限期清理的指示,敦裕钱庄负责人立刻主持对各种账目进行清查,发现结算至1月13日止,应收、应付账目相抵,不敷已达50354143.31元,考虑到放款及透支各款一时难以全数收回 (已知内中约有呆账7000万元),如果目前全数发还各项存款,显然与事实不符。经详细研究,制订了三种不同的存款发放方式,呈请金融处核示:(1)各种存款先付八成,其余另定期通告发还。此种方法对于存户一视同仁,比较公允。(2)定期存款及同业存款一律结息至发还日止,先行全数照付;活期存款则另定发还日期,存息照发,不使客户有损失。(3)各种存款结至发还日为止,本金在50万元以下者 (包括以前到期应领未领之利息在内)全部照付,以便充分照顾小额存户的利益;超过50万元者,除基数50万元照付外,其超过数额可先付七成,其余另定期通告,加算利息发还。基于敦裕钱庄资金周转已相当困难的情况,钱庄负责人也表示无论实施任何一种方式,都拟在生产投资作价转让及呆账收齐后,才能发还存款并解决敦裕钱庄清理期间费用,包括1月下半月薪给膳食约7511单位,预计人民币28631932.00元。如果再有不敷,拟将目前营业所九江路214号房屋装修及自置北京西路634、636号房屋二幢,连同土地作价出让,以资弥补③敦裕钱庄副经理邹樟、沈文浩呈军管会金融处:为拟具清理办法并编附各项表单呈请核示遵行由,1950年1月16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可以看出,清理办法是经过认真的研究,能充分照顾到存户的利益。负责人还表示清理期限预计十五天内可以完成,希望金融处能体谅困难,迅速批示,以便尽快开始清理以节省费用。

金融处收函后于次日下午二点半,便打电话给敦裕钱庄,促其召集此次增资以前之原任董监开会,讨论停业清理办法,补行呈报后才能做出批示。下午四点钟敦裕钱庄紧急召开临时董监联席会议,并由金融处冯季衡、陈寿山列席。冯、陈二位表示:金融处只对敦裕钱庄负监督清理之责,清理具体方法应由董事会自行商讨处理。敦裕钱庄此前之增资未依法请示金融处核准后办理,属完全违法行为,所以金融处不能承认新增资后的股份。而且增资之款又系以变卖暗账资产所得。敦裕钱庄资本既大部分为官僚资本,其暗账资产属于官僚资本之部分,自然予以没收。所有真正属于私人资本部分,金融处一定会发还①临时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50年1月17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会议讨论追认敦裕钱庄于1月14日停业清理,追认已呈送金融处的资产负债表、预算明细表、发还存款办法等文本。并推举甘础良、邹樟、沈文浩三人组成清理小组,负责敦裕钱庄的清理工作。由此,敦裕钱庄的清理工作得到金融处的核准,得以合法化。

清理工作包括债权债务的清理,房产生财的处置以及员工的遣散等。首先是债权债务的清理,敦裕钱庄注重维护存户的利益,所拟的发还存款方式获得金融处的首肯后,即在《解放日报》和《新闻日报》刊登通告。第一个通告称:本庄呈准上海市军管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金融处,“自1月18日起开始,先行发还各种存款本息八成,其余再行定期发还,特此公告”。一个星期后,续发第二次通告:“本庄奉准于本月14日起暂行停业清理,所有存款本息业于1月18日起先行发还八成,其余二成本息兹呈准金融处定于1月26日起如数发还,逾期概不计息,特此公告。”②分别载于《解放日报》1950年1月18日和1950年1月25日。由于两个通告的广而告之作用,敦裕钱庄发还存款的清理工作很快便基本完成。

为了能够筹足发还存款的资金,敦裕钱庄负责人多方设法。敦裕钱庄于1949年9月与12月份别参加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扶助工商业生产的两个联合放款银团,至清理日为止,参加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的摊派放款尚有人民币10068750元,参加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的摊派放款尚余8个单位③敦裕钱庄致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函,1950年1月17日;敦裕钱庄致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函,1950年1月18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敦裕钱庄经与顺康钱庄协商,达成移让协议,在呈准金融处同意后,与两个联合放款处多次信函往来,最终将余额全数移让顺康钱庄承受。顺康钱庄则将相应款额拨交联合放款处,由其转入敦裕钱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理账户内。在具体的清理过程中,还涉及到与敦裕钱庄放款的几家工厂的往来交涉,清理手续非常繁杂,但在金融处的协助下,都能较好的完成。

员工遣散问题是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敦裕钱庄对此也极为重视,专门召开多次会议进行商讨。最早谈及此事是在1950年1月17日召开的临时董监联席会议,各董事认为敦裕钱庄系有限公司组织,清理以后仅能就剩余资本请示金融处后,拨充员工解散以示照顾之意。并详细讨论了遣散费的具体来源:或将九江路214号庄址租赁,以其费用拨充解散费;或以北京西路自有之宿舍二幢出售,划出商股后,可将部分作为解散费;或基于私人交谊,由各关系人与员工分别恳切磋商以解决。金融处列席会议人员冯季衡、陈寿山强调,遣散问题还需要与员工协商,才能合理解决④临时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50年1月17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于是商议定期召开员工大会,征求大众意见。

遣散费问题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因而20日召开的员工大会上,职工积极发言,最后汇集为四条意见:(1)请董事会向法院提出要求,将本庄暗账资产部分中就法院确定已扣押的顾心逸、顾诚斋财产内,先划出商股应得部分,拨作员工遣散费;(2)请董事会就剩余财产包括营业所及宿舍生财、家具等估价,提出商股应得部分,作为员工遣散费;(3)请各董监、副理、襄理等尽可能给员工介绍新的工作,生活困难者尽先安插;(4)推王勤斯、姚祖康、朱庆江等五人列席将举行的董监联席会议,进一步商讨本庄清理后员工遣散问题。

21日召开临时董监联席会议,金融处冯季衡、陈寿山仍列席会议。会议基本通过了员工大会中提出的几项建议,拟将北京西路634、636号自有宿舍两幢产权连同生财及汽车10辆,请求金融处核准出售,除归还存户尚欠缺的2000万元外,其余用作员工遣散费。冯、程二位提议讨论各点可由董监会备文向金融处申请;关于遣散费之支配,除副理、襄理外,应按各职工不同生活状况分别支配;并尽可能设法为员工介绍新工作。工会代表也发表意见,陈述各职工生活颇为艰苦,农历年关在即,却面临失业危机,痛苦情形难以言喻。而且,今日讨论的遣散费,大概仅有月薪一个月之数,必然引起大众反感。建议对于生活最艰难者,深望先有一个迅速而具体的办法予以照顾①临时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50年1月21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此次会议,资方与劳方基本达成共识,只等金融处的指示了。

24日再次召开员工大会,仍旧讨论遣散费等问题,冯季衡报告“上次董监联席会议决出售宿舍问题,今日上午向法院联系关于宿舍房屋事,法院表示已经法院扣押加封之一切财产目前均不得有所变动”,因此遣散费一节,除收回放款及生产投资等抵价存款外,仅余1000余万元可资拨用,与实际所需相差太远。在此情况下,员工表示可采取:(1)请各董监各垫若干,充员工遣散费,将来在剩余财产内商股应得部分划还;(2)遣散费总数以8000单位为最低标准,将来剩余财产内商股应得部分除还垫款外,如超过8000单位,其超过数再行支配。并决定于次日举行紧急会议商讨此问题。

25日再次召开董监联席会议,金融处冯季衡、陈寿山以及工会5位代表人也列席会议。最后决议:遣散费总数准以8000单位为限度,除以清理后余款拨充外约少5000单位,由现任的10位董监暂垫500单位,其总数以不超过5000单位为标准,该项垫款将来就商股应得剩余资产部分尽先划还,如该部分划还垫款后尚有余数,应即召开商股股东会,由各经手董监向股东疏通,将多余数再发给员工②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50年1月25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至此,遣散费问题总算有了一个最终结果。资方为了节省开支,希望尽快完成清理工作,在资金不敷情况下,愿意自己出资暂垫款项作为员工的遣散费。尽管每位员工将领到的费用仅够维持一个月的开支,但能照顾大局,体谅钱庄面临的困难。总之,妥善遣散员工可谓敦裕钱庄清理工作中关键而又复杂的问题,经过金融处的参与指导,劳资双方多轮会议的协商,基本得以圆满解决,这也标志着敦裕钱庄清理工作接近尾声。

经过半个月的努力,敦裕钱庄的清理工作到1月底基本如期完成,仅剩零星存款和少数放款、透支款尚待处理;襄理以下所有员工也领取了遣散费于1月28日离庄。考虑到仍有少量债权债务没有处理,经金融处同意,在遣散员工中暂留职工10人,义务协理余留工作,静候金融处接管。在处理遗留问题中,费用仍是敦裕钱庄最大的困扰。根据1月底的统计,应收应付各款相抵,不敷达2100余万元,最后决定由各董监暂时垫付,将来在扣押的商股应得剩余资产归还时,将尽先归还。但是,留守人员驻庄等待接管所产生的2月份房租、水电等费等如何支付,又成问题。

经董监联席会议决定,由敦裕钱庄清理处尽快呈函金融处,详细汇报清理结束情况并附1月份日计表。2月3日清理处致函金融处,大意为:清理工作宣告结束,唯剩少量存款,决定再发通告限期2月10日前领取,逾期不领,拟移存人民银行。暂留10人义务办理未了事项及将来移交事宜。并表示已无力承担2月份起的房租及水电各费③敦裕钱庄呈金融处函,1950年2月3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意在希望金融处尽快接管。

紧接着,敦裕钱庄又在报刊登载通告,“本庄所有存款本息早经通告发还,清理工作亦经就绪,惟尚有少数另星存款未经前来提去。兹为结束清理工作,希各存户于五日内来庄提清,逾期本庄只得将该项存款代为缴存国库,特此通告”①敦裕钱庄清理处通告,1950年2月5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希望尽快了结债务问题。然而到2月底,几位存户仍未领走存款,清理处负责人分析大概是因为数量微小,存户认为不值得取回。此时,清理处已心急火燎,担心“如任其延宕,小庄清理费用盖感不胜负担,为求及早结束期间,拟于3月1日起将未领存款缴存国库或委托同业代发”。2月27日,清理处再向金融处发函,汇报上述情况。此时,留守员工也减少为职员3人,工友1人,“每日义务到庄静候钧处接管,以资结束而轻负担”②敦裕钱庄呈金融处函,1950年2月27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金融处回复:在军管会对于顾案之复判未确定前,尚不能来庄接管。至于敦裕钱庄清理处一再纠结的清理费用问题,金融处于3月2日也明确指示,“据2月3日裕字第卅二号函已悉,关于贵庄在军管会复判期间之一切费用,应由原行庄自行负责给付”③金融处致敦裕钱庄清理处函,1950年3月2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得此答复,敦裕钱庄清理处不敢再有非份企图,只能自力更生再想办法。

对于敦裕钱庄清理处来讲,清理工作1月底已算了结,原清理不敷费用都由董监暂垫了。至于2月以后支出包括房租、电话、水电等项,均不在预算之内,但也勉力而为了。但忽又接财政局通知,限期缴付房捐、地价税 (照上期增加五倍),加上房租、电话、水电 (电话、水电价增加一倍强)等费,到3月底预计又需1000余万元,费用筹集已无计可施。情急之下,清理处负责人再次呈函金融处,“如果此后军管会复判再延,非但上开房捐等无力支给,所留极少数职工之伙食亦难维持”。上次董监垫付费用已超出原计划的2000万元,实在难请其再次垫付。金融处要求一切清理费用应自行筹措,但“可否体念小庄困难实情,赐予一面转恳军管会迅为复判派员接管,一面转商人民法院特许在接管以前,准将小庄所存白报纸20余盒及永安纱厂股票160万股先予解除扣押,由军代表监督,分别出售应用,俾得勉度难关”④敦裕钱庄清理处致金融处函,1950年3月2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几天后,清理处又呈文上海市人民法院,申诉清理工作已经完成,但金融处因复判未定,不来接管,目前清理费用无法应付的困难情形。又陈述目前房租、水电等费用都已结清,理应将房屋退租,电话拆除,以减轻负担,但由于被法院查封中,无法办理退租及拆除手续,而各种费用又无法再向董监请垫。经过考虑,“拟请钧院体会小庄实际困难情形,准予通融,将扣押之北京西路634及636号自有房屋二幢,或将小庄所存白报纸20余盒及有价证券等,均予先行解除扣押,由军代表监督,分别出售,俾资应用”⑤敦裕钱庄清理处致函上海市人民法院,1950年3月14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清理处负责人的焦虑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法律程序上讲,其请求暂时未能获得批准。军管会复判未定,金融处接管无期,解决房捐等费用已迫在眉睫。在等待金融处与法院答复的日子里,3月17日敦裕钱庄再次召开董监联席会议商议。因房捐事关政府税收,不能延缓,而董监已无力再垫付。决议将董监会所垫之原预算房租部分,暂时移充以资应付,至于房租部分,可待军管会金融处接管时,商请军代表就本庄原有财产变价划付⑥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50年3月17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

就在敦裕钱庄为筹集清理费用纠结之时,军管会的复判终于下达了。5月23日,人民法院致函金融处,希派员共同前往敦裕钱庄启封,由金融处接管、清理并照判没收全部官僚资本。次日,陈寿山代表金融处会同法院书记员裘亦春到敦裕钱庄启封,并按照扣押财产清册逐一清点,由金融处接收。陈寿山发表指示:根据财产清册记载,除74.02%的官僚资本被判没收外,其余属于商股部分会予以发还。但此前各董监垫付员工遣散费等约人民币3000余万元,董监会议曾决定在发还的商股资产部分尽先划还,对此金融处不能同意。因为敦裕钱庄隐匿官僚资本一案,董监应负责任,筹集员工遣散费是应尽之责,已经垫付的员工遣散费,不能在商股名下划还。如果董监不愿垫付此款,可向顾心逸、顾诚斋追偿,与商股无关⑦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50年5月24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金融处的这种态度,充分体现了政府切实保障私人资本的政策。

敦裕钱庄被金融处接收后,首先要结清各种房租等清理杂费。北京西路634、636号的二幢宿舍楼,在金融处监督下标价出售,1949年9月其账面估价为25171308元,如今标价在2000万—2500万元之间出售,却无人问津①敦裕钱庄清理处致金融处函,1950年5月19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以至清理处负责人不得不函请金融处予以收购,以示对敦裕钱庄的特别照顾。金融处经过研究,商准由信托部收买,作价2000万元;生财家具物料及零星有价证券部分,金融处也予以收买,作价1300万元②董监联席会议记录,1950年5月24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并于6月15日办理了收购手续。

处置了房产生财等项,所有债务清理完毕,6月下旬,敦裕钱庄清理处分别编制了会计科、出纳科、文书科、股务科、庶务科的移交清册共计五本,呈交金融处。据最后统计,剩余资产总计现金19448729.14元,其中占74.02%的官僚资本部分计14395949.31元,依法没收;其余25.98%为私人资本部分,计5052779.83元,按私人资本股东比例发还③金融处训令,1950年8月23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也于8月31日以前办理完竣。至此敦裕钱庄在金融处接管并监督下进行的清理工作全部完成。顾氏兄弟隐匿官僚资本给敦裕钱庄造成的后果,以敦裕钱庄的清理结束而告终。

官僚资本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敌人之一,隐匿官僚资本便是与人民为敌。顾心逸、顾诚斋处心积虑,企图将孔祥熙、孔令侃之官僚资本据为已有的行径必将受到人民法律的严惩。顾氏兄弟由此获刑,成为上海解放后金融业中的第一例刑事案件,在同业与社会中产生极大影响。判处顾氏兄弟徒刑,没收其隐匿的所有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充分显示了政府保护国家财产的决心,同时对其他不肯坦白,仍在从事违背人民利益的人,也起到严厉的警示作用。敦裕钱庄自动申请停业清理,是受顾氏兄弟隐匿官僚资本案件影响而不得不为之的决定,在军管会金融处的监督下,持续半年的清理过程中,敦裕钱庄清理处负责人应该说是尽力筹划,与各位董监、股东、工会代表多次协商,屡次克服困难,无论是债权债务的清理,还是员工的遣散,各种清理杂费的筹集等,都能遵循金融处的领导,大体顺利完成。而金融处在指导敦裕钱庄清理,特别是发还商股部分处理意见方面的指示,也充分显示了政府维护合法商股利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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