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尧
20世纪6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争取女性权利、黑人权利和少数人权利,反对战争和保护环境,找回邻里社区、实现合作性的工作场所而蓬勃掀起的社会运动中,民主的参与功能得到了强烈复兴,诞生了一度被认为是自由主义民主替代模式的参与式民主。尽管复兴了民主理想中的参与观念,参与式民主在现实中却遇到了巨大障碍。不管是主张温和渐进的民主调适,还是主张彻底激进的民主改革,参与式民主更多地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很少在现实中产生作用。80年代初,即便是参与式民主的捍卫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理论的衰落。1982年,佩特曼在《参与和产业民主》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对许多人而言,参与和参与式民主仅仅是一个过去了的时代的回声①Carole Patemen,“Introduction”,in R.Mason,ed.,Participation and Workplace Democracy:A Theoretical Development in Critique of Liberalism,I.L.: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82,p.xiii.。曼斯布里奇也指出,参与式民主在80年代已经衰落,这一理论的倡导者以及那些关心使美国更民主的人士,陷入了一个知识的泥沼②Jane Mansbridge,“The holding Pattern”,Political Theory,1999,27(5),pp.706-715.。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作为具有包容性的、富有活力的民主设计者的地位已经不复存在。相比之下,80年代逐渐兴起的协商民主重新点燃了参与式民主的信心。
毫无疑问,协商民主接过了参与式民主的大旗。在许多重要观点上,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保持一致。根据两者的看法,好的民主政治能够使人们更好地理解自己以及他人的利益,可以使人们看到什么事情对整体而言是最好的。集中的或多元的民主观念将政治精英运用选举机制作出的决策建立在公民偏好的基础上,而协商民主和参与式民主均主张公民应当参与到更多的决策领域,相信大多数公民对政治作出的贡献是理性的、富有智慧的。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之间也存在着重要差异。协商民主对参与式民主的最基本的批评是,不管从现代民主观念还是从社会变革来看,参与式民主均是不现实的。然而,无论从理论衔接还是从内容来看,协商民主均是参与式民主所开启的理论事业的继续。
协商民主肇始于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及其实践的批判。作为一种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理想和改革计划,协商民主延续了“激进”民主的传统。在许多观点上,协商民主和参与式民主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评是一致的。
在当代西方社会,自由主义民主在意识形态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现实中最有活力、最有效率的民主模式。这种建立在个人主义和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理论学说,在维护自由的名义下,在政治生活中采取了以代议制为内容、以精英主义民主为本质的间接民主体制。
自由主义民主的基本假设认为,绝大多数人受私利所支配,而非受到共同善的观念的驱动,个人能够对私利的要求作出最佳判断并进行选择。在政治生活中,针对各种各样的不同的利益,自由主义民主是最可能的、也是最合适的协调和聚合机制。自由主义民主通过所谓选民的自由选举,经委托—代理机制产生政治代理人以行使国家权力。由于在大规模的选举中选民投票的边际效用几乎为零,在失去政治效能感后,人们对政治生活逐渐变得冷漠,政治也就成为少数政治精英的事情,公民成为了政治生活的旁观者。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为了所谓的民主稳定和便利,自由主义民主利用阶级性和排他性的规则,通过政党结构和官僚结构,将民众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压榨到只剩下对政党和选举的影响。公民逐渐形成了服从和默认的态度,丧失了对自身角色的认知。代议制将民主政治仅仅压缩为一种选举的政治,将公民权化约为投票权,最终结果背离了民主的真正精神,使得民主所赖以为基础的公民个体逐渐远离了政治生活而走向了政治的垄断,公民美德和公共精神在当代自由主义民主政治中已然不复存在①[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协商民主理论继承了参与式民主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并进一步从微观角度对自由主义民主实践进行了剖析。
在政治生活中,自由主义民主通过公共选择过程来形成公共决策。公共选择假设政治生活中的公民具有固定偏好,民主的目标就是将分散的个人偏好通过特定的决策规则和机制,如多数人规则,进行聚合。协商民主批评指出,这种聚合式民主,无论是构造民主合法性还是作为民主实践,均存在严重问题:首先,民众仅仅同意民主的过程是不够的,人们可能出于消极的态度或自利的动机参加投票,这将造成民主变成少数人的专利而合法性不足;其次,聚合式民主假设人们通过投票来解决公共政策的分歧时保持固定不变的偏好,这一前提与现实生活是不相符的;第三,聚合式民主主张民主的目标就是通过投票来实现民众偏好的聚合,忽视了民主还具有其他更为重要的目标,即共识的达成和公共利益的追求②[美]弗兰克·坎宁安:《民主理论导论》,谈火生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212—238页。。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内在张力,然而,参与式民主理论因自身具有明显缺陷而难以撼动自由主义民主的主导地位。协商民主对参与式民主的主要批评,在于这一理论缺乏现实性,未能将当代世界的复杂性置于理论的核心地位。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参与式民主理论关于在所有社会机构和政治机构中实现民主的想法不仅不现实,而且在某种情况下追求这一理想是非常危险的。
协商民主论者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批评首先针对其基本假设,即人们通常喜欢参与政治活动,“激进民主者几乎毫无例外地认为民主参与是吸引人的活动,一旦有机会,人们会自然地作出选择。他们倾向于这种浪漫的教条理论”①Mark Warren,“What Should We Expect from More Democracy?Radically Democratic Responses to Politics”,Political Theory,1996,24,p.243,242.。参与式民主理论对个人参与的期望太高,对当代政治活动的复杂性判断不足。正如沃伦所指出的,“激进民主的改革思想往往受到一种无法面对发达工业社会的规模、复杂性的乌托邦主义的困扰”②Mark Warren,“What Should We Expect from More Democracy?Radically Democratic Responses to Politics”,Political Theory,1996,24,p.243,242.。按照协商民主论者的看法,“个人可能发现决策如此令人负担沉重、无效,以致大多数人将退回到冷漠状态,从而使决策建立在一个从参与性过程中获得的权威的基础上”③Mark Warren,“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Authorit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6,90,p.58,47,58.。在沃伦看来,参与式民主理论无视当代社会的现实,实现其理想的尝试注定失败。
相比之下,协商民主既不对个人抱有太高的期望,也不低估社会的复杂性。协商民主的参与更为现实,公民不会被要求或期望参加那些他们没有兴趣的事情。同时,协商民主也认可一种认真对待社会复杂性的民主权威观念。协商民主中的公民比参与式民主中的公民更少地参与政治活动。沃伦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参与少意味着受益更多。“当大多数时候大部分决策由权威作出时,个人可以集中他们的精力、时间和能量注意于那些对他们重要的事情上来。对于个人而言,权威使得协商民主负担更少,更为集中。”④Mark Warren,“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Authorit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6,90,p.58,47,58.“通过将资源分配给最突出的领域,协商模式使民主与权威之间的敌对关系得到缓解,即民主包容、制约和控制权威的方式最优化。结果,民主与权威之间的合理关系得到提高,也即权威为自己的决策从公共理性的角度进行辩护的能力提高了。”⑤Mark Warren,“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Authorit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6,90,p.58,47,58.
曼斯布里奇也批评指出:“许多最杰出的当代政治理论家没有正视冲突性利益在民主政体中的地位,因而也就不能正视强制在其中的地位。”⑥[美]塞拉·本哈比:《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3、60页。在民主思想史上,阿伦特、沃林、哈贝马斯等人均称赞协商在发现、创造和维持共同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却忽视了强制在利益冲突情况下的功能。曼斯布里奇强调,当价值冲突不可调和以及不作为不公平地维持现状时,民主需要一种强制;借助这种强制,投票者强制他们的代表以损害其他投票团体的利益为代价执行他们的意志⑦[美]塞拉·本哈比:《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3、60页。。强制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均不可避免,公民应当利用强制来对抗其他强制,实现强制的均衡。扩大参与机会,可以起到帮助公民对抗强制的作用。曼斯布里奇批评自由主义民主和参与式民主在强制上的共同点,即民主只能通过公平的聚合程序而非协商程序来获得合法性。公平的聚合程序要求一人一票或每个人在决策中都拥有平等权力。不管是达尔还是佩特曼,都将决策中的平等权力视为民主理想的核心要素。然而,这样一种做法犯了过于简单化的错误,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民主决策规则能够产生一个政治体系;在该体系中,任何人都能够平等地强制他人并被他人平等地强制⑧[美]塞拉·本哈比:《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3、60页。。原因很简单,在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民主政治体系其成员达到或接近这样一个状态,他们拥有平等的强制资源、实施强制的平等机会或者与政体中的其他成员平等地实施强制。她认为,忽视政治活动所发生的复杂环境,使得参与式民主论者必然提出一种无效标准来判断重要的政治事务。
与参与式民主理论相比,协商民主理论能够更好地处理社会复杂性的问题。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并不支持参与式民主以个人权利为代价而追求多数主义或共识政治的目标。尽管扩大了直接民主和自治的范围,参与式民主仍然无法解决保护个人免于多数人专制的民主困境。参与式民主在追求共识时,未能注意也无法确保个人权利在参与活动中受到保护。参与式民主在面对多元利益和差异时,与聚合式民主一样,采取了简单的多数规则来决定最终结果。沃伦批评参与论者过分强调好的民主政治以破坏个人完整性为代价来改变人们的利益。实际上,在现实中存在着许多个人评价很高的、“不依赖于社会互动和认可的,也不要求采取共同行动或协商来取得的善”。让政治在这些善中过多地、深入地干涉人们的利益,就有可能破坏了这些善,加剧了人们之间的冲突①Mark Warren,“Democratic Theory and Self-Transformation”,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2,86(1),pp.8-23.。在这一点上,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截然不同。协商民主能够更好地发现“一种围绕自由、公共讨论所形成的民主的制度可能性”,更好地关注当代大众民主政治的多元性。
尽管对参与式民主提出了重要批评,但许多协商民主论者坚持协商就是一种参与,或协商是参与的基本构成。大多数协商民主论者将自己的理论看作是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继承或延续。
早在亚里士多德眼中,协商就是公民践行政治美德和进行自治的活动,协商是参与的重要表现形式。尽管对参与式民主有不少批评,博曼仍坚持自己的协商民主是对参与式民主的继承。在谈到协商民主的时代任务时,博曼认为,“从公共协商方面重新思考民主潜能的努力显然是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的影响,……激进民主不再意味着社会的整体转型,相反,它意味着建立在已经取得的宪法和制度成就之上的一点一滴的改革计划。……就协商民主从与激进民主政治和改革政治相联系的角度理解而言,它的实际目标是提出一个更广泛的民主,即更大范围地进行公共决策和自治的民主”②[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5、27页。。博曼主张,一种坚实的协商民主理论必须为复杂社会中的民主参与既提供认识论的基础,也提供道德的基础③[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5、27页。。现代宪政民主为各种各样的公共协商开启了空间并提供条件。协商不仅可以发生在小规模的且同质性的政治共同体中,也可以发生在现代多样化的共同体中。博曼的协商民主理想是所有公民参与到决策活动中。在他看来,参与理想可以被结合入协商民主之中。博曼的思考不是修改参与式民主理论,而是为之辩护和发展。他毫不避讳地宣称,“我捍卫的就是一种‘激进平等’或参与性民主”④[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5、27页。。
科恩认为自己的协商理论与参与式民主是一致的,但他并没有过多地分析其中的原因,而是强调协商概念如何包含了“参与原则”,协商观点如何与参与和政治平等的考虑联系在一起⑤[美]塞拉·本哈比: 《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8页。。现代聚合民主理论对社会共同善的观念持怀疑态度,而一些倡导以讨论为基础的政治的人们,也认为它与现代大众政治之间是不一致的。科恩则坚持两者的一致关系,他希望通过一种社团民主来缓解参与原则、个人权利以及社会共同善之间的冲突。
古特曼等人在思考如何处理当代民主所面临的基本道德分歧时,提出了将讨论或协商作为民主观念的核心来回应道德分歧的挑战。在他们看来,协商是政治生活中参与的自然延伸。“如果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不仅仅把政治自由视为一种追求他们的自利或集团利益的工具,如果他们权衡其他人的利益并且以一种正义感来指导他们的行动,那么民主社会必须鼓励对有争议的政治问题的本质进行交换意见的道德论证,而且必然会存在许多种道德论证。”⑥[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岩、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通过协商,人们可以发现互相可以接受的解决道德分歧的方案并学会宽容。
如果说参与式民主的意义在于它指出了公民与制度、政治体系之间的有机联系,唤醒了公民的参与意识,那么协商民主的价值就在于具体指出了公民生活和民主过程如何更好地运作。从这个角度讲,协商民主无疑是参与式民主的深化。协商民主通过具体的市镇会议、志愿团体、基层组织、工作场所、司法实践乃至议会活动等形式,使参与式民主的理想更接近现实。
当参与式民主论者将推动人们只考虑自己利益的政治看作具有彻底变革性,不仅改变了个人利益观,而且也改变了社会本身的结构时,协商民主论者不相信那种使人们专注于自己特殊利益的政治能够产生根本性的社会变革和个性变化。协商民主更关注民主如何合法地辩护非共识性决策以及民主如何避免向不支持自己的人强加意志。协商民主主张具有意义的参与,既不假设也不承诺任何全面的制度改革,而且也不承诺根本性的个人变革,这使得它在21世纪以来的政治生活中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时至今日,在少数协商民主论者的心目中,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并非相容,一些人甚至钟情于某种形式的代议制民主。例如,哈贝马斯就仅仅要求将协商应用于按照宪政原则加以组织的民主制度之核心部分。他的理由是,协商的要求无法普及到所有的政治机构,如果扩展到所有的机构,将威胁到公民的自由和公民的自主联合①Jürgen Habermas,“Deliberative Democracy”,in David Estlund,ed.,Democracy,Oxford:Blackwell,2002,pp.107-126.。在这些协商民主理论中,公民仰仗于他们的代表替他们进行协商,但代表们的协商不能局限于他们自己中间,他们还应与选民进行交流,听取选民的意见。这些协商民主理论的优点在于,进行协商的政治领袖们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协商更有见识、更有效,也更能切中问题的要害;其缺点在于,大多数公民变成了旁观者,只能通过代理人参与协商。最为关键的是,代议制民主寄希望于代表们对选民承担责任,如果公民们没有有效的手段来约束其代表,那么,代表们的行动可能会不负责任、甚至不诚实②[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7页。。
很明显,如果协商民主仅仅停留在议会内部进行讨论或协商,也就无法担当作为一种民主思想或民主模式的重任。代议制民主理论家对这种所谓的协商民主也不屑一顾,因为代议制民主内部本身就包含着相当成分的协商,很难讲在议会中更多的协商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民主模式。同样,协商民主的主流理论家们也不会满足于在代议制民主名义下的微调。
大多数协商民主理论家主张将公民参与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主张一种参与程度更高的民主形式,探讨一种以对话和协商为核心的多层次公民参与机制。最初,协商民主被认为是一种决策机制,即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公民或他们的代表,均应有权参与集体决策,而集体决策秉持理性和公正态度,通过讨论和协商的方式达成③Jon Elster,ed.,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8.。其后,协商民主论者将集体决策过程中的协商运用于政治生活和治理活动中,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的形式,即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公共利益的指向下,互相之间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对话、讨论、协商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
科恩对协商民主的理解是,协商民主观念来源于民主社团理想,在这种社团中,其条件和状态的正当性是通过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开争论和推理而实现的。在这种秩序中,公民共同承诺通过公开推理来解决各种集体选择问题,并且在他们建构自由、公开协商框架的意义上,将各种基本制度看成是合法的。科恩强调,通过一种理想的协商程序来实现民主所欲达到的目标④[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57、1页。。古特曼和汤普森将协商民主界定为一种治理形式,即自由而平等的公民 (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协商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⑤[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7页。。
就最广义的界定而言,“协商民主是这样一种观念: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简而言之,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⑥[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57、1页。。
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具有一定的天然性。从起源来看,民主本身就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协商。之所以在现代民主中采取了以投票为主的形式,在于协商受制于规模和社会复杂性而难以达成,但这并不表明协商就不存在;相反,协商在次序上必然优于投票,协商在民主中必不可少。协商民主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及其代表参与公共讨论甚至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民主决策应当建立在公共协商的基础上。在这一过程中,支持或反对政策主张的人,都可以从他们是否能够增进共同善或社会正义的角度进行论证。这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核心观念,即“当公民或他们的代表存在道德上的分歧时,他们应当继续一起讲道理,以便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决策”①[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岩、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协商民主强调公民是政治决策的最重要主体,公民的政治参与并不局限于间接民主下的投票、请愿或社会运动,而应当在充分掌握信息、机会平等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对公共政策进行讨论,提出合理的政策方案或意见。在协商式的民主模式看来,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一个政体集体决策过程的必要条件,政治制度的安排必须使公共利益的考量出自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进行的合理而公平的集体协商过程。集体决策的过程越接近这一理想,其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度就越高②[美]塞拉·本哈比:《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73—74页。。
协商民主从根本上体现了“参与”这一民主政治的本质。在理论上,“无论是接受哈贝马斯的理想话语条件这种规范性理想,还是接受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这种规范性理想,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人在民主协商过程中都应该承认,要想使结果符合自己的意愿,他们就必须要有参与的机会”③[美]诺埃里·麦加菲:《民主审议的三种模式》,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协商民主在强调公民参与的重要性时主张:首先,就民主过程本身而言,自由、平等的参与权是公民集体性政治自主的前提;其次,协商民主所强调的参与,是参与和协商的统一,也是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的统一;第三,协商民主所指的参与,是一种理性的参与。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公民及其代表进行理性的对话、论证和说服。协商民主试图将理性公民之间的协商引入民主过程,通过参与者之间真诚、理性的讨论,使决策不只是“偏好的聚合”,也不仅仅是程序上的“多数决定”,而是有质量的、理性的决定。
在协商活动中,所有的公民均有权参与协商,参与者是平等的、理性的。协商的前提是参与者的地位平等。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可以追溯到这样一个预设,即那些声称具有强制性力量的各项建议之所以具有强制性,原因在于这些决策代表了一种公正无私的观点,即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利益。但只有当决策在原则上对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参与的适当的公共协商过程开放时,这一预设才能得以实现④[美]塞拉·本哈比:《走向协商模式的民主合法性》,载[美]塞拉·本哈比:《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通常,任何一个政治体系均有可能面临社会或文化差异及其造成的不平等的存在。社会境遇不佳的公民缺乏有效的参与能力,是协商民主的首要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人们之间协商能力的平等性,影响到协商过程的说服力,影响到人们在决策中需要和主张的实现。在谈到不平等时,大多数人想到的就是资源、机会和能力的不平等。但是,根据詹姆斯·博曼的看法,即使在大规模的相对持久的不平等条件下,协商参与也是可能的⑤[美]詹姆斯·博曼: 《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94、126页。。而且,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是客观事实。博曼认为,只有政治能力平等才使得协商具有充分的民主性。只要行动者能够参与到公共领域之中,并借助自己的公民身份向他人表明自己的意愿,只要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能够有效运用程序上的机会,他们就可以矫正政治交往受到的限制,就能够重启对话的协商机制⑥[美]詹姆斯·博曼: 《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94、126页。。耐特和约翰森对协商民主所需要的政治平等进行了仔细研究,他们认为,协商民主需要获得政治影响力的平等机会,这种平等机会具有实质和程序两个维度。社会选择理论为民主提供了程序平等的条件,包括禁止对聚合程序所包括的偏好或利益内容施加任何先决限制,匿名要求投票程序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中立要求投票程序公平对待各种可选择的方案。协商民主同样遵循这些平等的条件。然而,仅仅程序平等无法保证“平等的政治影响机会”这一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必须同时关注协商民主的实质平等。平等的政治影响机会包括权力与资源的非对称分配影响协商的方式,要求非对称公平对待参与者。这就要求每个人拥有有效参与协商过程的个人资源,拥有与协商相关的能力。在不可控的环境和可控的自主选择之间,必须实施平等机会政策,要求政府财政保证有效参与的社会经济条件,推动权力和资源的再分配①[美]杰克·耐特、詹姆斯·约翰森:《协商民主要求怎样的政治平等》,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36页。。
公共协商要实现有效的民主结果,必须依赖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它赋予理性以核心角色。科恩曾说过:“协商民主观念来源于民主联合体的观念,其中,联合体条件和状态的正当性是通过公民之间的公共争论和推理而获得的。”这种公共争论或协商是理性的,“因为参与各方在提反对意见或支持其观点时,均需要陈述他们的理由。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 (而非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②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in Alan Hamlin and Philip Pettit,eds.,The Good Polity:Normative Analysis of the State,Oxford:Blackwell,1989,pp.21-22.。在协商过程中,公民具有一种理性的道德心理,即在公共生活中他们是自主的,服从正义原则。这种正义进一步通过在公共事务中参与集体自决的过程而得到体现。
罗尔斯将协商民主所要求的这种理性界定为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这是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内在要求,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③[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226、226—228页。。公共理性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一是它对于公民个体和社会根本性的政治生活问题有着某种强制力;二是公共理性并不限制人们对政治问题的个人沉思和反思,相反,它极力鼓励公共辩论和讨论④[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226、226—228页。。协商民主的合法性来自于公民之间的理性对话。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认为,理性对话应局限于那些中立的、所有团体均有可能达成共识的话题,而非导致分歧的话题。但是,在当代多元主义文化所面临的道德冲突面前,公共理性不得不具有更多的包容性和反思性,即应当抛弃全体一致而寻求多元共识,能够包容道德妥协,这也是协商民主面对社会复杂性时的必然结果⑤[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63—91页。。
就微观层面而言,协商活动的意义在于,通过鼓励各种形式的谈话和交流,确保所有人拥有真正的发言权;将个人的经验与公共问题联系起来;在形成信任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探究人们对问题性质的看法;鼓励分析与合理的观念;帮助人们养成公共判断并形成共同行动的基础;为人们提供观察自身作为行动者和即将作为行动者的途径;最终将统治、决策与治理合理地联系起来⑥[美]玛莎·麦科伊、帕特里克·斯卡利:《协商对话扩展公民参与》,载陈家刚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03—120页。。作为宏观层面的民主模式,协商民主观念的主要价值在于:一是协商民主对公民具有有益的教育效果;二是公共协商过程具有形成共同体的力量;三是公共协商的程序能够促进公正的民主结果;四是公共协商能够建设性地促进民主结果的实践理性;五是协商民主阐释的民主理想与“我们是谁”具有一致性⑦[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0页。。尤其是协商民主原则体现了知识、自我和美好生活的规范概念。公共协商的主要目的是在理性基础上达成共识,制定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诉求的政策。
协商民主是一个理想的、富有公共精神的民主社会所必需的。许多人认为,那些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而经常参与协商的人更有可能形成自治、理性和道德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美德通过这一过程得到了弘扬⑧[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公民的自治精神意味着对公共善的期待和关怀,通过促进形成共同善的公共观念来塑造公民的认同与利益。公民美德是公共精神的重要基础,协商民主正是建构这一基础的重要途径。当公民们在各种场合下进行协商、争论和冲突时,当他们遵循公共理性的原则进行公共协商时,他们逐渐学会了信任、宽容和负有公共责任。
在协商民主理论中,民主合法性来源于公民有效参与协商的机会和能力。协商民主关注民主参与的有效性,即民主控制的实质性,意味着公民真正有效地参与公共协商。
在当代社会中,公民参与协商的场域和路径日益普遍,较典型的如公民协会、公民陪审团、邻里集会或共同行动、工作场所的民主、线上对话、公民协商大会、专题小组、协商民意测验,等等。古特曼和汤普森进一步将协商民主扩展到整个与公民相关的中间机构中,包括那些作用于公民的机构,如大众传播媒体、卫生保健组织、职业运动,公民在其中发挥作用的机构,如利益集团、私人俱乐部、工会、行业协会,以及他们所工作的机构,如公司、小企业、政府机构、军事部门,等等①[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 《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岩、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页。。
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看,协商民主的一些常见形式包括:
(1)公民协商大会 (或21世纪市镇会议)。这一形式主要针对城市重大问题或规划问题需要向广大市民普遍咨询、协商时采用。借助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公民协商大会将各个小组内部谈论的结果用电子数据形式传递给大会中心,由该中心将各个小组的讨论结果归纳后发布在公共展示栏,然后由各个小组派出的代表再进行协商,最终将每个小组所偏好的重要问题提交给大会,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②何包钢:《协商民主之方法》,《学习时报》,2006年2月13日。。
(2)公民共识会议 (又称“公民陪审团”或“公民议会”)。公民共识会议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逐步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兴民主协商模式。当政策制定过程中遇到专业技术问题,同时又需要获得公众的支持时,往往需要采用这一形式。它尝试建构一个公共讨论的场域,由一个官方委员会创设而成,该委员会享有解释公民陪审团的建议并按建议行动的权力,通常由委员会选择专家并以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出陪审团成员。公民陪审团的集会和他们所讨论的议题将公布于众。当陪审团成员开始商议时,证人或专家也被邀请到场为陪审团成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公民加强对议题的认识,参与者对争议性议题公开辩论并作出判断,并将他们讨论后的共识观点写成正式报告,以提供给政府作决策参考③[美]格雷厄姆·史密斯、科琳娜·威尔斯:《公民陪审团与协商民主》,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18页。。
(3)专题小组 (又称焦点组)。当一些决策涉及局部的、专业性的、具有利益分配性质的议题时,由与该议题有关联的和知晓该议题的人员组成的专题小组作为决策支持。焦点组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微观形式。在专题小组群体中,可能包含利益团体、利益团体支持者组织或者监督者,参与者通常不是通过随机抽样产生的,而是由公共机构指定。专题小组讨论作为制定计划的一种协商方法,往往与公民陪审团或者协商民意测验的方法结合使用④何包钢:《协商民主之方法》,《学习时报》,2006年2月13日。。
长期以来,美国社会政治文化传统中一直倡导公民社会、自愿性协会等实践性的、务实的和富有活力的组织形式。高度参与性的协商民主产生于自治、分权的过程中,自治或分权使得面对面的讨论和公共决策过程成为现实。这意味着,协商民主需要以独立而自主的协会所构成的活跃的公民社会为基础。
科恩将注意力集中于各种社团组织,提出了社团民主作为实现协商民主的最好方法,强调社团如何教会人们在复杂的多元社会中作出正确的集体判断,从而缓和协商政治与参与原则和共同善之间的紧张关系。社团民主策略利用公共权力鼓励各种合适的次级社团的发展,在传统政治领域之外建构新的公共协商领域,目标是建立有价值的合作①[美]乔舒亚·科恩:《协商民主的程序与实质》,载[美]塞拉·本哈比《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96—115页。。同样,本哈比也支持建立在多元的、数量众多的社团基础上的协商民主。“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模式不需要借助普通的公民大会集体协商的想象,其原因在于这种模式的程序规范赋予了许多社团组织以优先的地位。在这些组织中包括了政党、公民创议、社会运动、志愿团体,一直到各种增强自我意识的团体。正是通过多元化的组织、网络和结社现实之间的互相作用,一种匿名的‘公共对话’浮现出来。这种互相交织的、互相重叠的协商、论辩和论证的网络和联合才是协商民主模式的核心。”②[美]塞拉·本哈比:《走向协商模式的民主合法性》,载[美]塞拉·本哈比《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通常,人们集中关注协商的外在集体方式,即通过参与者平等自由地交换意见,通过集体协商达成民主的结果。协商民主的这种想法自古以来就有,这在小规模的群体或面对面的互动中是可以实现的,即在社团基础上的协商民主是可行的。但是,在大规模社会中,协商民主的实践遇到了挑战。在现代社会中,实际上公民们无法走到一起,作为整体在任何论坛或机构中进行协商。话语过程不得不分散到各种各样的论坛中,包括在家庭和工作场所进行的面对面的互动,在各种自愿性社团和组织中进行的较大集会,通过公共媒体进行的信息发布和辩论,以及政府机构、决策机构之间的复杂的网络等③[美]詹姆斯·博曼: 《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150、156、129—130、150 页。。如何找到一种方法,可以在一个规模较大的社会中进行协商以实现民主的过程,是协商民主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一些协商民主论者将代表作为在政治领域和重大决策领域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方法。例如,有研究者就认为,限制政治统治和强加党派利益以及通过公共政策促进更大的正义,最好的方法就是在政权内部不同部分之间创造出协商的场所和过程④I.M.Young,“Activist Challenges to Deliberative Democracy”,in J.S.Fishkin and P.Laslett,eds.,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Malden,MA:Blackwell.2003,p.104.。
作为协商民主的先驱,哈贝马斯对整个社会领域建立协商民主并不赞同,他将协商民主置于政治体系内部。在他看来,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应当理解为分化开来的法治国政治体系的核心结构,而不是所有社会建制 (甚至也不是所有国家建制)的模式。商议性政治如果要放大形成一个社会整体的结构,法律体系中所期待的社会化模式就必须扩展成对社会的自我组织,并渗透到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复杂组织中去。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民主程序必须根植于一些它本身无法调节的情境之中⑤[德]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9页。。在他看来,高度分化的大规模社会过程必须由强有力的官僚机构来组织,并由这些机构来整合社会。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双轨民主模型”,即制度中的政治和法律保持最低限度的开放性,并对公共领域中的意见和公民社会中的组织保持最低的易接近性⑥[美]詹姆斯·博曼: 《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150、156、129—130、150 页。。
博曼也认为,那些相信协商民主最可能发生在公民社会或普通民众中间的论断犯了方向性错误。协商民主只有在小规模的空间和时间中才有意义。不管公民社会内部的团体活动多么民主、真挚,它们影响国家权威作出决策的能力是非常弱的⑦[美]詹姆斯·博曼: 《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150、156、129—130、150 页。。这样,协商民主似乎失去了建构人民主权的意义。博曼指出,一个好的协商民主理论必须要充分解决社会复杂性的问题,既要避免将协商交给代表们以至于失去民主性,也要避免将协商仅仅定位在公共领域。博曼批评哈贝马斯的“双轨民主模型”,该模型中的制度性协商既不局限于拥有较多信息的议员,也不局限于公民,由此导致协商所需要的公共交往变得分散而“无主体性”,协商民主无非是给公众影响政策增加了渠道而已⑧[美]詹姆斯·博曼: 《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150、156、129—130、150 页。。但是,除非解决了政治分工问题、公众及其视角的多样性问题以及正式制度对多样性的舆论和观点保持开放性问题,否则无法保证协商过程中的人民主权。博曼认为,当前协商民主的最大挑战是公众和官僚及行政机构之间的互动不足。这就要求推动代议机构、官僚和行政机构的公共性、开放性和协商性,通过推动代议机构对公共辩论和对话保持开放性,通过建立公共听证、地方会议、公民审查委员会等公共领域来推动行政机构的民主化、协商化,从而扩展公共协商的空间范围,为人民主权在大规模复杂社会中的实现创造条件①[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163页。。
费什金不同意精英主义认为的即使普通公民被赋予了机会也对重要的实质性问题不感兴趣的假设,也批评了代议制在实践中的明显的不平等,以及“民主改革”——扩大直接的初选、服从民意测验等在协商方面的非充分性。他认为,具有高度社会资本的公民社会将推动人们参与与他人联合的规范的内在化,这些规范赋予了人们对自己个人活动的结果进行计算的满足感。费什金提出了一种“协商性民意测验”,作为一种在当代大规模社会中人们能够更有效地运用权力的普遍的改革方法。这一测验可以适用于较大规模的政策制定,也适用于地方重大事项的决策。“协商性民意测验”是一种基于信息对称和充分协商基础上的民意调查,可以定期随机地抽样选择公民来考虑重大的政治问题。在协商期间,参与者能够运用各种辩论模式进行小组讨论、大会交流。在观点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这一形式将作出能够反映大多数人利益的判断。当坐到一起从不同角度听取对某个问题的观点,经过面对面的讨论,作出集体决策后,公众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这就像哈贝马斯所谈的“理想的协商模式”:在公民小组中,每一个相关的观点都应得到广泛的听证,参与者必须考虑那些有益的观点,他们以开放的态度听取和参与,从而推动对更大的社会组织的认同。协商理想鼓励一个开放的过程,这对于确保所有人能够表达自己诉求,互相充分理解和对他人作出回应是必要的②关于协商性民意测验的概念、特点及意义,参见斯坦福大学协商民主研究中心网站,http://cdd.stanford.edu。。现实中协商小组模式的实验使费什金相信,参与者对观点的复杂性、问题所涉及的价值冲突,以及解决方法的局限性等具有了新的理解。费什金认为协商性民意测验补充了当今社会政治中的结构和过程,在不同场合协商公民投票实验的结果也令他感到满意。
从现有的实践来看,协商民主可以发生在三个层面的不同场域,即国家制度、公民社会以及作为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桥梁的公共领域。每个场域均可以构建一种协商民主。就每个场域而言,到底何种制度与实践是最佳选择,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的或普适的标准。
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类似,都是在代议制民主面临困境的时刻出现的。代议制民主无法解决多元社会内部日益加剧的分裂和冲突,无法缓解由于社会资源、信息资源不均等造成的公共生活参与过程中的不平等。对此,参与式民主提出了要加强政治过程中的参与,强调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责任,强调公民在决策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而协商民主则进一步主张通过共同协商讨论的形式来形成决策,以弥补聚合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不足。
不像之前的大多数参与式民主论者所认为的那样,必须重新构造工作场所、家庭、学校、媒体等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论者主张不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制度改革,认为在社区、政党、团体等内部存在着潜在的协商论坛。尽管一些协商论者认为民主不可能充分协商,协商也不可能扩张到所有的决策领域,但大多数协商民主论者相信,当代社会中协商民主的宪法、制度和协会基础等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因此,协商实践只需要在现有的公民社会、公共领域以及代议机构内部展开即可。
当一群随机选择的公民坐在一起,针对复杂的技术或伦理问题展开理性的讨论时,协商能够修复人们对人类自治能力的信心。人们希望看到协商民主与宏观政治之间的联系,不仅希望看到公民有机会辩论地方性的事务直至全国性事务,而且有机会经过广泛的政策辩论后集体地制定全国性的目标。但是,地方性的环境使得他们只能争论一些微小的事情,参与相对有限,这就导致了参与者的动机受挫。由于局限于一些地方性参与,结果就是人们的政治效能感下降。这也是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同样遇到的困境。
协商民主批评参与式民主的一个重要观点认为,后者没有考虑到当代社会的复杂性,因而对公民期望太高,躲避权威的行使,并由此主张对社会进行重构。协商民主论者在批评参与式民主理论时,宣称自己比后者提供了更坚实的、更现实的民主观念而重新激活了民主理想;但实际上它也未能有效地应对社会复杂性问题。哈贝马斯不得不承认,要想有效解决复杂社会的规制,制度就必须变得不那么民主。即便博曼提出了通过推动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协商化来实现人民主权,建立一个更动态的、二元的政治合作结构,但在如何建立具体的协商机制上,他并没有提供更好的措施,在实践中也缺乏可行性、操作性①[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197页。。在协商理论中,社会复杂性的功能主要在于限制民主的雄心。表面上,协商民主理论由于较为温和而显得更富有现实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批评性。
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公共协商主要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模式。理想的公共协商必然以形成共识为结果。在当代多元主义社会中,人们不可能找到足够的共识,即便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被消除,也不足以确保对话者之间的平等。因为文化和社会的差异是不可能消除的,协商民主必须注意差异政治的存在。显然,在复杂的、多元主义的社会中,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非易事,协商民主论者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更为根本的是,作为社会选择过程,集体决策并不仅仅以讨论、谈话为结果。科恩在阐释理想协商时不得不承认,尽管协商的目标是理性推动的共识,但是,由于每个成员都是基于其认为政治上正当的、关于社团的正义和共同善的阐释而提出建议并作出决定,即使在理想状况中,成员通常在何为政治的正当性上存在分歧,无法确保达成共识的理由;因此,协商还是需要投票,即遵循多数原则的某些形式来结束协商②[美]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版,第57页。。普沃斯基也指出,协商民主论者试图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即民主协商的结果最终还是要通过投票来实现③Adam Przeworski,“Deliberation and Ideological Domination”,in Jon Elster,ed.,Deliberative Democracy,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140-160.。正是投票的结果而非协商的结果赋予了人民治理国家和政府统治的权力。在许多重要的协商民主论者的理论中,投票仍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决定性的部分,协商民主最终不得不回到票决民主。
协商民主的另一个问题是协商的真实性。社会选择理论在研究投票行为时,之所以认为民主不真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在投票过程中存在着策略行为。这种策略行为在协商过程中同样存在。奥斯顿-史密斯在分析协商民主时指出,尽管讨论、谈话可能不会改变其他人的偏好,但却能传递某种信息,从而改变其他人的选择或行为结果。在谈话中,理性的谈话者选择自己的言辞以说服倾听者作出某种自己所期望的选择。重要的不是谈话的内容本身,而是它传递给倾听者的信息。奥斯顿-史密斯指出,只有当谈话及言论改变了他人关于自身行为如何影响结果的信念时,谈话及言论才具有意义。这样,谈话者就会在听众面前营造一种值得信任的氛围,但实际上却隐藏着欺骗和阴谋④David Austen-Smith,“Strategic Models of Talk in Political Decision Making”,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2,13(1),pp.45-58.。普沃斯基也指出,协商将引导他人接受符合人们利益要求的虚假信息,有可能出现协商之后更多的人接受错误观念的情况⑤Adam Przeworski,“Deliberation and Ideological Domination”,in Jon Elster,ed.,Deliberative Democracy,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140-160.。这就意味着,在集体选择中要真实、有效地反映个人的偏好和意愿,有时采取协商的方法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言论操纵者有可能利用欺骗的语言提供虚假的信息,从而误导人们作出选择。尽管并非所有的协商过程均带有欺骗或虚假的信息,但不可否认的是,协商过程中的真实性问题的确存在。从这个角度来讲,协商的成本有时非常高昂。
作为参与式民主的一种具体形式,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一样,具有明显的弱点,诸如受制于社会复杂性、规模问题、操作性问题、参与者理性和能力的问题、参与条件的不平等性,以及协商未必带来理想的结果,等等。不过,协商民主还是继承、发扬了参与式民主的理想和事业。协商民主试图证明,公共协商是实现复杂社会中民主目标的关键。协商民主有助于培养政治平等、团结、互惠、公共性、责任等重要的人类价值,帮助人们在协商实践中学习、养成这些观念,在自主活动中推动公共善的形成。在追求更现实的民主理想和更实际的民主活动中,协商民主论者提出了一种温和有余而批判不足的民主理论。对于许多人而言,协商民主的谨慎是有道理的,但是,这一谨慎却有损该理论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