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柳
(上海政法学院 社会管理学院,上海 201701)
21 世纪是一个充满变革的世界,这种变革,既令人困惑又对未来充满强烈期盼。性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在这个充满深刻的矛盾、碰撞和分化的社会中,在现代技术发展的推动中,呈现了“异彩纷呈”的变化,“如果说性曾经是依据婚姻关系背景下的异性恋和一夫一妻来界定的话,那么现在一种越来越明显的趋势是,在一种广泛多样性的背景下对不同形式的性行为和性取向的接纳”。①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如果从性与消费的关系的角度来观察这种变化,我们发现在性领域中日益展现出具有消费属性和倾向的活动,并且这种倾向越来越明晰。“性”已经不再是纯粹的自然生物活动,而是消费对象。
可以略微夸张地说,人类社会的历史有多久,娼妓的历史就有多久。娼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个群体,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在与宗教、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错互动中,其起源和发展呈现了迂回曲折的变化。
纵观娼妓制度发展,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宗教卖淫时期、官办妓院时期以及艺伎时期。到了近代,妓女与妓院数量猛增,门类明显增多,卖艺的妓女已逐渐退居次要位置,以肉体换取金钱的卖淫女性占主导,已由古代娼妓业崇尚歌舞技艺、诗词曲赋转化为赤裸裸出卖肉体的卖淫。此时,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己经没有情调可言,它变成了一种简单而辛苦的劳动。卖淫女性绝大多数属于社会的被压迫者,处于社会的底层,卖淫多是为了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其伺候对象已不再仅仅是文人学士、达官显贵,而是包括士农工商各色人等。娼妓业开始面向大众,卖淫变成公开普遍的现象。古代娼妓主要提供歌舞、曲艺等服务,性服务是其次和隐蔽的。近现代中国娼妓卖淫公开化、粗俗化、普遍化,“技艺”韵味全无,公开的卖淫遍及中国城乡各地。上海马路上的“野鸡”强行拉客成为上海社会一大景观。
到了20 世纪50年代,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坚决取缔了各地妓院。20 世纪70年代末,卖淫嫖娼在中国还是个别情况,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中国大陆卖淫嫖娼现象有逐渐兴起之势,虽然政府采取严厉禁止的态度并多次打击,但势头仍未得到控制。从形式上看,日趋多样化。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如包妹、二奶),有嫖的,也有不嫖的,有固定的,也有流动的。有高档的,也有极其低层次的,高档的卖淫女和大款们出入星级宾馆卖淫,低层次的“工棚女”在民工的集体宿舍里卖淫。每次交易的价码也在上千元和几十元几元不等。从行业和地域分布上看,具有普遍化的特点,卖淫在90年代初期,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产业。一般来说,它是寄生于服务和娱乐场所中。从人员构成上看,也趋向于复杂化,“小姐”们开始有了层次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分为九层,有二奶、包婆、在家女、住店小姐、出台小姐、按摩小姐、发廊妹、站街女、工棚女。
从总体上看,在20 世纪90年代以前的娼妓业的发展,经历了变迁的过程。从目的上,经历了从宗教色彩到经济因素的变迁;从形式上,经历了官妓、营妓、家妓、艺妓、色妓到“小姐”的分层的多形态的变化;从性质上,从传统的宗教卖淫时期的神圣高尚、受人尊重到如今的被鄙视;从呈现上,经历了传统的公开、隐蔽,到20 世纪20年代的公开,50年代的消失,再到20 世纪90年代的隐蔽。从服务对象上,从传统的军士、文人学士、达官显贵到面向大众。
通过从古代娼妓的起源到近代,再到建国后卖淫嫖娼在中国发展脉络的展现,在比较中发现,进入消费社会以后,从卖淫嫖娼状况、功能到态度等多个方面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行为主体的多层次性:下岗女工、大学生和少爷、农民工的加入
中国性产业在最近几年中的一个显著的变化:许多原来是城市女工或者“打工妹”的女性,开始投入性产业,而且比例还在增加。在潘绥铭做的“东北地区劳动力市场中的女性性工作者”的调查中,103 名小姐95%是城市户口,他们当中原来在国有或者集体等正规单位工作、现在下岗或者完全失业的人比较多,其比例为51.0%。①潘绥铭、黄盈盈:《中国东北地区劳动力市场中的女性性工作者》,《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3期。如今,在卖淫群体中,又增加了一个新的群体——女大学生。在传媒中炒得沸沸扬扬的杭州女大学生网络卖淫团伙和武汉大学生卖淫事件的发现,都表明女大学生开始成为卖淫群体的一员。除此之外,也有男性参与到卖淫队伍中来,“少爷”开始出现,这在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另外,从嫖娼群体的构成上看,嫖娼不再是社会的上层人士和有钱人的“专利”,目前该群体的构成涉及到各个阶层,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无论是高官还是平民,都能找到他们的身影。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1.3 亿以上的农民加入城市建设的大军,他们背井离乡远离妻儿,性饥渴和性压抑使得农民工嫖娼也不是件偶然的事情。
2.工作与生活的分化:小姐也有爱情
目前,性社会学的研究者、对小姐提供支持的志愿者组织、以及小姐,对“性服务本身也是一种工作”的职业认可度较高。认为“小姐”也是劳动力市场中的一分子;“做小姐”也是妇女就业的一种选择结果,不管这种选择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同时这种选择与以往不同,从动机上说,不是个体道德的丧失或外在压力的逼迫,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生存策略的选择,一种生活方式的决定。
性服务既然也是一种职业,从而在现代社会多重生活领域建制的背景中,使得“小姐”在其工作中的表现可以和其他生活领域分化,这是现代社会的“性工作者”与以往的妓女的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古代的妓女一旦进了妓院的门,她就没有别的地方可去了,妓院既是她谋生的场所,也是她全部生活的场所。而对于现代社会来说,人们认识到并逐渐在实践中践行“工作是工作”,“家庭生活是家庭生活”,“休闲是休闲”的基本原则。人们在不同的生活领域内可以有不同的生活形态或生活方式,有的生活领域被认为是“真实自我”的展现领域,有的领域则被认为是“表演的”、“匿名的”或“公共角色的”等等。2010年上半年在网络中流传的被害的“小姐”给老公写的情书和叠的心型的纸片,人们震惊之余发现“小姐”也有爱情,性服务也仅仅是她的谋生手段,与道德人格不相关,做小姐的身份并不防碍她做一个含情脉脉温柔贤惠的妻子。
3.功能的增加和分化:不嫖不是朋友
性消费成为个体或群体间建立亲密的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说这是现代社会给性消费带来的又一显著变化。在个人主义意识形态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年代,小群体内的集体意识形态仍占据一定的地位。在一个小圈子中,某个人特别是比较有威望的人的行为和观念会强烈地影响他人的行为。同时,在市场化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能否与小群体保持一致,是否通过行为来表达与群体中的权威人物的关系,这不仅是维持和提升人际关系好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表达彼此亲密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比如说,下属陪领导桑拿,领导兴致高了,要找个“小姐”娱乐一下,或者几个朋友酒到酣处,有人提议要找“小姐”,此时的下属或朋友圈中的某人如果想洁身自好,恐怕就成为表达自身清高和他人生活情趣低下的一个背景和陪衬了,其他人会很不高兴,而且日后此人不但有可能成为大家取笑的对象,更严重的可能会游离于那个小群体之外。相反,如果大家高高兴兴地都找“小姐”娱乐了一番,在人际交往的心理上,就会获得一种冲破禁忌的、类似于共谋的快感,彼此的关系就会更近一步。民间有句俗话,“什么是关系铁,一起扛过枪,一起同过窗,一起嫖过娼”。此时的性消费,表达的绝不仅仅是嫖客和“小姐”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表达了男人之间的关系。该现象在其过程中,除了增加了身体的体验外,更多的是一种仪式性的消费,是男性彼此交换权力、利益和增进友谊与信任,增进人际亲密感的符号。
4.性消费同样具有生产性:性是商业运作的一个环节①此观点在流心《自我的他性——当代中国的自我系谱》中关于老板、小姐、处长关系内容的启发下。
性服务的消费本身也是一种生产活动。对于商业运作来说,包括性服务在内的一系列娱乐活动是以“消费”为手段和表象,是商业运作本身的一部分,实质为“生产的”活动,是为更大的商业利益服务的。
在这种性服务的消费活动中,一般来说,存在着三方行为主体,以官员、老板和小姐的关系为例,说明性消费的生产属性以及内部的交换关系。这里所说的小姐一般特指各种娱乐场所中提供性服务或涉性服务的高级妓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老板们为了拿到项目就必须要攻克掌管项目发包的官员,这时老板带着官员享受一条龙服务,吃饭、唱歌、洗桑拿,外带着找小姐。此时的小姐是作为商业实践的工具。从其内部的交换关系来看,老板和小姐之间是一种经济上的交换关系,老板是消费者,小姐是可消费的对象。老板需要小姐为官员通过提供性服务取悦于官员而给自身带来经济利益。小姐需要老板所支付的物质回报,他们二者是金钱和肉体的交换关系,但是肉体并非出卖给老板,而是出卖给与老板有着切实经济利益的官员。官员与小姐的关系不具有买卖性质,彼此交换的是对方身体的使用价值,但是对彼此的身价并不知晓。可以说,性消费的生产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心态中,赋予性消费的新的功能,这同时也是性消费的一个新的特征。
5.性的态度的平常化:宽容和理解
人们对待妓女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尊敬、地位高→低贱、鄙视→宽容、理解的变化过程。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两个事物的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就是金钱和性。金钱,传统伦理上的“视金钱如粪土”,转变为今天的“金钱是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当金钱的价值观发生变化的时候,自然人们对性的价值观也会发生变化。性,由传统伦理上的“万恶淫为首”,转变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笑贫不笑娼”。人们对待金钱的态度与人们对待性的态度是有相关性的。在“越穷越光荣”的年代,扼制了卖淫业得以滋生的商品化趋势,在“金钱至上”的年代,对金钱的渴望以及金钱给人们带来的丰盛的物质生活以及对“社会尊重”的向往,成了推动卖淫业发展的动力。从前“小姐”探亲时,不敢过分声张,而现在则穿金戴银,不再顾及脸面上的事,反倒引得不少同乡姐妹艳羡不已,群起而仿效之。由此,从总体上而言,人们对性的观念和态度变得开放了,对新的生活方式和娱乐方式中所表现出来的亚文化的容忍度提高了。以往人们通常认为“小姐”是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的人,如今,人们对性服务的职业认同度提高了,开始慢慢地接受性服务也是一种职业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小姐”持有一种比较宽容和理解的态度。
卖淫嫖娼现象在当下呈现的新特点,与其所在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可以说,人类的一切活动,即使是最私密的最具有个体性的性行为,也不是纯粹个体的、独立的、单一的行为,性也不单单是具有特殊效用的自然的范畴,“作为社会关注的领域,‘性’是社会以各种复杂的形式制造的。它是赋予人类活动以意义的各种社会实践的结果,是社会定义和自我定义的结果,是有权定义者和抵抗这些定义者之间斗争的结果。性不是天赐之物,它是协商、斗争和人类机构的产物。”①杰佛瑞·威克斯:《20 世纪的性理论和性观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性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中饱含着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它具有共享性和集体性。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资本主义与情欲不一定有着友好的关系,在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可以看到那种想法的原型,在资本主义初期发展的阶段,禁欲是一件好事,禁欲才能够累积实力,努力工作,利润才能不断生产出来。那时,享乐是对劳动力的耗损,是对组织、秩序、纪律的骚扰,最终成为发展的阻力。而在市场体系发展后期,对金钱的追求,使得人们不但要在工作时生产利润,还要在休息时、休闲时也要制造利润,而在这个情欲压抑的社会文化中,用情欲来带动休闲最有效,于是情欲被当作诱导休闲消费的主要力量。①何春蕤:《情欲解放运动的历史分析》,见杜芳琴、王政:《社会性别》第2 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当整个社会从以生产为主导转向了以消费为主导时,“这种转变不仅是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式的变化,也是社会生活方式的革新,并引发了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断裂、冲突和震荡。”②莫少群:《20 世纪西方“消费社会”研究述评》,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目前,这种消费主义的意识形态也正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随之出现了一种消费的泛化倾向。在过去的社会,人们认为许多东西是不能出让的,像德行、爱情、信仰、知识和良心等,但到了消费社会以后,一切都可以按照交换原则进行“消费”,一切都可以购买,一切都可以出卖,所有的物品、服务、身体、性、文化和知识等等,都是可以被生产和交换的。③转引自乔治·瑞泽尔:《后现代社会理论》,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165页。“一切从前属于人的内心存在的非卖品,今天都可以在人格市场上公然地高价抛售”④弗洛姆:《健全的社会》,中国文化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37页。,甚至性也是可以买卖、交换和消费的。消费社会消费内容的泛化不但使性的消费成为可能,同时,由于在消费社会,“我们与性的关系和我们与其他任何事物关系之间具有一般性”⑤让·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使得性的消费过程的道德焦虑淡化,使其行为越来越变成一种理所当然性质的、相对比较轻松的现实。 也正是因为性在消费社会中,其传统的神秘性、禁忌性在逐渐消解,性的一般属性的确立,才使得今天我们看卖淫嫖娼,行为的主体更加普遍,人们对其态度变得宽容和理解,与一般商品没什么不同。
马尔库塞在《痛苦中的安乐》一书中提到,“性解放常常被认为是起源于弗洛伊德,但我却认为它是消费社会的必然结果。我们怂恿人们去满足自己的一切欲望,怎么能要求克制自己的性欲呢?在一个消费社会里,性也必然成为消费品。有许多产业是由于为性服务而开设的,许多钱是用于保持性行为的吸引力。”⑥陈学明等:《痛苦中的安乐——马尔库塞、弗洛姆论消费主义》,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页。尽管,纳入市场规则中的性交易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与性解放同日而语,但是,当下性领域中,特别是作为性产业中生产环节的卖淫嫖娼现象,所呈现的变化以及特征,与消费社会的到来息息相关。
自1949年在中国大陆消灭卖淫现象后,到了20 世纪80年代,卖淫嫖娼现象又以燎原之势再度进入人们的视野。无论我们从主观上多么盼望中国社会风气的洁净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政府也以较大的力度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然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卖淫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可以说,卖淫嫖娼现象的存在和难以根除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大量出现已然是无可争议的事实。那么,如何对该现象进行管理、引导和治理,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反卖淫和允许卖淫的争论中,实际上体现了不同的价值认同,无论政府采取何种政策来面对该问题,都无法摆脱道德与权利、经济与文化、个体与家庭等相关的各类社会因素。可以说,卖淫嫖娼现象的治理是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是让各国政府都感到棘手、难以应对的问题。在此各国也都根据自己的社会条件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是瑞典的“罪化买淫者”的模式,其主要内容是将所有买淫和招嫖行为都规定为犯罪,无论其是发生在街头还是其他地方,同时政府资助设立各种项目帮助卖淫者转行;二是荷兰的设立红灯区模式,即设立专门的区域,允许卖淫存在,同时对该区域进行巡逻和管理;三是澳大利亚的妓院许可模式,各洲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不同,如新南威尔士规定开妓院合法,但必须获得所在地政府的同意,对妓院的管理和对其他商业机构的管理一样;四是奥地利的注册模式,即19岁以上的人可以注册从事卖淫,但其必须定期接受检查;五是德国的法律规范模式,卖淫者受劳动法保护,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同时还可以依据民法起诉那些拒绝付钱的嫖客;六是英国的转行模式,社会应对策略应侧重于减少未成年人进入卖淫行业的机会、帮助卖淫者转行,同时抑制需求,政府还在考虑进一步扩大买淫行为罪化的范围。①夏菲:《从英国经验看我国卖淫刑事政策的变革》,《犯罪研究》2009年第3期。目前,从各个政策的实施效果来说,无论是德国的法律规范模式还是荷兰的红灯区模式,卖淫并没有减少,甚至还有新的问题出现。对此,以上各国对该问题的治理,只能为我国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和借鉴,而不能照抄照搬,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社会文化。
总体而言,关于对卖淫嫖娼的态度,基本有三种立场:“卖淫非罪化”、“卖淫非法化”、“卖淫合法化”。关于卖淫的非罪化观点,其实无须讨论。实际上,我国的刑法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以及故意传播性病行为,卖淫嫖娼并不是犯罪行为。准确地说,卖淫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非法行为。第三种立场主张使卖淫合法化。它主张使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成立为犯罪,不论有无报酬。具体而言,对卖淫嫖娼采取何种立场,需要详加分析。目前,更多的学者比较倾向于卖淫嫖娼的非罪化立场,从严格意义上说,卖淫嫖娼并不是犯罪,学者们表达的观点是“非处罚”。
目前,国家对卖淫的立场基本是“非法化”。我国最近20年来共颁布全国性禁娼法律法规63条,广东省的地方法规14 条,部分省市的地方法规35 条。②详见潘绥铭等:《呈现与标定——中国“小姐”深研究》,台湾万有出版社2005年版。195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处10日以下拘留、2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有关卖淫的规定有两个条款:第140 条的强迫妇女卖淫罪,第169 条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延续了1957年条例的内容,并将罚款金额提高到最高5000 元,成为条例中处罚金额上限最高的违法行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1979 刑法的规定中性化,并新增加了介绍卖淫、组织他人卖淫、传播性病罪、特定行业工作人员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的行为等。1997年的刑法完全吸收了1991年决定的内容。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违法行为的规定。除此之外,1995年《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等对什么行为构成卖淫作出了扩大解释。立法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对卖淫及其关联行为的规定越来越严密,越来越多的卖淫及关联行为纳入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范围。③转引自夏菲:《从英国经验看我国卖淫刑事政策的变革》,《犯罪研究》2009年第3期。详细法规还可参见潘绥铭:《最近20年来中国禁娼法律法规的检视》、《呈现与标定——中国“小姐”深研究》。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代表国家权力的执法部门管制卖淫嫖娼的决心。2006年11月30日,各个媒体报道的深圳公安扫黄,妓女、嫖客及经营者,不但将以刑事拘留及行政拘留处理,还要戴着手铐游街示众,而且嫖客被统统剃光头。尽管政府以及执法等相关部门在治理卖淫嫖娼上想尽各种办法,但效果并不理想。①详见《中国青年报》,2006年11月30日。
近年来,一些学者对国家实施的打击卖淫的刑事政策从不同的层面提出了批评。潘绥铭认为,在打击卖淫活动中,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付出了相应的社会成本。禁娼的经济成本极其高昂。据推算,“公安机关每抓获一个嫖娼卖淫者,平均需耗费7.5个人工时”,以1993年为例,“抓获25万人次的嫖客和暗娼,就至少需要花费180万个人工时”,相当于800 名专职“风化”警察整整一年的工作时间,仅工资一项便达1000 多万元人民币。②潘绥铭:《三谈地下性产业:“小姐”,你还好吗?》,见“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所”网站。卖淫的社会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人们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的削弱以及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也是巨大的。另外,因为卖淫违法,也使得某些“小姐”为寻求保护,为警察创收和腐败提供了契机。
李银河主张对于成人间自愿的性交易以商业规范和道德教育手段应对,卖淫应当非罪化。皮艺军认为卖淫和经济、和有关部门以及和腐败之间存在着共生模式,论证了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卖淫已经和其他社会现象密切相关,是无法通过“打”来实现减少、抑制卖淫的目的的。同时,由于缺乏对卖淫行业的规范,导致艾滋病传染的比例上升则是应当关注的首要问题,以此为切入点,应该对卖淫行业进行管理。赵军在其博士论文《惩罚的边界——卖淫刑事政策实证研究》中阐述了现行卖淫刑事政策的司法成本、社会成本以及经济成本等内容。从上述学者的观点看,现行的卖淫的刑事政策对于有效治理该现象,其效力至少是有待考量的。
“卖淫合法化”立场虽然通过对妓女征税,可以使妓女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妓女摆脱剥削,不必完全依赖于淫媒。这种作法还可以减轻治安系统的负担,可以使妓女较少遭受黑社会的侵扰;在受到威胁和盘剥时,能有更多的机会寻求警方的保护。另外,在抑制性病和艾滋病的蔓延上,也将发挥一定作用。但是,合法化的政策容易导致妓女从业者增多,这对于社会风气的引导不能发挥积极效用。
基于上述讨论,笔者认为,非罪化基本已经不是问题,合法化和非法化也都存在弊端。无论采取何种立场,仍需要仔细考虑。在制定卖淫政策时,首先要考虑该政策或措施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权利保护应该成为我国治理卖淫措施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制定各种措施时,贯彻权利保护原则,特别是对弱者的保护,理应成为其首要考量的因素。从人权的普泛性而言,这种权利的保护甚至包括犯罪人和不道德的人。因此,对卖淫嫖娼的管理措施的制定,应该考虑到卖淫者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工作权、安全(身体安全,环境安全、人身自由有保障)等。另外,尤为重要的是要有利于维护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由此,笔者赞同“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符合人的复杂性和社会需求多样性之社会现实,就卖淫刑事政策而言,应当包含禁止、管理、处罚和保护”③夏菲:《从英国经验看我国卖淫刑事政策的变革》,《犯罪研究》2009年第3期。的观点。鉴于上述分析与诉求,笔者认为暂时搁置卖淫合法化、非法化、非罪化的争论,由“全面禁止”向“社会管理”的方向转化。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如德国、荷兰、奥地利、日本等已对卖淫实行解禁,将其合法化,使这一行为从“地下”升至地上,而对之进行合法的规范管理。但是在中国大陆,关于合法化的观点的实施,尚存在诸多问题:做到什么,才算合法?合什么样的法?合法化的途径如何?这都存在着很多问题。有专家认为,卖淫的合法化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但是,谁都清楚合法化的道路,路漫漫其修远兮。卖淫现象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现实,在合法化之前,总要有个过渡阶段,不管怎样都需要从社会管理的视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不能放任其发展。 尽管如此,卖淫毫无疑义,仍然是不道德的行为。
如何进行管理?具体来说,除了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空间外,还要尽量减少个体进入卖淫的机会。同时,在不能根除的情况下,仍然要理性地面对和反思,而不是逃避或否认,在采取的策略上,宜“疏”不宜“堵”。笔者赞同潘绥铭教授的观点,实行对性工作社会管理政策。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1.生意来源:不准拉客,严禁街头卖淫。不准张贴广告,可以刊登“特殊服务”启示。最大限度地减小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同时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降低对社区的负面影响。
2.打破原有的以按摩店、桑拿等依托形式,并且禁止二人以上共同营业的形式,可以借鉴香港的“一楼一凤”的做法,这样可以防止小姐被控制与被盘剥。
3.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接受性病、艾滋病检测,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在工作中100%使用安全套,定期体检,各种疾病的传染期内禁止营业,包括买卖双方。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性工作者的身体安全。
4.不准在学校、宗教场所、贫民区等附近300米内营业。其他地方不严格规定。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小对未成年人、宗教信仰人士的影响,同时也能保障性工作者的劳动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5.公共娱乐场所业主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否则,从业人员不能上岗,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这样,便于对该行业的监管。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对卖淫的社会管理,并不意味着放纵性服务业随意发展。我国长期以来,对卖淫的政策一直是以抑制、消灭卖淫为目标的,比较而言,这是一个相对笼统和理想的最终目标,在这一目标指导下的政策对现实的社会问题并不具有指导作用。因此,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对卖淫进行适度的社会管理,可以说是过渡性的中期目标。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