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有效行权的制度环境

2013-08-15 00:49郭娅娟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独立性董事董事会

郭娅娟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濮阳 457000)

一、独立董事的设立与公司绩效之相关分析

(一)理论分析:二者存在正相关关系

Fama(1980)指出独立董事的介入,会降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合谋的可能性,同时董事会作为进行低成本控制权内部转换的市场引致机制,活力会得到加强。独立董事在此过程中,其作用是刺激和监督企业管理者之间的竞争,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从而有效的降低管理者对剩余索取者权益的侵害。

William和Brown(1996)指出独立董事往往是某一领域的专家,甚至本身就是其他公司的 CEO,或者是高级管理人员,有着许多宝贵的管理经验,能为公司提供许多有益的建议和咨询,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Lee、Rosenstein和Wyatt(1999)指出来自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提供金融财务方面的咨询和建议上对上市公司特别有益,甚至能够利用在金融界的各种社会资本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由此看来,独立董事的设立可以改善公司管理,提高股东的权益。反映在财务上是利润的增长,反映在市场上是公司的股价上涨。

(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二者相关性的实证分析结果

许多学者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的许多方面起着很好的作用。Millstein和 Macavory(1988)在分析 154个大公司的经营状况明显的不对来进行的我发现,积极地、独立的董事会与公司业绩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Rosenstein和Wyatt(1990)对1981到1985年间的146个样本作了统计分析,发现独立董事和股价是正相关的,所有这些公司的股票在统计分析的时间段内出现了高于平均水平的回报。研究同样表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和公司的市场价值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关系;Friday和Sirmans(1998)通过研究独立董事与REIT的股东财富之间的关系,发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增加时,REIT的股东财富是增加的,且独立董事的比例达到 50%左右最为显著:Hossain、Prevost和Rao等三位学者(2001)考察了新西兰1993年《公司法》修改后,独立董事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其结论是:独立董事对新西兰公司的经营业绩有积极的影响;Cotter等人(1997)Kaplan和Minton(1994)、Lee等人(1999)以及Coles等人(1994)的研究均证明,独立董事有助于提高公司股票价值,特别是在企业面临兼并与收购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往往能捍卫股东利益。对于融资渠道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金融型独立董事的引入,会有效地提高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

(三)我国上市公司绩效与独立董事的设立相关关系的实证分析

高明华、马守莉在其《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一文中,选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1年中报上的所有1151个公司样本,剔除奇异样本后,有效样本1018个,以此有效样本来研究二者相关性。

首先根据1018个公司样本,对有独立董事等公司和无独立董事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进行独立样本的 T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有独立董事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均值分别为3.87983%和0.10307元,而无独立董事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均值分别为3.45265%和0.09982元,前者略高于后者。但从方差齐次性检验结果看,不论净资产收益率还是每股收益,显著性概率Sig均远大于0.05,因此两组方差无差异,由此得出结论,有无独立董事下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值无显著差异。

仍以的1018个有效公司样本,对独立董事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进行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独立董事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 Person相关系数分别为0.057和0.02,不相关的双尾检验值分别为0.069和0.478,都大于0.05的显著性水平,表明它们之间基本上不相关。

由以上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只有非常弱的正相关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与公司绩效弱相关关系的成因分析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并未起到预期的实质性作用,主要受以下方面的限制:

(一)制度性的限制

制度性的限制又可细分为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环境制约下的特有不足。

1.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缺陷

(1)独立董事的信息约束。独立董事效率,依赖于向董事会披露的信息质量,然而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是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所以管理层所传达的信息是否真实、详尽,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科学判断,从而使独立董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时间、精力上的限制。独立董事往往没有时间、精力来完全了解他们所供职的产业及其公司的情况,根据康—法瑞国际公司的报告,1983年平均时间每年只有123个小时,而到1991年这一时间又缩短到只有94个小时。(喻猛国,2001)独立董事工作时间的有限使得不可能同管理人员进行非正式交流,其判断大多依赖一般的经验、常识,所以很难形成真正的独立的看法。

(3)独立性约束。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而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的独立性却使独立董事们难以真正独立。在董事的挑选与任免上不免有合谋可能,使其功效大加折扣,独立董事大多以管理者的眼光看问题,独立性也难免令人怀疑。

(4)专业知识结构上的限制。独立董事往往是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学术权威或技术权威,把要作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则往往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相当的商业阅历和一定程度的经济教育背景,又因为公司业务的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许多独立董事又往往就职于多家公司,所以很难作出科学的商业判断。

2.我国在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存在特有的不足

(1)既有的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使得独立董事难以依法行权,刚颁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具体措施也不够规范和健全。

(2)我国现有的外部市场发育不完善。无论是股权市场、借贷市场,还是控股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并未为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提供足够的支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于不能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国家股产权主体不明确,代理关系不清晰而股权的相对集中和不流通性,导致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不完全性;国有银行的特殊地位及其与企业非市场化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借贷市场的约束功能弱化;我国特有的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体制,限制了经理人市场的形成。

(二)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缺陷

例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规定、选聘机制设计、激励和约束机制设计、考核制度设计等方面的缺陷。

三、完善独立董事有效行权的制度环境

针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着眼于公司绩效的提高,我们认为,应谋求一个较为理想和宽松的制度环境以适应独立董事的要求。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灵魂”,是独立董事有效行权的前提条件

为保障其独立性应做到如下方面:

1.完善独立董事任命方式,完善推举方法,增强其独立性。独立董事的产生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招聘,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欲选择独立董事的条件和要求,应聘者提供自己的职业、学历、详细地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董事会选出合适人选提交董事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二是董事会和股东推荐,董事会或股东根据选择独立董事的标准和要求推荐人选,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实行差额选举;三是证监委派出由证券交易所储备充足的独立董事资源,建立全国人才库,由中国证监会的各派出机构根据自己辖区内的上市公司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派。

2.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为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建议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法定最低人数由两名提高到三至五名,同时增加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下限的规定(宜占三分之一以上),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同时满足人数与比例要求。

3.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要求的资格是非常全面的,一是要有独立的身份;二是要能够“董事”;三是能有效地参与决策权,主要是有充足的时间参与公司的调研和决策,独立董事仅为某一行业、领域的技术权威是不够的,更重于聘用具有资本市场运行理论与经验、熟悉法律法规,通晓财务会计知识及公司诊断与策划的复合型人才,能够作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必须具有相当的企业和商业阅历,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同时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人格和人文修养。

4.设立一套科学的薪酬激励机制,以确保其独立性。薪酬的获得也是影响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的发展付出了聪明才智,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但同时报酬的给付要有一定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则会使独立董事依赖于此报酬,可能导致依附于董事会,破坏其独立性;过低则会影响起积极性的发挥,人浮于世。所以报酬的支付必须是公开、透明的,按照其贡献大小取得,依据一定标准在上市公司中统一提取。

5.独立董事有效独立行权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其拥有的信息资源。独立董事与经营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过多地依赖经营者获取经营信息,则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有效判断,所以应通过法规强制性,保证独立董事能完全接触所有的相关文件,且可以自由咨询独立的专业顾问。

(二)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尚无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条款,所以应尽快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条例及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对《公司法》、《证券法》做出修改,增加有关独立董事的条款。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加强证券诉讼制度和证券责任制度的建设,强化个人民事赔偿责任,区别内、外部董事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内部人的惩罚力度,“固化”外部人的赔偿额度,对不得当利者处以惩罚性赔偿。此外,其他制度方面的改革也是必须的,例如建立信誉机制,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各种外部市场,加强董事会文化建设,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地位等。

(四)在制度建设上予以独立董事专业化、职业化和行业化,打造健康、有效、开放的完全按市场运作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由证券交易所和独立的中介机构储备充足的独立董事资源,建立全国人才库,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管理。建立独立董事市场机制,形成公司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双向选择机制,建立起独立董事的社会化、市场化评价体系,以此督促和尽快提高独立董事的整体水平。

[1]阎达五,谭劲松.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陷与改进——一个基于制度分析的研究框架[J].会计研究,2003,(11).

[2]邵少敏,吴沧澜,林伟.国外独立董事研究[J].世界经济,2003,(4).

[3]卫志民.西方的独立董事制度[J].管理学前沿,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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