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公平与效率的耦合

2013-08-15 00:55杨继枝
关键词:差距公平分配

杨继枝

(中原工学院机电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并使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日趋完善。通过经济发展实现社会进步,使人们达到小康生活,来促进社会和谐。为了平抑收入和消费差距急剧扩大的趋势,克服社会公平与经济增长相悖现象,必须关注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分配过程的公平。因此,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耦合发展战略,替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增长理念,从而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优先性问题、耦合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问题。

一、分配不公与社会公平的困境

马克思认为:人们享有的各项权利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P305)。没有抽象的权利平等,公平正义并不是一项自然权利。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体现着人与人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2](P107)。一般来说,社会公平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的,主要体现在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和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其标准也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动之中。

分配不公同收入差距拉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收入差距拉大不一定是分配不公,而分配不公常会造成收入差距的拉大。收入分配是以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的效率高低和贡献大小为依据的,效率高、贡献大的人多得,而效率低、贡献小的人少得,这符合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调整,分配制度必然也会随之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出现了多种分配方式,这是中国经济模式的重要内容。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特别是资本、技术、管理等按贡献参与分配,故而,人们的收入来源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且分配差距的扩大逐渐明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不同的社会阶层、成员获得高低不等的收入,我们应给予充分的肯定,要承认这是在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的合理的收入差距,其合理性的标准主要是:看收入是否合法、来源是否透明、是否存在严重剥削、是否符合市场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利用财富去奴役别人劳动,无偿占有他人劳动而使收入差距拉大,达到百倍、千倍甚至万倍以上,那么这种收入就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也就是说,相同条件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如果任凭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必然会出现两极分化,社会公平必然面临着严重的困境,社会和谐、稳定必然难以为继。正如邓小平所说:“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3](P364)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分配领域出现了革命性的变化,市场调节机制使在计划年代形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极端平均主义收入分配体制,逐步被“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体制所取代,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由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经济体制的变革、宏观调控体系的不健全、下岗失业、腐败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收入分配不公日趋显现,在某些方面、某些领域甚至已发展到相对严重的程度,这对当前中国社会公平问题构成严峻的挑战,也可能将是中国经济模式持续发展的潜在障碍。

二、公平与效率的耦合

公平指的是人们之间利益分配的合理化,而效率指的是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一种理想类型的分配制度既能实现社会公平,又能提高效率,从而保证公平与效率相对均衡发展。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平与效率时常会发生冲突,这跟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建设的阶段性和所信奉的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关联。著名经济学家奥肯曾为解决市场条件下的收入差距问题开了一剂良方,他认为“平等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要缓和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只能“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4](P105)。

著名学者罗尔斯指出:“存在着一种理想的正义的财产所有制并不意味着其历史形态也是正义的,甚至不意味着它们是可忍受的。当然,这种情况也适用于社会主义。”[5](P275)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跟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体制、政治发展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息息相关。不可否认,我国封建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小生产观念异常浓厚,“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分配思想,长期广为唪诵,平均主义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它像一个幽灵时常隐现。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一统天下的历史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在中国盛行,特别是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期间,全国大刮“共产风”、平调风,违反价值规律、等价交换的原则,农村大办公共食堂,实行五花八门的供给制,吃饭不要钱;城镇取消计件工资和奖金,把按劳分配等同于“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其结果滋长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种“大锅饭”的分配体制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国民经济效率长期比较低下,效率与公平关系高度紧张,公平绝对压倒了效率。正如邓小平所言:“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3](P155)

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结构调整,公有制比重越来越小,非公有制比重越来越大,伴随所有制结构、经济体制的深刻调整,相应的分配方式发生了变化,打破了“大锅饭”和“平均主义”,逐步确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有效地激发了社会创造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经济绩效显著提高,公平与效率逐渐得以协调发展。

邓小平多次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搞四个现代化不讲工作效率不行。现代世界,人类进步一日千里,科学技术方面更是这样,落后一年,赶都难赶上。所以必须解决效率问题”[3](P180)。于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得以确立和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调整二者的关系。例如: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政策。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之后制定了落实该政策的操作方式,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十六届三中全会[6](P227)。十五大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7](P2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十六大再次重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8](P550)。十六届四中全会开始,重点强调公平,从提出注重公平到更加注重公平,其目的是为了遏制持续扩大的贫富差距发展态势,缓解因贫富差距扩大而加剧的社会矛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经济总量排名从世界第15位跃居到世界第4位[9],这是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成果,也是中国经济政策的魅力所在。

现如今,我国经济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收入差距拉大,收入不平等程度也大幅度提高。收入不平等的原因有些是由于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有些是由于体制改革不到位,有些是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等所带来的后果。这种收入差距,不仅包括个体和家庭之间的收入和消费差距,同时也包括地区之间的收入和消费差距。地区之间的收入和差距又包括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和差距以及同一地区城乡之间的收入和差距。无论使用研究者的哪种衡量指标,我国城乡的个体或家庭之间的收入和消费的差距,城市里的个人和家庭以及农村中的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和消费差距,都反映出典型的不平等趋势。由多种原因导致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分配不公问题凸显出来,两极分化的苗头日益明显,社会矛盾逐渐突出,公平与效率关系再度紧张。

对于公平与效率的紧张关系的再次出现,国家给与高度的关注。例如: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的讲话中,胡锦涛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问题提出了新观点:第一,坚持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第二,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机会、规则、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第三,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胡锦涛的这些认识在十七大报告中被加以深化和再现。十七大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10]。

没有效率,公平就没有基本的物质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无从谈起。没有公平,效率的提高也就失去了它最终的意义,经济发展的成果最终也没有意义。中共将公平与效率紧密结合起来,既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又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先进性,保证了中国经济模式的平稳发展。

总之,公平与效率的优先性问题、耦合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问题。二者的关系处理得好,才能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实际上,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来看,公平和效率并不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如果能够形成适当的机制,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实现结果的公平,反而可以提高效率。或者反过来说,如果公平不能很好地实现,效率必然遭受损失。总之,公平与效率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块基石,如何有效处置二者的关系也关涉到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提高。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2006)[M].北京:学习出版社,2006.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美]奥肯.平等与效率[M].王奔洲,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5][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7]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8]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9]赵长茂.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就是GDP吗?[N].解放日报,2006-12-04.

[10]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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