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石俊,赵国友
(四川农业大学政治学院,四川雅安 625014)
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是农民在生产经营中有偿承担的成本增加或收益减少的隐性负担。当下农民从事农业经营的“生产性”隐形负担加重,主要是农民从事种植、养殖业等所需的生产成本增加、农产品价格波动、流通成本攀高等影响农民劳动收益,农民“生产性”负担从直接无偿性转向间接有偿性。
相关研究显示:“2011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近30%,劳动力价格上涨近25%,而农产品价格只上涨16.5%,低于成本价格上涨;2012年5月份,柴油价格7.84元/升,上涨15.6%;电价亩均浇地费用上涨10元;玉米种子60元/袋,上涨23.8%;尿素100元/袋,上涨25%;而2012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小麦102元/50公斤、水稻130元/50公斤,小麦最低收购价上涨9%、水稻平均价格上涨13.5%(以上均与 2011年同期相比)。”[1](P22-25)显然,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种子、化肥、油电、劳动力、土地等成本价格上涨,农业劳动生产效益(若剔除价格上涨因素)呈现递减趋势,已成为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加重的直接因素。
当下,受国际主要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扬影响,我国农产品价格行情随之波动:“2010年,大蒜、生姜、绿豆等农产品价格畸高,但农民并没获取实际收益,反而增加了生产成本;2011年,香蕉、土豆、白菜、红枣等农产品价格畸低、生产成本严重亏损,农民劳动收益下降;2012年来,粮食主产区玉米、大豆每百斤平均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分别为6.7%、6.8%,小麦每百斤平均销售价格同比涨幅为 4.0%。”[2](P24)各种农产品间产生联动涨价效应,价格上涨压力风险加大。农产品价格的“过山车”行情使农民农业劳动收益风险加大,“生产性”隐形负担加重。
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自然地域分布不均衡,流通链条过长、流通环节过多、流通信息迟滞等因素,再加上农产品损耗折价、农产品经营负担成本,增加了农产品流通成本,虚化了农民的生产劳动收益。近三年来,农产品价格如菜价上涨带动了米价、油价等价格连锁反应,尤其是2011年,食品价格上涨尤为明显,约占全部涨价因素的70%,如大白菜、西红柿、猪肉的销售价格大幅上涨[3](P42)。加之一些市场游资和不法经营者的价格欺诈和价格炒作直接推动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农产品流通成本跟涨,导致农民生产劳动收益虚化,“生产性”隐形负担加重。
首先,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加重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工农产品价格差剪取了农产品剩余利润,侵噬了农业劳动所创造的部分价值,积累国家经济建设所需的大量物质人力资本。另外,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农民、农业的自我积累。实质上,农业负担着支持城市和农村、工业和自身发展的双重任务。有关学者研究,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每年都高达1 000亿元,占农民总负担比重的40% ~70%左右[4](P03),致使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重。
其次,城乡土地征用地区剪刀差加重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随着社会发展对土地需求不断增加,农业土地资源稀缺性更加凸显,低廉的农村土地资源为城市化、工业化提供了重要资金来源。有学者研究,2006年到2010年,城乡土地征用地区差价使失地农民每年要为城市贡献达1万亿元。这导致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受到挤占,“生产性”隐形负担加重。
最后,城乡劳动用工报酬剪刀差加重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有学者研究,近五年来,城乡工资差价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月工资差约500~800元,全国农民工比城镇职工每年少收入约1万亿元。这就致使农民劳动创造的部分价值外溢向城镇,间接造成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加重。
我国对至关国计民生的基本农产品,一直严格实施价格宏观调控措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相应采取干预粮食收购价格的措施以稳定基本农产品价格。政府维系主要农产品物价稳定以确保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是必要的,但我国政府“削峰填谷”的农产品价格干预机制,既维护了国家农产品安全,又造成了农产品价格长期低位徘徊,农民难以获得相应的收益:农粮丰收时,国家以农粮收购保护价托市收购对农民生产成本损失弥补;农粮歉收时,国家以粮食价格宏观调控平抑农粮价格上涨,维持农产品市场稳定。农产品在现实中形成了粮食市场价格在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下围绕粮食收购保护价波动的状况,从而背离了市场形成农产品价值的规律,没有反映农产品的实际价值和真实价格。另者,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驱动型经济,农民是社会产业链上最弱势的环节。农产品价格上涨时,趋利跟风、盲目生产,农产品供过于求,导致“谷贱伤农”、损失惨重,同时带动农产品成本价格跟涨,侵夺农民劳动收益;农产品价格下跌时,避害自保削减生产,农产品供小于求,价格上涨躲不开市场游资和市场推手的价格操纵,农民并未真正得到农产品价格上涨收益。
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抑制性虽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稳定和宏观经济运行,但农民劳动低收益会助推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加重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
首先,农业的生态弱质性和效益不稳定性,使农业生产具有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农业生产是自然生产和经济生产相结合的过程,在生产空间上具有分散性、地域性,劳动环境艰苦、生产劳动周期长。因而,农业生产成本周转速度慢、周期长,制约利润增长和生产资源的供给与投入,导致农业生产效益降低,农民劳动收益增长缓慢。
其次,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农业剩余劳动利润收益。随着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提高,在农业生产成本投入结构中,农业生产资料费用支出比重不断递增,农业劳动力投入比重下降,导致农业投资有机构成和农业生产率不断提高,农产品价格反向下降,农业利润率则相应反向递减,农业比较效益呈现递减趋势,加之农业生产成本价格的增长,导致农民劳动收益降低。
最后,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滞后、农业科技落后影响农民劳动收益。一是农村劳动人力资源数量丰富,但受农村社会发展条件制约,人力资本投资服务严重落后,劳动力资源质量不高,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转化受到制约。二是农业科技投入滞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缓慢,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迟缓,农产品科技含量低、质量不高,农民劳动收益增加困难。
现阶段,城乡发展一体化已成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战略部署,要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切实做到尊重农民的劳动价值、保护农民劳动权益,增加农民劳动收益,突破农民劳动增收困境,减轻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
首先,务必尊重农民作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政治权益。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包含历史和道德因素在内,体面劳动反映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劳动关系。依据体面劳动原则,要尊重农民劳动过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一是要真正体现以农为本、保障农民权利。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农民实现体面劳动,捍卫农民的主人翁地位。二是要真正尊重农民劳动、体现农民劳动价值取向。要尊重农民在社会财富和劳动价值创造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义劳动个体,依法占有和支配自己创造的剩余劳动价值,实现其在创造社会财富过程中的劳动价值。
其次,务必尊重农民作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经济权益。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要尊重农民占有和消费劳动产品、劳动价值的平等权利:一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下,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支配使用权、对农产品的占有和分配权、对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等劳动产品的处置权;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增强农民的劳动收益分配话语权,提高农民在农业劳动收益中的基础地位;依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农民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实现农民劳动收益分配科学化合理化;要完善各项惠农政策,多渠道增加农民的劳动经营收入。
再次,务必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庸俗经济学的价值论。理论上,要反对以西方庸俗经济学的物质交换价值理论,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交换原则看待农民的劳动价值创造,忽视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权益主体的特殊地位和劳动价值创造;实践中,要反对只注重二、三产业发展,习惯于“看轻农业,贬低农业,矮化农业”的思维方式,常以牺牲第一产业为代价换取经济的短期发展;要反对分配领域中“亲资本疏劳动”的错误倾向,坚决纠正资本利润侵占劳动价值的现象,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农民劳动收益。
因此,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指导,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广大农民实现体面劳动,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在要求和减轻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的基本政治立场。
首先,要自觉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要加大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的投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降低农业对外依存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要发展集约型生态循环农业,缩小农业生产劳动率和工业生产劳动率增速差别,及时合理调整工农产品价格比价,缩小工农产品交换的剪刀差,逐步实现工农业产品之间的等价交换,减缓农业资源要素过快流失,增加农民农业劳动收益。
其次,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完善城乡用地补偿政策,逐步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权”,确保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必须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遵循平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完善、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流转,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建立解决农民利益诉求多元机制,有效规避农村社会风险,促进农民增收减负。
再次,要大力开发农业科技资源,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一是加快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采用现代科技提高农业生产劳动效率,增加农业劳动价值含量;加强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科学技能培训,用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的综合性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的知识含量和创造性。二是调整农业产业经济结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强现代农业经营能力,增加农业劳动收益,减轻“生产性”隐形负担。
因而,巩固农业的基础性战略地位,已并非单纯的经济问题,也事关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以马克思劳动价值交换规律为指南,尊重农产品参与市场交换的客观经济规律,完善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是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展社会主义农业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首先,要规范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秩序:我国农产品价格基本是由市场形成的,但农产品消费需求弹性大,其供求变化容易引起价格波动。要继续完善农业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夯实农产品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要统筹推进农产品工程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农产品自给稳定并逐步提高,努力保持农产品供求关系平衡。要全面掌控、及时发布农产品生产和供求的相关信息,积极引导生产和市场流向,优化和稳定农产品供应结构、价格结构体系;采取多种措施,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降低成本稳定物价;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
其次,要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宏观调控。实施价格宏观调控时,要根据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出分析,避免过度敏感或盲目自信,加强农产品价格预警和监管;依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价格调控,逐步实施农产品收购价格保护和价格支持政策,确保农民劳动收益稳定增长;对农产品价格正常涨幅理性宽容的同时,引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消费者理性参与市场活动,做好农产品价格异动对策防范;完善农产品储备吞吐机制,实现“高抛低吸,削峰填谷”,消除农产品价格异动带给农民的劳动收益风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如实体现农产品的社会价值,切实促进农民劳动收入持续增加,降低农民生产经营风险,有利于切实减轻农民的“生产性”隐形负担。
提高农民的综合劳动素质,尤其是提高农民的教育素质和科技素质是复杂劳动创造价值增加、减轻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的根本途径。
要大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增强农民的创造性劳动能力。一是国家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财政投资,着力改善农村教育落后的状况,大力普及农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教育,扩大农村基础教育范围;二是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和以创业带动就业为重点的职业培训,提升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务农就业稳定性;三是培养现代化新型农民队伍,提高农民复杂劳动和创造性劳动价值,为农民减轻“生产性”隐形负担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有生力量。
在社会主义生产实践中,要减轻农民生产性“隐形负担”加重现象,就要真正捍卫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尊重农民劳动地位和劳动价值,维护农民劳动权益,使社会真正围着劳动转,切实促进农民劳动增收,减轻农民的“生产性”隐形负担。
[1]许涤新.论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与分配(第一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陈征,李建平,郭铁民.资本论选读[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陈信,王春娟,于颖.资本论学习与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何炼成.价值学说史[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5]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从怎么看到怎么办——理论热点面对面[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