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债务重组方式选择的探究

2013-08-15 00:50□霍
关键词:清偿债务人债权人

□霍 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企业不但面临着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一方面要受到市场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大量存货的积压,盈利能力的下降,资金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等等。另一方面,还要受到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因经营不当、管理不善,最终导致企业发生财务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企业除了通过法律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之外,还有另一种选择——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企业而言,保证了其损失最小,使其债权获得了最大限度的收回;对于债务人企业而言,减轻了其偿债压力,获得了重生的机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可以避免因为生产企业破产带来的一系列连锁问题。

一、债务重组的含义

2006年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的债务重组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以及信息批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企业陷入短暂的财务危机时,可以通过债务人企业提出债务重组的请求,相互协商,使债权人企业对该债权做出让步;或者也可以是在债权人企业发现债务人企业有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不能偿还债务时,向债务人企业提出进行债务重组,同时由其主动做出相应的让步,以便确保债权人企业自身获得最大的清偿。另外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重组,从而减少社会财富的流失。由以上描述可知,确认债务重组事项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必须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做出让步。只有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会计上才能确认为债务重组事项。如果债权人不做出让步,那么对债务人企业来说只有一个命运那就是破产清算。

二、债务重组方式会计处理及其利弊分析

债务重组的实施,是在债务人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时,并且有债权人企业做出让步的前提下进行的。在会计准则中规定了四大类债务重组方式。即以资产清偿债务,以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由前三种重组方式的任意组合的混合重组方式。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及利弊分析

1.以资产清偿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方式,是指债务人企业通过转让其资产进行债务清偿的方式,即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这里的物可以是现金资产,也可以是实物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等。运用这种方式进行债务清偿时,用于抵债物的公允价值都是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

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应该按照所取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计价入账(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除外),同时结转所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若在借方,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若在贷方,冲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而不能确认为收入。

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人以资产进行清偿时,应当同时确认两项损益。一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增值税)二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二是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二者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的损益处理,其根据抵债资产性质的不同,从而确认的损益也不同。具体的会计处理与一般资产的处理会计方式一致。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应当计入转让资产损益。

2.以资产清偿债务重组方式的利弊分析

企业选择以资产清偿的债务重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该种方式自身的优缺点,也是影响企业是否选择该种方式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首先,企业选择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其优点是债权人企业能够直接获得清偿,风险比较低,成本费用也相对较低。但其缺点就是,该种方式直接增加债务人企业的经济负担,使其原本缺乏资金的现象更为严重,有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企业破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相对于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而言,大多数企业,是选择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即以实物抵债的结算方式。该种方式的优点是,其以不减少债务人企业现金流量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该债务人企业的闲置资产的利用效率,与此同时,使债权人企业能及时收回债权,从而避免因债权延长,而发生的费用支出。使用该种方式清偿债务的缺点,就债务人而言,其进行的非现金资产可能是其本身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例如厂房、设备等。这样的情形,不但不能减少偿债压力,反而使自身的生产经营陷入更大的困难。而对于债权人企业而言,所回收的抵债资产价值有可能明显不足值。公允价值的确定金额不合理不符合实际。并且在转移资产时,还会发生很多的额外费用支出。

(二)以债务转资本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1.以债务转资本清偿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

以债务转资本清偿债务的重组方式,是指债务人企业将企业债务转为资本,相当于债务人企业进行增资,与此同时债权人企业将债权转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的债务重组方式。对于债权人企业而言,确认“股本”还是“实收资本”,主要依照债权人企业的公司性质,若为股份公司就应确认为“股本”,否则应确认为“实收资本”。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与资产进行清偿的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对于债务人而言,根据债务人企业的性质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是不同的,为股份制和非股份制企业。债务人应当根据因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同时,一方面根据股份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另一方面,根据股份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账面价值二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者“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以债务转资本进行债务清偿的利弊分析

企业选择以债务转资本的债务重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该种方式有其独特的优点,对于债务人而言是相当有利的,因为以债务转资本的债务重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是在债务人企业不减少自身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前提下进行的,从而减轻了债务人企业的偿债压力,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双方的合作关系,同时更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筹资渠道。对于债权人企业而言,通过该种偿债方式,为其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从而使债权人企业能够获得债务人企业为未来的营业利润。与此相反,企业运用该种方式进行清偿也存在缺点。对于债权人而言,通过以债务转资本的债务重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并且债权人企业的债权在回收时,其自身的资金被大量占用,也会导致其经济负担加重。因此,债权人企业采用这种方式一定要谨慎,以免发生本利尽失的局面。除此之外,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企业要进行增资,就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法律程序,于是,该种债务重组方式在实际中是不被大多数企业所采用的。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进行债务清偿

1.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

即有债权人企业和债务人企业,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通过减少债务的本金、降低利率、减少或者豁免债务利息,部分债务本金等进行债务清偿的债务重组方式,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是一种延期的清偿方式,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方式的关键。所谓延期清偿就是债权人企业和债务人企业,达成推迟债务清偿的清偿时间协议,即在债务重组日,债务人企业不需要立即支付相应的资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其具体会计处理。

该种债务重组方式属于延期清偿的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所重组的债务和债权并未像以上两种重组方式一样消失,其债权和债务仍然存在。因此,延长付款期是该种重组方式的最显著特点。在债务重组日,重组双方均应按照重组协议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新的债权债务金额,其中不包括将来应收取的或应偿付的利息,以便最终重新确认,同时注销原债权和债务。值得注意的是:该种重组方式有时会附带或有条件。对于债权人而言,不应当确认或有收益,如果或有收益能够收到时,应当直接重建或有收益取得时的当期“营业外支出”;对于债务人而言,当或有支出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如果或有支出未发生,应当在结清债务期满时,在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利弊分析

企业选择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该种范式的优点在于,通过债权人企业做出让步,是债务人企业减轻偿债压力,能够早日摆脱财务困难,偿还到期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有利于其债权的实现,并且还能够加强重组双方的合作关系,为其长远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其缺点就是,对于债权人而言,使其经济负担加重,资金周转速度下降,风险很高,而且有可能助长拖欠的不正之风。因此,企业选择该种债务重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必须是在双方达到共赢的前提下进行。

(四)混合重组方式清偿债务

对于混合重组方式而言,就是以上三种重组方式的任意组合,但其会计处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核算:首先考虑,以资产清偿债务;然后在考虑将债务转为资本;最后在考虑,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相关会计处理要求与单项债务重组方式一致。企业选择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其可以避免应采用单一的基本方式进行债务清偿的缺点,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因此,在实际中这种方式是被大多数企业所采用的,并且其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债务重组准则的效用。

三、对企业选择债务重组方式的建议

企业站在不同的角度,选择的债务重组方式也不相同。重组双方都是以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立足点出发选择债务重组方式的,由于重组双方在根本利益上存在冲突,使债务冲的实际实施相当困难,若强制使用,会适得其反。为了解决这一根本性的矛盾,企业的管理者,必须改变观念,应从实施债务重组的本质出发,通过相互协商,在不损害相互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合意,使债务人企业走出财务困境,步入正常财务轨道。

(一)企业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

企业在选择债务重组方式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由于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是在债权人企业做出让步的前提下进行的,二者之间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于是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才能达成重组协议,使债务重组事项能够顺利进行。因此,作为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应从以下几点出发选择债务重组方式。

1.债务人企业选择债务重组方式时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首先,债务人企业自身的信誉情况。企业信誉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的筹资能力,若自身的信誉度良好,就可以从资本市场上经不同的筹资渠道筹集所需的资金。若信誉度不高,并且企业自身的大量流动资金被占用,此时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以非现金资产或者与其相组合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其次,对债务人企业控制权的影响。由于股东和债权人为企业提供资金的性质不同,所以二者对企业的控制权也是不同的。当企业采用以债务转资本或与其相组合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原债权人就会转为债务人企业的新股东,从而影响债务人企业的控制权。若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或与其相组合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的,虽然对债务人企业的控制权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这种情形一般都会附有限制性条件,而这些条件却可以间接影响控制权。

最后,付款风险。债务重组方式有即期清偿、延期清偿、将债务转为资本不需要清偿或者可以是以上几点的任意组合。若选择即期清偿或与其相关的的方式,就会导致企业当期现金流量迅速减少或者部分资产减少,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若选择延期的方式,特别是附有或有条件的延期清偿方式,如果在重组后没有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就会增加企业未来的偿债压力和风险。因此,在对风险充分考虑后,企业可以选择债务转资本或者与其相组合的方式。

2.债权人企业选择债务重组方式时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首先,债权人企业自身的财务情况。当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状况,若债权人企业自身的大量流动资金被占用,急需回收现金资产缓解其财务压力,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就会选择以现金资产清偿的债务重组方式。若债权人企业想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对债务人企业达到控制的,就可以选择以债务转资本或与其相组合的债务重组方式。若债权人企业不需要立即回收现金或者也没有对债务人企业实施控制的目的时,可以选择以非现金资产或者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

其次,回收债权的风险。对于债权人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充分考虑债权是否到期能收回的风险。为了避免回收债权的风险,债权人企业可以选择除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或与其相组合的债务重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

最后,实施费用。债权人企业在实施债务重组时,会发生一系列的费用,例如:抵债资产的入库费用,运输费用,以及咨询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等,债权人企业应在对比进行债务重组实施的费用与进行破产清算费用之后进行选择。

(二)企业要充分考虑债务重组实施的影响因素

债务重组准则是一种市场行为,于是其在实施时应符合市场监督的规范。

1.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

只有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才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筹资渠道,才能发挥债务重组准则自身的效用。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完善,不能够为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供给,以及更多的筹资渠道,于是我国应加强资本市场的建设。

2.建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只有建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才能规范债务重组准则的真确实施。对于债务转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债务重组事项的实施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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