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春,杜 欢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我国对于农业废弃物概念进行学理探讨的不是环境法学者,而是从事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与技术的学者。他们认为,农业废弃物也称农业垃圾,按其成分,主要包括植物纤维性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谷壳、果壳及甘蔗渣等农产品加工废弃物)和畜禽粪便两大类,是农业生产和再生产链环中资源投入与产出在物质和能量上的差额,是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物质能量流失份额。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废弃物,主要是指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种非产品产出。从资源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农业废弃物是某种物质和能量的载体,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农业资源。[1]
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则是第一部对农业废弃物进行定义的地方性规章。该办法规定,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牧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食用菌种植废弃物、废弃农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废弃物。台湾地区早在2002年发布的《农业废弃物共同清除处理机构管理办法》就对农业废弃物作出了规定,即农业废弃物:指从事农作、森林、水产、畜牧等动植物产销所产出之废弃物。
我们认为,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过程中,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生产、加工相关的活动中,以及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价值的,或者原所有人、持有人抛弃,意图抛弃或必须要抛弃的物质或能量。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一些特征:首先,农业废弃物是被原所有人、持有人抛弃,意图抛弃或必须要抛弃的物质或能量。这些物质或能量在现有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眼里可能不仅没有任何价值,而且还可能是负担。其次,这些物质或能量来源于农业生产过程或者农、林、畜牧和渔业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以及农民日常生活。最后,这些物质或能量大多具有替代资源的价值,或者具有再利用的价值。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农业废弃物产出量最大的国家之一,而绝大多数农业废弃物没有被作为一种资源利用,随意丢弃或者排放到环境中,使一部分“资源”变为“污染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从资源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农业废弃物本身就是某种物质和能量的载体,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农业资源,是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种非产品产出。从废弃物再利用和循环经济角度,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废弃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使其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资源。我国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对资源化的定义是,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综合利用指对自然资源、原材料效能的多方面利用,或制成多种产品以及利用各种废弃物制造和提取多种产品的活动。资源化综合利用主要是针对各种各样被原所有人或持有人抛弃的废物,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将其视为原料或替代资源而进行多重利用的活动。1996年,国务院又印发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对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该意见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在传统工业经济的各要素中,资本在循环,劳动力在循环,而唯独自然资源没有形成循环。循环经济观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仅仅沿用19世纪以来机械工程学的规律来指导经济活动。不仅要考虑工程承载能力,还要考虑生态承载能力。在生态系统中,经济活动超过资源承载能力的循环是恶性循环,会造成生态系统退化;只有在资源承载能力之内的良性循环,才能使生态系统平衡地发展。
早在12世纪,中国南宋时期的著名学者朱熹就提出“天无弃物”的观点。这是我国废物资源化思想的萌芽,但长期以来人类开发和利用废弃物等物质资源的广度、深度和有效程度却始终受到科学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因此,只有在废物资源化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条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天无弃物”的思想才能得以实现。如果从新中国成立作为起点的话,我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在1956年提出了“综合利用”工业废物的方针。20世纪60年代末提出“三废”处理和回收利用的概念。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确立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并使“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成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原则。由此,我国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
1977年4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国1979年制定的《关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若干规定》等法令,规定工业废渣无偿利用,废渣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减免税收等。
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以治理“三废”和综合利用为特色的污染防治开始萌芽。但这时期主要针对的是工业“三废”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对于农业废弃物并没有予以关注。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进入法治化阶段。该法第四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这是对《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确立的环境保护方针的法律化。不仅如此,该法还明确要求加强企业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对于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渣,要实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此外,该法第一次对农业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即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的污染。
此后,国务院于1983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该规定要求各工业企业要紧密结合技术改造,开展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要求做到:1、充分回收利用工厂的余热和可燃性气体,作为工业或民用的燃料和热源;2、采用清污分流、闭路循环、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3、把废弃物中的有用物质加以分离回收,或者进行深度加工,使废弃物转化为新的产品;4、凡本企业不能综合利用的废弃物,要打破企业界限和行业界限、免费供应利用单位,经过加工处理的,可收取少量加工费,但不得任意要价。
1985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订规定》(国发[1985]117号)认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合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自然环境,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制定了系列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已经法定化。该法明确地提出了“三化”原则,即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此外,国务院于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0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第二个方面“90年代农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提及了“要积极推广秸秆氨化技术”,“重视水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是在80年代初期开始有限地进行资源化,并于80年代中期提出了“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作为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的技术政策。这是由于废物放置场地紧张,处理费用浩大,也由于资源缺乏,因此提出了“资源循环”的口号,开始从固体废物中回收资源和能源,逐步发展成“资源化”。“资源化”是固体废物处理的主要归宿。在这个意义上,固体废物被称为“放错了地点的原料”。[2]同时,我国由于受资金、技术和其它原因使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的发展趋势采用无害化为先导、资源化为目的,进行减量化。
1996年,国务院又印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这是新时期指导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发[1985]117号文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该意见认为十年来,我国资源综合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增加社会财富,缓解资源紧缺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该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规范化、法制化。为此我国于1996年和2003年两次修订了1985年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使资源综合利用成为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
这些目录的修订对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1985年的目录中仅有两个方面:利用蔗渣、甜菜渣、湿滤泥、废糖蜜、湿废丝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浓缩饲料、干粕饲料、柠檬酸的发酵原料等产品;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而1996年的目录从很多方面扩大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范围,如林产品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①范围包括利用水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边角余料、次小薪材、抚育间伐材、农作物桔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小胶合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栲胶、树皮胶、松香、松节油、生漆、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如木竹牙签、小灰条子、木竹条等)、草酸、锯末炭棒以及长度在2米以下的板方材;2、利用木竹皮、叶、根、锯末生产的木耳、香菇及香精、香料、中药材;3、利用锯末、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酚醛或脲醛塑料;4、利用刨花、锯末生产的菱镁制品。2003年的目录则专门增加了一类,即第四类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②四、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41.利用林区三剩物、次小薪材、竹类剩余物、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高密度纤维板)、活性碳、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环保餐具、饲料、酵母、肥料、木糖、木糖醇、糠醛、糠醇、呋喃、四氢呋喃、呋喃树脂、聚四氢呋喃、建材产品;42.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电力、热力;43.利用海洋与水产产品加工废弃物生产的饲料、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保健品、海藻精、海藻酸钠、农药、肥料及其副产品;44.利用刨花、锯末、农作物剩余物、制糖废渣、粉煤灰、冶炼废矿渣、盐化工废液(氯化镁)等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45.利用海水、苦咸水产生的生产和生活用水;46.利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及特种油料。
此外,1996年我国还发布了《“九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纲要》和《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九五”纲要认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之一,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该纲要还认为,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结构优化和升级,重视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示范和推广,提高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这是大幅度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手段。该纲要的目的是,通过坚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相结合,通过节能降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通过综合利用治理工业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这两个纲要明显地针对能源行业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对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几乎没有提及。
1999年4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秸秆这种农业废弃物的部门规章。它要求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并且通过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秸秆综合利用率,即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此外,2007年6月14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认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一方面可以变废为宝,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交通、民航畅通运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该通知还总结了近几年全国农业、农机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的途径,包括:“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养畜”、“压块制粒”、“生物腐熟”、“秸秆气化”、“培育食用菌”和“制造工业原料”等。这些技术措施和途径有力地推动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减少了秸秆焚烧。该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遏制秸秆违规焚烧。
2001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确立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该办法要求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并且对那些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要求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该法明确要求,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的层面要求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但遗憾的是,采取何种措施实现农业生产废物资源化?该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
2004年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加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规定。该法规定,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此外,该法还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这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范围。但我们认为这个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发展。
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该意见针对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以及资源利用率低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现实情况,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该意见的四个重点工作中有两个是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的:一是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另一个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该意见还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研究建立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
2006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该意见认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实施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和紧迫任务。该意见也认识到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轻环境污染的压力。该意见还认识到,我国缺乏资源综合利用的专项法规,虽然国家发布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规范性文件,但现有政策的连续性及政策的支持力度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难、执行中有偏差等问题。该意见确立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扩大利用、高效利用和清洁利用的原则、坚持政策激励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坚持技术促进原则和坚持全社会参与原则。该意见第一次单独将农业废弃物作为资源化综合利益的一个重点领域,包括重点发展农业废弃物(包括秸秆、农膜、畜禽粪便等)、农产品加工副产品、林木“三剩物”、次小薪材等资源化利用;发展木基复合材料和经济合理的代木产品,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对“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都进行了界定。①《循环经济促进法》,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该法认为,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农业大国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资源匮乏已经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最大化地对农业废弃物予以资源化综合利用化解资源瓶颈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可再生的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与综合利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是人类应对资源消耗日益增长的明智之举。
当我们把自然资源的储量、原料、消费增长与人口增长的压力以及能源等全部加起来考虑时,我们不知道是否有足够的自然资源满足我们人类日益增长的各种需要。事实上,在提出任何合理答案之前,我们应对三个因素进行考量,即人口增加的可能规模、人类各种消费的可能数量以及原料和能源可供利用的可价值。
我国自然资源虽然很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开发利用效率低,浪费大,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和自然资源危机。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自然资源的消耗速度相比过去还会加快,带来的自然资源危机和生态环境问题会更加严峻。许多地区森林草原植被被破坏、乱占耕地、盲目开矿、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盐碱化、水源缺乏、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生物资源过量消耗、地下水位严重下降等情况,至今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和防治,局部地区还有继续恶化的趋势。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是美国的1/15,日本的1/6,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为发达国家的1/50~1/60,而我国的环境污染在某些方面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发达国家50年代、60年代污染最严重的水平。[3]这与我国采取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及先污染后治理的粗放经营方式是分不开的。在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大量消耗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这样的发展是难以长久持续的,也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与需求。
面对我国存在的日益严重的资源瓶颈,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资源补充或替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虽然有所降低,但仍然占70%以上。从能源消费角度看,生物质能仍然是农村的主要能源之一,农村生活用能源仍有57%依靠薪柴和秸秆。薪柴消费量超过合理采伐量的15%,导致大面积森林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和生态环境失衡。“九五”以来的全国生态农业和生态家园建设的实践已经证明,有效利用农林废弃物和乡镇生活废弃物,发展农村沼气等能源工程和生态农业模式,可有效地满足农民的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费与需求。
农业废弃物的污染主要表现为:(1)秸秆焚烧和臭气引起的空气污染;(2)重金属、农药和兽药残留引起的土壤和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污染,并从而导致农产品质量污染等;(3)农业“白色污染”,农用残膜会造成土壤结构破坏和地力下降;(4)蓄禽粪便等造成的水源污染;(5)农业废弃物引起细菌和病毒的传播。
合理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可以有效地降低或者消除以上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减轻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减少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此外,根据全国化肥试验网肥料长期定位试验和国家土壤肥力与肥料效益监测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有下降趋势,土壤缓冲能力减弱,抗灾能力衰退,化肥利用率低,土壤肥力降低。实现农业废弃物的肥料化利用,生产有机肥料可以补充土壤养分,提高土壤中营养元素的有效性,并有助于改善土壤质地。
对于没有自来水供应的绝大多数农村地区而言,农业废弃物污染对于农民的身体健康也危害极大。我国众多癌症村的出现与饮用一个共同的收到污染的饮用水水源是密不可分的。在淮河支流的沙颍河边一个叫黄孟营的村子里,村党支部书记王林生告诉记者,他们这个有2400多人的村子,14年来已有114名村民因患癌症去世。仅今年7月1日以来的两个多月中,村里就有8名癌症患者去世,其中9月1日一天去世3人。除了这些死者以外,目前村里尚有已经确诊的癌症患者10人,怀疑是癌症但还没有确诊的有7人。[4]
农业废弃物不再利用会造成资源浪费、碳排放增加等,反之,农业废弃物再利用将可减少资源、能源的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可研发新的有用产品等。例如,美国有24个农业州,每年有大量秸秆需要处理,有的地方就把秸秆当作建筑材料,将整捆的秸秆高强度挤压后填充进新房的墙壁。另据一些媒体报道,德国一项获得国际专利的技术把复合性工农业废弃物和再生物料混合,经特别处理制造出轻质高效节能的建筑材料,保温效能高、耐火性能和隔音性能强。而在我国,每年生产黏土砖需要消耗7000多万吨标准煤,而且使用传统砖料建筑的空调能耗也要大幅度增加,所以用秸秆替代黏土砖无疑是环保节能的好方法。此外,秸秆还可以制造人造丝和人造棉、糠醛、饴糖和酒类。而根据去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可再生洁净能源实验室的研究成果,秸秆还可以用来制取生物油,产油率达50%以上,价格则仅有柴油和重油的43.2%和63.1%。[5]
在日本的米山町有3.6万头牲畜,是日本著名的猪肉和牛肉产地,出产的大米也很有名。过去这里的牲畜粪便处理是个难题。当地农协和政府认识到,利用牲畜粪便和稻壳生产有机肥,不但可以解决污染问题,而且可以增加土壤肥力,生产有机大米,增加农民收入。米山町农业资源循环设施主要是运用工厂化快速堆肥发酵技术,把猪、牛、鸡的粪便与稻壳混合后,制成高效无害有机肥;并对牲畜尿液进行无害化处理。米山町的“处理站”建好后,当地的化肥使用量越来越少,农业循环经济取得了多赢的局面。此外,根据日本有关法律,从2004年11月起,家畜排泄物禁止露天堆放。而日本的《食品循环法》也规定,到2006年排放含有生鲜有机物质垃圾的单位要减排20%,同时对排放的垃圾有义务进行循环利用。有了法律的约束,畜禽粪便的处理设施就有了需求。这样的处理中心每天的收入可以保证其运营。[6]
自从科学家掌握了元素的规律以来,人们知道所有原子的基本组成成分——基本粒子数相同的。电子、质子、中子等这些基本粒子的不同排列和不同数目,使元素具有不同的性质和重量,并且决定它们如何同别的原子相结合而形成分子。原子之间的键合产生结晶结构或晶格,可以由结晶学的新技术进行研究。一旦把它们弄清楚,在理论上,并且经常在实践上就可以经过模仿和实验,制成类似天然物质的合成物,使之具有人们所需的坚牢度、传导性或其他要求的特性。到20世纪3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另一种技术,是基于对复杂碳链的了解,这种碳链构成全部植物界的植物细胞纤维素。[6]
基于人类对物质的组成成分的深入了解及其广泛运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就是其中一例。现在不仅发达国家广泛地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而且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开始在诸多方面研发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并且很多此类技术已经相当成熟,接受了实践的检验。荣获2008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农业废弃物气化燃烧能源化利用技术与装置”就是这种技术。该技术已经形成了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农业废弃物气化发电系统,设备已全部实现国产化,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投资不到国外同类技术的2/3,运行成本也降低50%左右。“农业废弃物气化燃烧能源化利用技术与装置”的推广应用不仅为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秸秆焚烧”难题提供了有效途径,更对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中科院广州能源所所长吴创之算了一笔账:如果农民把秸秆卖去发电,1亩地1年可增收100元;每建设一个10兆瓦的项目,就可以解决200个农民的就业。“我国还承担着很重的节能减排任务,我们应该把农村的资源、农村的能源和农村的发展结合起来。”吴创之指出,如果一个镇上建这样一座10兆瓦的电厂,每年能够减少大约6万吨的二氧化碳,现在国际上减排1吨二氧化碳成本约为140美元,这样算来,新的生物质发电技术如果得到推广,将为国家省下一笔不菲的二氧化碳减排成本。[7]
[1]张颖.农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2]《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131.
[3]何希吾,姚建华.中国资源态势与开发方略[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549.
[4]飞华健康网.淮河岸惊现20余“癌症村”[EB/OL].http://special.fh21.com.cn/ill/aiz/20060417/17160896.shtml.
[6](英)芭芭拉·沃德,(美)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M].《国外公害丛书》编委会,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148.
[7]人民网.农业废弃物回收新技术[EB/OL].http://finance.people.com.cn/nc/GB/61158/9904393.html.
[5]百度文库.农业废弃物[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5c448a5e804d2b160b4ec068.th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