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公平的本质内涵探析

2013-08-15 00:51:41石瑞勇
关键词:公平分配要素

石瑞勇

(华北电力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北京 102206)

“十二五”规划草案提出要“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要求尽快实现“两个同步”和“两个提高”,使得收入分配改革成为十二五报告的最大亮点和“十二五”规划期间最大的改革任务。十八大报告在“两个比重”的基础上,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表明中央政府已经决定把收入分配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相应的具体改革方案将尽快出台并得以落实。而加快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以市场初次分配(一次分配)为主,政府的再分配(二次分配)为补充。初次分配是整个收入分配经济过程的起点,又称为一次分配、原始分配或市场分配。初次分配有其特定内涵,初次分配公平有其特定内容表现,判断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也有多个指标。

一、“初次分配”的基本内涵

初次分配又称“一次分配”,是在生产领域或市场中直接进行的各方面分配,因而也有学者称之为“市场分配”,形成各主体的原始收入。

(一)初次分配的内涵

初次分配主要表现为国民收入在各生产要素之间进行的价值分配,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基本生产要素,而取得这些要素的使用权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就是各生产要素提供者获得的初次分配收入。对于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来说,任何生产要素的投入都要索取相应的回报,回报的大小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贡献率的大小,等量投入得到等量收入。经过市场分配得到的收入,也称原始收入。初次分配以社会价值增加值为起点,各市场主体按照各自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主要包括居民个人提供劳动和其他要素获得的各种收入,政府利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和市场提供管理和服务而征收各种税收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企业则获得由净营业盈余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各部分初次分配收入共同构成我国初次分配总收入,各部分初次分配收入是国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

初次分配根据市场规则把生产中创造的新价值分配给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由市场组织进行分配活动,各生产要素价格通过市场竞争由供求关系状况决定,主要依据效率原则进行。政府主要通过税收等经济杠杆和提供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对市场利益关系进行调节,一般不直接干预初次分配活动。初次分配的结果公平与否,主要受市场体系的完整性程度和市场机制的完善性程度的影响,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货币市场等共同组成的市场体系及其健全程度是初次分配的效率效应和公平效应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

(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结构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结构是指国民收入按照各要素都参与收入分配的原则,在居民(住户)、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形成三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又被称作原始收入。

1.居民收入

居民收入是指所有从业人员的初次分配个人收入,包括所有劳动者、投资者所获得的收入。这里的居民部门,主要指共用生活设施,部分或全部收入和财产集中使用,共同消费住房、食品和其他消费品与消费服务的常住个人或个人群体,所有居民住户的总和称为住户部门。居民收入的主体是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属于劳动收入,由工资收入和来自生产环节的其他劳务收入组成,工资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状况。除工资性收入外,居民收入还包括一部分财产收入。

2.企业收入

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由所有从事非金融活动并以盈利为目的的常住独立核算单位组成,金融企业则主要由从事金融中介或从事与金融中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全部常住单位组成,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等。

3.政府收入

初次分配中的政府收入由政府部门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报酬后的净收入及财产性收支净额收入之和构成。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政府征收的生产税也称间接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特殊货物税等,政府获得的生产税来源于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要素收入,这种生产税一方面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企业提供了社会资本而获得的报酬,另一方面也是初次分配过程中政府最主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主要形式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形式,是指各个分配主体分割一定时期内社会价值增加值的各种具体手段和方式,我们称之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形式,或初次分配的分配流量。

1.劳动者报酬

劳动者报酬是指在核算期内劳动者根据自己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从生产单位得到的收入或回报,主要是以现金和实物形式变现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并实行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但按劳分配为主体没有改变,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来源主要是从初次分配中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报酬是形成居民收入的基础。随着社会生产范围的扩展和生产方式的改变,初次分配的范围从过去仅仅局限于第一、二产业扩大到第三产业中的生产性服务部门,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2.生产税净额

生产税净额是政府社会管理活动中以报酬形式获取的政府部门收入,其数量是各部门向政府支付的生产税与政府向各部门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之后的差额。生产税是政府对生产单位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而使用某些社会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等所征收的各种税收、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收入转移,因此被视为负生产税,包括政策性亏损补贴、粮食系统价格补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等。

3.固定资产折旧

在生产过程中,各经济实体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不仅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物质资料,而且还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劳动资料。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是用来补偿已经消耗掉的固定资产部分的价值。在固定资产实物报废之时,所积累的折旧基金便是固定资产实物得以替换更新的资金来源。

4.营业盈余

与上述三个项目不同,营业盈余不是独立的分配项目,而是初次分配阶段的剩余项或平衡项。在初次分配阶段,企业增加值被分配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之后,剩余部分就是企业营业盈余,表现为资本所得份额,反映企业资本的价值增值程度。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企业主要获得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

5.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各种资产所有者通过转让资产使用权而从使用者那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利息、股息、租金、专利收入、红利和其他财产收入。利息是存款、证券(不含股票)、贷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应收的一种财产收入;红利是利润中分配给股票和其他股权持有者的部分,包括公司分配给股东或所有者的一切利润;地租包括土地租金及地下天然资源的租金;其他财产收入则是扣除利息、红利和土地租金以外的财产收入,比如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收入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活动成果由多种要素共同创造出来,参与生产的要素以有偿形式提供,因此,按要素贡献分配是市场化的客观要求。生产活动产生的增加值在参与生产活动的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及政府之间进行的初次分配,形成了各机构部门相应的初次分配收入。

二、“初次分配公平”的主要内容

初次分配公平主要反映市场经济主体在生产过程中“权利与义务、作用与地位、付出与报偿之间的平等关系,表现为国民收入做了必要的扣除(即“税收和企业年金”等)之后在生产参与者之中进行分配,使每位生产参与者取得与自己在生产中的贡献相称的报酬。”[1]责权利对称是初次分配的重要内容,责权利对称主要指市场各生产要素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该与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相对应,即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越多,承担责任和义务就应该越多。我们可以将初次分配公平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内容,宏观层面上体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性的主要指标是社会各部门间的分配比重,主要表现为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个人收入三部分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三主体收入的增长速度是否保持均衡与协调。微观层面的初次分配公平“要求具体的生产企业在对生产参与者进行个人收入分配时要做到公正合理。”[1]

(一)初次分配公平的理论基础

初次分配公平的理论基础是各生产要素的平等性,即赋予集合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要素以平等地位。传统企业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以获取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为了进行商品的生产经营就必须把各种生产要素集合在一起才能进行,因此,“企业是集合生产要素(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信息),并在利润动机和承担风险条件下,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位。”[2]

传统企业理论多从“生产经营的逐利性”和“生产要素的集合性”对企业的本质进行界定,往往忽视对企业各生产要素之间权利关系的清晰界定,不利于准确对企业各生产要素的具体贡献值以及企业初次分配结果的公平性。如果确定企业各生产要素的地位平等,它们之间是一种价值和地位完全平等关系,那么各生产要素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处于平等地位,对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都发挥了各自应有的作用,在分配过程中也应该平等地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相反,如果集合于企业的各生产要素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一种从属关系,则只有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要素所有者才拥有利润的分配权或独享权,初次分配的结果不可能公平。

确立“初次分配公平”原则,首先要从理论上科学界定参与企业生产的各生产要素之间是平等关系或是从属关系。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看,企业不仅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主体,而且是实现“人”的活劳动与物质基本要素有机结合的具体形式,各生产要素必须相互作用、协调、合作才能使得商品的生产经营得以实现。由于参与生产经营的各生产要素唯有通过合作共同发挥功能,才能使其整体功能得以展现,实现既定的生产目标。这种合作关系和地位平等体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就是各生产要素均一次性参与企业生产过程,共同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缺一不可。各生产要素的平等性体现在企业的初次分配中,各生产要素凭借所有权按照其在生产中的贡献大小获得一部分剩余分配权。

初次分配实践活动中,我国企业各生产要素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突出表现为资本等“强势要素”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处于决定地位,而劳动力则成为了“弱势要素”处于从属地位,从而造成劳动力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水平相对其他生产要素偏低。在市场初次分配环节中,劳动力要素只能获得劳动力价值补偿部分,对于企业利润没有任何剩余索取权,只有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才享有剩余索取权。因此,确立初次分配公平原则,首先要确立集合于企业的各生产要素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尤其是平等的剩余索取权。

(二)“初次分配公平”的主要内容

初次分配公平是包括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初次分配公平,主要体现在起点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相对公平几个环节和内容。

1.起点公平

起点公平(平等)是指每个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面条件必须平等,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平等的身份地位,各主体以市场利益要求为导向,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进行活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拥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生产要素的人,都有权利参与社会生产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收入,人们之间不应该因民族、年龄、性别和社会地位差别而拥有某种优先权或受到任何歧视。起点公平不排斥、不反对个体之间差异的存在,而是承认这种差异的合理性,因为现实中每个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及社会背景不同,个体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每个企业由于资产状况、劳动者素质、经济管理水平等差异的存在,也必然形成不同素质,产生不同经济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起点不公平是最大、最危险的不公平,因为起点不公将可能导致市场机会、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等一系列的不公平。一般来说,竞争起点不公平会随着之不同主体市场竞争所产生的“不公平效应”作用下放大,从而导致过于不公平的结果,而这一不公平的结果又会成为新一轮“不公平的竞争起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这种不公平的起点和公平规则会对各竞争主体之间的财富占有关系产生“马太效应”,造成“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结果,乃至出现两极分化的结果。因此,从根本上来说,维护和实现市场各主体竞争起点公平,是市场初次分配公平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

2.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是指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与博弈所遵循的法律规章等基本规则和制度本身必须公正而且要“一视同仁”,为每个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和过程提供公正的制度平台,确保市场主体的交易过程和交易行为规范化、透明化、标准化、有序化和公正化。规则公平即收入分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与政策等必须公正,对所有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要一视同仁。规则公平是实现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根本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制度规范基础上,因为唯有制度才能依靠其强制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确保竞争过程的公正和高效。哈耶克主张规则平等的实现应该坚持做到三点,“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的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人。”[3]客观上,规则平等是机会平等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市场规则公平是市场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机制要求所有机会向所有人开放,必然要求各方面的要求与制度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否则机会对于每个人就是不公平的。

3.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就是“通过某些相对公平的规则和制度,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机会,让每个人都能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努力,取得相应的成就。”[4]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性的基本含义是人人机会均等,机会向所有人开放,一个人的成就主要取决于其本人的才能和努力,而不为种族、性别、社会及家庭背景等因素所限制,同时“避免剥夺享受成果的权利”,尤其是享受健康、教育、消费水平的权利。这一公平原则不否认一切因知识、能力、冒险精神、产权、资本和“运气”等个体禀赋之类因素所造成的不同主体间的收入差异,而是否定靠权力垄断、家庭背景等不合法、不合理因素造成的竞争机会不平等带来的不平等结果。在我国现实收入分配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完善、制度缺失等原因,使得不同的人、不同群体获得收入的机会不均等,一些努力程度高但机会不好的个人和群体获得的收入不高,而另外一些努力程度不高但机会好的个人和群体获得了高收入。试想在接受同等的教育之后,穷人还是穷人,因此还必须给予他们以自由择业、自由创业、自由竞争、自由迁徙等等一系列的自由权利。机会公平就是机会均等,就是要让他们有自由进入上升通道的机会,在这些机会面前,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应该一律平等。

4.结果公平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人都把结果公平理解为分配结果的绝对平均,这种观点非常狭隘。各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过程,并按照经济活动规范获得一定的收入和成果,并且这些劳动收入与各经济主体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及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相一致,即被认为是结果公平。结果意义上的公平一般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是与机会公平相对应的结果平等,如果每个人的市场机会均等,无论结果如何都是公平的;第二个层次是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本身并不等于不公平,只要是在追求和强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基础上产生的收入差距就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只有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差距才是背离公平,才是不公平。在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中,合理合法的收入差距也不能过快过大地扩展,一定不能使收入差距挤压和损害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和条件,不能超越人们的心理承受力和“心理底线”。按照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基尼系数来衡量收入分配差异状况,0.4通常被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0.4以下的区间是收入差距比较合理、适度的数值范围。

从初次分配的几方面内容的逻辑关系来看,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是结果相对公平的前提条件,没有分配起点、机会和规则的公平,就不可能有初次分配结果的公平。从这种因果关系来看,初次分配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显然比初次分配结果公平更为重要。当然,现实经济社会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分配,而是普遍存在不同主体的起点不公平、过程不公平和结果不公平等,这些不公平产生的差距对现实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状况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需要我们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不同主体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适度范围内,努力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

三、评判初次分配公平的主要指标

国际上通常采用三个指标来判断初次分配的公平状况,即劳动分配率、每小时劳动成本中的福利开支以及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

(一)劳动报酬率

劳动报酬率指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劳动者获取的价值部分在其创造的价值中所占比率的高低,即劳动报酬率是判断初次分配公平性的内在尺度。这个指标是反映初次分配公平程度的一个国际通用指标,也是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关键性指标。这一标准虽然可以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反映出来,但主要是通过劳动报酬率的横向和纵向比较作出基本判断。通过对比,如果劳动报酬率相对偏低就可以判定初次分配不公平,劳动报酬率越低表明初次分配的不公平程度越低;相反,劳动报酬率相对较高,则可以判定初次分配公平,劳动报酬率越高则表明初次分配公平程度越高。

(二)单位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

如果每小时劳动报酬中,劳动力价值补偿部分较大,福利部分较小,则初次分配公平程度较低;相反,如果劳动力价值补偿部分较小,而福利部分较大,则表明初次分配公平程度较高。

(三)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

政府税收收入来自多个环节方面,有初次分配阶段的税收收入,有再分配过程中的税收收入。个人所得税来自再分配过程,是政府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虽然个人所得税由再分配过程产生,但也能反映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状况。如果个人所得税在政府税收中的比重较大,说明居民得到的个人收入越多,表明劳动报酬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相反,则表明居民得到的个人收入越少,说明劳动报酬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

还有一些经济指标也可以成为判定初次分配公平程度的参考依据。比如社会就业率,初次分配的公平程度与充分就业、与就业率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国民收入分配比例过于畸形,充分就业就不可能实现。再比如各行业平均工资的标准差,公正的初次分配应该强调“付出”与“获得”之间的对称,分配中应该根据个人努力和能力的不同而给予有差异的回报。而在现实中,某些群体获得的高收入往往不是个人能力的合理报酬,而是“屁股决定收入”甚至是权力参与分配,必然造成初次分配不公平问题。

[1]曾传国.论初次分配公平的内容、意义及实现途径[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11).

[2]邓荣霖,张用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69.

[3](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11.

[4]杨春学.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命题的重新反思[J].经济学动态,2006(5).

猜你喜欢
公平分配要素
不公平
公平对抗
怎样才公平
掌握这6点要素,让肥水更高效
当代水产(2020年4期)2020-06-16 03:23:30
应答器THR和TFFR分配及SIL等级探讨
遗产的分配
一种分配十分不均的财富
绩效考核分配的实践与思考
观赏植物的色彩要素在家居设计中的应用
现代园艺(2017年22期)2018-01-19 05:07:22
论美术中“七大要素”的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