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俊
民国建立后,创立农林部,设立林政司,以主持全国林业,可惜机构屡易,成效未著。就森林试验来说,虽有模范林场、林业试验场等,但多偏重于育苗植树;而森林教育,则一向被人忽视,仅视为农科之附庸;森林调查,虽有国内外科学家曾深入蛮夷之地,但多以搜集新奇植物为主,而专为经营森林,有大规模的组织、充足的经费、做有计划的长期调查者,可谓绝无仅有。中国林业之不振,实远过于农业。而中国森林资源贫乏,残余的森林又频受摧残,以致童山连绵,水旱频仍,国民经济因此所受的直接间接损失,实难以计量。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振兴林业,推进林政和林业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林政是振兴林业的关键。只有有了健全的林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林业建设才能取得成绩。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林政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林政建设,以期促进林业发展。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立了林业行政系统。发展林业,须有健全的林业组织。1928年3月农矿部成立后即特设林政司,专司林政,1930年12月,农矿、工商两部归并为实业部,林政司扩充为林垦署,主管全国林政事宜。其下设有直属的林业机构。1929年农矿部发现北洋政府发放东三省国有林让中外木商采伐流弊很大,遂设立东三省国有林整理委员会,但两年后因东北全境落入日本之手,该委员会被迫裁撤。1929年3月,农矿部与建设委员会共同设立了中央模范林区委员会,进行育苗造林,次年改名为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由实业部直辖。此外尚有北平、山东长清两个林场也改为实业部直辖的模范林场。地方林业行政,则根据农矿部于1929年8月召集的林政会议所拟定的全国林业行政系统表,规定各省建设厅或实业厅为省林业行政最高机关。为管理周密,进行迅速起见,农矿部还要求各省均应划分林区,设置林务分局,各县林业行政则由省主管厅或林务总局办理,并设县办林场、苗圃。而南京、北平、上海、青岛四个直辖市则在社会局下设农林事务所,以管理本市林业建设。1930年3月,该规定经国民政府核准施行,实业部成立后亦予遵照。至此,全国林业行政系统最终确立。
其次,制定了林业政策。林业事业为期久远,政府必须有一贯政策,始能收指导督促之效。1929年8月,农矿部召集全国林政会议,拟定林业政策四项:(1)江河水源海岸沙漠及其他有关社会安宁之地域,应规定为保安林;(2)政府应切实整理原有国有林场,并于相当地点建造国有林;(3)政府当以全力谋公私森林之发展,尤须注意村有林、民有林及林业合作社之保护奖励指导及监督;(4)对寺有林及有关古迹名胜之森林,政府应尽保护及监督之责。[1]以上四项经农矿部审核,认为于中国国情尚属适合,即予以采纳,并积极推行。实业部成立后,仍将此四项政策作为施政标准。
再次,颁布了林业法律法规。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了《森林法》,但随时代迁移,多有不能适用之处。1928年,农矿部成立后即斟酌国情及社会需要,另拟森林法草案,并由中央政府核准,于1932年9月颁布了新制定的《森林法》。为促进林业管理和林业发展,1935年2月,实业部又公布了《森林法施行规则》,对《森林法》作了详细的补充规定。为带动全国开展植树造林,1929年2月农矿部公布了 《总理逝世纪念植树式各省植树暂行条例》,规定每年3月12日在植树地点举行植树式。为保持水土,提倡造林,保护林产和特种林木,行政院又先后公布了《堤防造林及限制倾斜地垦殖办法》、《全国公路植树监督规则》、《狩猎法》、《培植保护特种林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此外,实业部还制定了各项单行林业法规7种。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使林业生产和林业管理有法可依,对违法者的处罚也于法有据,有利于林业的发展。
第四,增加了林业经费,制定了林业捐税征收标准。“国民政府时期较之北洋政府时期林业有所发展,林业经费也有所增加”,如1932年一年,实业部拨给各省林业经费就达1688701元。[2]而地方当局对林业建设也十分重视,所拨经费亦不菲。如四川省“将林业经费列入县年度预算内”,仅1936年全省划拨苗圃经费就达85684.93元,划拨林场经费43351.99元,年度划拨林业经费共计129036.92元。[3]在林业捐税方面,南京国民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征收标准,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复进口税、子口税、常关税、货物税等六大类,并详细规定了各种木材的税率,税率由2.5%—10%不等[4],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税收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振兴林业,在全国普遍开展了各种林业建设活动,使造林、护林和森林管理深入民心,林业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全国开展造林运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纪念孙中山先生,扩大造林宣传起见,于1928年4月将前北京政府所定每年清明节举行的植树节废止,改定于每年3月12日孙中山先生逝世纪念日举行植树式,要求全国各省、市、县每处植树式举办地至少植树500株或造林10亩,各政府机关长官和职员、各学校师生以及地方团体民众均要参加。[5]1929年,造林运动被中央党部规定为下层工作7项运动之一,农矿部旋将每年3月11—16日定为造林运动宣传周,要求在首都南京由农矿部、内政部、教育部、铁道部、建设委员会、南京特别市党部、南京市政府、中央大学、金陵大学代表组成首都造林运动临时委员会,办理造林运动事务。地方则由各省、市、县政府会同党部负责办理。同时派林学家陈嵘、凌道扬等人撰写宣传林业的文章,广为印刷散发,并在金陵大学、江苏民众教育馆等处举行演讲会,放映电影、幻灯等,普及林业知识。经多年努力,全国植树造林取得了一定成绩,据不完全统计,在1930—1935年间,南京及各省市仅在总理逝世纪念日就共计植树达29541626株。[6]
第二,提倡兵工、铁路、学校造林。军队是植树造林的一支力量。清季民国以来均有军官率领士兵植树造林。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也曾发动军队植树造林。在南京,从雨花台到东善桥小丹阳道上,两侧都由军队士兵栽植了刺槐,绵延达五六十里。[7]1930年,江宁要塞司令部令所属各炮台士兵造林252亩。[8]1933年,国民党第1集团军第2军派工兵到广东花县丫髻山模范林场参加林业生产,播种育苗70亩,移植苗木50亩,荒山直播马尾松900亩,直播油桐400亩,栽植桉树1万多株。[9]但由于选地不当和天旱,直播油桐成活率不高,而栽植的桉树成活率却达80—90%。[10]1937年,为规范军队造林,国民党军政部和实业部联合公布了《军队造林办法》,正式把造林规定为军队的一项任务。为保护路基,蔽荫和美化环境,南京国民政府还号召在铁路沿线开展植树造林。1934年,粤汉铁路株(洲)韶(关)段工程局制订了铁路沿线育苗造林规划,计划9年内在铁路两侧植树18万株,在沿线车站和职工住宅周围植树1万株、植绿篱2.4万米,实现株韶段铁路沿线和车站绿化。[11]胶济铁路局也于1936年计划在铁路沿线的岷子山、金山和凤凰山设林场造林3万多亩,每亩植250株,每年植800亩,30年竣工。[12]但不久全面抗战爆发,计划未能全部实现。此外,国民政府还要求各地大、中、小学营造教育林,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如中山大学在1928—1935年间在白云山造林2592276株,[13]1933年又在惠州造林1169亩。[14]江苏省教育厅也在1932年植有教育林182500亩,树木6948万株,育苗84亩,产苗9277万株,树种达10多个。[15]经营桃园80亩,桑园94亩,茶园36亩,栗园9.5亩。[16]产值超过总支出达1741493元,成为中国近代成功经营人工林的样板。[17]
第三,筹办保安造林。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几年里,水旱灾害奇重,损失不菲,政府乃对造林寄予重望,计划筹办保安造林,以资防范。实业部旋于1931年12月拟定了全国保安造林实施计划,将全国划为10个保安营林区,决定分期进行。1932年行政院又令实业、内政二部会同拟定了各省防范造林计划大纲,经其核准后,通令长江、黄河、珠江流域各省建造纯粹保安林,造林地点分为河流上游山地和下游堤防两岸,并限期3年完成。1933年,实业部拨款2万元补助陕、甘、绥三省,并规定三省各自筹足18000元,举办黄河上游保安造林。[18]到1935年,陕西省造林达500亩,绥远植树282万株,甘肃植树70万株。[19]长江、珠江流域各省除将各河流域原有水源林编入保安林,予以封禁外,还在沿河两岸和河流上游大肆培植保安林。到1936年,黄河、长江、珠江流域各省共计设立保育林区10多万亩,开辟苗圃1700多亩,林区造林和发动农民造林达330697亩。[20]
第四,办理全国林业考成。民国元年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林业建设已逾10年,却成效未著,其阻力虽多,但各地方林务人员未能切实负责办理,实为重要原因。实业部有鉴于此,特于1931年1月制定了《林业考成暂行办法》8条,呈国民政府核准后公布施行,并制定全国造林考成表及全国林业技术人员考成表,颁发各省市及部直辖林业机关严密考查。被考查人员按考成成绩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列入甲等者升级,列入乙等者加薪或记功,列入丙等者认为合格,列入丁等者则依法惩戒。这种严格考成制度,无疑会促使林务人员更加努力工作。
南京国民政府振兴林业的措施,扩大了全国造林面积,栽植了大量树木,出台的一系列保林政策和措施,更好地保护了森林。同时,政府也开始重视林业教育,并培养了一大批林业人才,使林业科技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当然,南京国民政府的林业建设也有不足之处。比如经费缺乏一直是困扰各省造林的关键问题。虽然国民政府所拨经费年有增加,但林业建设耗资巨大,加之部分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划拨经费有限,造林经费乃不敷所需。此外,管理不善也是当时林业建设的又一弊端。如黄河沿岸多属蒙汉杂居,“牛马羊群随处放牧,林地范围未有特别保护,苗木多被牲畜损毁。而沿河一带素有野生红柳,本足可保其河堤,但因未设保护,多半被偷伐”。[23]
[1][5][6][18][19][22][23]秦孝仪.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建设[M].中华民国史料丛编,台北:南京扶轮日报社,1937:71,72,73,76,77,78,79
[2]索景炎.两年来林业界[J].中华农学会报,129,130 合刊,南京:中华农学会,1934:129-130
[3]邬仪.全川各县苗圃林场1936、1937年度概况[J].建设周讯,1938:31
[4][7]熊大桐.中国近代林业史[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89:17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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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傅思杰.广东试行兵工造林第一年之纪述[J].中华农学会报,1934:35
[11]周国华.粤汉铁路株韶段工程局衡阳计划草案[J].南京:农林新报,1934:21
[12]李代芳.胶济铁路林场造林计划草案[J].林学(6),南京:中华林学会,1936:27
[13][14]周敬天.本校模范林场现状[J].农声,广州:中山大学农学院, 1936:12
[15][16][17]陈嵘.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M].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林业推广部,1934:148-150
[20][21]农业部林业司:中国之林业[M].南京:农业部林业司,1947: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