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与财税政策支持

2013-08-15 00:43
财政监督 2013年18期
关键词:小型企业营业税小微

●李 全

小微企业的发展因能较好地解决就业、稳定社会根基,逐步进入决策层视野。一些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但由于政策涉及面较广,导致政策落实效果一般。在金融扶持政策中,曾建议各家金融机构积极给小微企业放款,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基于收益较低和成本较高的原因而不愿给广大小微企业放款,从而导致落实政策成为落实任务。要真正实现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其重点之一应该是加大对小微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或快速促进这些机构加速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而财税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推手,如何在财税政策方面入手,对小微金融机构进行支持,是一个新鲜而富有争议的话题。

一、明确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近年来,政府各部门积极出台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但由于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较多,其中有些定义实际上已将中小企业定位于大型企业的范畴,导致政策落实效果不理想。在政策落实中,长期沿用2003年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定义,即要求从销售额、企业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来划分,比如将工业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这些规定是对1998年颁布实施的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及1992年相应补充标准的重新确定,但目前看来,这些标准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2011年6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了重新定义,与2003年相比有了长足进步,这是中国历史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第8次相关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做了详细划分,更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定》覆盖了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等16大类行业。按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以工业行业为例,从业人数不足300人,或者营业收入不足2000万元的所有工业企业均为小微工业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不足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或者虽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但营业收入不足2000万元的,或者虽然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但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不足2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300万元的为微型企业。

但是,这次规定仍然存在不足,即对中、小型企业的规定标准太高,对微型企业的规定标准过于笼统。比如“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但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为小型企业”的规定,就将大量科技类中型企业划入了小企业的范畴,但目前造血干细胞、文化传媒、互联网应用等多个行业的运营中已经不再把人员数量作为最重要的考核依据,而是重视核心技术人员的作用,重视资本的作用,其中有一些企业甚至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甚至正在筹划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将其定义为小企业既影响了其他小企业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又易于造成此类企业无法衔接对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支持。而行业划分中的问题更加突出,比如行业划分中依然不鼓励小型企业从事燃气、电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小型企业甚至连牌照都无法获取;而对于邮政业,则更多属于国家垄断型企业,也无法与小微企业沾边,甚至中型企业都无法进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虽然允许甚至鼓励小微企业进入,但也并非越小越好,在大城市的住宿行业中确实存在着不少微型企业,其中个别企业经营过程不够规范,甚至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

因此,建议对小微企业的定义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单一财务指标进行初次划分,再按照行业标准进行二次划分。按照财务指标划分的原因是小微企业大部分营业收入较低,但其中有些小微企业迅速成长起来进入了大中型企业的行列,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划分标准不仅能够有效区分企业规模,也有利于支持企业快速成长;而存续期较长的小微企业,其收入依然难以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其所处行业仍然对社会、经济有着较大的贡献度,比如零售、餐饮等行业,那么对这些企业的长期扶持不仅解决了就业问题,也方便了群众,增加了社会稳定。

二、增加对小微企业的直接财税政策支持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但这类企业集群数量庞大,长期以来缺乏直接的政策支持,而各类行业扶持政策又对其支持较少,这就导致了上级政策虽好但基层落实较差的现实局面。如何加大对这些企业的直接扶持,让其直接获得帮助,从而给社会带来更多贡献,是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届政府已经非常清晰地勾勒出了对小微企业扶持的轮廓,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着重强调要增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2013年7月15日,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明确指出,小微企业是企业家创业成长和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重要机构,对科技进步和企业创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作出了部署,明确提出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对于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目标;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后续政策的落实也比较迅速,尤为突出的是财税政策的跟进。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项政策是前所未有的、专门为小微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量身定做的扶持政策,政策目标性很强。虽然也有个别争论认为此项政策对大企业不公,但实际上小微企业长期以来的扶持政策缺失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此外,其他相关政策的出台也很重要,比如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对其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等,若能够继续跟进,则将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对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的财税政策支持

目前,小微企业存在众多的经营障碍,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融资难,这并不是要求大中型金融机构给小微企业发放强制贷款等政策可以解决的问题,更不是由政府直接出资来解决小微企业资金匮乏的问题,其核心问题是由与小微企业门当户对的小微金融对其进行扶持,这种市场化的盈利模式有利于推动小微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大力支持。

因此,应深入研究、探讨如何对小微金融等小微企业的服务机构进行政策支持。目前已出台了金融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损失专项损失准备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3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然而,目前比较明显的政策缺口出现在金融机构以外的政策支持,比如对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政策。关于能否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及其取得的收益进行税收减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如果能够减免,不仅可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给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也有利于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从而对小微企业的进步产生积极作用。

此外,还有一些需要区别对待的政策,可以在担保公司、典当行,乃至于互联网金融等领域逐步推行,以促进小微企业实现快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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