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昌
(河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8)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的建设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1](P37)这就把党的纯洁性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只有不断保持纯洁性,才能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拥护,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党的纯洁性是整个党的纯洁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执政的基础。因此,分析当前农村党的纯洁性建设面临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从总体上看,“农村党的建设不断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全面推进,有效夯实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2](P3)但是,一些地方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一些地方农村党的建设状况与保持党的纯洁性建设总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党员意识是“共产党员对自己所应具有的理想、信念、使命、宗旨、权利、义务在思想上的认同,是党员内心深处对组织的归属感,对党的理论和实践的认同感,承担党员责任与义务的使命感,遵守组织纪律的严肃感,对党员独特身份的荣誉感。它要求每个党员,无论在哪个岗位和地方,都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时时、事事、处处坚持党性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章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威信,坚定不移地为党的事业奋斗。”[3]党员意识,说到底就是要求党员时刻记得自己是党员,并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随着市场经济向农村的延伸和深入发展,农民观念的变化,部分农村党员的党员意识有所弱化。
第一,混淆党员与非党员的区别。农村改革前,在农村入党是一件光宗耀祖的事情,可以参加党支部的会议,具有一定的发言权。所以,党员十分珍惜自己的党员身份,处处表现出自己是一个党员,具有强烈的党员意识。经历过那个时期的农村人经常说,在当时,从一个人的言谈举止中,就可以看出他是党员还是非党员,这充分说明党员具有明确的党员意识。农村改革后,农民表现自我的机会增多,一部分非党员通过其他途径成为村里的“名人”。随着党员流动性的增大,党员很难被组织起来,于是,一些党员感觉到与非党员没有什么区别,就出现“党员不党员,只要能赚钱”、“各种各的田,各赚各的钱”等顺口溜。一些党员在日常生活中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一些农村,村民根本不知道哪些村民是党员,就连一些党员也反映“感觉现在大家都是一个样,不怎么讲党员不党员了”。
第二,部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的党员甚至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农村改革前,从土地改革到互助组、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农村党员都表现出很大的积极性,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农村改革后,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削弱。江苏省委党校1997年至2001年在江西、江苏、山东和湖北8个村以及苏北两个县6个村、苏南2个村进行长达五年的调研,结果显示:59%的受访农民认为“村中党员的素质高于一般群众”,近30%的人认为“村中党员的道德素质与一般群众差不多”,10%的人认为“村中党员的素质不如一般村民”;49%的人认为“村中党员的致富能力与一般群众差不多”,12%的人认为“村中党员的致富能力不如一般群众”;12%的人认为“村中党员在群众中威信很高”,35%的人认为“村中党员在群众中威信较高”,42%的人认为“村中党员在群众中威信一般”,其余的人认为“村里党员威信很差”。由此可见,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没有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①
第三,部分党员的纪律性、组织性差,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积极。《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目前,有一部分农村党组织的活动开展不起来,每次开会,一些党员迟到甚至缺席。客观原因是党员工作繁忙,有的外出务工,但最根本的还是党员意识弱化,没有把党组织的活动放在应有的地位。一些地方实行党员开会发误工费,如果不发误工费,党员就不参加组织生活。这充分说明了一些党员的党员意识淡化甚至消失了。
第四,部分党员的奉献精神弱化。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准绳。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一部分党员是为了捞取好处才入党的。有部分青年人提出“为什么要入党”的问题,如果举不出入党的好处,他们是不愿意入党的。一部分人有入党意愿,也是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考虑的。有的党员,入了党,发挥不了先锋模范作用,反而感到党组织对自己关心不够。
农村党员干部是党在农村政策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当前,农村党员干部的作风主流是好的,但也有一部分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村干部为村民服务的意识不强,作风粗暴。在农民的观念中,改革开放前,村干部为农村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改革开放以后,部分村干部那种忘我牺牲的精神似乎减少了。据陕西省委党校的调查显示:有将近20%的村民认为村干部不热心为群众服务,非常自私,以权谋私、侵占农民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有6.3%的村民认为没有干部不侵犯群众利益的;有31%的村民认为村干部的工资高于他们的劳动付出。②部分基层干部在工作中习惯于简单粗暴的方式,在群众中缺乏信任度。目前一些农村,很多农民对村干部不满意、不信任,干群关系紧张。有的农村干部群众观念淡薄,高高在上,缺乏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有的基层干部甚至与极少数违法乱纪干部串通一气,官官相护,欺压刁难群众,导致干群关系越发紧张,突发性事件日益增多。某省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民意调查,结果表明,受访的群众80%认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存在问题,其中第一位的问题是不作为,占受访群众的31.7%;第二位的是以权谋私,占25%;第三位的是拉票贿选,占20.2%;第四位的是决策不民主,占15.8%;第五位的是简单粗暴,占 14.3%。[4](P36)
第二,部分农村干部贪污腐败严重。近年来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案呈上升趋势。据报道,杭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自2005年以来,共立案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67件75人,分别占同期立案总数的7.1%和6.7%。其中,仅2009年,就立案查处18件23人。[5]另据报道,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街道藕塘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刘怀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928.6万元人民币和3.1万美元,同时还涉嫌侵占村集体资产105万元,私设千万元“小金库”。
第三,部分干部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比较严重。一部分村干部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随意调整、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超标准预留机动地,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不足额到位,使失地农民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境地。扣留、截留、贪污农民种粮直补款的问题在一些农村地区还时常发生。一位学者在与家乡的县官交谈中了解到,现在乡镇的功能就是装满自己的饭碗,成了乱搞的一级,他们只做三件事:收计划生育罚款、截留中央转移支付的新农村建设资金、向本地在外的老板伸手要钱。在此过程中,村干部扮演了“帮凶”的角色。③部分基层干部的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这些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对于党的各级组织都适用,也是各级组织应该努力做到的。可是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实践中,部分党组织还没有完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把个人等同于党的组织。部分党员把党支部书记等同于党组织,把支部书记的个人意志等同于党组织的意志,甚至把个人服从集体等同于个人服从支部书记,有的支部书记排挤不赞成自己观点的党员,造成党内关系不和谐。
第二,部分基层党组织没有坚持集体领导原则。从理论上说,农村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村党员大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支部代行党员大会的权力,由党支部成员实行集体领导,共同投票决定。但是,在一部分农村,在党内的一些事情上,支部书记独断专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把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不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搞一言堂,全村的重要问题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不征求支部其他成员的意见。[6](P20)
第三,部分党组织的组织制度不够健全。有学者对村级党组织的组织制度建设状况进行了调研,认为村级党组织制度建设的状况大体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比较好的,占农村党支部总数的30%左右,其特点是村级党组织制度健全,组织生活能正常开展,干群关系融洽,村干部的威信较高,村级党支部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二类是一般的,占60%左右,这类支部组织制度不够完善,组织生活不够正常,村委开展工作有一定难度。第三类是比较差的,占10%左右,这类支部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制度不健全,党员政治素质差,致富能力弱,人心涣散,难以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7](P137)
加强农村党的纯洁性建设,需要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农村党的纯洁性面临的问题,提出具体对策。
是否具有党员意识是衡量党员纯洁性的重要标准之一。胡锦涛指出:“党员意识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是党保持和发展先进性的重要前提,必须把增强党员意识作为执政党建设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来抓,坚持教育、管理、服务并重,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遵守组织纪律、争当先锋模范,永葆先进性。”[8]如果众多党员的党员意识淡化,对党的发展就会产生不利影响。列宁早就指出,无产阶级政党是非常重视党员质量的,“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9](P51)
针对农村党员意识弱化的现象,要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的“三会一课”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使党员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中增强党员意识;组织农村党员学习,使党员在学习中增强党员意识;创设载体,搭建平台,使党员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增强党员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党内关怀,使党员在党组织的关心爱护中增强党员意识;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使党员在党组织管理监督中增强党员意识。[10]
部分农村干部存在腐败等不正之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监督。村级干部基本上成了监督的空白点,只是等到犯错误,乃至侵犯农民利益达到一定程度时,农民上访乃至举报,才被揭发出来。只有有效的监督,才能规范村干部的行为,保证党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当前,健全对村干部的监督制度,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的惠农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要围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近年来,中央安排资金用于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发展滞后的问题。中央投入如此众多的资金,投入之后,要加强监管,防止和纠正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低效浪费等问题,确保直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11](P19)
第二,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监督。1983年以后,村干部的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一级党委,县委组织部不再管理村级干部的任免或任免批复。村干部的调整,由乡镇干部主持。实行村民自治以后,特别是随着基层党内民主的深入发展,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干部通过“两推一选”方式产生,但村干部的管理权仍然属于乡镇党委和政府。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村干部的报酬以县为单位统筹解决,通过乡镇来具体执行。这就强化了村干部对乡镇的“隶属”关系。另外,乡镇的具体任务需要村干部的密切配合和具体执行,所以,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是相当了解的。只要乡镇一级重视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就会对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
第三,建立村级的监督机构。村干部处于熟人社会之中,与村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村干部的行为,村民是最清楚的。由于村级监督机构的缺失,村民一般碍于情面,如果不是直接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往往不会监督村干部的行为,也不会去“得罪”村干部,致使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因此,建立专门的村级监督机构,显得非常必要。
村民自治的实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0年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15](P13)应当充分利用村务监督机构这一形式,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如果村两委干部是兼职融合的,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就可以担负起监督职能;如果村党支部干部和村委会干部是分别设立的,就需要建立专门监督党支部干部的党内监督机构。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力量保证。邓小平曾经强调过,如果“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坚持民主集中制,“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13](P312)这充分说明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党的纯洁性的密切关系。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甚至一部分干部腐化变质,独断专行,严重危害农民群众的利益,甚至走到农民群众的对立面,就是因为一些干部在作决策的过程中没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当前在农村党的纯洁性建设过程中,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党支部委员会内部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申了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但是在农村基层实践中,人们往往认为村级党组织决定的事情只是一个村范围内的事情,有无集体领导无关紧要。人们对高层坚持集体领导关注的比较多,而对基层关注的相对较少。村级党组织的设置也是采取支部委员会的形式。根据村中党员人数的多少,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党员数量多的村,设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如果是3人,其中的个别职位就采取兼职的形式。有的地方还实行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成员兼职的形式。无论采取兼职的形式还是分别设置,都应该坚持集体领导,不能由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由于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中是“班长”,是“领头雁”或者俗称的“一把手”,容易产生个人决定问题的现象。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村干部集体班子不团结的,往往都是由于没有很好地坚持集体领导原则。
民主集中制还要求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同时,实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领导不等于党支部成员都去领导。党支部集体决定的事情,各支部委员通过合理的分工,各自负责自己应该办理的事情。由于在实践中,部分党组织没有很好地坚持集体领导原则,致使一些支部书记个人决定事情,在实行的过程中,也是一个人负责,其他的支部委员则“无权也无责”。党支部没有形成合力,影响了党的纯洁性建设效果。所以,进行党的纯洁性建设,就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在党支部和党员之间要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统一。对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学术界主要是从委员会内部的角度来论述的,是指在决策过程中先民主后集中。有学者指出,从上下级机关的关系角度看,上级机关要求实行集中制,上级机关必须首先实行民主制;下级机关要求实行民主制,也必须首先以上级机关的决定为指导,不得与上级机关的决定相抵触,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14]实际上,普通党员和党组织也是一种上下级关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要求党支部要发扬民主,在作出重要决策前要征询党员的意见。部分村干部在征地、拆迁等过程中,侵害村民利益,致使群体性事件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村干部作决策的过程中,没有以民主为基础,没有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
[1]党的十八大文件汇编[Z].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熊月之.牢记使命:党员意识与学者意识[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5,(12).
[4]中央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5]杭州5年75名村官落马村官群体腐败现象屡见不鲜[EB/OL].http://fanfu.people.com.cn/GB/12496649.html,2010-08-20.
[6]万福义.组织工作[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
[7]郭献功.新农村建设中的村级党组织建设[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9.
[8]胡锦涛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6/30/content_8468500_2.htm,2012-08-23.
[9]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高琪.增强党员意识建设高素质农村党员队伍,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9.(3).
[11]中央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与实践(三)[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13]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4]张慕良.如何理解民主与集中相结合[N].学习时报,2008-12-05.
[注 释]
①参见江苏省委党校课题组著《关于正确处理党与人民群众关系的调查和思考(农村篇)2001年》未刊稿。转引自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党支部+合作社:农村基层党建的创新》,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年。
②参见新农村建设课题组著《加强西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载理论导刊。
③申欣旺著回乡记,载观察与交流,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主办(内部刊物),2010年6月,第5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