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

2013-08-15 00:45何志鹏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法学法律理论

何志鹏

(吉林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1)

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数次的增长和推进,面临着自身质量提高和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①在这样的节点,审视法学教育如何呼应国际潮流和国内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有益和有效的改革,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文结合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参与、观察与思考,分析法学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路径,谨供法学研究与教育工作者参考,并敬希指正。

一、中国法学教育实践转型的内涵

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可以理解为法学教育的整体格局实现从原来的倾向条文、概念、教义转移到基于实践、关注实践、分析实践、指导实践,以职业观念、职业能力、职业知识、职业素养、职业伦理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实现法学教育的范式转换。从范围上看,需要在整个中国的范围内,在总体上、全局上进行变革,而不是小范围的局部探索。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高等教育承担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准确定位法学教育能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在人文社会科学之中,如果哲学提供的是一种通观宇宙人生的理念,社会学培养的是观察人类群体的角度与方法,伦理学追问的是个人和人类如何生活才能臻于至善的路径,经济学传递的是让人做出理性选择的智慧,管理学探究的是如何有效地组织并发挥团队优势的方法,政治学呈现的是资源配置的模式,文学艺术孕育的是表达个人体验的眼光与手段,考古学展示的是时间留下的印痕,历史学不仅满足我们的求知欲,还能提供给我们一些经验教训,那么法学能为社会提供什么呢?很清楚,智慧、境界、胸怀不是在法学内部能够确立的,语言分析、逻辑思维也需要其他学科的支撑。法学更多的是培养一种规则的意识甚至信仰,一种规则解释与适用的技术,一种治理的模式,应当基于现实并服务于现实,来源于法律职业并着眼于法律职业,应当是法学教育的自身使命。这就意味着,法学研究应当为现实服务,法律人才必须对现实做出贡献。所以,法学教育应定位为“职业素质教育”,必须以现实实践为基础,不能搞象牙塔式的培养。②即使是理论人才,也必须认识现实,对于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和反思,不能进行抽象的从概念到概念的研究。

法学教育(甚至整个高等教育)所要培养的并不是完全可以无师自通、自学成才的天才,也不是无意学习、拒斥进步的怠惰之士,而是具有学习意愿和学习能力的中上之才。而被培养的这些人,将来既有可能成为理论领域的法学家,也有可能成为实践领域的法律工作者,还有可能成为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因为我们的社会实际情况决定了不可能将所有的法科学生都送到对口领域。从历史上看,马克思受法学教育,成了社会活动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巴尔扎克受法学教育,成了作家。因此,法学教育只是一种次优选择,应当确立多元化的目标。与此同时,我们认为在教育阶段不宜于截然将实践人才和理论人才分开:不仅因为在未来学生的就业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更由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并没有、也不应当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向

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不仅要知道应该培养出什么人才,更要细化这种人才应当符合的具体标准。根据法学职业自身的特点、世界各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经验以及中国法治发展和法学教育的状况,可以做这样的认识:中国当代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素质至少包括公民素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合作精神与沟通技巧。而所有这些素质都建立在关注实践、立足实践、服务实践的立场之上。③意图培养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就需要更加清楚的教育方向指引,将基本路径瞄准于培养学生的三种能力,即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

1.学习能力的培养

从知识的角度,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选择不仅应当传递给学生最前沿的知识,更应当让学生自己寻找到最新的知识。这就是现代社会最重要、最强调的学习能力。因为学生毕业之后,面临不断变革的社会形势,不断增长的信息,不断发展的法治局面,这要求他们必须有积极主动学习新法律规范、新法治思想、新实践案例的能力,从而使自己不断适应新的社会需求。④虽然不同的法学课程,针对不同背景和不同素质的学生,教学方法可以而且必然千差万别。但是,所有这些方法必须有助于学生有效知识的积累,必须有助于学生思想境界的提升,必须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增强。

2.思维能力的培养

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才具有独立性的操作能力的基础,它以学习能力为前提,并使知识和信息转化为思想。在法律生活中,学习能力非常重要的目标是梳理一个案件的已知因素和未知因素,并且寻求未知因素所需要的关键证据,形成一种严谨的推理能力。此种能力又进一步与清晰、独立的思维能力结合在一起。而这种思维能力需要充分的信息和知识积淀,需要一种独立和批判的精神,并通过严格的形式逻辑训练和辩证逻辑的学习和演练,才能逐渐形成。

3.表达能力的培养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还需要有将学习到的知识、提炼出来的思想彰显出来的能力,即表达能力。一个不会表达的法律职业人很难在这样一份充满挑战、机遇转瞬即逝的领域取得竞争优势。这种表达能力至少包含三个方面:(1)口头表达,即要求能够清晰准确、简明扼要地阐释出问题的核心;能够简洁而使人印象深刻地阐述出自己的观点,使自身立场具有说服力。在当前这个要求高效率快节奏的社会,特别强调在给定的时间内以最鲜明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绝不能拖泥带水,必须一语中的。(2)书面表达,即美观大方地制作文件、填写表格或者书写试卷的能力。书面表达很可能决定着一项工作、一个任务的成败。所以,在这些纸面文件中,应当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逻辑严谨、语言流畅、用词准确,使读者理解清晰,赏心悦目。(3)行为语言表达,即得体的站立、行走、端坐的姿态,通过这些细节来体现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素质。这三方面的能力虽然都是外在的形式,但突出地表现了一个人的内在底蕴。没有这些表达,人的内在修养、知识、能力都无法见及,也就会丧失很多机会。要培养这些能力,就必须在教学方法上花心思、下功夫。例如,通过课堂答问、课堂讨论来锻炼口头表达能力;通过撰写报告书等文件锻炼书面表达的能力;通过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来锻炼全面的综合的素质;通过布置阅读、布置题目进行写作,来锻炼学生查找资料、整理资料和撰写文字材料的能力,等等。这种能力必须有非常细致严格的要求,如文字表达要有严整的学术规范,细到一个注释、一份参考文献的排序、一个标点符号等。

中国法学教育必须具有在上述方面为法律人才的塑成提供培育机制的能力。只有明晰地了解我们要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我们才能够更有预期地探讨法学教育应当教给学生什么,以及怎么教的问题。

(三)法学教育的实践导向

理论的实践检验、实践的理论升华这一立场进一步表明,想要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具有更鲜明的实践指向,在法学教育的内容上体现更加实践性的内容,就必然要求教育者关注实践,面向实践思考问题。对于那些习惯于以传统的教科书为模板进行枯燥而空洞的讲授的教育者而言,必须树立新的理论与教学观念,并推进理论发展与实践变革。同样需要警醒的是,即使采取实习或者模拟实践的方式,如果未能及时充分地总结、升华,使之系统化、体系化,使学生有效地汲取能够应用于实践的有益的知识、有效的方法、核心的能力,盲目地尝试很可能仍然是另一种方式的低水平重复,难以达到培养出高水准、实践型人才的效果。所以,进行法学研究的人员,必须重新审视理论的内涵与定位,一方面超出以往的教义化、概念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的误区,避免对实践无所知又不屑于了解的孤芳自赏,真正直面现实法律关系的真实状况、前沿问题;另一方面进行不断挖掘和追问,结合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所提供的思维模式和理论工具,对于这些实际存在的困惑与疑问进行剖析和探究,并最终给出理论解释、价值指引或者操作建议。只有这样的研究才能真正地导引学生进行有益和有效的学习,才能培养学生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法学教师也是一样,其自身的理论研究,只有在对实践的深入关注中才能有真正的成就。不关心实践而纯粹关在象牙塔里的学术、理论,无论其逻辑多么严整、内容多么博大、概念多么丰富,最终也仍然一定会被社会所抛弃。只有关怀实践、关注实践、直面实践的学术研究,才有资格成为民族文化中的璀璨瑰宝;只有这样的研究用于教学之中,才能够培养出对社会建设有贡献的人才,才能够推进民族的发展和进步。

二、中国法学教育进行实践转型的原因

新世纪以来,中国法学教育量的增长已经完成,现在最主要、同时也是最艰巨的任务是内涵式的发展,也就是质的提高。⑤因而,中国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是21世纪中国教育发展的大趋势和客观要求。其具体原因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认识。

(一)现有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上的局限

中国很多法学教育家一直强调法学教育应当立足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国内社会需求、国际竞争需求也都促进着中国法学教育走向实践,但是在现实中,其落实始终有很大差距。法律人才的就业压力、社会对于法律人才实际能力的不认可要求实践转型。⑥中国法学教育的最主要矛盾是法学教育的产出与法律职业的需求不能很好对接的问题。这种不能很好对接的状态既体现在数量上,即法学教育培养的人远远超过了有效的需求,导致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不能找到适当的工作,从而使法学专业成为就业最难的专业之一。⑦不能很好对接的状态也体现在质量上,即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与法律职业的素质要求不相一致,最突出的问题即在于法学教育着重于理论和原则的传承,而法律职业则更注重思维和实践能力的训练。这种情况导致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以后无法直接从事工作而必须重新学习。这也导致了法律人才自身进入社会的负担,以及中国法律人才国际竞争(尤其在国际商法领域)的不适应。⑧

(二)移植其他国家法学教育经验的不足

必须承认,在西方诸国,法学教育的实践化努力已经有了相当长的时间,积累了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1](P57-152)所以,在法学教育的发展中,必须充分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在国际法律领域,无论在实体的权利义务配置方式上,还是在程序的证据确立、法律确定、法律选择、法律论证过程上,中国还不具有充分的主动权。所以不能贸然在国际场合强调中国特色,而必须首先掌握通行的规范。只有在充分掌握这些规范之后,才有可能更好地结合中国的立场、利益,由此形成我们自己的国际法话语。所以,在国际法领域更有必要积极地学习西方的理论与实践。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方的法学教育模式和经验可以直接移植到中国来。其原因在于:(1)法律生存的环境具有高度的社会特征,英、美、法、德、日诸国,无论其经验如何先进,其教授的内容均以本国法为基础和主要面向。而中国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是服务于中国法制建设的人才,教授内容应当主要是中国法。如果以外国法为内容,则最多只能作为学习中国相关法律的参考,决不能作为核心内容,更不应当培养出一种盲目崇尚外国法的心态。所以,照搬移植的成功几率不会高。(2)各国的教育体制与传统颇为不同,不经深入考察,盲目照搬,无论初衷如何,最终都不能达到预期。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试图移植美国的JD教育模式,形成了“法律硕士”(JM)这一培养方向。[2]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中国法学本科专业、法学硕士专业的存在及其影响,没有明晰界定不同培养方式的区别,也没有充分考虑中国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来培养出符合设定目标的人才,结果使得法律硕士培养出的人才长期处于尴尬的状态。最初几年基本培养在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成了这些人员刷新学历的一块跳板;以后则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和人才素质要求上均未能严格对待,致使社会对此种人才认可度一直不高。这个例子说明,法律人才培养,必须立足于中国的法律生态环境、中国的教育体制、就业模式、学生水平。(3)国外法学教育自身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不断反思和改进。⑨(4)中国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方法与外国学生尚存差异,必须结合这些特征,对学生进行循序渐进的培养,否则也类似于缘木求鱼,易遭失败。数年前,笔者在国际法硕士培养上曾经按照西方的模式,要求学生阅读英文的教材和案例,结果有些学生根本读不懂,无法回答问题。这就是没有考虑学生的背景和能力、过于急躁地效仿西方授课模式的不良后果。所以,不照顾中国传统,不考虑中国可以接轨的制度和现实可提供的社会资源,不考虑学生的现实状况而盲目移植,很难成功。

(三)中国高等教育的内生动力

中国自上而下掀起的法学教育改革浪潮为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11年,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推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⑩并于2012年在中国各高校正式推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不仅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一次重要改革,而且是中国法学教育在整体上的一次反思与更新,很可能成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突破口,成为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转折点,成为中国法学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一个里程碑,成为中国法学教育重新构建格局、形成新秩序的起点。当然,这些重要意义和历史性的革新是不会自动、自然到来的,它需要的是法学教育的参与者自觉的深刻思考和自身的扎实努力,靠的是在各个重要的方面和环节作出的实质性举措。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意味着教学观念的全面更新。而这种观念的更新,以教育主管部门、人才培养机构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创造性思维为基础。法律人才的培养,虽然有国外的经验可以参考和借鉴,但更主要的是充分关注和结合自身的特点,也就是学生的特点、司法制度的现状,以及构想中的社会法治前景,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寻求最适当的手段。具体的教学方法可能不拘一格,但都需要深思熟虑、反复试验,探索总结不断提升,这样才能筛选出适当可用的方式。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做法,就意味着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制度上允许和鼓励人才培养单位和教师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探索,就意味着人才培养机构要积极思考、锐意改革,结合本土情况,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结构性创新而直接从事人才培养的教师则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学生多接触、多交流,既结合学生的实际基础与能力,又提出一个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使学生有个以通过扎实努力和全力奋斗可以达到的高标准,并在课堂教学和其他人才培养环节深入贯彻。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学教育立足现实致力创新并大胆试错,从而确立和保证实践转型。

(四)法学教育研讨与实践的沟通不足

现代中国的职业导向型法学教育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在实践上进行了很多探索,但缺乏充分的效果调查和理论反思;在理论上也有一些分析,却大多缺乏实践上的试错。虽然中国的一些高校、法学院,以至教学从业者展开了实验,但这些实验大多是零星的、分散的、个别的,而没有充分的升华、提炼,也缺乏有效的途径进行彼此沟通、相互借鉴。与此同时,虽然不乏一些学者对于法学教育的理想迷失进行理论探讨和研究,但这些探讨中的大多数却随风而逝,没有对法学教育产生有效的指引。也就是说,虽然对于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转型的紧迫性基本存在共识,但对于法学教育的总体反思和相关实践的充分反馈还远未形成。

三、以敬业精神克服敷衍搪塞

在法学教育实践转型的进程中,最大的阻碍是社会惯性和个人惰性,也就是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路径依赖。采用传统的以教材为主、以条块化的知识为内容的教学模式,对于教师而言,无论在讲授上还是在考试上,都易于进行、节省精力,但这却远离实践、很难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所以,需要一批优秀的教学从业者,探索并树立新的教育观念,发挥创造力,拓展思路,改革教学环节,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实践精神和能力的人才。[3](P124)

(一)作为教育发展内因的敬业精神

很多教育从业者提出,提升教育的质量、提高法学教育的实用性和实践性,需要国家战略、大学战略的促动,需要资金支持、制度支持、政策支持等一系列的条件,这些说法都不错。但是都不算是抓住了问题的纽结。教育的核心在于人,在于人的思想和观念,教育质量提高的本质在于教学者的责任心和这种责任心所体现的教学方法与内容。古往今来,有很多教育机构、教学活动,条件不可谓不艰苦,物资不可谓不匮乏,但教育的结果却不可谓不成功。在中国近代史上,不难看到一大批人,对事业抱着混的心态,根本缺乏宽广的胸怀和事业的使命感,也就是毛泽东批评过的“明哲保身”、“得过且过”、“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工作状态。[4](P359)这种狭隘蒙混的态度不仅使自己的事业难于进步,也会使群体缺乏活力,最终形成一种“集体不负责”的状况。很多事业的成功,就成功在意气风发、锐意进取.中国共产党能够从一个边缘薄弱的小党赢得解放战争,不能说与这种斗志无关。很多事情的失败,就失败在拖拉等靠、意志消沉。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的官员心态、社会风尚大多属于此种。法学教育的实践变革首先需要的就是凝聚起事业心、责任感,培养起不狭隘、不片面的心态,用宽广博大的胸怀,确立清晰的目标,多方面获取资源,最终落到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件事。任何一个伟大的事业都起于平凡,都需要耐住寂寞,甚至需要经历风雨、遭受挫折。只有有了坚定的责任心,有了起于垒土的踏实精神,才能够开拓进取,不断寻找新的路径,认真地设计过程与方法,并一点点实施。

有了对于教育和学生的责任心,就有可能通过大师的传承培养出大师;没有这样的责任心,光靠金钱堆起来的工程,是培养不出真正卓越的人才的。所以,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和关键是教育从业者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这是一种对社会的责任心,一种对学生未来着想的责任心,是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和命运深切关注和关怀的责任心,一种将个人的工作、事业与人才培养的质量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责任心。

(二)法学教育中的实践自觉

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是对传统的反思、挑战和变革,需要在诸多方面进行突破。在没有全面确立起实践教育的基本模式之前,需要在学制、教学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上进行长期艰苦的探索。这种探索势必要求教育从业者付出很多的智慧与劳动,发挥其积极性与创造性。这时,没有太多经验可供参考,没有太多例证可供借鉴,完全不能采用八股的方式,因循守旧,而且诸般尝试还有可能失败,所以必须抱持高度的责任感方有实现的可能。此时,外在的名义、推动力都仅仅是促动此种努力的因素,而不能代替这种努力;如果仅仅是外部压力或者动力,这种实践转型很难真正实现。无论社会舆论如何呼吁,无论教育主管部门如何促动,如果一线教师不树立起真正的实践教育意识,则很可能实践教育只是流于形式、流于表象、流于言辞。如果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不能从教师做起,那么就只能是换汤不换药、变形式不变实质的虚张声势,仍然是新瓶装旧酒,有名无实;轰轰烈烈的一阵运动,一番喧闹,最终复归旧轨,而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因此,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最需要的是教育从业者,特别是一线教师的责任心。因为教学模式决定于教师,学生由于信息和眼界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会受教师的影响。法学教育的变革必须从教师做起。只有教师在观念上进行改变,并且扎扎实实地立基于实践,重新整合、设计教学内容,才有可能将整个法学教育带入一个新的境界。

四、以问题导向的研究拒斥“伪理论”

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其基础是法学研究的实践转型,这不仅是一个理论观的改变,从本本上的理论转化为真理论,更是一个理论讨论模式的变化,从以著述为起点转移到以事实为起点。因为研究式教学的先导和基础,没有以实践问题为源头、以实践问题为对象、以解决实践困境为目标的研究,实践教育一定会因为缺乏素材和方向而陷入混乱的状态。

(一)恰当的理论观念

法学知识、法学理论归根结底最终要应用于实践,并由实践来检验。在这方面,非常必要确立一个恰当的理论观。有的法学教师以为,教科书上那些空洞的概念、概念之间条条框框的比较、对有关制度的特点的解说就是理论。而实际上,那些不能面对现实、不能解释现实、不能为现实生活提供指引的理论,很难说有什么真正的价值,它们充其量只是思想者的智力游戏,或者一些表面华丽的词语、修辞展示。而要想真正形成具有思想力的创造性理论,就必须以现实生活为基础,为法律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理解的思路和解决的对策。对于法学这一具有鲜活的社会生活指向的学科而言,进入刻板的教条就等于是走进了死胡同。

这同时也意味着,即使是策论性质的研讨,也并不必然就会流于肤浅,很多西方的法理学家都是在试图阐释现实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挖掘现有的理论资源,不断在现有的结论之间选择,对原来的解释提出质疑,进而在广泛汲取各种相关学科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具有独特性、创造意义的解释模型。如果没有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法西斯的暴行、没有战后纽伦堡审判争论的政府官员服从现行法律是否犯罪,就不会有自然法理论的复兴和发展;美国学者面对堕胎、死刑、安乐死、选举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思考和争论,深化了自然法理论。通过一系列实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那些不基于现实、不着眼于现实的法学理论仅仅是“伪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践是促成理论探索的活的源泉,也是检验理论的重要场所,更是理论发展的灵魂和基础。为此,在学术研究中,应当拒斥从概念到概念的假理论及仅仅是概念和制度分类、对比的空理论,拒斥那些不关怀社会现实的宏大叙事。

而那些照搬照抄西方理论的学者,因为没有对于我们所处的环境进行充分的认识和深刻的分析,其理论必然缺乏针对性,也就很难解释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引力的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比较仅仅是为了借鉴,不应当成为主体。仅仅介绍西方的某一种学说,或者某一类实践,而没有与中国的立场、情势、现实问题相结合,只能说仅仅开始了理论研究的基础,而不是理论本身。在这个意义上,朱苏力教授提倡的“法治的本土资源”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张文显教授以西方法哲学的研究入手,却没有囿于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体系,不是沉醉于梳理西方法哲学的思想脉络,而是坚持思考中国问题,这一点值得中国的法学教育者、法律理论家借鉴。

(二)弥合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

社会实践与法学研究之间长期存在一道鸿沟:司法实践不关注理论、不求诸理论,而是自行摸索;判决中不进行理论阐述和分析的状况使得有些法官可以不经过理论的学习、与理论界的研讨而直接按照自己的理解甚至直觉做出判决。与此同时,由于一些法学研究者自身心态上的急功近利,研究者与实践者业务沟通的不足,以及获得实践材料的困难,使得法学研究界总体上对法律实践了解很不充分,而且其研究体现了对实践关注不足、研究成果很难应用于实践和指导实践的缺憾。以上述情况为基础,法学教材的总体格局倾向于理论分析,教材的作者经常以真理转述者的姿态说明问题,而不是以经验的收集者的角度总结已有的规范和原则,教材中的案例和材料不足,而且无法展开充分的讨论。加上一些法学教师对于实践的了解很少,仅作空洞的研究,其研究成果本身意义不大,转移到教学之中自然单调乏味、干瘪可憎。所以,非常有必要从教师自身的研究入手,倡导事实导向、问题导向的研究,树立起关注社会实践、关注法律运行的理论观,并通过研究,逐渐弥合二者之间的鸿沟,形成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实践之间的良好互动。

五、以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核心变革避免形式过场

要实现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不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变现有的格局,更要以课程内容变革和更新来给教学带来新气象。

(一)学制探索的有限意义

法学教育实践转向的核心是教学内容与方法。近年来,很多法学教育机构采取了一些教学措施,特别是在学制上进行探索,提出和践行了“3+3”或者“4+2”的教学模式,这些探索的勇气值得肯定。但是,如果学制的探索不能服务于教学方法和内容的改革,不能让学生获取真正的知识和能力,则无论是几加几,都仅仅是一种数字游戏,最终提升不了法律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所以,这种形式变革最终必须与教学方法与内容实质地结合起来。如果进行教学制度的变革,应当强调在法学本科阶段,强化基础,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而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则有必要合并为法律硕士,以实践性为主要导向,理论研究作为副产品;法学博士作为学术性的学位,应当仅限于对于理论问题感兴趣的学生,但也要求对于实践问题有明确认识。但法学教育更主要的不是注重形式,而是要注重内容。

(二)教材范式更新的必要性

教学内容更新的基础是教材的改革,法学教育内容的变革必须从教材做起。现在出版了很多具有实践指向的教材,例如一系列的实务教材,一系列的案例教材,或者在教材中穿插一些案例。但是,这些教材很少能够在体系性和实践性之间寻求到良好的平衡,而且在实际教学中采用的几率很低。西方的法学教材也都存在着自身的缺点:美国教材大多注重事例而缺乏体系性,虽然在思想上多有启发,但对知识的分析讲解的整体性、全局感却不足。英国教材体系性较强,但很多内容复杂,学生很难在给定的教学期间内掌握。德国教材体系严格,但有些方面过于沉迷于理论根源和历史遗迹,对现实的关注反而显得不足。中国的主流教材在知识结构上有着大体相仿的设计,内容上也差异很小。其优点是体系较为完整、知识覆盖比较全,缺点是缺乏特色和新颖性。对于一些教材而言,能够语句通顺、不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就属于质量上乘了;至于能够密切结合实践、显示出法律在社会上的运行方式与新发展,则显然是对这些教材的奢望。甚至有的教材以大部分篇幅阐释一些作者本人的观点,这就似乎背离了教材的基本方向,也就是提供知识框架、扫清基本概念、锻炼基本能力。中国的教材创新应当着眼于在结构体系和编排方式上的发展,从激发思想、启迪思维、促动学习的角度来构划教材的发展方向,从促进教学的实践化来推进教材的新思维、新视野、新标范。过去的实践表明,我们需要长期经过教师和学生选择、淘洗沉淀下来的优秀教材。所以,法学教材和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变革有待于在未来几十年内,以一线教师的辛勤劳动和有意识的努力而逐渐形成基本模式。

(三)教学内容更新的必要性

法学的教学内容应当聚焦于真问题、新问题、具体问题、中国问题。在法学教材改革的基础上,从内容的变革上形成一种培养能力、培养视野的法学教育体制。从目标的层面上,培养具有实践导向的人才必须。(1)重视理论的传授。即在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原则之后,让学生了解规则背后的理性、生活的内在要求与国家的政策取向。(2)重视程序规范的传授。由于长期的历史积淀,我们的法律文化是注重实体公正而对程序公正重视不够。而现代的法治国家则要求我们对程序公正赋予更多的重视。(3)重视思想方法的教育,即学会逻辑思维、法律推理的方式,同时学会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和思想方法。这是基本功的锤炼,有了扎实的基本功才会有广泛的适应能力。(4)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特别注重前文所述的表达能力,并由此推及行为能力的培养。(5)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思想的培养,也就是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的能力不仅是技术,而且包括胸怀、视野,也就是在学生中塑造法治文化。

(四)教学方法变革的紧迫性

在教材、教学内容改革的同时,教学的具体方法与模式亦应进行实践性的推进。中国法学教育的课堂教授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讲授中,仍然存在着以讲授为主的填鸭式教学情况,教师陈述的多、传道的多,提出问题的少、启迪思考的少;学生记笔记多、被动接受的多,主动思考的少、主动发言更少。有些年轻教师正在做出改革,例如刑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等系列课程都转向案例教学,但是很多案例的使用还仅限于“举例说明”、“以案说法”,虽然优于单纯的课本教条,但仍然不是鲜活的实践,也很难培养学生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以往是主要注重整体结构和概念、体系的灌输,对于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真实问题缺乏充分的把握;对于社会所需要的观念、知识、能力培养也很不够。而新探索的方法,从形式包括苏格拉底式的追问教学法、研讨会式的教学法、模拟法庭或仲裁庭的教学法、在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等都具有各自的优势和特色,近年来在中国一些法学院开展的诊所教育也是一种可以推广的模式。诊所教育和实习是很好的实践教学模式,但是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压力。从内容上,包括案例讨论与分析、法律知识与规范的讲授与分析、实践实习策略与技巧的培训、参与实务的检讨与总结等等。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手段上倡导教学方式的多样化,也就是说无论其形式如何,要旨均应立足于使学生了解现实、深入现实、应对现实,增强学生的实践知识与实践能力。

六、以社会环境的整体优化促进教育结构的调整

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需要通过合作、学习、借鉴而发展自己,需要靠人才培养的质量与规格获得社会的认同,进而形成社会对于新型法学教育的支持,营造一种新式法学教育的社会氛围与社会环境。

(一)法学教育单位的调整与适应

法学教育单位应当经过一个淘洗的过程,逐渐调试到适当的规模。应当以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为指针,优胜劣汰。法学教育的培养单位应当逐渐分工。教育主管部门的资源是有限的,而且即使在短期内教育主管部门能够做到资源倾向,保证存续,那些自身无法证明存在正当性和发展潜力的单位仍然迟早会失去这种不符合社会需求的照顾。法学教育单位没有天然的“生存权”、“发展权”,她必须靠自己的努力证明自己的生存能力与发展潜质。那些主动观察市场、以充分的观察分析为基础寻找自身教育生长点的单位将有可能是新一轮竞争中的成功者;而那些盲目设立的、没有明确目标、没有与社会、市场充分接轨的人才培养单位很可能会在市场的选择中失去存在的根基。所以,主动确定培养方向、培养模式,寻求人才出路的教育单位才可能在未来的半个世纪内继续存在并得以发展。

(二)师资培养与晋级体系的变革

社会对大学的评价、大学对教师的评价方式,使得教师难以投入实践之中。由于教师晋级所依赖的指标主要是科研成果,也就是发表的论文,教学效果、实践能力培养这些软指标在考评体系中难于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从个人成长的角度,教师更注重理论研究,而轻视教学和实践。很多教师只能以个人的热情和责任心从事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与个人的发展目标存在背离。有一些法学院校不鼓励甚至反对教师担任律师,虽然这可能使教师保持一种纯净的学术风范,但是同时也切断了法学教育与实践的重要联系。

(三)教育环境的整体进化

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不宜采取革命,而宜采取渐进式发展。逐渐确立制度与主体的互构,以逐渐探索而避免剧变。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应当随着时间推进而不断地反思、检验、提高;不仅要注重自上而下的建构,也应当注重自下而上的自然演进。无论是教育主管机关,还是学校、学院、教师,都需要通过整个社会教学观的改变,依赖形成以人为本的法学教育理念,才能进行实践转型。正如古人所谓“行胜于言”,观念的转变或者口号的提出远不如踏实地实施、认真地履行有意义。例如,在教育体系中对学生的学习实践安排不利于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关部门在学时的确定上存在着误区,将大量的课时用于一些对于学生的成长意义不大的课程或者安排,这些都有待于在实践中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予以改革。

法律职业导向改革是法学教育进行实践转型的外部环境,对于法学教育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由司法部来确定职业门槛,与法学教育相接口;由律师协会来确定职业入门的基本思路;由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有关公司等法律实践单位实现通过自身的法治化变革来推进法学教育的实践化,并且直接参与到法学教育之中,例如实践工作人员的面向法学教育以及教师面向实践部门的交流,将工作经验与典型判决为法学教育提供案例。更主要的是在实践部门秉承法律终身教育的理念,与法学教育长期互动,形成信息反馈、职业引导的持续稳定机制。

七、结论

法学教育的实践化转型是一种结构性、根本性、全方位的变革,是中国法学教育界对世界法律文化做出贡献的关键步骤,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法律文化和法治文明方面做出贡献的重要步骤,是中国在世界上增强话语权和软实力的重要步骤,是中国自身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生幸福的重要保障。而实现这一目标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靠等待而达到效果,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人才培养机构、教育从业者、教育接受者、社会等各方面的互动性努力方有可能成功。不仅要确立与职业法律人才的标准相一致的指导思想和制度框架,而且要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共同认可并积极实现培养的宗旨和方略。需要在观念上进行转变,需要在制度上予以促动,更需要在具体实施教育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予以落实。为了教育出卓越的法律人才,工作方式可能是多元化、多角度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一些项目、奖励措施,但是最终必然落实在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一线人员等各类参与者的责任心上。只有各层参与者认真对待培养方式与制度的变革,只有从心理上将培养实践指向的法律人才视为法学教育的不二法门,实践转型的制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设置、教材改革、教师研修、学生交流、教学方式与过程的改革才真的有意义,才真的有可能见实效。否则就可能仅仅是雷声大雨点稀、换汤不换药的走过场,风声过后,依然故我。所以,法学教育实践转型的关键和纽结,归根结底,要使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型真正实现,靠的是整个社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教育从业者的真诚态度和高度的敬业精神。需要从每个人做起,从现在开始,以对中国未来负责、对中国与世界法治的未来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法律人才培养、法学教育改革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很多困惑都必须在细节上解决,需要法学教育的每一个参与者从点滴的努力去实现这个宏大的目标,从具体的工作完成这个伟大的工程体系。

[1]汪习根.中国法学研究性学习与法律精英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制度与机制及方法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Matthew S.Erie.Legal Education Reform in China Through U.S.-Inspired Transplants[J].59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60,(2009).

[3]刘仁山.法学教育反思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注 释]

①Cf.Zuo Haicong,"Legal Education in China:Present and Future",34 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Law Review 51(2009);Ji Weidong,"Legal Education in China:A GreatLeap Forward ofProfessionalism",39 Kobe University Law Review 1(2004);R.Randle Edwards,"An Overview of Chinese Law and Legal Education",476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48(1984);Han Depei and Stephen Kanter,"Legal Education in China",61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749(1984).

②Qingjiang Kong,"Practice in Legal Education: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Chinese Response",22 Global Business&Development Law Journal 35(2009);刘坤轮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③参见霍宪丹著《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朱立恒著《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④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法学教育和研究要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性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也离不开实践层面的支撑。参见刘作翔著《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新理念:终身学习与实践性》,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4期。

⑤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后的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发展,法学教育再次勃兴,并呈现出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格局,是20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巨大变革。参见符启林著《中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

⑥参见宋方青著《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探析》,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宋方青著《历史与现实:法学教育专业结构调整的反思》,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6期。

⑦中国当今法学教育的一个两难状态是:一方面社会需要大批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非常低。参见杜冰、姜飞燕、张卉芳著《法学教育的反思》,载《唐山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⑧韩大元教授提出,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合理地定位法学教育发展的功能,如何通过法学教育改革推动法治的发展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韩大元著《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⑨现在,美国法学教育已经看到一些问题,法学院作为大学专业学院不得不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寻求平衡,以兼顾教授的学术自由、学生的现实要求与实务界的压力。参见聂鑫著《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利弊检讨》,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⑩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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