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铁路建设工程的影响分析

2013-08-15 00:49蒋娇娥
关键词:招标人投标人评标

蒋娇娥

(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15)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质量、节约建设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仍然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问题。为此,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85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与《招标投标法》是现阶段招投标工作的行动指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重点解决了以下问题:一是约束招标人的行为,限制自由裁量权;二是规范投标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对围标、串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三是整顿招标代理机构,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四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格界定评标专家的责任,建立评标专家工作质量跟踪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加大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细化了各项处罚措施;六是加大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立法力度,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管理等予以明确。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道部出台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2]92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细则》及配套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相关规定更严格。同时,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铁道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治办工发[20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为基础,改革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推动铁路工程项目按照属地或授权原则,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铁路建设工程的影响

(一)交易场所

以前的铁路建设有形交易市场分为两级,共19个。其中,一级市场1个,即铁道工程交易中心,主要承担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和铁道部管理的甲供物资设备的招标;二级市场18个,即每个铁路局各有1个,承担本局管辖范围内中小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服务类招标等具体事宜,部管公司服务类招标以及属建设单位管理的甲供物资设备招标也在就近的二级市场进行。《指导意见》出台前后,19个铁路建设交易市场全部撤销,并给出了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招投标时间表,即2011年底,铁道部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一次性全部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招标。2012年,18个铁路局管理的项目要按照属地或授权原则,陆续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

(二)评标办法

此前,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共有4种,第1种是综合评估法一,即对技术标、商务标和报价标全部实行打分,按得分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第2种是综合评估法二,即对技术标、商务标按通过制进行评审,对通过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实行打分,按得分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第3种是综合评估法三(摇珠法),即对技术标、商务标和报价标按通过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采用摇珠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第4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先对技术标、商务标按通过制进行评审,再对通过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最后按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进行排序。

《细则》对铁路建设工程的招标评标办法规定了2种评标办法,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同时载明2种评标办法,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抽取1个作为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以前的第4种办法基本一致,综合评估法类似于以前的第2种办法,但又对此办法进行了改进,制定了评标基准。

评标基准Z=D平均-(Dmax-Dmin)×T

其中,D平均——通过技术、商务、报价评审的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Dmax——通过技术、商务、报价评审的全部有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

Dmin——通过技术、商务、报价评审的全部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

T——调整系数,在开标会上从-0.2、-0.1、0.0、0.1、0.2、0.3、0.4、0.5中随机抽取。若计算出的评标基准超出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以最高投标限价作为评标基准。

不难看出,新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围标的情形进行了最大程度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评标办法不确定,开标现场从2种评标办法中随机抽取1种作为评标办法。若是抽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那么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要有一定的竞争力(经评审后最低),且被抽取的机会只有50%;若是抽取的是综合评估法,那么,还要从8个调整系数中随机抽取1个,以此进行评标基准的计算。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关于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所占比例,《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也就是说,招标人代表不多于三分之一。

《细则》规定,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1~2人,比例不得多于四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四分之三。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中,铁路专业专家从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用专业专家从地方专家库中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可以看出,《细则》对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数量限制更为严格,由“不多于三分之一”减为“不得多于四分之一”。同时,与《细则》配套的《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包括监管人员和招标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这样,进一步约束了招标人的行为,使招标人无法干预或操纵评标。

(四)评标监管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铁路部门对铁路工程招投标的行业监管。铁道部配套出台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铁建设[2012]105号),同时废止了铁道部前发的《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铁建设[2008]56号)和《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9号)。

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分标前、标中和标后三个阶段。招标前,重点监管招标方式核准、招标人自主招标的专业人员配备、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交易场所、评标办法选用、评委会组成方案、招标文件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招标过程中,重点监管招标人按批准事项办理入场手续、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开标过程,协助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办理铁路专家入场手续、监控招投标活动现场等。招标结束后,重点抓好投诉举报受理、违规违纪问题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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