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制度视域下高校工会维权探析

2013-08-15 00:49朱行书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11期
关键词:教代会教职工维权

朱行书

(长江大学 工会,湖北 荆州 43402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确立为一项战略任务。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由此可见,在法治背景下要求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对目前高校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提出了变革的紧迫要求。在高校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高校工会民主管理制度起着基础性作用,而高校工会维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又在高校工会民主管理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高校工会维权机制的完善对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代大学制度与高校工会维权的关系

现代大学制度崇尚法治精神,要求实行民主管理。那么,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是其题中应有之义。首先,二者主体一致。全体教职工是高校工会维权的权益主体,现代大学制度同样需要激活每个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以便更加主动地进行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其次,二者核心一致。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益是工会维权的核心内容,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也同样要求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核心问题也是保障全体教职工的民主权益。最后,二者目标一致。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各司其职、和谐共生,使大学自我良性发展,是现代大学制度的追求目标;高校工会维权工作的最终目标也是要对学校内部各类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以建设和谐校园,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

二、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工会维权主体法律特征的变化

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的用人关系目前正在或已经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特点,体现了法治背景下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去教职工与高校之间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正在被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取代。高校工会维权主体法律特征的变化,客观上要求高校工会维权机制必须对以下四种关系做出相应调整。一是事业编制内教职工与高校之间的人事关系;二是非事业编制的劳动者通过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三是部分校办企业员工与高校之间的人事劳动双重法律关系;四是通过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方式服务高校的人员与高校之间的劳务关系。

三、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工会维权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矛盾以及推进学校的民主化进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如果我们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要求去重新审视当前高校工会的维权工作,便不难发现高校工会维权的现实困境。

在维权理念上,对工会自身的角色和使命定位不准,维权职能呈现出偏离化倾向。不少高校领导认为工会工作并不像教学、科研工作那样是学校长抓不懈的“大事情”、“实事情”,而多是一些婆婆妈妈、可紧可松的“小事情”、“虚事情”。因而,工会工作长期被定位为组织教职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担社会性事务,包括为教职工提供物质福利、文化福利和生活服务等。不少高校工会将自身定位为“娱乐工会”、“福利工会”、“活动工会”、“生活工会”,这无疑是在维权理念和指导思想上发生了严重偏离,从而在实践中丢失了工会工作的根本着力点。

在组织、制度建设上,只注重形式要件而忽视内在发展,高校工会组织、制度建设呈现出滞后与僵化的特征。单就形式而言,高校工会在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是十分健全的。然而,由于高校现行管理体制的原因,目前大多数高校工会的各项职权被虚化,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机制没能真正建立起来,难以形成对学校和有关部门的约束。不少高校工会组织松散,教代会的作用发挥有限,致使教职工民主参与权的实现途径不畅通,对会员欠缺吸引力和凝聚力,主管领导依然是许多教职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求助的对象。由于组织、制度建设滞后与僵化,维权意识不强,维权工作不到位,工会在广大教职工心目中的地位不高,信任度也不强,教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求助于工会。

在管理体制上,党政机关对工会的外在干预过多,维权职能处于“行政附属”的地位,不能独立地开展维权工作。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是工会维权必须坚持的原则,但实践中不少高校党政领导视工会为自己下属的工作部门,事无巨细进行安排和指导,党对工会的领导往往容易变成直接的指示和命令,使得工会工作无形中以党的工作为中心,忽略了工会维权的独立性,妨碍了工会维权的根本职责。在运作方式上,从工会干部的配备、选拔、管理,到工会经费的划拨,活动设施、场地的分配等,完全依附于学校党政,行政性制约因素太多,工会缺乏应有的地位和权威。

在法源依据上,《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未能被严格遵守,高校工会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未能真正确立,严重影响了工会维权工作的开展。根据《工会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高校工会经过批准登记,即可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从而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承担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多年来高校工会以独立的社团法人身份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公开案例鲜能见到。目前,高校工会独立的社团法人身份只是一种应然的法律状态,它像空中楼阁,美丽但却不能落在大地之上。挑战高校工会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的依然是来自于国家、社会和高校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不遵守、不执行。此外,高校工会主要领导人的产生方式也没有严格遵照《工会法》的规定,多是先以行政任命的方式产生,再走教代会举手通过的所谓“合法”方式。高校工会主要领导人的行政附属性就成为影响高校工会独立法人地位发挥的另一个主要障碍。

四、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工会维权机制的完善

迈向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方向。高校工会维权机制的完善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维权理念上,高校工会要牢固树立“维护”是“安身立命的根本使命”的观念,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切实做到“两个维护”。适应现代大学制度,突出高校工会的维权职能,并不是要否认高校工会其他职能的重要性,而是要在根本理念上找回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权。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是工会维权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三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统一于工会维权工作的全过程。其中,依法维权又居于关键位置。因为主动维权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调整手段和法律运作机制的支撑,主动、依法维权能够达到更为有效、更为合理的科学维权效果。高校工会科学维权的标准就是要切实做到“两个维护”的统一:在围绕学校大局开展工作的同时,解决广大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学校的发展稳定,共建共享和谐校园。

在组织、制度建设上,高校工会要督促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维护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于2011年12月8日以教育部第32号令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制定颁布,是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和促进学校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必将对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包括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产生深远影响。贯彻落实《规定》,最重要的是要明确教代会的八项职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讨论建议权,即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等,从而保证维权的源头参与,可视为维权的基础;讨论通过权,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指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教职工的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都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从而保证维权的过程参与,可视为维权的核心;评议监督权,是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从而增加维权的监督参与,可视为维权的关键。高校工会在贯彻《规定》的过程中,要认真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不断加强组织建设,积极探索维权制度的创新。在源头参与方面,要积极参与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完善,积极推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教代会的审议通过权等;在校务公开方面,可积极探索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教代会代表接待日制度等;在教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可积极探索教职工聘用、聘任合同工会参与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等;在特殊人群的权益保护方面,可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把非在编人员、代课教师、后勤服务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等的权益保护纳入工会维权工作的范围。

在管理体制上,要尽快消除导致高校工会行政化的各项制度,切实保证高校工会的独立维权地位。高校工会独立性维权受学校行政化体制的影响很大,保障高校工会独立性维权一定要去除高校的行政化色彩。第一,要理清高校党委和行政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对工会的各项工作,党委和行政不能直接干预。要明确高校工会成员的非行政管理人员身份,高校工会是维护教职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其成员并非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适应现代大学制度,要逐步尝试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关系、成员工资关系等主要由上一级工会负责的体制。第二,高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也要逐步废除,建立由上一级工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方式确立其待遇的机制。第三,高校对工会成员按照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职称评审、职位晋升的制度也要逐步废除,代之建立一套专门针对工会成员的管理和考核体系,将其工作考评、职称评审、职位晋升等直接与民主管理绩效挂钩。通过以上措施,高校工会的独立维权地位应当会逐步建立起来。

在高校工会独立社团法人的地位上,要尊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高校工会真正的独立社团法人地位。高校工会独立的社团法人性质是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工会必须具备的法律人格,是高校工会能够代表广大教职工独立进行维权活动的前提。高校工会属于社团法人,而社团法人属于私法人。在法治社会中,私法人的性质使其容易克服公法人易于受到公权力限制的缺点,也容易使其免于来自国家、政府、企业或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干涉,保持其独立的地位,以实现其维护职工根本利益的基本职责。并且,其私法人的地位也使得它与高校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由它代表教职工,维护教职工的权益也会更有保障。目前,影响高校工会独立社团法人地位发挥的两个主要障碍——经费的行政性划拨和主要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均是没有依法办事造成的,因此解决的方法也很简单——严格遵照《工会法》的相关条款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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