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权视域下网络媒介与公民政治参与研究

2013-08-15 00:52周宇豪
新闻与传播评论(辑刊) 2013年0期
关键词:网络媒介公民政治

□ 周宇豪

政治参与是现代社会民主治理的重要标志,也是公民表达权的集中体现。这种表达权建立在合法、自由基础之上,因此又称为自由表达权。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权的一项核心内容。表达权的体现形式不仅有参与政治或公共事务领域的具体实践活动,还包括公民思想、意见和态度的自由传播。表达权的思想萌芽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的斯多葛学派对幸福的注释。他们认为,个人内在精神自由构成了人类的幸福,“除了精神之外,任何东西都不值得羡慕”①。这种对精神自由的崇尚和追求,成为后来以至于到了今天人类仍然为争取政治法律自由的精神基石,尽管在斯多葛时期精神自由仅限于一种伦理价值范畴。也就是自那时起,表达权与自由权紧紧联系在了一起。随着人类对自由不懈追求的努力,有关对表达自由的科学研究也不断从政治学、法学等领域拓展到更为广阔的其他学科视域。其中,对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的关注,成了自大众传播媒介出现伊始至今的一个长盛不衰的现象。究其原因,大众媒介为公民表达提供了可资利用的便利手段和渠道。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最能集中体现公民表达权的所有活动中,政治参与无疑是其中最具典型性和专业性的衡量维度,它伴随媒介技术的发展而以不同的形态呈现出来。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更新的媒介生态环境下,如何认识和保障法律赋予的公民表达权,避免非法、不合理限制政治参与中的表达权或滥用表达权,已经成为政府、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本文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1)大众传播媒介与表达权的关系;(2)政治参与过程中的公民表达权;(3)网络媒介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影响。

一、大众传播媒介与表达权的关系

1.表达自由思想的形成

现代意义上的表达权源于表达自由思想,而表达自由思想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由辩论传统②,并形成于近代出版印刷业较为发达的英国。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达自由思想“是一个有着深刻历史积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思想体系,其基本的原则和属性在长期以来的大量研究和讨论中已基本确定,尽管存在着很多的争议”③。实际上,表达自由思想之所以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除了与当时自由辩论传统有关外,还与当时古希腊严格的言论审查密切相关。早在中世纪书报审查制度出现之前,古希腊人就已经用敌意和死刑对付那些异端分子。这些人宣扬与城邦主流道德、宗教不符的观点和宗教言论。其中,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曾因为发表当时雅典人不喜欢的宗教言论,被判犯有渎神罪和腐化青年罪,因而被雅典人送上了断头台,成为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因为思想和言论而被处死的哲学家。尽管如此,并不能否认雅典人对公共政策讨论或辩论所持的开放性态度。他们认为,政府及政府通过公权力实施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威来自于城邦公民的自由协商和讨论,而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来实现。古希腊著名政治哲学家、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引用伯里克利悼念雅典阵亡将士仪式上的讲话说:“我们雅典人自己决定我们的政策,或者把决议提供适当的讨论;因为我们认为言论和行动之间是没有矛盾的,最坏的是没有适当地讨论其后果,就冒失开始行动;这一点又是我们和其他人民不同的地方。”④这种建立在城邦民主之上的对公共事务进行公开讨论和辩论的传统一直持续到中世纪,并对后来表达自由思想的最终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14世纪发端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揭开了近代欧洲历史的序幕,标志着在思想领域占据统治地位的宗教神学,开始被以科学、文化、艺术等为内容的人文主义思想所替代,同时也以“言论自由”为核心的表达自由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性基础。其中,人文主义倡导的把人的思想感情和智慧从神学束缚中解放出来以及提倡个性自由等,成为近代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基础,也为近代以政治、社会和法律为基本内核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到了15世纪,随着古登堡印刷术的发明及在欧洲的迅速发展,书籍、报刊等在带来大规模的商业活动的同时,也成为思想启蒙和政治斗争的主要阵地,引起了封建王室的恐慌。特别是在英国,王室制定了一系列对出版业的控制措施,以应对由于出版业带来的思想出版对王室统治造成的威胁。因此,反对王室的出版审查制度,争取以出版自由为代表的表达自由权利成为当时西方思想家的重要使命。其中,约翰·弥尔顿、约翰·洛克成为杰出的代表。在《论出版自由》中,弥尔顿指出:“因为我们想获得的自由,并不是要使我们共和国中怨怼从此绝迹,世界上任何人都不能指望获得这种自由;我们所希望的只是开明地听取人民的怨诉,并作深入的考虑和迅速的改革,这样便达到了贤哲们所希求的人权自由的最大限度。”⑤他继而呼吁:“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做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⑥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倡出版自由、反对封建书刊检查制度的著作,也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石性著作,弥尔顿由此也成为西方新闻自由运动和新闻自由思想发展史上的先驱和奠基人。此后,约翰·洛克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强调表达自由。他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⑦至此,以弥尔顿、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成了近代英国表达自由思想形成的拓荒者⑧。

2.大众传播媒介与表达权的关系

表达权是建立在表达自由思想基础之上的、公民合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公民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由传递或显示自己思想、观点、意见、参与公共事务而不受其他个人或组织以任何形式干涉或限制的权利⑨,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信息采集和报道自由以及艺术表现和集会、结社等自由。表达权的核心和目的在于表达自由,即发表意见的自由。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公民依法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对此,马克思曾经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⑩表达权通过具体的手段和适当的方式而得以实现,其中大众传播媒介是现代社会公民实施表达权的主要工具和手段。实际上,大众传媒自诞生以来就与表达权紧密相连,而且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公民表达自由的形态和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电子媒体出现之前,印刷媒体包括报刊、书籍、小册子等作为传播思想、观念以及社会动员的重要平台和渠道,为表达自由权的实现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如近代以来发生在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同封建势力的对垒并最终战胜封建主义过程中,印刷媒体都发挥了前所未有的思想启蒙和前导作用。同样,近代以来引发中国社会剧烈变革的过程中,印刷媒体在表达自由中扮演了马前卒的角色。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及互联网等电子媒介的出现,不仅为表达权实现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渠道和平台,也为表达提供了更多的形态并突破了时空限制,使得表达内容传播范围更加广泛。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互联网技术在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广泛普及和普遍使用,为人们思想、意见和观点的表达及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型方式。总起来讲,以网络传播为途径的表达自由,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表达主体的广泛性、隐蔽性和自主性。网络不仅成为精英分子及在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群体提供意见、传播和灌输的重要工具,更是普通公民和一般社群组织参与公共领域事务过程中表达思想、意见和建议的大众化平台。这里所说公共领域,指与私人领域相区别的空间。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从而形成公众。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他们是在非强制情况下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的,并具有可以自由集合、组合的保障,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11]由于互联网平台的隐蔽性,不仅使得舆论主体不容易被辨识,而且客观上减轻了因为公开意见表达而导致被惩罚的担忧和心理压力,从而使舆论主体通过网络媒介进行意见表达更加主观随意,呈现出较强的自主性。

(2)意见表达的短时性和扩散性。由于互联网信息的海量性和网民对事件关注点的不断变化,使得网络信息传播更新的速度比任何媒介都更加快捷,导致大量网络舆论的短时呈现和存在。网络舆论的这种短时性特征,一方面与网络事件被聚焦的程度和重要性及新奇性有关,另外也与网民的网络围观心理密不可分。这种情况表明,网络舆论中的意见主导者或舆论领袖所发挥的舆论支撑作用,极容易被其他更具有轰动效应的网络事件所耗散。

(3)意见表达的迅速聚焦性。网络媒介舆论凭借强大的技术支撑优势,能在极短时间内使相关事件成为社会和公众聚焦的热点。这种聚焦有可能是因为网民大规模随意跟帖所形成,也可能是事件本身确实具备了足以成为被关注的热点所致。但是,网络舆论有关某一事件的聚焦性,往往会因为其他热点事件更具时效性的新闻价值而很快丧失,从而呈现出被网民喜新厌旧的鲜明特点。

二、政治参与过程中的公民表达权

政治参与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设民主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表达权在政治领域的集中体现。自古希腊以来,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行动就已经成为传统并延续下来,尽管这种参与行动在欧洲的中世纪和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遭到了种种限制。欧洲和美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政治参与成为这些地区和国家主要的政治形态,成为近代以来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对政治参与的研究却是现代政治学产生之后才有的现象。其中,对“参与”的理解和解释成为分析和探讨政治参与的关键。“在有关政治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中,参与都是一个核心的概念”[12]。帕特曼和麦克弗森认为,对政治的直接参与,能够强化人们的政治责任感,减少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远感,培养人们对集体的公共问题的关注,这有助于形成积极的、对政治事务有更敏锐的兴趣的公民。麦克弗森指出,公民只有不断地直接地参与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才能充分实现[13]。简单讲,政治参与指一般社会公众(平民)或非公共当局组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对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和公共政策过程施加影响的活动或对政府过程表达政治意见、观点、态度和思想的过程[14]。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一般包括:政治选举及投票、政治表达、政治结社、政治接触和政治冷漠等。政治参与既是公民有序参加公共事务活动的方式,也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自由表达的具体体现。因此,政治参与是公民表达权的载体和手段,而表达权则是政治参与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政治参与过程本身,就是为实现表达自由而采取的各种影响政府组织或公共当局的一系列有目的性的行动,这些行动体现出作为个体的公民私域利益或非公共当局组织的集体利益与公共领域所承载全局利益之间的互动关系。政治参与过程中的公民表达权,呈现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表达权主体的有限性

由于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公民及非公共当局组织,这就排除了政治家、政客、政府官员、政治骨干、政治候选人及职业院外活动分子等职业政治人士及政府组织或对公共资源拥有权威分配的那些机构和组织所采取的政治活动。亨廷顿和纳尔逊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中指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15],这就明确地将职业政治人士排除在政治参与的范围之内。由于政治参与主要是“平民或多或少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16],所以职业政治人士及政府或那些对公共资源拥有权威性分配的组织或机构的行动,就成了政治参与主体所要影响或改变的目的对象,因此他们不属于政治参与过程中的表达权主体。

2.表达方式的有限性及可转换性

政治参与过程中的表达方式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一般包括政治投票、选举、结社以及政治接触和政治表达等。其中,政治表达在不同的制度环境受到的限制也不同。比如:游行示威和政治集会在民主国家里可能是政治参与的常态形式,而在专制制度下则通常被归为非法的行为。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政治表达方式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在一个时期内被法律禁止的表达方式,而在另外一个时期有可能成为合法的表达。表达方式的可转换性,主要指政治参与主体根据形势变化而做出的表达策略及表达手段的调整。如中国大量的信访者如果按照正常信访渠道不能获得预期信访效果时,通常会采取诸如越级上访或其他过激的行为。比如未经审批的游行示威或围堵地方政府机构等方式,从而对相关公共权力部门形成一定的政治压力。而这些表达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法律所许可范围,但由于表达主体诉求的合理性以及未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而明显的损失,所以一般都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这种表达方式转换所承受的法律风险仍然是很大的。

3.表达目的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政治参与过程中表达权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就是表达主体明确的甚或强烈的目的指向性,即试图影响公共权力主体的决策过程,使之向着有利于表达者利益诉求最大化的发展,尽管这种影响在很多情况下收效甚微,甚至毫无收效。政治参与中表达目的的指向性表明,大多数表达主体是基于短期而非中长期利益考量进行表达方式的选择。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短期利益与中长期利益的区别在于:前者更注重眼前一时一事的物质利益得到或受损程度,而后者着重从利益持续惠及的时间范围,而非从一时一事的得失来考量。这种表达的目的指向性在中国尤其特别突出,因为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关系化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几乎将所有的公众组织成了一个个碎片式的关系坐标或网络,而且这些关系坐标或网络所呈现出来的利益诉求五花八门,甚至南辕北辙,这就为公众政治参与过程中的表达目的指向性提供了社会基础。实际上,政治参与过程中的表达目的指向性不仅在中国表现明显,即使在西方由于其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政治参与中表达的目的性和指向性更是直白无误。

三、网络媒介对公众政治参与的影响

充分知情是公众政治参与的基本前提,而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知情,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大众传播媒介的新闻报道。就此而言,大众传播媒介以不同方式为公民提供的各种信息,对公民的政治参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正如安东尼·奥勒姆所说:“毫无疑问,大众传播媒介在当代政治思想教育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7]同时,大众传播媒介也是公众行使表达权的重要工具。特别是以基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许多新型媒体形态包括:互联网融合报纸运作模式产生的网络报纸、融合电台技术产生的网络电台、融合电视技术产生的网络电视台、融合移动通讯技术产生的网络/手机短信、手机网站以及变革编辑理念和模式产生的博客/微博、微信等,对社会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更是前所未有。网络媒介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公众重要的信息来源。这些信息加深了公众对政治及公共事务领域的了解,也为公众进行政治参与提供了知情基础。网络媒介“人肉搜索”式的报道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媒体调查性报道中所需时间长、人力不足的缺陷,成为新媒体时代新闻调查的一种新型重要手段。而调查性报道是激发公众政治参与、培育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的重要助推剂。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新闻学教授斯尔威·维斯波特在谈到新闻调查对民主的重要性时说:“调查性新闻对对民主的贡献还在于它培育了信息灵通的民众。信息是给予警觉公众权力的主要资源,公众最终通过投票和参与使政府切实负起责任来。随着以新闻媒体为中心的政治在当代民主国家中地位的上升,新闻媒体已经使其他社会团体黯然失色,成为影响公民生活的问题和进程的主要信息来源。”[18]

可以说,近年来网络媒介不仅为公民自由表达提供了更为广阔和便捷的舞台,也成为公众政治参与的重要平台和渠道。政治参与是政治社会化的主要方法之一,相对于传统大众传播媒介而言,网络媒介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不仅扮演了政治知识的传播和教化的角色,更是发挥了对政治意识形态自我认知和把关的“守门人”作用——即网民自己决定哪些事关公共领域的信息是他们所需要的或他们认为有必要传播给其他社会公众,这也使得传统媒体时代那些控制大众媒介传播的集团或统治阶级,不再有效地选择避免一般社会公众最想得到的一些信息。如:为什么工薪阶层工作更加努力而收入却不变甚至有所减少,公共权力部门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不足,但实际医疗费用却飞速上涨,以及公共权力组织或部门所从事的哪些项目或活动正在以社会或公众的名义进行着,等等。对这些方面的关注,成为网络媒介时代公众政治参与热情高涨的主要原因。总体上讲,网络媒介对公众政治参与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媒介所提供的海量信息既满足了社会公众充分知情的需要,也对公众认知判断带来了混乱。公众政治参与的基本前提,就是对政治及公共事务领域的充分知情、了解,网络媒介以其信息来源的多样化、大众化而丰富了公众的知情视野。这一方面,构成了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民主”,为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公众政治参与提供了渠道与平台;另一方面,网络对政治制度、政治过程和政治生活甚至国际政治的关注,对公民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发挥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的庞杂、混乱、无序,从而造成信息真伪难辨、鱼目混珠,给公众的辨识带来困难,影响公众对事件的判断和认知。在此过程中,专家的观点等社会性因素就会成为网络舆论的主导力量,并有可能形成较为强大的社会行动。尽管有时专家的意见并非科学或全面,而这些社会行动所导致的后果则不可小觑。如近年来PX项目在中国屡遭抵制事件中,专家的观点在其中就发挥了不同凡响的影响。在厦门大学数位专家就有关2007年厦门PX项目发表意见之后,PX成为了中国公众谈之色变的“过街老鼠”。此后几年间,任何试图上马PX项目的地方,政府均不得已改变决策初衷。而中国作为PX消费的大国,则不得不以高昂的价格从国外进口这种技术、成本都很低廉的原材料来满足国内庞大的市场需求。直至最近,主流媒体又重新引用其他专家的观点,对PX项目进行解读。

2.网络媒介通过政治文化培育公民意识,并进而塑造现代民主意义上的政治人格发挥重要功能。公民意识的培养是通过法制、参与型的政治文化来获得,它从思想观念上消除了“臣民意识”,其核心在于法制、维护法的权威以及民主、公平和正义。良好的公民社会对塑造自尊、理性、公正的政治人格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良好公民社会的形成,需要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它是培养现代政治人格重要的外部环境。所谓政治人格,是政治理想、政治道德和政治原则的总和,是上述要素通过政治社会化而内化入社会成员个体人格系统中形成的相互影响、制约的有机复合体。按照拉斯韦尔的说法,所谓政治人格,是指将私人动机移植到公共事务上的结果。当然,拉斯韦尔仅仅从政治人物角度分析并建立起政治人格的概念。实际上,公民政治人格的形成,对国家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政治国家中显示出来的“抽象人格”是最高的政治人格,是整个国家的政治基础。网络媒介对将社会公众塑造成有理性、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的现代政治人格,发挥了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权力机构都无可比拟的独特作用。一方面,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媒介学习政治文化;另一方面,网络媒介对政治文化进行教化和传播。通过传播政治信息和意识形态,使公众接受政治行为和思维的基本模式。社会成员个体学习政治文化的过程和政治文化通过网络传播的过程的有机结合,就是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也是公民个体政治人格向着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其中,政治参与是直接公开的政治社会化方法。

3.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数字鸿沟,加剧了公众之间政治参与的不平衡状态。网络媒介虽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政治参与的新渠道,但并非所有公众都可以平等使用这一渠道和平台。因为互联网以高科技技术为基础,对使用网络媒介的前提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对网络媒介的使用除了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力量支撑外,还要具备一定的上网知识和能力。简单讲,经济条件和受教育程度是能否正常使用网络媒介的基本标准。除此之外,地区差异、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也是造成网络媒介使用差距的重要因素。网络媒介使用差异直接决定了人们获取和利用信息能力的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也直接导致了政治参与能力几频率的差距。一些受过良好教育和拥有购买较好网络设备能力的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媒介信息,积极、主动参与政治及公共领域的事物,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表达权;而那些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不能正常使用网络媒介的人,由于获取信息渠道不畅,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及时利用新媒体进行表达,势必会导致他们采取体制外的手段进行参与,这就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4.网络媒介信息被不同利益群体公众解读效果的差异,会直接决定着这些公众政治参与的目的和行使的不同甚至对立,从而导致社会阶层撕裂,诱发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入,社会阶层分化越来越细,不同利益博弈愈加激烈,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公共政策决策不可能满足所有阶层、所有社会成员的需求。所以,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事件就会有不同甚至对立的思想、意见和看法,这些意见和看法会直接导致采取不同的方式参与政治,有时相互间会有激烈的对抗发生。此外,网络媒介自由、隐蔽、开放性的特点,不仅使得信息发布主体不容易被辨识,而且客观上减轻了因为公开意见表达而导致被惩罚的担忧和心理压力,从而使网民通过网络媒介进行意见表达更加主观随意,也使得网民在政治参与方面的不安全感降低。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网民无视现实社会规范的约束,通过网络随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进行非理性的发泄,对现行社会政治制度进行诋毁、攻击,甚至煽动其他社会公众采取过激行为攻击地方政府、扰乱社会治安。

5.网络媒介为社会“底层精英”政治参与提供了向上分流的机会,使他们的能力向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充分施展。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发展期,转型期的主要特点就是社会日趋多元化。在这种多元化趋势中,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团体不断出现,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也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这就存在一个不同阶层和团体的社会利益调和问题。根据政治学和社会学原理,任何现代社会都存在着不同的社会阶层和不同的利益群体,在这些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中又会产生一批“阶层精英”。这些精英代表其所在阶层或群体在整个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诉求,他们的行为和思想对其所在阶层的群体产生着重要作用。如果他们的表达长期得不到社会其他阶层的重视,就会使他们产生挫折感,从而选择激烈方式引发社会的关注。而网络媒介为这些“底层精英”架起了与社会其他阶层沟通的桥梁:一方面,他们的诉求通过网络表达会迅速在极大范围内得以传播,使得较高社会群体关注他们的诉求并有可能采取行动帮他们实现诉求愿望;另一方面,网络媒介其他信息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这些“底层精英”带来思考,促使他们按照规则采取行动,不至于因为贸然采取行动危及其他阶层和群体利益。在这种良性互动环境中,“底层精英”有可能被高一级社会阶层所驯化,向更高社会阶层分流,进而带动整个社会政治文化向着健康方向运行。

总之,网络媒介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在为公民提供充分知情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的表达权。与传统政治参与相比,网络媒介在参与目标、手段等方面都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渠道,也提高了公民的政治素养,在培育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政治文化方面也发挥了传统媒介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可比拟的作用。但是,网络媒介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公民利用网络进行政治参与目的、形式的复杂性,更为政府如何适应这种复杂性提出了严峻挑战。尽管国家强制性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依然是其他力量所不可替代的,然而对网络的粗暴干涉和管制只会诱发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毕竟,网络媒介已经成为公民政治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重要手段之一,并且网民利用网络进行政治表达不一定都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公民的表达权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如何利用法制的力量更好规范公民利用网络媒介进行政治参与和表达。

注释

①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2页.

② 〔美〕Orlando Patterson.Freedom in the Making of Western Culture(Vol.1).New York.BasicBooks,A Division of Harper Collins Publischers,Inc.1991:49-60.

③ 吴小坤.自由的轨迹——近代英国表达自由思想的形成.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

④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32.

⑤ 〔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1.

⑥ 〔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52.

⑦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36.

⑧ 参见:吴小坤.自由的轨迹——近代英国表达自由思想的形成.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6-8.

⑨ 参见:冯玉军.让人说话.天不会塌——解析表达权.北京:人民日报.2008-01-30(013).

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3.

[11] 霍尔斯特·哈贝马斯传.章国锋译.东方出版中心.2000:89.

[12]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63.

[13] 参见:陈炳辉.二十世纪西方民主理论的演化.厦门:厦门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14] 有关政治参与的概念国内外有很多,但是存在许多争论。其中,帕特里克.J.孔奇对诸多政治参与概念界定研究之后,总结了争论所集中涉及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参见:〔美〕帕特里克.J.孔奇,《政治参与概念如何形成定义》,王胜明、范云萍译,《国外政治学》,1989年第四期。)。本文使用概念是在参考国内外诸多定义基础上,并结合我国政治参与实际情况作出的界定。

[15] 〔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5.

[16] 〔美〕诺曼.H.尼.西德尼.伏巴.政治参与.见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91-292.

[17] 〔美〕安东尼.M.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董云虎.李云龙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370.

[18] Silvio Waisbord.为什么民主需要调查性报道.见: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j1020301wh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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