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畅
(1.湖北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2.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62)
西方古代德性传统分别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希伯来三种不同的德性传统,最终交汇于基督教。在西方德性传统形成的过程中,作为其源泉的三种德性传统各自作出了不同的贡献,而基督教发挥了特殊的作用。基督教以宗教化的方式将三种德性传统有机地融合起来,在使西方古代德性传统最终形成的同时,也使它演变成了基督教及其教会的德性传统。
古希腊的德性传统是西方古代德性传统三大源泉的主源泉,也是其组成的主干部分。罗素说:“事实上,在希腊的两种倾向,一种是热情的、宗教的、神秘的、出世的,另一种是欢愉的、经验的、理性的,并且是对获得多种多样事实的知识感到兴趣的。”[1]46在古希腊思想文化中的确存在着两种倾向或力量,但罗素的这种概括不是十分准确。一般认为,古希腊思想文化的两种倾向:一是logos,主要代表理性的、逻辑的力量;二是nous,主要代表激情的、欲望的力量。这两种倾向在希腊神话中的体现就是日神或太阳神阿波罗(Phoebus Apollo)和酒神狄奥尼索斯(Dionysus)。日神是光明之神,在它身上找不到黑暗,他从不说谎,光明磊落,所以他也是真理之神;日神象征着光明、秩序、节制和理性,是逻各斯和真理的体现。酒神是狂欢之神和艺术之神,他虽历尽磨难,但珍爱生命,与苦难抗争,以超然的态度面对人生,追求沉醉迷幻、追求狂放不羁、追求生之欢乐;酒神像征着率性本真、自由浪漫、自强不息,是奴斯和激情的体现。这两种力量在早期希腊思想文化中是交织在一起的。但是,由于苏格拉底对知识和真理极力推崇和追求的影响,苏格拉底之后的希腊人以至后来的西方思想文化都推崇理性精神,激情则因而被边缘化、被压抑,甚至被贬斥。这种偏颇一直到尼采才清醒意识到,他的“重估一切价值”的口号,引起了西方人对自己传统过分理性化的反思和批判。
古希腊的德性传统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3世纪的“英雄时代”,直至公元前1世纪希腊隶属于罗马帝国。以后,它与古罗马德性传统和希伯来德性传统融合,形成了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基督教德性传统。在古代希腊,“德性”这个概念的对应词是aretê,其本义是“优秀”(英文的对应词是excellence)。对于希腊人来说,aretê除了指我们今天说的德性的含义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被看作优秀的性质,如身体的美。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快速是马的德性(aretê)”,“身高是蓝球运动员的德性(aretê)”。所以,有学者主张将aretê译为“优秀”(excellence)。这种译法也许更准确。从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德性”指一个事物在完善性方面的优秀,正如它的反义词“恶性”意味着一个事物的缺陷或一个事物在完善性方面的缺乏一样。今天英文中“德性”的对应词是“virtue”,这个词源自拉丁文的virtus。从词源的意义看,表示男子气或勇敢。用西塞罗的话说,“德性这个术语是从那个表示男人的词来的;一个男人的主要特质是刚毅。”①参见:Cicero.Tusculanae Quaestiones(Tusculan Disputations),I,xi,18.有研究者认为,希腊词aretê比中世纪的拉丁文词virtus含义宽,而这两个词的含义都比virtue宽[2]。古希腊的德性传统的形成和演进与古希腊的社会历史变化息息相关。不同时期的德性有其时代的特征,不同时期的德性之间也存在着沿革的关系,逐渐形成了古希腊的德性传统。
除了《荷马史诗》之外,英雄时代希腊人的德性状况几乎没有什么记载。《荷马史诗》包括《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两部分,两部史诗都分成24卷。《荷马史诗》情节生动、形象鲜明、结构严密、语言简练,被认为是古代世界的一部著名杰作。相传《荷马史诗》的作者是盲诗人荷马,实际上它是许多民间行吟歌手根据迈锡尼文明以来几个世纪的口头传说集体口头创作的,最后由荷马加工整理而成。史诗到公元前8至前7世纪之间才写成文字,与所描述事件发生的年代相隔500年,因而其史料价值是值得商榷的。不过,一般认为,这两部作品大致上反映了英雄时代的习俗,也体现了早期希腊人的价值取向和德性追求,被认为是“希腊的圣经”。
史诗的主题思想是歌颂氏族社会的英雄,因而只要代表氏族理想的英雄,不管属于战争的哪一方,都在歌颂之列。《伊利亚特》叙述希腊联军围攻小亚细亚的城市特洛伊(Troy)的故事,塑造了一系列古代英雄形象,特别突出对阿基琉斯(Achilles)、赫克托尔(Hector)和奥德修斯(O-dysseus)的描写。在他们身上,既体现了各人的性格特征,也集中了部落集体所要求的优良品德。希腊联军大将阿基琉斯性烈如火、英勇善战,每次上阵都使敌人望风披靡。他珍爱友谊,对老人富有同情心;可是他又傲慢任性、暴躁凶狠。与之相比,特洛亚统帅赫克托尔王子则是一个更加完美的古代英雄形象。他不尚武却甘愿为保卫部落而献身;他身先士卒、成熟持重、多谋善断,自觉担负起保卫家园和部落集体的重任;他追求荣誉、不畏强敌,在敌我力量悬殊的危急关头仍然毫无惧色,出城迎敌,奋勇厮杀;他敬重父母、挚爱妻儿,决战前告别亲人的动人场面充满了浓厚的人情味和感人的悲壮色彩。《奥德赛》是歌颂英雄们在与大自然和社会作斗争中表现出的勇敢机智和坚强乐观的精神。它叙述伊萨卡(Ithaca)国王奥德修斯在攻陷特洛伊后归国途中十年漂泊的故事,集中描写的只是这十年中最后一年零几十天的事情。奥德修斯不仅英勇善战、足智多谋,而且刚毅忠诚。希腊联军攻打特洛伊十一年未能攻下,最后是他的“木马计”才使希腊联军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在攻陷特洛伊后的归国途中,他被神捉弄在海上漂流了十年,到处遭难,最后受诸神怜悯始得归家。《奥德赛》和《伊利亚特》充分颂扬和讴歌了英雄奥德修斯英勇善战的勇敢、足智多谋的智慧、矢志不渝和百折不挠的刚毅、抵御各种诱惑的忍耐和节制、对氏族部落的忠诚等德性,以及对家庭的眷恋之情。当奥德修斯流落异域时,伊萨卡及邻国的贵族们欺其妻弱子幼,他们向其妻皮涅罗普求婚,逼她改嫁,皮涅罗普用尽了各种方法拖延。这里也歌颂了皮涅罗普对丈夫的忠贞。
与《荷马史诗》不同,稍后出现赫西俄德(Hesiodos)的《工作与时日》则完全以诗人所处的时代和地域为基础,所写的是普通人的生活。这部作品讨论了广泛的问题,包括天文学、农作、公正、善与恶、工作的德性等。赫西俄德把自己描述为一个农民的儿子,他和他兄弟泼塞斯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但泼塞斯想要属于赫西俄德的部分,于是泼塞斯提出控告并通过行贿获得了有利于他的裁决。诗里包含了对作出有利于泼塞斯判决的那些不公正的判官的尖锐批评。诗人表明在“强权即正当”的暴君时代需要公正,并描述在地球之上游荡着诸神,它们注视着人间的公正和不公正[3]8。他抨击懒惰,将劳动看作是所有善的源泉,劝告人们过诚实劳动的生活,因为人和神都憎恨懒惰之人,懒惰之人被比喻为蜂巢里的雄蜂[3]10。在他看来,与其给泼塞斯金钱或财产,不如教他工作的德性,并传授能给他带来收入的智慧。《工作与时日》也重复了普罗米修斯的故事,他从宙斯那里偷来了火,最后导致潘多拉对人类的惩罚,她给人类带来各种灾难,唯独将希望留在了盒子里。赫西俄德的另一部作品是《神谱》,它所描写的是宇宙生成与诸神的关系以及诸神谱系的形成,完成了统一的希腊神话体系。《神谱》列举了近300位神族谱,讲述从地神盖亚诞生一直到奥林匹亚诸神统治世界这段时间的历史,内容大部分是神之间的争斗和权力的更替。《神谱》讲述的各种神像人一样也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也好争斗,它们只是在某一个方面的能力或品质大大超过了人类。从作品对神的讲述,我们也不难发现当时人们对一些德性的追求和向往,其中的一些神可以说是希腊人所称颂的德性和善的化身。普罗米修斯为了给人类造福而冒着被宙斯惩罚的危险从宙斯那里盗火到人间,它可以说是善的化身。在神谱里还有智慧女神雅典娜(Athene)、公正女神忒弥斯(Themis)、爱情女神阿佛洛狄忒(Aphrodite)和爱神厄洛斯(Eros);还有象征着理性和理智的太阳神阿波罗(Apollo),历经苦难自强不息的酒神狄奥尼索斯(Dionysus),为人类带来诸美的美惠三女神(Graces)[4],等等。
到赫西俄德时代,《伊利亚特》、《奥德赛》、《工作与时日》和《神谱》等文学作品所颂扬的德性通过诗人的行吟游唱在希腊本土及其殖民地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这些德性源于希腊本土文化,同时又通过诗歌使其增强魅力,并得到广泛宣扬,逐渐成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德性观念和德性原则。可以说,古希腊的德性传统大致到这时基本形成。这时得到认同的德性主要是个人的德性,智慧、勇敢、公正、忠诚、友爱、勤劳等是其中的核心德目。这些形成于黑暗时期和古风时期的德性观念,到古典时期得到了发扬光大。
适应城邦兴盛和发展的需要,城邦兴起了一些城邦的德性观念和原则,最重要的是民主和公正,民主和公正是城邦的政治原则,也是希腊城邦的基本特征。古希腊的民主以雅典为典型,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实行直接民主。在雅典,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在公民大会上,公民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共同商议城邦大事,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二是主权在民,轮番执政。雅典的公职如执政官、将军、议员、陪审员等均由选举产生,任职期限均为一年,不得连任,年年选举更替。凡雅典公民都可通过民主选举获得担任公职的机会,将军可以连选连任。三是崇尚法治,禁绝人治。雅典人崇尚法治,强烈反对人治,更深恶痛绝个人专制。为此,雅典人建立了“陶片放逐法”制度,即由公民投票来决定对意欲独裁的城邦最高公职者进行放逐。古希腊奴隶主民主政治的杰出代表伯里克里宣称:“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达官贵族犯法,与民同罪。四是权限交叉制约机制。雅典国家机构权限相互交叉,公职人员的权限也部分交叉,以此实行权力的制约。在雅典,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
古典时期的一些哲学家对民间推崇和流行的观念进行了哲学的提炼和论证,使民间的德性观念上升为哲学的德性原则,并进而研究德性一般性问题及其相关问题,其中首推苏格拉底。“对德性本性率先展开系统研究的正是苏格拉底;他将这一研究置于道德哲学的中心地位,也将其置于整个哲学的中心地位。”[5]他的学生柏拉图系统地阐释了智慧、勇敢、节制和公正,它们逐渐成为得到希腊普遍认同的“四主德”,并成为古希腊德性传统的最显著特色。除这四主德之外,哲学家们还根据现实社会的道德实践阐释了一些其他的德性,如虔敬、友谊、中道、宽宏大量等。除了研究德性的德目之外,这时的哲学家还研究了广泛的德性问题,如德性的一般含义或本质、德性与德行的关系、德性的类型、德性的可教性、幸福及其与德性的关系等问题,亚里士多德还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系统的古典德性伦理学。这时的哲学家不仅研究了个人的德性,而且还研究了城邦的德性,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公正、民主,也涉及自由、平等、法治等城邦德性问题。到这时,希腊不仅有了德性的民间传统或实践传统,而且有了德性的学术传统或哲学传统。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希腊化时期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亚派。
古罗马也有其德性传统,后来古希腊德性传统融入这个传统,成为希腊罗马传统。希腊人向西南意大利殖民早在公元前8世纪就已经开始。这一带的许多名城,如那不勒斯、马可、里吉模、麦塞那、他林敦和叙拉古等,都是希腊殖民者建立的城邦。希腊人不仅带来了本土的社会和政治制度,而且带来了他们的文化,包括德性观念。在此后几百年希腊人与罗马人之间拉锯式的你争我斗以及经济、贸易和文化的交流中,希腊的德性观念进一步传入了罗马,其中的一些为罗马人所接受,并通过罗马文明传承下来。在希腊哲学的影响下,罗马的哲学家也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哲学德性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自足、节制、禁欲、负责。他们特别关注研究如何在艰难的现世生活中通过顺从本性、克制情欲求得内心安宁,从而获得个人幸福。黑格尔对罗马哲学作了这样的描述:“在罗马世界的悲苦中,精神个性的一切美好、高尚的品质,被冷酷、粗暴的手扫荡净尽了。在这种抽象的世界里,个人不得不用抽象的方式在他的内心中寻求现实世界中找不到的满足;他不得不逃避到思想的抽象中去,并把这种抽象当作实存的主体,——这就是说,逃避到主体本身的内心自由中去。这样的哲学是和罗马世界的精神非常适合的。”[6]
罗马文明德性观念最具特色的是国家的法治。古希腊虽然有过民主政治,也有过法律,而且其法律也对罗马产生过影响,但是,古希腊的民主是直接民主。这种直接民主是可以不要成文法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之下很难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古希腊虽然有民主的传统,但没有真正形成法治的传统。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意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引起统治者的重视。罗马人则从王政时代开始一直到东罗马帝国时期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订和运用,逐渐形成了对后世具有重要历史影响的罗马法,并形成了罗马的法治传统和一系列法治观念。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铜表法》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形成了公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从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的罗马共和国前期,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内容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的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又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互为补充的不同体系,但经过一段时期的适用与完善,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罗马帝国时代,皇帝的权力扩大,立法权逐渐被皇帝掌握,法律和法令都开始采用皇帝敕令的形式颁布,这一时期的一些重要法典包括《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和《狄奥多西法典》。到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执政期间,查士丁尼皇帝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一是《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的一部法律汇编;二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的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这是对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和法律解答加以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摘录而成的法学著作汇编,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从公元535年到565年查士丁尼皇帝逝世为止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在当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为罗马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罗马的法治传统更对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更重要的是,这种法治传统为近代以来西方各国所继承和拓新,使之成为现当代社会的一种根本规定性和基本德性。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以及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罗马法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所确定的概念、术语以及立法技术对后世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伯来人有自己的德性传统,这种德性传统在罗马帝国时期融入古希腊罗马传统,其直接结果是,基督教的产生开始了西方德性传统的基督教德性传统。西方宗教的独特性源自希伯来,西方的宗教德性传统的源泉也是希伯来。
通常认为,希腊人给了我们科学和哲学,希伯来人给了我们法律。的确,正是法律,特别是法律的礼仪及戒律的绝对约束性,使希伯来人团结在一起战胜多少世纪的苦难并免遭天绝。希伯来法律产生于公元前12世纪至前5世纪,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和扩充而成。在形成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律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较大,并从埃及、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养料。希伯来法律是统治阶级在民族与民族之间、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君王贵族与平民百姓之间的斗争中,巩固国家政权、抵御外族入侵、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稳定而使用的工具。经过摩西时期(公元前13世纪前后)、王国时期(公元前11至前6世纪)和祭司时期(公元前6至前5世纪),最终汇编成了《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五卷书,即所谓“摩西五经”。“摩西五经”是第一部收载希伯来成文法的书,于公元前444年正式确定为“圣经”。希伯来法中保留了一些氏族习惯规范,它与希伯来一神教密不可分,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权威主要不是来自国家的强制力,而是来自于人们对上帝的敬畏。上帝是公正的化身,一方面他以现实的苦难作为对犯罪的惩罚,另一方面又以许诺来引导人们向善,以达到判定是非曲直、声张正义的目的。希伯来实行的虽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而实质上是神治,但它不是人治。更重要的是,这种神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白舍客指出,旧约的伦理观和律法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它的律法具有一贯性,根据这种一贯性,整个律法系统和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归于天主的绝对御治下,不仅伦理规范和敬礼朝拜律条由于是雅威的直接命令而获得有效性,而且普通的世俗法律也是如此,对于任何法律的违背都是反对天主的行径。二是它非常尊重人性,人性生命的价值被认为比其他任何物质的东西都伟大。三是它强调与主同行是伦理行为中最崇高的目的,比其他任何暂时的福祉都重要[7]。白舍客的这种看法是客观公允的。古希伯来人的法治显然有其宗教的和历史的局限性,但它与罗马法治传统汇合成了西方的法治传统,为近代以来西方的现代法治奠定了历史文化的基础。
法律是希伯来文化的显著特征之一,但并不是希伯来文化的核心。如果我们回溯到希伯来人的源头,回到《圣经》向我们展示的人,我们就会看到,作为道德和法律的基础,还有某种更为原始、更为根本的东西,这就是希伯来一神教的宗教观念。它是不同历史时期多种教派思想的积淀和凝聚,繁复而驳杂,其中主要有上帝观念(或一神观念)、契约观念和神选观念,以及由这些观念派生的其他种种观念[8]。上帝观念就是信仰上帝。希伯来人把他们的上帝耶和华看作是超自然的精神实体,认为他全知全能、不生不灭、永恒存在,他创造了宇宙万物,同时也主宰着这个宇宙。他们排斥其他任何神祗,不承认也不允许其他神祗与耶和华并列。基于上帝观念,希伯来人以对耶和华的态度作为善恶标准:信奉他、崇拜他、服从他就是善,崇拜偶像或其他神祗、违背上帝的意志和戒律就是恶。这种善恶观念还认为善恶报应不是在来世,而是在现世,直接施及行为者本人及其后代。希伯来人的上帝观念也包含着原始的平等观念。他们相信在上帝一统之下的所有人,不分种族性别都是上帝的子民,都同样可能受到上帝的恩赐和顾念。希伯来的契约观念是宗教的契约观念,希伯来人相信,上帝与其选民希伯来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利、互助、互有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人对神单方面的信仰尽忠的关系,而是神与人之间的交感互通。这种契约观念所强调的是上帝对所有选民一视同仁的爱,同时也要求每一个人都要按照契约办事,自己的行为都必须直接对上帝负责。希伯来人的神选观念认为他们是上帝在人类各族中挑选出来的子民,上帝为他们祝福。上帝对希伯来人有特殊的恩宠、拯救和赏赐,那为什么希伯来民族总是多灾多难,上帝的应许迟迟得不到实现呢?希伯来人认为这完全是他们自己违背了上帝意愿造成的,罪在自身,是上帝对他们作恶的惩罚。尽管如此,他们仍然相信,他们还是上帝的特选子民,上帝决不会将他们弃之不顾,终有一天要赦免他们,但要得到上帝的拯救,就要赎罪。因此,希伯来人特别注重个人的内省、自新和精神上的自我净化。这就是希伯来人的救赎观念。
由希伯来的宗教观念我们可以看出希伯来不同于古希腊罗马德性传统的特点。对于希腊文化来说,理想人格是理性的人,因而智慧被推崇为第一德性。希伯来文化的理想人格是信仰的人,因而信仰是它的首要德性。这一点是两种文化及其德性传统的根本差异之处,由此引伸出一系列各自的特色。理性的人是具有共性、普遍性的人,具有共同的本质,信仰的人是完整的、有血有肉的具体的个人。希腊文化重视逻各斯,逻各斯是理性的体现,借助逻各斯可以达到对终极实在、终极真理和终极价值的认识和把握。在希伯来人看来,智力和逻辑是蠢人的妄自尊大,并不能触及生活的终极问题,生活的终极问题发生于语言所不能达到的深处,也就是信仰的最深处,体现于不可知的和可怕的上帝,我们不能认识它,而只能信仰它,并对它怀抱希望。希腊文化强调理智性,推崇智慧和理智,把理智的德性看作是获得至福所必须具备的品质。希伯来文化强调献身性,强调人充满热情地投入他终有一死的存在(既包括肉体也包括精神),以及他的子孙、家庭、部落和上帝。按照希伯来文化的观念,一个脱离这些投入的人,不过是活生生的实际存在着的人的暗淡的影子。因此,这种文化强调虔诚、感恩、赎罪及仁爱等与人的情感相关的德性。
基督教发源于犹太教,到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伴随着基督教教会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西方德性传统发生了一个重要转换——从世俗的德性传统转换成了宗教传统。这种传统中虽然保留了古希腊罗马德性传统的一些基本精神和内容,但在性质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基督教的形成是多种文化汇合的结果。罗素在谈到这一点时指出:“天主教会有三个来源:它的圣教历史是犹太的,它的神学是希腊的,它的政府和教会法,至少间接地是罗马的。”[1]19罗素的这种看法是客观的。不过,就其宗教性质而言,更直接地继承了希伯来传统。
基督教的道德传统非常丰富,除了德性传统之外,还有道德价值、道德规范、道德情感的传统①关于基督教的道德传统,德国的白舍客作过充分的阐述。参见白舍客:《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一、二卷)(静也、常宏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就德性传统而言,有几个方面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
其一,基督教进一步确立了德性在道德中的地位。古希腊哲学家关注的重点是德性而不是行为,基督教更重视人的内在品质,而不重视个人的单个行为,除非它不仅是意志行为,而且是内在道德意向的体现。这种特点体现在道德评价上。吉尔松对此作了一个描述:“罪恶先于外显的行为,而且在许多情形下,与外在行为相关,内在同意已经是一种行为,显示在天主之前,正如外在行为显示在人之前,所以,意志内在合或不合天主的律法,便足以确定一种在道德上完全明确的服从或违犯。”[9]277
其二,基督教进一步强调德性对于幸福的意义。最直接的体现是《新约全书》中耶稣基督登山宝训②《新约全书》是这样记载的:耶稣看见这许多的人,就上了山坐下,门徒到他跟前来。他就开口教训他们说:“虚心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哀恸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得安慰。温柔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承受地土。饥渴慕义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得饱足。怜恤人的有福了,因为他们必蒙怜恤。清心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得见上帝。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称为上帝的儿子。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人若因我辱骂你们,逼迫你们,捏造各样坏话毁谤你们,你们就有福了。应当欢喜快乐,因为你们在天上的赏赐是大的。在你们以前的先知,人也是这样逼迫他们。”(《圣经·马太福音》5:1-12),其中所强调的是德性对于幸福的意义。在登山宝训中耶稣谈到人的八种福气,这八种福气几乎都来自于德性,如:谦虚使人有福,清心使人有福,温柔的人有福,同情使人有福。耶稣登山宝训还谈到一些其他个人应具备的德性,如忍让、顺从、宽容等。
其三,基督教进一步突显了信仰、希望和仁爱的德性,尤其是推崇仁爱的德性。“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爱这三样,其中最大的是爱。”(《圣经·哥林多前书》13:13)③关于这三种神学德性,圣经中还有多处作出阐述,如:《罗马书》5:1-5;《加拉太书》5:5以后;《哥罗西书》1:4;《贴撒罗尼迦前书》5:8;《希伯来书》10:22-24;《彼得前书》1:2以后。就信仰而言,《摩西十诫》的第一诫就是诫除了上帝以外信别的神,也就是说,只能信上帝。希望则是对来世的希望。既然现实世界是苦难的渊薮,而先知特别是基督宣称千年天国即将到来,那么人们就应当对这种与上帝同在的天国有所希望。当然,有了这种希望,也才会坚定对上帝的信仰。基督教道德的核心是爱,就是爱上帝与爱人的统一。有很多圣经经文说明“爱”是基督教信仰的道德观的最重要的一点,耶稣的基本精神就爱:爱上帝,爱邻人,彼此相爱④如:《路加福音》10:25-28;《圣经·罗马书》8:32,13:10;《圣经·提摩太前书》1:5;《圣经·约翰一书》3:16-18;4:7-12。。“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第一的,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圣经·马太福音》23:37-40)基督教的爱是博爱,尽管这种博爱的德性和精神在基督教教会中发生了异化,但这种异化是与基督教的本来精神相违背的。更重要的是,基督教的爱是无功利的爱。“爱不寻求任何报答。一旦求报答,便立刻再不是爱。真爱并不须放弃人拥有所爱之物的快乐,因为这个快乐与爱乃属同一性质。爱假如放弃了本来伴随的快乐,便再也不是爱了。所以,一切的真爱都同时既无所求,但却会有回报的。或者更好地说:除非爱是无所求的,便不会有回报,因为无所求便是爱的本质。谁若在爱里面只寻求爱本身,不求其他,一定会接受纯爱所带来的快乐。谁若在爱里面寻求爱以外的其他东西,便会连爱和快乐一起失去。爱只有在不求报答时才能存在,一旦有爱存在便会有报答。”[9]227-228
其四,基督教进一步发扬光大了法治的传统。基督教重视法律或律法这是众所周知的,基督教继承了犹太教的经典《旧约全书》,其律法的观念为基督教所继承和光大。在《旧约全书》中,有著名的《摩西十诫》①“摩西十诫”在《圣经》出现了两次,一次是在《出埃及记》:20,另一次是在《申命记》:27。两次的表述方式不同,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它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二部成文法律。基督教及其教会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依据这部法律治理的。这种传统正好与罗马德性传统相契合。
其五,基督教肯定人的自由。吉尔松断言:“自有天主教思想,便肯定人类的自由。”[9]245因为上帝在创造人类时虽然向人类颁布了律法,但并不强迫人类的意志,仍然让人类有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颁布自己的法律。当然,人类既然是自由的,那就得对自己的追求负责,无论是选择幸福还是祸患完全在人,而且人必须自己奋斗,做自己的主人。基督教的这一特点尤其体现在基督教新教的教义之中。基督新教还特别强调“因信称义”(justification of faith)。这里所说的“义”就是被证明是正当的东西,也就是上帝所称赞的善行。那么,怎样才能获得“义”呢?在新教看来,义的关键就在于个人的信仰,只要一个人内心真正信仰上帝,那他就会得到上帝的肯定,他就是义人。
其六,基督教推进了平等的观念。这种观念在《旧约圣经》中就有明显的体现,后来在《新约圣经》中得到了继承。旧约圣经体现了平等的“人神契约”精神:如果人类毁约,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同样,人类也有“神不佑我,我即弃之”的权利。基督教宣布将普救世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上帝对待一切民族毫无差别。黑格尔在谈到基督教在自由平等观念方面的贡献时指出:“只有在基督教的教义里,个人的人格和精神才第一次被认作有无限的绝对的价值。一切的人都能得救是上帝的意旨。基督教里有这样的教义:在上帝面前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耶稣基督解救了世人,使他们得到基督教的自由。这些原则使人的自由不依赖于出身、地位和文化程度。这的确已经跨进了一大步,但仍然还没有达到认自由构成人之所以为人的概念的看法。”[10]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来,有学者认为14世纪欧洲文艺复兴以来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是来自于基督教精神,这种看法确实是有一定根据的。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早期基督教教会在传播基督教德性观念并在基督教世界推进基督教德性践行方面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后来的中世纪基督教教会逐渐蜕变,致使人们认为它所宣扬的基督教德性观念是虚伪的观念。
[1]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M].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2]Linda Trinkaus Zagzebski.Virtues of the mind: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of virtue and the ethical foundations of knowledg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84.
[3]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M]//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神谱.张竹明,蒋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4]赫西俄德.神谱[M]//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神谱.张竹明,蒋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5]安东尼·肯尼.牛津西方哲学史:第一卷·古代哲学[M].王柯平,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309.
[6]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8.
[7]白舍客.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一卷[M].静也,常宏,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4-16.
[8]朱维之.希伯来文化[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9]吉尔松.中世纪哲学精神[M].沈青松,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0]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