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双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运输系,辽宁 锦州 121000)
目前,调整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3 部:第一部是《铁路法》,第二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铁路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国家管理铁路的基本法律,是调整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及公民与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运输营业、铁路运输管理、铁路建设及铁路安全与防护等方面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我国调整铁路运输关系的一部特殊法。《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是一部调整公民间、法人间、公民法人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以上 3 个方面的法律依据,从其法律效力而言是同等的,但在处理具体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应坚持以下 2 点。首先,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铁路法》是特别法,而《合同法》、《民法通则》则是普通法,在具体适用时,如果出现了普通法的具体规定与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其次,在特别法中对某些问题无具体规定时,应该适用普通法的规定。例如,无效合同的认定问题就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还有一些其他问题,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等问题,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处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问题主要应适用《铁路法》的有关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事件常有发生,在具体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除按上述法律依据的规定办理外,《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货规》)及其他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通过围绕《铁路法》在处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问题的有关规定,以及对执行现状的分析,探讨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铁路法》的适用性。
《铁路法》第 16 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该条规定是关于铁路运输企业逾期违约责任的规定,这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运输义务之一。一般来说,货物、包裹、行李的运到期限由铁道部依据《铁路法》,在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铁路法》第 17 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①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②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关于铁路运输赔偿原则的规定。
《铁路法》第 18 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免除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规定又称为免责条款,即铁路运输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法》第 32 条规定,“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铁路运输合同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是该条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铁路法》第 16 条、第 17 条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和具体的赔偿方法。从民事责任上,这里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责任。
3.1.1 违约责任
《铁路法》第 16 条规定的逾期违约责任是指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而造成的逾期到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在具体执行时,除按上述规定外,如果不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而造成的逾期到达,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货规》第 37 条明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①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②由于托运人的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整理所产生的;③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④运输活动物,由于途中上水所产生的;⑤其他非承运人的责任发生的。”因此,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货规》第 37 条又规定,“超限货物、限速运行的货物、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如收货人在2日内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因此,铁路运输企业亦不承担违约责任。
3.1.2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即《铁路法》第 16 条、17 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铁路法》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在第 17 条还规定了铁路运输实行限额赔偿和保价赔偿两种赔偿责任制度。
(1)限额赔偿是指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在发生铁路责任的赔偿事故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不保价运输的赔偿限额: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 100 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 2 000 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 10 kg 最高赔偿 30 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实行限额赔偿制度是《铁路法》赔偿原则的一个特点,规定限额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及时、方便地处理运输纠纷。
(2)保价赔偿是指托运人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发生铁路责任的赔偿事故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保价金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一部分损失时,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经常出现保价和不保价、足额保价和不足额保价的情况。例如,以整车运输某实际价值 20 万元的日用电器 200 件,重200 000 kg,运输途中丢失 10 件,重 10 000 kg,实际损失 1 万元,收货人要求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托运人分别按足额保价(保价金额 20 万元)、不足额保价(保价金额 10 万元)和不保价 3 种情况办理托运,根据《铁路法》的规定,第一种情况(足额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即应赔偿 1 万元;第二种情况(不足额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即应赔偿 0.5 万元;第三种情况(未保价的),按限额赔偿,即“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 2 000元”,即应赔偿 2 000 元。从本例赔偿情况来看,托运人支付相应的保价费用便可得到全额赔偿,对承、托运人双方来说是比较公平的。
《铁路法》第 18 条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免责条件。在条款中,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灾、水灾、雹灾、地震、战争等。货物或包裹、行李中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是指由于物品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所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是指因托运人伪报或者匿报货物品名、重量、数量未如实填报货物运单;因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者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由于押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在具体执行时,若出现上述情况,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托运人以整车运输服装一批,货物运单记载 1 200 件,重 60 000 kg,托运人组织装车,承运人组织卸车,卸车时发现货物包装规格不一,其中 10 件包装明显小于其他件,包装完好,经检斤较票面记载不足 2 000 kg,价值 6 万元,收货人要求赔偿。本案系托运人装车,包装完好,属托运人未按《铁路法》中“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的规定,如实填报货物运单,是托运人的过错造成,故铁路承运人不承担货物重量不足的赔偿责任。
《铁路法》第 32 条明确规定了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原则一般是平等协商,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解决双方争议。归纳起来可以通过 3 种途径解决:①调解;②仲裁;③诉讼。
(1)调解是指通过第三者的参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以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处理经济纠纷的一种方法。即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是指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案件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纠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或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特殊案件的司法活动。
《铁路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国家管理铁路的基本法律,不仅在调整铁路运输各种关系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在铁路建设方面做出了不少有利于铁路发展的规定,既能使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在法律约束范围之内进行,也能使铁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在处理铁路运输合同经济纠纷时,无论是在责任划分还是在处理方法上,都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