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倩平 闫 莉
俞募配穴艾灸治疗中风后尿失禁的观察与护理
黎倩平 闫 莉
(河南省周口市中医院,周口466000)
卒中尿失禁;艾灸;护理
随着脑卒中发病率的逐年上升[1],卒中后尿失禁已成为临床常见后遗症之一,发生率高达37%~58%[2]。卒中后尿失禁不仅给患者带来了直接的痛苦,也是褥疮、泌尿系感染发生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康复进程和生活质量,自2011年以来,采取俞募配穴艾灸治疗卒中后尿失禁63例,取得较好疗效,现报道如下。
1.1一般资料所有63例病例均来自我院神经内科住院患者。其中男32人,女31人;年龄最大78岁,最小53岁,病程最短7d,最长3个月。脑梗塞49例,脑出血14例。诊断标准:全部病例均符合以下标准:①脑卒中诊断均符合第四届全国脑血管病会议修订的诊断标准[3],并经影像学确诊大脑半球病变;② 意识清楚,急性期过后病情稳定;③随意起始排尿功能存在,但抑制排尿功能减弱;④无残余尿,膀胱容量轻度减少;⑤尿失禁分级评估Ⅲ度及以上。
1.2方法取艾条1~2根,点燃后放入艾灸盒中,将艾灸盒放于选准的穴位上,灸至皮肤出现红晕、局部有温热感、不引起灼痛为度,病人有热感透入少腹为佳。每穴灸10~20min,每日2次。取两组穴位交替使用。先灸背俞穴:关元俞、气海俞、膀胱俞。再灸腹募穴:关元、气海、中极穴,治疗2~3个疗程。
1.3护理①治疗前做好患者的心理护理,以诚挚热情的态度关心同情患者的疾苦,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详细介绍该方法的作用和效果,解除患者的心理顾虑,使之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②协助患者摆好舒适、且能坚持长时间的体位,施灸前选准穴位。③施灸时,必须注意防止艾火脱落,以免引起烧伤。对局部知觉迟钝或知觉消失的患者,医者要谨慎从事,要精神集中,要随时观察患者的反应。要勤观察艾灸局部皮肤的情况,用手指感受局部的温度,防止烫伤。如不甚烫伤,予以适当处理。如水泡不大,只要告诉患者注意不被擦破,几日后即可吸收而愈;水泡较大者,可用消毒针沿皮穿刺,放出水液,外用消毒敷料覆盖,数日内可痊愈。④ 《千金要方·针灸》说:“凡灸当先阳后阴,言从头向左而渐下……”所以,先灸背俞穴,后灸腹募穴。⑤治疗采用补法施灸,结束时须艾火自熄灭,使火力缓缓透入深层,以达到补虚扶羸,温阳补肾作用。⑥灸后宜入室静卧,远人事,远色欲,平心定气,凡百俱要宽解。尤忌大怒、大劳、大饥、大饱、受热、冒寒。唯食清淡养胃之物,使气血流通,艾火逐出病气。
1.4观察方法患者治疗前后进行尿失禁的分级评估。尿失禁程度分级评估方法:Ⅰ度:无尿失禁;Ⅱ度:用力、屏气时尿失禁;Ⅲ度:活动时尿失禁;Ⅳ度:直立、翻身时尿失禁。
1.5疗效判定标准痊愈:小便时有尿意感,并完全能自行控制;显效:尿失禁程度明显改善,测评提高2度;有效:尿失禁程度有所改善,测评提高1度;无效:尿失禁程度无变化,测评无提高。
63例患者中痊愈22例,显效28例,有效11例,无效2例,总有效率为96.8%。
尿失禁是脑卒中常见的后遗症之一,现代医学认为中风后尿失禁是由于大脑、脑干的排尿中枢及其下行纤维不完全性双侧受损,对膀胱的反射抑制作用减弱所致。目前暂无特效药物治疗,加之多为高龄患者,基础疾病较多,用药安全性差,临床运用较少。中医学对尿失禁早有认识,《素问·宣明五气篇》曰:“膀胱不利为癃。不约为遗溺”。隋唐时代的 《诸病源候论》提出 “小便不禁者,肾气虚”。祖国医学认为,本病因久病体虚,肾气衰弱,肾虚不能固摄,膀胱失约所致。病位在膀胱,与脑、肾关系密切。气海、关元为任脉要穴,艾灸可补益元气,培肾固本,调节下焦。中极为膀胱募穴,三阴经脉与任脉在此交汇,募穴为脏腑之气聚集于胸腹部的特定穴[4],可助膀胱气化,调节膀胱功能,治膀胱约束无权之尿失禁。现代医学解剖发现,中极穴下分布着支配膀胱与直肠的髂腹下神经的分支,故艾灸中即可直接调节膀胱功能。当脏腑发生病变时,相关的俞穴即可出现压痛或敏感现象[5]。艾灸气海俞、关元俞、膀胱俞能达到培元强腰,调理膀胱的功效。综上所述,艾灸治疗脑卒中后尿失禁有肯定的疗效,且取穴方便,副作用少,易被患者接受。
[1]黄茂盛,洪震,曾军,等.上海城市居发5年脑卒中发病率,死亡率及其危险因素动态分析[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1,22(3):198-2011.
[2]Gelber DA,Dood DC,Laven LJ,et al.Causes of uri 2 nary incontinence after acute hem ispheric stroke[J].Stroke,1993,24(3):378-382.
[3]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各类脑血管疾病诊断要点[J].中华神经杂志,1996,29(6):379.
[4-5]黄泰康.针灸辨证治疗学[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0:23.
10.3969/j.issn.1672-2779.2013.18.067
1672-2779(2013)-18-0086-02
吴义红
201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