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希凯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 100035)
在地质找矿新机制的“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概括中,把“商业跟进”放在“基金衔接”之前,体现了政府定位和企业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质找矿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原则问题,不是一般的孰先孰后。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坚持。
我国矿产地质勘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实行由中央财政出资、用完当年核销,形成找矿成果之后无偿向企业提供,企业产出的矿产品没有勘查成本,沉淀下来的利润上交中央财政,构成一个在企业体制之外的大循环。这种运行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显然已无法适应。于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央财政逐步退出了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但是由于矿山企业已有的矿产储量仍可持续利用,所以仍不肯自己出钱投入地质找矿,这就造成总体上地质勘查投入的大幅减少。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作为补救措施,中央才出台了“地质勘查基金”用于“周转”,也称“周转金”。它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用来调控矿产勘查投入,补充市场配置的失灵;二是用来降低找矿风险,促进商业投资的跟进。正是这两个作用,在地质找矿新机制中才强调把“商业跟进”放在“基金衔接”之前。
第一,在公益性地质工作提供的地质信息基础上,凡是矿山企业可以直接利用的,先让他们上,“基金”不与其争抢,这就是“商业跟进”的理由。
第二,对有些地区、有些矿种,公益性地质成果提供的地质信息,不能满足矿山企业的需要,他们认为风险仍然很大。可是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甚至从企业层面,又认为这些地区和矿种仍值得开展工作,这就需要“基金”去衔接了。把高风险承担起来,出成果再转让给企业,收回投资,起“周转金”作用。这就是“基金衔接”的理由,同时也具有调控市场的作用。
近几年矿产资源的供求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2007年以后,矿产品大幅涨价,大多都上涨了2到4倍,而劳务和资金成本却没有同比增加,这就意味着这些涨价主要是矿产资源这个要素贡献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纷纷向矿业跟进,致使承担地质找矿风险的能力大幅度提升,无须政府地勘基金再来分担风险。于是在地质找矿新机制实施中,便出现“基金错位”的情况。即不少地方政府,仍以调控和分担风险的名义,抢在“商业跟进”之前,先用“政府基金”开展预查、普查找矿,然后通过竞标的方式出让矿业权。然而这时的矿业权价款,已不单纯是勘查资本形成的。它作为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内含两种价值,一是矿产资源的原有价值,是天然形成的,亦称“净价值”;二是勘查资本和劳务创造的价值,是原有净价值的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当净价值的实际补偿不到位的时候,其不到位的部分便自动进入矿业权价款之中。当前的实际情况正是如此,代表矿产资源净价值的资源补偿费,实际收取额尚不足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而国际上正常的比例是8%左右。这个差额,当矿业权价款由市场形成时,便进入勘查资本的权益之中;当矿业权实施探采结合时,便进入矿业资本的权益之中。这一点,社会资本看到了,政府也看到了。正是这种利益诱导,促成政府“地勘基金”在实施中的错位。而这种错位,也正符合一些资源大省政府要掌控矿业权、配置矿业权,进而招商引资,快速提升GDP的需要,形成错位的叠加效应。
政府地勘基金的错位,不是与“商业跟进”的一般排序问题,而是涉及政府在地质找矿中的定位,事关地质找矿体制、机制的大原则。因为“基金”都是用事业体制从事商业性地质找矿。其主要弊端是:
(1)它会形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首先一起步就是不公平的,基金找矿可以无偿取得找矿区块;而商业资金找矿必须先购买初始探矿权(即找矿区块)。其次基金找矿在核算上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具体考核投入产出效益,且具有无限大的承担风险能力;而商业资金找矿,既要保值,又要增值,压力相当大。也正是这种压力,能够形成规避风险的找矿机制,其找矿的效果肯定高于基金找矿。这两种机制在同一个市场上竞争,其后果只能是劣胜优汰。这是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
(2)它会排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矿业权的市场配置,是受制于矿产品的市场配置。在我国矿产品生产已经放开,找什么矿,不找什么矿,不是由政府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但是政府和基金找矿,在立项上完全取决于政府规划(所谓矿业权设置方案)。而用企业资金找矿,则完全听命于市场。因为采出市场不需要的矿产品,根本卖不出去。同时,市场配置是用市场信号做引导,只有独立自主的企业才能对市场信号做出灵敏的反应。政府基金和专项没有这种敏感性。所以有理由担心,当前用政府专项或基金形成的矿业权,很可能有一部分并不是市场所需要的。这将是一大败笔,但无人对此负责,因为政府具有无限承担风险的能力。
(3)它难以形成矿产勘查投入的长效机制。商业性矿产勘查(包括普查),本来是矿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投入最终要从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投入的越多,产出的就越多;产出的越多,下一轮投入就越多,形成良性循环。用政府专项、基金找矿,却不能进入这个循环,只能服从于政府的意愿和决定。这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当前许多地方政府的基金,来源于收取的矿业权价款,这方面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切断资金来源。可以断定:财政专项和基金的找矿投入,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依靠这方面投入,不是市场经济应有之义。
针对我国的国情,在商业性地质找矿中,政府设立“地勘基金”和“专项”还是需要的,但必须明确定位,划清与社会资金投入的边界,不能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河南省用地勘基金同社会资金构建“找矿联盟”,从事省政府所特定的“地质项目”,充分体现了基金的调控作用和分担部分商业风险的作用。政府特定的“项目”,具有如下条件:①既是政府摸清资源家底的需要,又具有一定商业价值;②企业需要,但风险太大,不情愿冒险投入;③属于已有矿业权的深部或外围,其他主体很难进入。对这类地质项目,政府基金首先同相关企业或单位建立联盟,共同投入、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但成果使用权归企业或单位一方,政府退出。
这种“找矿联盟”消除了基金独立立项找矿所存在的矛盾和困难。①它解决了政府基金独立找矿对商业跟进所产生的“挤出效应”问题,实现了多种资金并进,不存在谁挤谁的问题;②它解决了政府基金独立找矿对承担技术劳务的地勘单位所产生的“打工仔”效应问题,使地勘单位也有了自己的股份,为自己找矿;③它解决了政府基金独立找矿在获取找矿区块上、在矿业权的核算上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形成一个经营主体,享受相同待遇,执行相同核算制度;④它解决了政府基金独立找矿在一些领域(比如已设矿业权深部)难以进入的障碍,如今通过合作勘查都可以顺利进入。
特别是这种合作勘查,对提高政府基金的使用效率,实现政府的找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政府出资找矿有3个目标:一是摸清矿产资源家底,评估资源潜力;二是通过政府投入,减少商业投资风险,促进招商引资;三是通过投入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因为不是公益投入)。这三个目标,合作勘查都比独资勘查好得多。
关于摸清资源家底,涉及三个空白区,即地面的找矿空白区、地下深部的找矿空白区、矿区外围的找矿空白区。其中后两个空白区,如果不与相关企业合作很难进入。而合作勘查把相关的关系都能打通,对于摸清资源家底非常有利。
关于招商引资,合作勘查既可以直接拉动社会资金进入(用16亿元拉动30亿元)又可以使作为合作伙伴的矿业企业,在获得成果之后,立即投入开发,进而延长矿业的产业链,迅速带动国民经济全面发展。
关于取得经济效益,一方面在合作勘查成果的转让中,政府可以分得股份;另一方面,政府所获得的资源家底的信息,不止是16亿元创造的,而是46亿元(再加上30亿元合作基金)创造的。因为合作勘查所取得地质成果信息,政府全都可以利用。
“政府基金”抢在“社会资金”之前,主要的动力是利益诱导。因为在矿业权价款中,含有大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用价款可以挤占这种权益。但这种挤占危害很大:①资源权益在矿产开发中是先使用,后收费,这源自于矿产资源的特点,它埋藏在地下,在没有采出之前,无论多么精确的勘查,都难以准确计量,自然也就无法收费。只有采出矿产品之后,才能准确计量。所以世界惯例,矿产资源权益(权利金)都在矿产品销售收入之后收取;而矿业权价款是一种资本权益,通过资本投入,才取得权益,只能先收费(收回资本),后使用。所以用价款收取资源权益,不可能有准确的计量,所确定的收取数量同实际耗用的数量不可能一致。这方面发生的纠纷已经为数不少。②用价款收取资源权益,企业也承受不起。一个开采30年的矿产储量,30年以前就收费,企业不仅无力支付,即使支付了,所负担的利息也难以承受。当前,一些省区用价款挤占资源权益,也只能在一些小矿山和非国有企业中实施,对大型国企(如大煤矿、中石油、中石化)根本啃不动。这也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③用价款收取资源权益,对收取者是“寅吃卯粮”。即当代人把后代人应当享有的权益提前预支了,必然助长急功近利,对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有害无益。从代际关系讲也绝对不应当发生。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釜底抽薪”,从根上提升矿产资源补偿费(代表矿产资源权益)的标准,从而使矿业权价款基本上能反映勘查资本权益。为此,国土资源部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的代表,必须向国务院提出专项可行性报告,申明矿产资源作为矿业的生产要素,一定要得到合理的补偿,充分反映其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
政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入不是不可以,事实上所有国有矿山企业,其勘探投入,国家都是出资者,但必须确保政企分开。否则,一方面是矿政的管理者,即裁判员;另一方面又从事矿业权的生产经营,即运动员。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市场运行的规则,显然是不可行的。如果各级地方政府确实有从事矿产勘查的能力和需要,完全可以把所投入的勘查资本以股权形式通过矿山企业运作,或者成立国有的矿产资源勘查公司,成为市场主体,同其他主体进行平等的市场竞争。
[1]刊评.构建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的长效机制——“商业跟进”是地质找矿新机制的核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3,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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