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端海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我国人多地少,又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非常迫切,耕地保护任务重。基于这种国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是第一项被纳入我国法律的基本国策。
耕地是土地景观的重要组成,在生态系统中也发挥着其特有的功能。在十八大报告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中,明确提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我国人口数量庞大,保障粮食安全,不仅是对中国人民负责,也是对全世界负责。这也是我国耕地保护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实现《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的我国粮食自给率保持在95%以上的目标,必须保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从现阶段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民总体劳动技能不高,耕地仍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耕地流失速度过快,城镇在短时间内无法吸纳从农村转移过来的大量人口,部分失地农民将会变成无业游民,可能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一是耕地面积在不断减少。根据公布的国土资源统计数据,从1996年到2008年,耕地总量减少1.2亿亩以上[1]。
二是我国耕地遭受污染严重。10%以上的耕地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每年导致粮食减产100亿公斤以上,遭受污染的粮食达到12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0亿元[2]。
三是粮食供需缺口不断扩大。截止2012年我国连续九年实现了粮食增产,但2011年我国粮食进口量达到总产量的11%,没有实现国家提出的粮食自给率95%以上的目标。2012年,粮食缺口进一步扩大,进口量达到2011年的3倍[3]。
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因素有很多,笔者从耕地保护的主体——政府和农民谈几点看法。对二者而言,在耕地保护中均存在负向激励效应的因素。
2.2.1 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负向激励效应
其一,不同区域的政府之间存在“搭便车”的思想。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处于同一个组织的成员在行为选择上存在“偏好”。对于集团的公共目标,即使明明知道通过集体的共同努力,大家都能够获益,也往往不愿意采取行动。而是往往选择只对自己有利的目标,公共目标都寄希望于他人完成。我国是中央政府集权式管理,各地政府同属于一个集团。保障粮食安全则属于这个集团的公共目标,如果各地政府共同努力切实保护耕地,无疑能够使这个集团的所有成员共同获益。而在实际行动中,都希望只在对自己有利的目标采取行动,保护耕地的责任由其他地区承担。
其二,耕地保护目标与政府追逐的目标存在冲突。
一方面,政府任期一般都比较短,在政绩利益的刺激下,需要在短时间内显化政绩,而耕地保护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一种隐性的效益,短期内很难衡量。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存在一定的经营性,通过经营土地发展权,不仅能够获得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一系列经济目标。此外,政府追求的建设性目标对耕地保护而言是具有破坏性,耕地保护也意味着缩小经济发展的空间,这正是各地政府不希望的。
这些因素客观上诱发了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负向激励效应。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不高,却经常会成为破坏耕地的推手。
2.2.2 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负向激励效应
首先,我国农业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一方面,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2011年底发布的《第二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显示了我国受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而农业经营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的模式,抗风险能力差,农业没有健全的风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与工业、服务业相比,农业经济收益低,农业人均收入很难与其他产业的人均收入相持平。这些因素,导致了农业人口大量流向其他产业,尤其是青壮年人口,基本都在城市务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客观上降低了耕地保护的效果。
其次,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集体土地实质上是作为一种准国家所有的形式存在,没有任何一项法律对集体土地产权的内涵进行界定。我国《土地管理法》只明确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对农民而言,这些权利都是不安全的,即使在承包期内,也随时都有被剥夺的可能。这些原因降低了农民保护耕地的意愿,反而希望土地被征收。
另外,农民耕地保护的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法律没有赋予农民保护耕地的权利,一旦发生侵占耕地的情况,出现耕地被强征、强占,所采取的途径通常是上访。大量的案例证明,在耕地保护中,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保护耕地的农民通常会付出很大的代价。由于保护耕地的成本较高,即使想保护耕地的农民也通常采取顺从的方式。
图1 2001-2011年中央财政收支状况
图2 2001-2011年地方财政收支及土地出让收入情况
根据责任政府理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对公共权力的最终所有者负责[4]。政府垄断公共权力,并通过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式行使公共权力[5]。从耕地的功能和特点看,耕地保护不仅是利己的也是利他的,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通过政府强制力或者由政府直接供给。这在客观上就要求政府必须退出经营性领域,以公益服务为目的。要实现这种转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分配关系,降低地方政府债务。从统计数字看,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收入和支出方面很不匹配。从2001年到2011年,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约为187623.2亿元,而中央财政盈余却达到15万亿元以上。仅从2011年看,中央政府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49.4%,这一比例比2010年下降了1.7个百分点,而支出比例仅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15.1%,并且一直保持下降的趋势,财政盈余达到3万亿元以上;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6%,财政支出达到全国财政支出比重的84.9%,财政赤字超过4万亿元。(见图1、图2)
由于财政分配的不均衡,客观上导致了地方政府参与经营性领域。
二是改革土地“批租制”。土地出让的实质,是将未来40、50、70年土地使用权租金一次性征收,而由于政府对土地的发展权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也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通过土地征收和出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达到地方财政收入的65%以上(见图2)。要使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就必须在理顺财政分配体制的基础上,改革当前的“批租制”,缩小地方政府的利益空间,如改为“年租制”,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三是转变政绩考核方式。对地方政府侧重于GDP的考核,符合我国处于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但同时也激励了政府转变耕地用途的冲动。因此,在考核内容和方式上,需要进一步丰富,比如与资源的消耗、单位建设用地的产出以及耕地减少的速度相挂钩。
一方面要提高农业收益预期。农业生产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应将农业收益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建立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加大对农业的转移支付,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农民旱涝保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化水平,提高产出效益和抗风险能力。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产权权能。农民与耕地联系最紧密,应保护和尊重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积极性和主体地位。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为契机,加快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责、权、利,提高非法占地的成本。
由于农作物具有生命特征,其生产力会受到生物物理限制。农作物的生长条件受自然因子的严格限制,作物的种类、产能与位置密切相关。而多数建设项目,主要是出于建设成本上的考虑,通常并不受位置的限制。
因此,建议对耕地尤其是对一些优质高产田实行建设项目避让制度。依托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划定农用地专属区,任何与农业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区内土地。
[1]胡存智,王广华.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8)[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
[2]孙彬,管建涛,等.大地之殇二:种植业之哀[N].经济参考报,2012-06-12(5).
[3]刘潇潇.商务部驳中国粮食威胁论:进口规模在合理范围[EB/OL].(2013-01-16)[2013-05-20] http://intl.ce.cn/specials/zxxx/201301/16/t20130116_24032941.shtml.
[4]陈国权,徐露辉.责任政府:思想渊源与政制发展[J].政法论坛,2008(2):31-38.
[5]杨鸿台.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及政府职能转变[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7):3-13.